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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构建问题研究

时间:2024-08-31

江 俊

(安徽行政学院,安徽 合肥 230051)

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构建问题研究

江 俊

(安徽行政学院,安徽 合肥 230051)

随着我国绿色农产品产业的加速发展,广大消费者迫切希望加强并参与到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的证后监管。当前,以立法的形式规定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承担信息公示的义务,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实现绿色农产品市场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公示;立法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与文献综述

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2010年的统计,至2010年,全国累计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总数为6391家,生产的产品总数达到16748个。我国绿色农产品产业已初具规模,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质量及包装储运方面的标准体系也日趋完善。但在实践中由于某些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地方政府存在重绿色食品标志的认证、轻品牌培育的做法,导致绿色农产品市场出现很多问题,具体表现为:超期限使用认证标志、标志的非法许可使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近年来,有关绿色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也屡见报端。因此加强对绿色农产品的证后监管,建立“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公示”的法律制度,规范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对绿色农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尤为关键。

绿色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警示我们:绿色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解决不能过高期望于农产品提供者的自觉行为,而应依赖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制度安排予以规范[1]。一套科学、高效的绿色农产品监管机制是规范绿色农产品市场行为的重要保证。目前,我国对绿色农产品的监督管理中明显存在“重认证、轻监管”的问题,即便在有限的证后监管中也过分依赖行政监管,由于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可能存在的“权力寻租”等问题,“政府失灵”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单从证后监管效果来看,来自消费者的监督无疑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他们对参与绿色农产品的监督最具动力,因此在绿色农产品的安全保障体系中,公众是重要的参与方,必须更加重视公众的参与,发动公众监督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2]。但在实践中由于公众获取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所提供产品的真实信息的渠道不通畅,实质上公众的监督需求很难得到满足。这就必然要求政府通过立法的方式,以法律的形式要求绿色产品生产企业对其产品及企业信息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六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也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真实地向对方当事人陈述与合同有关的情况”。在当前绿色农产品市场行为中,产品的生产者与消费者在关于产品相关信息的掌握上具有明显的不对称性。生产者拥有关于产品第一手信息,能够充分了解本企业所提供的产品的质量、来源及可靠性,处于信息优势的地位[3]。消费者由于获取产品信息的来源渠道不通畅,往往只能通过广告及产品标签等途径来获得,其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与准确性等方面都没有保障,他们处于明显的信息劣势地位。因此只有建立完善的“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公示”法律制度,才能提高绿色农产品交易市场的透明度,改变信息不对称性的现状,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绿色农业的发展,绿色农产品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产品品种迅速增加,绿色消费深入人心。但目前仍有许多消费者对绿色农产品缺乏科学、准确的理解,加上个别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少数企业在标志的使用上不规范以及假冒绿色农产品等现象的出现[4],造成了消费者对绿色农产品的信任度不断下降,绿色农产品的品牌形象也大受影响。如何破解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要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介入绿色农产品市场,通过立法,建立“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公示”的制度来改善农产品市场运行的基础条件,避免或减轻绿色农产品市场的信用危机[5],提振消费者对绿色农产品的信心,从而保证绿色农产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建立“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公示”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一)管理体制通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这是将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公示管理权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法律依据。按照现行我国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分工的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包括:“按照国家制定的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负责农业各产业产品和绿色农产品的质量监督、审报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指导肥料、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和执法监督管理;负责农业各产业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等。”由此不难得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理应成为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公示管理的行政主体。此外,当前纳入到信息公示义务人仅包括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他们都是经过严格认证的,对产品的质量管理与内部控制能力都比较强,因此要求企业承担信息公示义务是可行的。

(二)物质基础具备

近几年来,我国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发展迅速,国内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网络基础建设已基本完善,不同部门的局域网也已基本搭建完成。其次,自1995年开始实施的“金农工程”也取得重大进展,据来自农业部网站的消息:“目前,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综合信息服务的国家农业数据中心已初步建成,实现了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管理和整合,为向全社会提供农业信息服务提供了有力支撑”。“电子政务”的发展及“金农工程”的突破为实施“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提供了良好的信息发布平台。此外,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的内部控制能力不断增强,当前,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的硬件设施及软件条件完全可以满足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建立的基本要求。

(三)技术条件成熟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绿色农产品标准体系,包括产地环境、生产加工过程、产品质量、包装储运标准,整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此外,通过农业部发布的绿色食品标准已达164项,基本涵盖主要农产品。绿色农产品认证、绿色农产品标志管理以及绿色农产品质量监管等方面的法规也较为完善,为“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公示”立法提供了较为成熟的技术条件。

三、建立“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公示”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要求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对其公示的生产经营信息应当保证其客观真实,对其公示的内容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也不应存在足以或可能误导消费者方面的陈述。

(二)准确性原则

准确性原则要求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对其公示的生产经营信息必须尽可能详尽、具体、准确。其公示的内容能够足以让消费者对企业本身以及其产品做出全面、准确的判断。

(三)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要求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公示其信息,同时对于已经公示的信息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丧失时,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修改、更正或者澄清相关信息。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建立“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公示”法律制度已是当务之急。研究表明,目前应尽快通过政策或立法明确相关企业的下列行为规范:

(一)信息公示义务人及公示信息的发布方式

绿色农产品信息公示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信息公示义务的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当前,在我国应当纳入农产品信息公示义务人范围的农产品生产企业主要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其提供的农产品已经通过绿色农产品认证,获得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权的生产经营企业。

基于社会公众对政府权威发布的认同度高的特点,我国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公示的发布方式宜采用“企业主动上报、行政审查(或审批)发布”的方式,具体是指各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律规定主动上报应当公示的信息,然后经过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经过一定审批程序批准)后集中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网站上进行公示。

(二)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公示程序及期限要求

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取得绿色农产品认证资格后即承担信息公示的法定义务。首次信息公示应当于企业通过认证后一个月内进行。由于首次信息公示工作涉及的公示信息量大、任务重的特点,在实践中可依照以下程序依次进行:业务培训、企业拟订公示信息范围、准备公示文件及证明材料、企业审核、上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行政审查(报批)、修改、审查通过(经批准)、公示。

首次信息公示后,企业要始终承担公示信息真实、准确的保证义务,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应及时进行更新,更新程序依次为:上传待更新的信息、行政审查(报批)、审查通过(经批准)、更新公示。此外,针对一些可能影响到产品质量及安全的重要更新信息必须采取即时报送的方式进行。

(三)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公示的范围

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公示的范围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以及自愿公示的信息,但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与技术秘密的除外。具体包括应当公示信息、依一定程序在特定范围内公示的信息以及自愿公示的信息等。

应当公示的信息主要指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对全体社会公众予以公示的信息,基本要求是通过公示的信息,足以使社会公众对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与质量控制能力有全面的认识,对其所提供的产品是否能够达到绿色农产品认证标准做出准确的判断。主要应包括:绿色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基本信息(如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相关信息等);绿色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准则;绿色农产品质量标准;绿色农产品包装贮运标准;绿色农产品认证及标志取得时间、有效期与年检情况;消费者投诉及处理情况以及企业的信用评级等。

依一定程序公示的信息主要是指此类信息的公示可能会引起重大社会影响,因而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方式,在特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具体包括依职权公开的信息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两类:前者主要指重大的产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公开等,后者主要是指在产品争诉案件中对有可能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与技术秘密的有关信息,在经相关权利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定程序在有关利害方范围内进行公开的信息等。

自愿公示的信息是指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范围,而是企业为了实现特定目的自愿公示的信息。主要是指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为了提高产品公信力与品牌影响力,在保证客观真实的情况下自愿公开的各种生产经营信息及技术信息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尽可能的扩大公示信息的范围,但同时应限制发布与产品质量、安全无关的信息。

(四)对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此外,该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依照上述规定,对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公示的管理办法,由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机构,为本辖区的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同时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依职权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具体包括:依法要求当地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及规定的期限内报送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各类信息;依法对企业报送的信息进行审核;依法对本地区的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公示工作进行指导与培训等。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记载的内容作为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年检的重要依据。同时设立公众投诉受理机构,依法处理针对绿色农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各类投诉,并将投诉的处理情况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

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制订本企业的信息公示管理制度,成立专门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企业的信息公示工作,同时按照法定的方式在规定的限期内报送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各类信息,并且保证其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准确性、及时性,并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不断提高企业信息公示的质量和工作水平。

(五)明确法律责任

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不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程序及应当公示的信息范围上报公示信息的,或故意瞒报与漏报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还应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在信息公示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及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同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机构取消其绿色农产品生产资格;如其行为同时涉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公示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本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李淑文,任大鹏.“三位一体”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保障体系构建[J].中国流通经济,2011,(6).

[2]课题组.建立和完善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1,(7).

[3]谭德凡.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反思与重构[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 .

[4]王运浩.我国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发展成效与对策[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0,(2).

[5]尹元元.博弈下的农产品市场信用建设[J].吉首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2).

Study on establishing information publicity legal system of the green farm produce enterprise

Jiang Jun
(Anhui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HefeiAnhui 230051,China)

With accelerated development of green agricultural products industry,consumers are urgent to strengthen and participate in supervision of the green farm produce enterprise after being certified.At present,information publicity obligation should be stipulated as a legal obligation to the green farm produce enterprise,which is effective way to safeguard the right to know of the consumers,to strengthen the social supervision and realiz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green farm produce market.

the green farm produce enterprise; information publicity; legislative proposal

D922.29

A

1672-0547(2012)03-0073-03

2012-01-06

江 俊(1972-),男,安徽合肥人,安徽行政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安徽行政学院、安徽经济管理学院2011年院级课题《安徽特色农产品开发的问题与对策》(编号:YJKT1112ZT01)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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