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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以浙江省桐乡市为例

时间:2024-08-31

陈婧楠 田乙涵

(重庆三峡学院,重庆 404000)

1.研究背景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有关“三农”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同时还提出了“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现代乡村治理体系”以及“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目标导向。乡村治理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凭单方面的力量无法取得好成绩,需要汇集多方的力量。因此,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是乡村治理的一个发展趋势。在健全“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要求下,为了更好的实现乡村治理效果,就需要引导更多的主体积极地参与到乡村治理中。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受到广泛关注,乡村社会出现的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在乡村振兴背景下,研究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是很有必要的。通过对参与乡村治理的多元主体进行分析,借鉴浙江省桐乡市的治理经验,分析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为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提供借鉴。

2.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治理的多元主体解析

2.1 乡镇基层政府

乡镇基层政府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指挥者、服务者和推动者。乡镇基层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和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区有关“三农”的实际情况来制定本地区的乡村振兴具体计划,将计划进行细化并落实。乡镇基层政府对上级政府下拨的资源,要根据低于实际状况进行分配,并要按照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同时,乡镇基层政府对于村委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对于各乡村的发展建设起支持和帮助作用,并协调和解决本地区乡村发展和乡村治理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乡镇基层政府和村委会之间存在着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在乡村治理中,乡镇基层政府离不开村委会的协助。

2.2 村“两委”

推进乡村振兴,村“两委”发挥着重要作用。村党支部主要对于村民的思想政治进行正确引领,对于党的政策的落实情况随时检查,监督村民自治的实施状况,确保乡村治理的方向是正确的。村委会是最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多元主体共治的核心力量。村委会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中,要随时关注村民的意愿和需求,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保证村民的需求能够实现。村委会承担着乡镇基层政府分派的大量行政事务,管理村内各类公共事务,同时负责向村民及时传达最新的相关政策,解决村民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冲突。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要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乡村多元共治中,村委会与本村其他组织一起服从村党支部的总体领导,村委会干部要在村党支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下开展工作。村“两委”相互协作,共同做好乡村治理工作。

2.3 基层社会组织

基层社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基层社会组织是具有公益属性的社会团体,从社会、经济与文化建设等方面进行服务,以满足村民的物质文化需求。作为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民间力量,基层社会组织可以协调和平衡在乡村治理中多元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同时促进乡村民主自治,基层社会组织是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一个亮点。

2.4 村民

村民是乡村振兴的直接受益人,是乡村治理过程中的主要力量,同时也是乡村治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村民是村委会自治权的授予者,也是自主经营的主体和被法律保护的监督者,与其他治理主体形成了相互依托和制约的关系。村民在乡村治理中是实现农村自治的基础,可以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态度和意见,是乡村振兴中一股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2.5 乡村精英

乡村精英是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比较突出的能人,他们通常掌握着丰富的与乡村治理相关的资源,能为乡村治理出谋划策。相比一般的村民,他们具有更高的影响力和声望,在乡村治理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为建设美丽乡村奉献着自己的一份力量。

3.浙江省桐乡市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案例分析

3.1 多元主体共同参与

(1)政府参与乡村治理。政府通过创立“依法行政指数”、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提高了当地依法进行决策和行政的水平。有效利用文化礼堂、红色驿站等场所,积极在各村开展“法律十进”等相关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村民积极学习,从而提高其法治意识。

(2)其他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建立城乡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机制,明确村(社区)36项依法履行职责事项和40项协助政府工作事项。让村干部、党小组、村民小组等积极发挥其“微治理”的作用,让各治理主体有序参与基层事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3.2 多元主体协作模式

(1)制定村规民约。在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引导村民积极参与并进行监督,通过“村言村语”、物质奖惩机制等方式来约束村民的行为规范,使制定的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发挥最好的治理效果。崇福镇党委在各村积极开展工作,村规民约中加入了文明餐桌,签订文明餐桌承诺书,引导村民在平时的生活中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

(2)召开百姓议事会和参事会。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百姓议事会的召集人,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兼任参事会的秘书长,通过进行专题会议和个别访谈,解决村里存在的问题,协调相关事务,做好群众工作,实现治理事务的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在屠甸镇荣星村的治理工作中,参事会会长带头出资、上门走访,说服村民共同参与到治理过程中,共同建设美丽乡村。

(3)成立百事服务团、法律服务团、道德评判团。在整个过程中,重点进行志愿服务和法律服务,以及道德评判,将定期坐诊、按需出诊、上门问诊相结合。完善了相关服务体系,例如志愿者组织体系、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道德评判体系。积极打造 “一米阳光”“ 法律诊所”等为代表的市、镇、村三级服务组织。选派法律服务团中党员身份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到村担任“平安书记”,在服务过程中发挥其专业优势,对于基层组织建设进行加强和规范,将职能和工作相结合,促进基层自治的有效进行。

4.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

4.1 治理主体参与度不足

(1)村“两委”参与度低。村党支部将精力放在党建工作上,没有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村委会主要完成基层政府下派的各项任务,在实际工作中更多完成的是不属于乡村治理的工作,同时村委会缺乏资金和人才,在治理过程中过于依赖基层政府,导致在在乡村治理中投入少,实际参与度低。

(2)基层社会组织参与度低。基层社会组织目前的功能较为单一,在医疗、养老等领域涉及较少。基层社会组织成立时间较短,存在资金不足、人才匮乏等问题,使得其在运作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足的地方,因此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参与度不高。

(3)村民参与度低。村民多数是老人,他们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公共意识较为淡薄,参与乡村治理的能力较为欠缺。因受文化水平的限制,导致他们无法将自己的意愿表达出来,对于自身在乡村治理中所承担的义务没有清晰的概念,在治理过程中依附于村委会,积极性较低。

(4)乡村精英参与度低。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中,村干部直接参与相关治理工作,造成乡村精英不能施展自己的才华,降低了他们的积极性。有少数乡村精英认为乡村治理会花费过多的精力和财力,且不能给自己带来更多的利益,从而在治理过程中参与度较低,阻碍了乡村治理的进程。

4.2 治理主体间合作面临挑战

(1)治理主体间资源分配不均衡。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中,普通村民所拥有的的资源非常少,资源大多都掌控在乡镇基层政府、村干部和个别乡村精英手上,导致村民在合作治理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资源分配的不均衡,会在治理过程中损害村民的利益。

(2)治理主体间融合度不够。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乡镇基层政府对于信息公开的程度不够,导致治理主体间信息不对称。个别村干部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力和利益,损害集体利益,村干部和普通村民之间会因此产生冲突。现如今农村社会结构发生变化,治理主体之间互相不信任,导致在治理过程中融合度不够,阻碍了合作的成效。

4.3 治理制度有待完善

(1)治理主体之间权责关系不清。相关政策文件中对于多元主体之间权责关系的说明不够细化,导致在乡村治理的实际治理中容易出现多元主体推诿的现象。因相关制度的不明确,使得在治理过程中还存在权责交叉的现象,从而增加了治理成本。

(2)评估制度尚不完善。当前乡村治理的治理主体不止局限于政府,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提高了治理效率。治理成果的考核也不能仅靠政府,治理成果的满意度由其他主体尤其是村民来进行评判变得更加重要。但是当前乡村治理成果评估的主要形式是通过政府的相关考核,其他治理主体在评估中的参与感较低,有关乡村治理的一些评估制度冗长繁琐,导致村民看不明白,评估制度的建设显得任重而道远。

5.乡村振兴背景下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对策分析

5.1 提升参与能力

(1)村“两委”方面。村党支部应发挥在乡村治理中的核心作用,加强组织建设,增强参与乡村治理的能力。村委会要提高服务能力,公开村里的相关事务,以服务村民作为工作的重心。村干部应提升个人能力,加强与村民间的联系。

(2)村民方面。在乡村治理过程中,要积极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要了解并尊重村民的需求,让村民在治理过程中有存在感,从而激发其积极性和公共意识。同时要提高村民的相关知识水平,才能更好地参与到乡村治理中。

(3)基层社会组织方面。政府要重视基层社会组织,对其进行政策和资金方面的支持,积极培育各类涉及乡村社会各方面的基层社会组织,优化其参与乡村治理的自身能力培育机制,充分发挥其服务乡村治理的功能。同时要提高组织成员的自身能力,增加其服务效率。

(4)乡村精英方面。对乡村精英进行引导,让其积极参与到乡村治理中。可以出台相关政策来激励乡村精英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来,同时乡村精英要树立正确的意识和高尚的道德。

5.2 协调治理主体间的利益

(1)营造公平的参与氛围。在乡村治理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同时,乡镇基层政府要积极公开相关信息,为多元主体营造公平公正的参与环境,引导其在治理过程中相互合作,以达到整体利益的平衡。

(2)建立利益协同机制。要在治理过程中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协同机制,构建乡村多元治理的公共信任平台,防止某一治理主体在治理过程中掌握全部话语权,增进相互间的信任,使多元主体在协作中地位平等。要建立利益表达机制,各治理主体间加强沟通,有充分的空间开展工作。

5.3 优化治理制度

(1)明确多元主体之间的权责边界。对于相关政策的制定要有明确的规划,职责的定位要清晰明确。当前多元主体间的相关权力存在边界不清的情况,可以通过制定不同治理主体的权力清单制度,明晰不同主体的权责清单事项,避免权责的交叉,为多元主体合作治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2)完善治理成果评估机制。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所形成的乡村治理成果是多元主体集体行动、互相配合的具体表现,同时村“两委”、村民和其他参与主体也可以通过治理成果来对行政权力进行约束。因此,可以通过倾听村民的意见、积极搭建相关内容评估平台、制定有关乡村治理的评估政策、完善评估程序等方式推进治理成果评估机制的建设和完善,从而调动多元主体的积极性、凝聚多元主体治理力量来提升治理效能。还可以定期召开村民评议大会,通过民主评议的方式对治理结果进行评估考核。

6.总结

我国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影响着乡村振兴的实现。积极引导多元主体参与到乡村治理的过程中去,能够更好地在乡村治理中调动资金、技术和人才等资源,从而更好地推动乡村的发展。同时,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为促进乡村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也激励了村民投身到乡村治理中去。因此,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是解决乡村治理中的问题、实现乡村治理有效的前提,也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内在要求。浙江省桐乡市乡村治理的经验适应我国乡村治理的普遍现状,体现了现代乡村治理的发展方向,具有借鉴价值。我国各乡村应当根据自身情况,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探索出适合自身发展的乡村治理模式,从而促进乡村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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