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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模式语境下的法律译介研究——基于中国文化外译的视角

时间:2024-08-31

肖 薇,吴椒军

一、引 言

自“一带一路”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等理念被纳入联合国决议后,“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也于近期被联合国相关决议采纳,展示了中国模式的外宣工作在“讲述中国故事、传播中国声音”上所取得的成就。然而,在中国智慧渐成国际共识之时,也有部分中国声音屡遭传播困境。例如,备受中国文化推崇的法制人格化符号“包拯”,因其政刑不分的传统宗法体制特征而受到西方冷遇,其刚正不阿的断案风格往往被视为“六亲不认”的非人性化而陷入自说自话的尴尬;历代王朝中百姓们拥戴的“明君/圣主”,因其人格化权威的治国谋略方式也饱受西方诟病;蕴含于“人治”理念中的儒家伦理精神被视为与现代法治和政治生活背道而驰;中国传统哲学中的“天”字含义、法理观念中的“血缘纽带”等意象,也因其“法自然”的宇宙观和秩序观而被西方社会普遍视为缺乏理性和正义,无法成就社会主体价值。

显然,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取得长足进步的今天,在中国模式的对外文化传播工作不断得以拓展的同时,作为文化译介重要内容之一的法律译介日渐重要,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鉴于此,我们期望在梳理国内法律译介的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找寻问题并进而探求改进办法。

二、法律译介的现状与问题

随着比较文学的文化转向和翻译转向,译介学自19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地从跨文化角度来研究翻译活动所具有的独特价值和意义[注]谢天振:《译介学》,南京:译林出版社,2013年,第10页。。然而译介学视域下的法律译介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国内极少数几篇明确以法律译介为考察对象的文献也主要是从法律翻译史角度综述了近代社会变革下国外法律在我国的翻译和传播情况[注]戴拥军、张成和:《社会变革与晚清法律译介活动初探》,《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戴拥军:《晚清外国法律书籍译介活动的文化透视》,《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尽管作为方法论的法律哲学、法治所需要的法律逻辑学和指引司法活动的法律解释学等构成了法律方法论的基础理论体系[注]焦宝乾:《法律修辞学导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页。,法律译介却更多地呈现出法律语言学的研究范式特征,主要体现为理论研究、基于司法语料的实践研究和法律法规翻译研究。其中,从近20年来法律翻译类著述看,国内学者对法律文本翻译(如法律文本特征和翻译技巧)、法律翻译理论(如理论与方法、译者主体性)以及其他领域(如法庭翻译)均有所涉猎[注]王建:《法律法规翻译研究》,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页。,且研究方法也呈现出多维量化描述的特征[注]陈蕊娜:《基于语料库的法律语言研究述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但总体而言存在以下不足:首先,研究方向不够全面。国内研究英译汉者居多,较少涉及法律汉译英问题,也尚未见国外学者对我国法律英译现状的评析。其次,翻译对象趋向单一化。一般以立法文本为主,对司法语料考查有限,更鲜有对法理论著、法制体系和法制文化的思考。最后,技巧性论述居多,理论性探讨滞后。

可见,法律译介在译介学范畴内的“先天不足”和在语言学视域下的“力度不够”,长久以来累积了很多问题:第一,普遍存在对法律译介的概念误区。正是因为国内译介学研究的起步与国内翻译界翻译理论意识的觉醒差不多在同一时期[注]谢天振:《译介学导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8页。,译介学在其自身学科发展的同时也与翻译学产生出种种交错,以至于普遍将“怎么译”的研究误认为是翻译研究的全部。法律译介被等同为法律翻译,致使相关研究始终跳不出语言本体框架,也易与法律英语、法律英译汉等实际问题相混淆。第二,缺乏对法律译介核心内容的准确界定。自雅克布逊提出了语内、语际、符际三种不同的翻译类型[注]R.Jakobson, On linguistic aspects of translation, Achilles Fang, et al., On Translation,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59,p. 232.,译学定义也超越了单纯语言转换的界限,进入了宽泛意义上的文化传递。然而,法律译介未能相应地进入文化翻译的阶段,依然囿于信息的增添或失落。少量关乎法律文化属性的研究[注]马莉:《法律语言翻译的文化制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151页。,也是将其作为一种现象放在翻译补偿机制下加以考察的。第三,少见对法律译介语境的考量。包括中国文学译介在内的译学研究,似乎都更注重产品的终端呈现,而忽视了语境基础的思考,也间接导致了译介路径的实现问题。法律译介更是沿袭了我国近现代外源式法制传统,既欠缺对国际环境现代化的问题研究,也欠缺对国内法制进程的中国模式研究。第四,存在理论视角的片面化。语言学研究范式固然能够帮助我们考查法律话语的综合调遣运用,也可以使我们意识到语言的表意流变性特质,但法律话语不仅仅是一个语言学问题,还是既有作为其深层内核的理念因素,又有作为其外化传递的逻辑因素,更有作为其外显要件的话语因素,是对于一种区别于他者的表达方式及其背后的价值理念、思维方式的综合指称[注]陈金钊:《法律修辞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第58页。。法律译介的实践意义也不仅仅在于探讨法律话语的符号性,而更应关注其在表达机制和表征方式背后的文明领域和社会结构。第五,缺乏可行性译介路径建设和系统性译语框架建设,并直接影响到译介效果。

因此,无论是从译介学的内部分支发展来看,还是从法律语言学研究近况看,法律译介目前的“尴尬”处境亟须我们从学科交叉特性出发,界定好术语概念,结合好国际国内语境背景,在更为开阔的学术视野下探讨法律译介的理论及实践。

三、“法律译介”的界定:基于文化外译的解读

(一)法律译介与法律翻译

法律译介与法律翻译同为法律话语研究,但法律翻译侧重的是法律语言特点、翻译策略、术语标准等话题,研究对象多作狭义化处理,对言外文化性和社会性关照十分有限。

与传统翻译学的语言规范中心论和忠实中心论不同,译介学更侧重比较文化论和媒介中心论[注]王向远:《翻译学·译介学·译文学——三种研究模式与“译文学”研究的立场方法》,《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不仅具有语言维度上的研究价值,更具备文化及传播维度的研究价值。译介过程不仅需要符号的转换,更需要观念的共享,强调传播者与受众之间的双向互动性[注]袁卓喜:《修辞劝说视角下的外宣翻译研究》,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0页。。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译介凸显的是“译”手段下的“介”,即要以语言为手段、以文化传播为目的,是兼具法学、文化学和传播学性质的特殊研究领域。

(二)法律译介的主要内容

如果说法学是一种有关法律现象的特定理解和话语系统,抑或是一种诠释法律基本问题的特定知识与理论集合,其主要内容就是从一般原理意义上回答“什么是法律”[注]杨知文:《作为话语系统的法理学:知识体系与理论构成》,陈金钊:《法律修辞研究》(第三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第117页。,那么,法律译介的主要内容便是去尝试探讨“什么是法律”的外译和宣介,是对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在语言、价值与文化维度上的思考。

这可以从三个层面加以解读:一是我国法律文本的外译,二是我国法学论著的外译,三是我国法律文化的外译。作此解读既是改善法律译介现状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明晰其所属学科定位的需要。法律译介虽然不囿于讨论文本信息和言语技巧,但也无法避开以语言为载体的文本研究。因此,法律文本的外译将始终是法律译介的主要内容之一,但应注意突破传统视角下“质”的限制和“量”的不足:首先要增加对除立法文本外的司法类、执法类及其他实务类文本的关照,同时要加大权威译本量,使译本具有平行文本的同等法律效应。其次,应包括对我国法学专著的外译。我国古代法学的启蒙和当代观念的进步,不仅能够让我们对传统法理学和部门法研究有所了解,译介此类专著也有助于扭转学术型跨文化交流逆差。然而,为了避免回到法律翻译的老路,基于法律本身和法学论著的外译必须要跳出语言本体的束缚,进而跃升至文化外译的层面,满足文化传播的本质要求。从另一方面看,既然语言是文化的载体,那么法律文本和法学论著自然就是法律文化的载体,因此,以上三个层面虽然各自突显了语言性、学术性和文化性特征,但又同时彰显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内在逻辑关系,体现了文化外译作为法律译介主要内容的统领性地位。或者说,法律文本的外译和法学论著的外译,以及抽象于文本信息之外的法律实践和思想精髓共同铺就了法律文化的外译基础,构成了法律译介的核心问题。

(三)法律译介的核心问题

从理论上说,法律译介的文化性要求贯穿于译介过程的始终。文化作为语言的内核,在三个层面中起到统领性作用。从技术上说,文化性最终体现为语言性,但不管是以何种信息手段或言语技巧呈现出的语言表征始终都不能离开“什么是法律文化”这一核心命题。

我国法律文化是历经社会发展和历史演变的、为中华民族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法律心理和传统学说,是民族文化共同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具有文化现象的共性,而且与其他文化子系统如宗教文化、道德文化、政治文化等相互作用、互为补充[注]张文显:《法文化:法学的一块新垦区》,《当代法学》2004年第3期。。文化导向下的法律译介有着不同于语言传统的人文关怀特质,是饱含着人文精神的文化依托。法律文化一方面研究法律活动中关乎法律制度和行为模式的经验与知识,体现其法理性的一面;另一方面也研究法律思想、民众情感、价值选择等法律精神部分,它依附于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体现了法文化的意识形态性。

那么,法律译介又该如何从众多法律文化内涵及其与其他文化子系统的关联中做出有利于促进法律文化传播的适切性选择呢?如何处理法律文化的中西交融甚至源于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差异的中西交锋呢?这不仅有待于分析新时期译介语境的时代变迁及其对我国法律移植传统的影响,也有赖于寻找合适的文化传播进路以促成新的文化自觉。

四、法律译介的语境考量:从西语文化的主导到中国模式的初创

“译本的传播涉及到复杂的因素,不可忽视译本所生存的文化语境”[注]耿强:《文学译介与中国文学“走出去”》,《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如果说文化语境隶属言外语境,那么作为文化传播活动的法律译介也同样离不开对其赖以生存的文化背景和话语语境的探讨。这是因为话语语境是文化实力和权力关系的象征。话语权力与经济硬实力正相关,国际上占主导地位的话语权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在话语场的表现[注]陈曙光、刘影:《论话语权的演化规律》,《求索》2016年第3期。,其影响和制约着译介行为。

西语主导下的文化走向与价值评判不仅勾勒出国际话语格局的强弱分区,也营造出以某种强势文化为代表的国际化倾向。战后法律呈现出的国际化特点是欧共体内部法律的规范化和美国法律的国际化。就后者而言,这种国际化并非要求制定统一的国际法来取代各国的国内立法,而是通过各国司法实践即判例和学说,逐步形成了某种类似中世纪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普通法,从而使美国法律成为一种现代的普通法[注]王建:《法律法规翻译研究》,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5页。。除法务模式外,西式法学教育也遍布我国各大院校,显示出以欧美为中心的价值理念和规则。这种模式下,一些观念势必比另一些观念更有影响力,这也更能引发弱势文化的自我洗涤与重构。

中国模式的出现恰恰体现了这种弱势文化的觉醒和新生。“中国模式”一词自最早被西方人提出,到俄罗斯学者的引用,再到现在获得较为广泛的国际认可,其以独立自主、改革创新、实践本位、和而不同的理念,不仅见证了中国经济模式的成功转型和中国式政治外交的发展,也见证着中国文化战略的转变——从80年代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文化,到90年代提倡建设有中国特色文化,再到当下以“弘扬中华文化、建设共有精神家园、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主旨,中国模式正以“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新型文化内涵,展现出独有的中国风格和气魄。虽然它不可避免地带有一些政治化和道德化影响,国际社会也存有一些质疑,但历史观视角下的中国模式本来就不是理想化的模式,它是一个不断自我完善的过程。中国模式也是一种话语行为,它客观上丰富了现代化的话语体系,为改变西语主导的国际格局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为中国话语的国际表达增添了学术自信。中国学者应学会用中国话语阐释中国道路,讲好中国故事,接掌中国模式的国际话语权[注]陈曙光:《多元话语中的“中国模式”论争》,《马克思主义研究》2014年第4期。。

中国模式的初创也给中国文化的对外传播提出了时代转型要求。就法律译介而言,虽然早在17世纪西方就产生了有关中国政制的热烈讨论,但“所有参与讨论的那些西方人,包括启蒙时期著名的思想家、学者和法学家在内,没有一个人能够透过法典之类的文本真正地了解中国法”[注]王建:《西法东渐:中西法律概念对应关系早期历史的考察》,《清华法治论衡》2001年第1期。,早期译者更多的是扮演了“西法东渐”布道者的角色。我国取法西洋、效法日本、模仿苏俄的法律移植传统,虽历经数次社会变革,仍遗留了一些水土不服的硬伤:外源式法制或可加剧处于不同社会形态下、不同社会发展期的国家间不平衡性,或可因中西法律的异质性而影响法制的兼容性,或可导致本土文化缺失与民族认同危机。因此,随着新型国际关系的形成,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参与人类文明建设,我们有必要实现法律译介由外源型向进取型的转变、由语言型向文化型的转变。以法律文化为内核的、基于中国文化外译视角的法律译介不仅是相关学科发展的需要,也是顺应和完善中国模式的需要。

此外,我国传统法文化中“伦理即自然、伦理即理性”的法自然哲理,中华法系所特有的无讼价值倾向,传统文明内在的“天人合一、家国同构”的鲜明理念等,为我们更好地阐释和解读当前我国现代化法治语境下的“和谐而治”“睦邻友邦”“人类共同体”等构想提供了法哲学基础。而作为“自然法”的西方法哲学虽然在法律价值观、法理精神、法律本位诸方面与中华法系存在本质差异,但正如笛卡尔所言,“理性是人人都具有的自然之光”[注]张法连:《中西法律语言与文化对比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272页。,其认同以理性为核心的法则,不仅为我国近现代法律移植和法制改革提供了效法的标准,也为我国当代法文化的对外译介和传播提供了哲学理据。此外,“和谐”也是西方传统法文化中的追求价值之一,社会正义的实现同样要以社会普遍和谐为手段。中西法律文化价值指向的相通之处,也使得中国模式下的中西文明互鉴成为可能。

五、中国模式语境下的法律译介:融合视角下的综观进路

(一)文化传播与译语建构——跨视角融合

“译学观念的现代化意味着要有开阔的学术视野,而翻译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必然是开放性的,必须借用各种当代文化理论,以拓展它的研究视野,展示它的方方面面”[注]谢天振:《译介学导论》,第67页。。法律译介的跨学科属性赋予了我们从语言、文化及传播等多维视角进行译介研究的可能,那么从横向国际传播和纵向话语调控的双向机制来构建法律译介的综观进路也许是不错的尝试。

中国模式的发展契机让我们看到了国际传播的语境优势,但要想获得更好的传播效果还必须做到“内外一体”“软硬兼施”:既要看到国际传播的普遍规律,也要加强国内传播的协作力度;既要重视硬性文本的传播,也要关注软性文化的传播;既要解决传播覆盖率的问题,也要关注传播接受率的问题。因此,法律译介可在拉斯韦尔理论[注]Harold D. Lasswell,The Structure and Function of Social Communication,何道宽主编,《新闻学与传播学经典丛书·英文原版系列》,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6页。观照下,系统考查译介行为中的译介内容、主体、受众、渠道和效果,从而共同完成译介信息的收集、加工、分析和传递。与此同时,传播体系离不开中国模式的话语建构,宏观话语原则的把控与微观话语策略的调用是文化外译工作的最终落实和体现。

需要指出的是,国际传播和译语建构的双向机制并非法律译介研究的分流,而是多元视野的融合,是一个问题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是借助两者的合力来共同促进中国模式下法律译介的发展。

(二)传承古今与融贯中西——综观的原则

与单纯法律文本翻译的信息型、告知型目的不同,以文化为内核的法律译介是以文化型宣介和传播为交流目的,因此无论是依托于文本,还是抽象于语言表征的法文化内涵,都不可避免地与我国政制、法制、意识形态产生关联,并由此引发国际舆情的碰撞。消解国际舆情、弥合社会认知,是文化传播的更高目标。

我国法制建设由外源型向进取型的转变,不但使我们看到了中国传统法治文化在新时期迸发的新能量,也赋予了我们在多元格局竞争中的更多担当。作为中国文化和平崛起的重要战略内容之一,法律文化传播一方面需要立足本土,展现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一方面要放眼全球,致力于多元文化共享和文明互鉴。这就需要我们秉持“传承古今、融贯中西”的综观原则,不断提炼和推广法文化精髓、勇于展示法制现代化成果、乐于分享当代法制建设经验,同时提升法文化的议题设置能力、提高法律话语的塑造能力,在“共商”前提下,不惧冲突;在“共享”基础上,推进交融; 在“共建”过程中,实现共赢。将“传承古今、融贯中西”运用于传播机制下的译介路径分析和话语机制下的译语建构分析,能够帮助我们合理规避意识形态的正面交锋、顺应和而不同的中国模式语境,从而增强法律译语的感召力,降低对外宣传的刻意性。

(三)优化译介路径——传播机制的整合

传播视角下的译介路径研究有利于我们发现问题、规避风险,从内容、主体、受众、渠道、效果等方面着手打造以文化为导向的法律译介新路。

首先,从译介内容看,我国传统优秀法制理念往往得不到传扬,本土价值遭到漠视,当代法制成就尚未形成核心文化竞争力。而事实上,许多优秀的法文化精髓都对法治现代化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例如,无论是以儒家思想为主流的以和为贵、兼收并蓄,还是以中原文化为中心的协和万邦、不拘一格,无不体现出和谐理念开放性、大同性的文化内涵,是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源泉[注]李伟:《和谐文化理念的历史、现实渊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32页。,也树立了道德与行为实践的规范。可以说,经过重新诠释的和谐理念,不仅没有与新时期发展格格不入,反而在延续传统的基础上迸发了新机,为构建公平合理的世界新秩序提供了价值共识。又如,被诟病有违现代人文精髓的德主刑辅的传统法制方略,却往往能够通过多元控制机制发挥出意想不到的道德功效,在法制冷漠和人本情怀中寻求制衡,促成良性法治。而从我国现代法制成就看,混合法模式既有成文法的严谨又有判例法的灵活、既具制定法的规约性又具民间法的适用性;礼法兼治模式有助于提高法律执行力,取得较好的政治效果和示范效应(如我国庭外调解制度在部分西方国家诉讼纠纷中的应用);社会立法相继确立,社会关系、劳动保障、民生福利等问题得到制度性化解;文化法治环境得以进一步优化。再如,作为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近年来中纪委屡屡实施的“打虎拍蝇”,在让国人为之叫好的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古法治吏之道——明君治吏不治民,这不但有利于完善公务员选拔机制、建立健全干部监督机制,也能够为外译报道提供客观的解读视角,避免外媒的刻意曲解或误读。这些既是传统价值与现代法治的融合,也是中国法制和世界法制的接轨,既具古今文化的传承性,也有中西互鉴的融贯性,理应成为适切的译介关注点。

从译介主体看,目前主体结构的单一性和国际视角的缺乏易使传播行为变得盲目。这就需要国内语言人、法律人、文化人及媒体人的通力合作,同时也需要具有公信力的域外法学家、汉学家、语言学家的协作支持,发挥“自己人效应”。此外,长期以来法律译介对象界定面过窄(主要面向在华工作、学习、商旅的外籍人员),无法满足“走进去”的新型文化战略需求。进取型法律文化译介应积极面向广大海外人士,鼓励跨地域的法律文化交流与合作。当然,对受众范畴的界定也不能过于宽泛,而应以政治、经济、地域、民情等为标准,运用科学的调研手段,在知悉译介对象的阅读期待和需求的基础上,着重提升其文化参与感。

而基于翻译现状的单一化、保守化的法律译介渠道也亟须多元化拓展。在以组织传播为主、强化国家意志的同时,应鼓励各院校、研究所围绕国家需求和个人兴趣,展开国际法律文化交流和研讨,发挥学院传播的研究型、专业型特质;在社会认同建构的自主性越发凸显的网络时代,应注重发挥好网络平台自由、便捷和交互共享的特点,把蕴藏在基层社会的意识形态潜力与国际传播实践结合起来,发挥文化译介的平民化优势,促进网络、大众和人际的媒介融合;重视法律网站的综合化建设,加强着眼于域外受众的信息检索、法务咨询、文化解读、法制报道等服务项目,提升媒介渠道的层次性和趣味性;在交流互鉴、开放包容的原则基础上,注意增进与世界文化强国包括睦邻友国及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文化合作,做好译介资源整合,提升国际视野。

最后,译介效果研究应予以充分重视。相关研究存在数量少、范围小、论述不够深入、视角不够开阔等问题[注]许勉君:《中华文化外译的读者接受研究》,《浙江外国语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需要通过纠正译介观念和把控前期宣传、后期制作、海外发行、跨界合作等环节来提高译介成果的覆盖率。同时要建立受众反馈机制,以数据统计、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跟进译介接收率情况,适时调整传播策略。

(四)创新译语体系——文化手段的干预

语言是文化的媒介和形塑文化的工具,语言又被运用者不断地形塑和当作媒介。法律译介的译语建构同样也是反复打磨、不断优化的过程:既要考虑中国特色,也要兼顾译语习惯;既要考虑文化传承,也要符合时际特征;既要考虑文化输出,也要尊重受众需求,实现“融通中外、同气相求”。

译语的建构基础是要充分认识中国模式下对于译介行为的跨文化语境要求。中国模式的跨文化语境困扰主要源自西方社会对中国问题研究的主观化以及国内学者对中国转型理解的片面化。无论是国际的棒杀/捧杀论调,还是国内的韬光养晦策略,都不能真实反映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和境遇,也无法促进当代中国的和平崛起。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求同存异、共商共建的原则基础上,打造既勇于争夺、又温润谦和的中国模式语境,不仅可以建构起与西方模式共同的话语平台,扩大中国模式的国际影响力,还可以消除西方误读。近年来,以“大国责任”“一带一路”“人类命运共同体”等意识理念为代表的外交辞令,出于文化内涵与外延的考量,通过不断译语优化,逐渐规避了“super power”的政治强权感、突显了“B & R Initiative”的倡议性、强调了“common destiny”的人类整体观。这不仅体现了我们和平互通、文化共享的意愿,也赋予意识形态差异以更多宽容,为法律文化交流提供了借鉴。

译语的建构任务是要服务于文化传播这一根本目的的。无论是执行术语的单名单译、遵守法律的互文性、倡导简明派法律语言规则,还是综合运用归化/异化策略、创译/套译/增译/省译等技巧,都应围绕法律文化的内核,在尊重他国法制道路的前提下,宣扬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制度、法律体系、文化心理和时际特征。哪怕是看似对等的语词,也可能因为法律制度、法制程序、法律理念的不同而产生误读,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除了要体现出“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与普通法中“The Supreme Court”的字面差异,还可通过文外释义来关照两者在大陆法和英美法中的法院机构设置和功能差异;再如,我国法律“预审”一词虽然在英美法中有着极为相似的对应术语“preliminary examination”,但两者实际上在预审机关、执行人员、预审目的、程序和方式等方面均有不同,译文处理时应通过增补、注释等手段考虑这些法律差异性因素(尽管这样可能会部分地牺牲语言的简洁性);类似的现象还有“陪审员”制度,目前国内较为通行的译法是“People’s Jury system/ People’s Jurors”,这相较于先前的译本“Jury/Jurors”虽然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陪审员制度的“人民性”,但在法制文化表达层面似乎仍有不足,无法体现我国人民陪审员在任命、任期、参审过程、案件决定权等方面的不同,而如果采用大陆法系国家较流行的表达“People’s Assessors”,或许更有利于体现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参审”性;此外,像“人民调解”(People’s Meditation)、“劳动教养”(indoctrination of juvenile delinquents through labor)等为我国大陆法体系所特有却在普通法体系中缺位的术语或概念,译介时应更注重其本土性特质,更好地反映我国传统法律观念中无讼而治和当代法制建设中对于人本情怀的价值追求。可见,文化关照不仅仅是停留在个别术语范畴,而是存在于语言建构的方方面面。面对具体译介任务时,既要看到法文化的不同载体,又要看到法文化的不同维度;既要看到法文化理念创新,又要留意法制概念式微;既要关注政治立法,又要关注社会立法,尤其是那些反映国计民生、民主进步、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生态保护的译介内容。同时,积极尝试对本土法理论著和国内法制活动的域外报道,把法律译语的建构引向纵深化。

译语的建构原则应围绕“知之、同之、适切、取效”的话语策略运作。作为文化译介的特殊领域,法律译介首先要以符合译语表达习惯和受众阅读期待的方式来完成语篇架构,将源语信息和源文化信息明白无误地传递给译语读者,实现译语的“知之”,这是文化译介的共性要求。此外,与文学译介不同,法律译介或许无法实现受众的好之、乐之,但要尽力寻求他们的“同之”,包括语言形式的认同和法律文化的认同。而鉴于民族文化差异性以及国际传播在对象、渠道上的不对称性,我们还必须考虑译语体系在“适切、取效”上的要求,即以易于理解的语言和喜闻乐见的方式创新译语表达,实现译语的适切性和效果性。本文引言中指出的诸多跨文化意象,正是由于其译语建构对源语信息的亦步亦趋而致使受众无法“知之、同之”,译语无法“适切、取效”。就“包拯”意象而言,其英译文“Bao Zheng”“Bao Qingtian”主要出现在国内旅游(如包拯故居)外宣材料中,译文对原文的忠实度高,往往出现official, statesman, police, detective, judge, executer等语词,使其身份定性不够一致,体裁和叙事方法也较为单一笼统,易给人刑政不分、诸法合体、六亲不认的直观感受。若能在译语建构方式上多做变化,如对形象主题稍加变通、对叙事方式稍加修辞,突出其断案如神的戏剧性、为民请命的无私性、司法审案的民主性(对亲属涉案的主动回避并非法不容情、六亲不认)及其对现代法治的启示,形成“Justice Bao Zheng—an upright judge known for his stressing the dignity of law and judicial democracy, his outstanding deductive powers and selfless moral principle”的形象,或许不仅可以获得“福尔摩斯”效应,还能让西方社会对中国法制传统的认知有所改观。就“明君/圣主”而言,其英译词“Ambitious Emperor/Great Lord”相对固定,但可以通过叙事方式的干预来避免语言本身可能带来的片面法律文化价值导向。明君治国理念本质上虽然是将国家的长治久安寄托于最高统治者,但这种人格化权威的“人治”方式,是把教化放在首位,当教化无果时才会诉诸法律,正所谓“德主刑辅”(“Morality-primary, penalty-secondary”)。因此,这跟暴君独裁还是有区别的,其礼教伦常和政治文化意蕴即便是在倡导建设契约型法治社会的今天也是有现实价值的。而传统哲学中的“天”,其含义远非“sky”一词能够涵盖,它既指“Sky of Nature”,也指“World of Heaven”“World by God”,还可指“World of Principle”。而其中的核心问题就是天人关系问题,“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孟子·尽心上》),意即为人生活于天之秩序当中,天之法即人之法[注]张法连:《中西法律语言与文化对比研究》,第271页。。而这一观点与西方民众相信“法由上帝或理性创造、是上帝或自然指令在人间体现”的观念较为一致。此外,我国传统法理的“血缘纽带”意象如若不加任何调整地直译为“blood kinship”,势必会引起法理文化落后、不民主、不理性、不正义等受众认知。而事实上,从传统社会生产方式、社会结构和文明属性等视角来看,这种血缘纽带关系体现的却是对宗法农业生产生活方式下安邦治国的转喻表达,本质上体现的是家国一体化(Isomorphism Home-country/Family-state Integration):国家政治即家务、国法即家规、国民争讼即家内不睦,家和万事兴。因此,血缘纽带暗含着“无讼而治”(Non-litigation)和“息讼止争”(Litigation-prevention),注重的是宗法制度上的有序良法(Well-aligned Laws)和文明属性下的和谐相生(Harmony and Unity),其初衷正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社会主体价值,也是现代调解制度(Meditation System)的原型。可见,将话语策略运用于译语的词、句、段、篇等各层面上,往往能起到信息补给、文化充实的作用,实现“知之、同之”,也有助于避免跨文化误读,力求“适切、取效”。

译语的建构过程是一个基于译介主体的多元互动过程。从广义修辞学双向交流的修辞活动框架理解,翻译是一个“建构—解构—重构—解构”的完整过程[注]袁卓喜:《修辞劝说视角下的外宣翻译研究》,第74页。,原作者(立法者/作者/赞助人)、译介主体(中介人)和受众之间具有明显的三元互动关系:中介人不断地接受来自原作的信息意图,通过理解予以重构并将之传递给受众;受众的解读与反馈又反向影响中介人以及中介人与原作的协商交流,进而再次重构和传递话语信息并最终完成双向反复的三元互动。从译介主体的身份构成看,法律译介还是一个跨学科、跨文化的多元身份互动过程,反映出语言学者、法学者、文化学者及域外学者在译介中所处的位置以及与其他参与者和要素之间的关系。中介人彼此没有主从优劣之分,而是站在文化交流的共同立场,通过互动协作,构建适切话语,成就国际交往。

六、结 语

本文在分析法律译介研究现状的基础上,指出了传统视域下法律译介在概念、内容、方法、路径等方面的问题,进而对法律译介和法律翻译做出区别性界定,提出了多学科融合视角下的法律译介综观进路。法律译介作为译介学的一个特殊领域,应当结合新时期中国模式的语境背景来考查如何实现法律文化的传承古今、融贯中西。既要考查译介内容、主体构成、受众定位、渠道选择、效果控制等传播机制问题,也要把握语境基础、话语目的、策略运作、主体互动等译语建构问题,把跨视角理论指导和话语策略干预结合起来,形成多元互动、多效控制的法律译介模式,更好地顺应中国模式下的文化传播,致力于各民族文明互鉴。

笔者也期望借此为我国法律译介研究的拓展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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