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曲轩
一位县级综合执法局副局长在饭局后,被朋友送回所住小区在自家车内死亡。为给丈夫“正名”,其妻子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认定工伤。2015年12月15日下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称,这名副局长之妻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副局长醉死车中
2014年3月11日晚,云南省罗平县某局副局长李某林死在家门口的私家车内,而同车的一位同事还在熟睡。事发后,因死者的特殊身份,当地盛传死者是打牌喝酒醉死的,死前他曾陪几名当地干部喝酒。
一知情人表示,几天前,李某林陪几名当地干部在餐厅吃饭。席间,他们打“飞四”喝酒(当地一种在餐桌上赌喝酒的扑克牌游戏,输者喝酒)。后来,和李某林一起喝酒的人把喝醉的他扶到车上,送到小区门口。当晚,李某林的家人发现他没回家,打他的电话无人接听,然后外出寻找。最终,在他本人的车上找到他,当时李某林已无反应,送当地医院救治时已经死亡。
事后,死者所在单位证实了其身份。李某林生前系罗平县某单位副局长,分管综合科、法制室,负责信访、维稳等工作。2014年3月10日,该局实施《关于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及违法违章建设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李某林担任违法违章建设整治组组长。于3月11日晚被发现死在车中。车上无呕吐物。3月12日,罗平县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其死亡原因为:“心脏猝死脑出血。”
3月12日下午4点,应家属要求,公安部门联系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尸检。
3月16日,当地宣传部门通报称:据公安部门初步调查,3月11日晚6点30分左右,黄某勇、李某林等人在县城一家食堂吃饭,晚8点40分左右离开食堂,由方某波驾驶李某林的私家车送黄某勇、李某林回去。当晚9点左右到达县城李某林所住小区门口后,方某波下车离开。当晚11点30分左右,李某林的妻子回家看见自家车停在小区门口,发现李某林情况不妙,随即叫醒同车的黄某勇,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医生赶到现场,确认李某林已经死亡。李某林的妻子随即报警,公安部门赶到现场调查,同时,黄某勇向李某林所在单位领导报告后,该局局长赶赴现场处理。
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责成该局配合家属做好善后工作。
当地扑克赌酒盛行
得知李某林醉死车中,当地一些餐馆老板说,罗平县的餐馆,几乎家家都要备扑克,有的食客打双扣消磨时间,有的食客打“飞四”赌酒喝。一家餐馆老板说,在他的餐馆里,经常有打“飞四”喝酒的,运气不好输得多的食客确实要喝很多酒。曾有食客喝多后生事打架。
“飞四”是罗平当地民间自创的扑克游戏,打法类似于扑克中的“争上游”。不知何时,“飞四”被引入餐桌,加上当地特产老厂酒后,演变为一个疯狂游戏:据媒体报道,早在2010年8月,当地便有一位副局长与几名当地干部打“飞四”赌酒时猝死。
自2009年以来,罗平把整治酗酒风气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罗平县委下发的《中共罗平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工作日中午一律不准饮酒,其余时间禁止在餐厅、茶室等公共场所以玩扑克等各种形式赌酒;该县纪委、监察局始终严肃查处公职人员酗酒影响党风政风行风的行为,违纪人员受到处罚。
这名餐馆老板也知道罗平县颁布的赌酒禁令。他说,这道禁令颁布后,收到了一些效果,公职人员在餐馆打“飞四”公开赌酒喝的大有收敛。但这道禁酒令主要针对公职人员,民间打“飞四”赌酒的仍比较多。
家属状告人社局
2014年3月13日,当地纪委监察局成立调查组,对李某林等五人3月11日晚餐用餐性质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认定2014年3月11日晚,应黄某勇的约请,李某林等参与的晚餐用餐性质属于私人活动,非公务用餐。3月18日,罗平县纪检监察部门发布通报中还称,李某林3月11日晚餐系私人活动,除李某林外,没有其他领导参与。
2014年6月20日,李某林的妻子杨女士向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8月20日,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核相关证据后,认定李某林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李某林2014年3月11日晚餐后死亡的后果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围绕工伤之争,杨女士把曲靖市人社局告上法庭。
2014年12月3日的法庭审理中,焦点主要集中在李某林是“因公死亡”还是“因私死亡”。死者家属说,事发时,相关部门为息事宁人,对家属说会按因公死亡处理,并给予补助。可事后,曲靖市人社局通报称,李某林参加的会餐“属于私人朋友间的社交活动,与公务活动无关”,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庭上,李某林的父亲也称,当天拨打儿子电话问其是否回家吃饭及接小孩等事,其回答因工作不能回家吃饭,也没时间接小孩,这是家人最后一次与死者通话。
人社局辩称,李某林所在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务接待需向局领导汇报。根据局长和其他相关人员证言,3月11日当天,该局没有任何公务接待,李某林也没有汇报,故认为事发当晚的会餐属于私人社交活动。根据该局职能划分,李某林也不分管宣传工作。三名证人的证言也无法证明当晚会餐与工作有关。曲靖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依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行政法规授权具有作出工伤认定职权的行政机关,是作出本案工伤认定的合法行政主体。该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杨女士要求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请求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某林因疾病死亡为工伤的请求均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2015年2月3日,因不服一审判决,杨女士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根据罗平县监察局“关于李某林等五人3月11日晚餐用餐性质的调查报告”,可以确认用餐性质属于私人活动,非公务用餐。罗平县人民医院2014年3月12日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李某林死亡原因为:“心脏猝死脑出血”,并不具有确定性,而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林的死亡原因所作的鉴定结论,杨女士又未向法院提交,故李某林的死亡原因没有确切的证据证实是突发疾病死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2015年6月30日,一审法院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向杨女士送达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鉴于该案的社会影响,2015年12月15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作为年度典型行政案例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法博士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李某林与黄某勇等五人在餐馆用餐,属于私人活动,非公务用餐,其死亡原因并无确切的证据证实是突发疾病死亡,也没有证据证实属工作原因导致的伤亡。应当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本案是因饮酒引发的行政案件。在公务接待、私人宴请或者家庭聚会中饮酒是工作生活中一普遍现象,同时因酗酒、过量饮酒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在基层尤为突出。饮酒是一种文化,更是一种修养,处理不当不仅伤害身体,也损害形象。本案典型意义在于要警示公务人员严以修身、严于律己,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等歪风邪气,坚持高尚情趣,整治庸懒散奢等不良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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