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王 园
模糊性(Fuzziness)是自然语言的本质属性。自1965年加利福尼亚大学教授L.A.Zadeh教授在其发表的著名论文《模糊集合》中首次提出“模糊集”(fuzzy set)的理论,关于“模糊”的研究就成为语言学家们研究语言的新焦点。模糊语言学以模糊集合论和现代语言学为理论基础,通过对带有模糊性的词语、句子的意义进行研究并发掘其中规律,以进一步充实语义学理论,使其能更全面、更客观地解释自然语言中的语义模糊现象。模糊语言学至今仍是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中国的模糊语言学研究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末,学界公认伍铁平先生发表的论文“模糊语言初探”为模糊语言学在中国诞生的标志。30多年来,中国学者们对模糊语言学进行了艰苦的探索。从早期以对模糊语言现象阐释等理论问题研究为主,到近年来以模糊语言学的应用问题研究为主,这一重心的转移使得模糊语言学与翻译研究相结合,模糊理论开始用于翻译,指导翻译理论研究和实践,例如用模糊理论分析广告语体、新闻语体和法律语体等语体的翻译研究。
国际商务合同亦称涉外经济合同,自我国加入WTO以来,对外经济迅猛发展,签订对外经济合同的机会越来越多,对外经济合同的翻译需求也随之增长。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文本,商务合同在特定情况下也使用一些模糊表达。因此,对于商务合同中模糊现象的研究就显得尤其重要。本文以众多商务合同文本为研究语料,分析商务合同文本中模糊语产生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商务合同文本中模糊语的翻译策略。
所谓模糊性,也就是概念外延的不分明性,事物对概念归属的亦此亦彼性。国际商务合同是贸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签订的一种协议,使用的语言正规、严谨、专业,属于精确度较高的法律语言文本,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因模糊语的有意无意使用导致双方理解不一致而产生合同纠纷。
某地B进出口公司与国外马斯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交一笔业务,在交易会上口头商谈时曾提过起货款按凭单即期付款的信用证结算,签订合同在合同支付条款中规定:“Payment by draft drawn on Buy or payable at sight.”B进出口公司按合同规定于交货前按时备妥货物,准备装运,但始终未见买方开来信用证。B进出口公司于6月20日向买方马斯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去电催证,但买方复电称,根据双方贸易合同规定并非信用证结算款,是以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办理托收。B进出口公司有关结算人员即查询该笔业务经办人员,经业务人员回忆在商谈时确实提过货款即期付款的信用证方式结算,并未接受托收方式。B进出口公司有关人员核对合同支付条款的“Payment by draft drawn on Buy or payable at sight”的规定,认为该条款是凭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虽然并未接受托收方式,但从该条款中也未明确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这才发现合同条款不明确,因为托收方式和信用证方式都可以是买方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方法。
双方几经交涉、洽商,但主要由于买方的外汇正在申请中,尚未正式获批,所以无法在装运期前开立信用证。B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和考虑装运期,最后接受买方马斯亚国际贸易公司的意见,以见票45天付款交单(D/P 45 days after sight)办理托收,但由于原即期付款改为远期付款,要求并经同意由买方负担45天的远期利息。
本案例的B进口公司虽然在交易商谈时曾提过以即期付款的信用证结算货款,但在正式签订的合同条款中缺乏谨慎的态度,没有将条款完整的在合同中规定出来,如果以即期付款的信用证结算,应完整地明确规定,例如:“Terms of Payment:The buyer shall establish an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available by seller’s documentary draft at sight to be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date of shipment.The Letter of Credit must reach the seller 30 days before the contracted month of shipment.(支付条款:买方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凭卖方即期跟单汇票于装运后15天内在中国银行议付有效。信用证必须在合同所规定的装运月前30天开到卖方)。这样条款就比较明确。本案例的合同对支付条款只笼统规定:“Payment by draft drawn on Buy or payable at sight.”其意思就是说“凭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非常笼统,因为不但信用证(L/C)支付方式项下的付款可“凭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而且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远期付款交单(D/P XX days after sight)、承兑交单(D/A)等方式都可以“凭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所以本案例的合同条款无法确定是什么支付方式,结果晚期收汇,造成利息损失的责任主要在于B进出口公司,对签订合同条款的规定不够慎重。
此外,国际销售合同中,在商品品质、运输方式等条款中也容易出现因模糊语言产生纠纷。在其他类型的合同中,比如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对转让技术表述不明的也容易造成合同当事人理解不一致,导致合同纠纷,造成合同双方不必要的损失。
商务合同中一方面要求表达准确,另一方面却存在模糊语,这种矛盾的现象有其必然性。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自然语言具有模糊属性。因为人的思维能力相当发达,而表示概念的语言成分则相对有限。因此,语言的某些词汇成分和语法成分所表示的语义不可避免地要具有模糊性。语言的模糊性也决定了商务语言具有模糊性。商务合同虽具有法律语言精确性的特点,但在词汇和语法层面同样表现出一定的模糊性。
国际商务合同属于涉外合同,在法律关系中具有了涉外因素,即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项要素中,至少有一项与外国有关系,涉外因素包括:
1.合同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
2.合同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
3.合同权利义务内容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由此可以看出,合同主体具有差异性,不同的认知差异和文化背景导致人们对法律表达的意义难免会有差异。合同客体和合同内容也存在差异性,容易受各国法律、政治、社会、文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合同中模糊现象产生的可能性加大。
订立合同时,合同当事人出于某种主观目的,会有意选用模糊语措辞。比如,在国际销售合同中,卖方有时由于顾及诸多客观原因无法确定具体的发货时间,于是就策略性地使用诸如Approx.(Approximately)等类似的模糊语。比如:DELIVERY TIME:Approx.8 weeks ex-works America after received order,此处通过使用“Approx.”卖家明确地表示了发货日期最迟不会超过8周,这样不仅使买家得到了大致的时间信息,而且卖家给自己留下了较大的余地。
如前所述,商务合同中模糊语的出现有其必然原因。那么如何妥善处理好模糊语的翻译,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策略:
商务合同中模糊语的使用有时是为了传递信息,将合同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表达出来,因此翻译的时候,应尽可能地对等翻译此类模糊语。比如:
第三条:甲方与乙方的任何经济行为,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Article 3:Any economic action between the two parties,except for those in which accounts are settled in immediately,shall be in written form.
此条款中的“即时”是模糊语,因为并没有确定到底是一个小时还是一个工作日。但“即时”还是传达了有效信息,因为我们知道“即时”不可能是一周、一个月或一年之后的时间。因此,翻译这种不会对双方理解产生不一致的模糊语,应当尽可能地运用对等译法,即用一种语言的模糊词语去翻译另一种语言的模糊词语。所以,译文翻译成“immediately”这一等值词语是可行的。
所谓“忠实译”,即翻译时要力求使译文在意义和形式上与原文保持一致,与原文取得同样的效果。忠实译要求译者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正当利益。比如:
甲方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译文 1.If the foreign joint venturer causes losses by deception through the intentional use of backward technology and equipment,he shall pay compensation for the losses.
译文 2.If the foreign joint venturer causes any loss or losses by deception through the intentional use of backward technology and equipment,he shall pay compensation for the loss or losses.
根据原文可知,赔偿损失的前提之一是要“造成损失”,对于具有一定模糊的“损失”,两种译文分别处理成“losses”和“loss or losses”。如果处理成“losses”,则认为只有造成了多种损失后,才会赔偿;如果处理成“loss or losses”,则认为不管造成的损失是一种还是多种都要赔偿。由于中文不像英文具有单复数的形式,原文中的“损失”,很明显应当按译文2处理更能表达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背离译与忠实译相反,即翻译时有意歪曲,使译文在意义和形式上与原文相背离。合同一方如果出于某种主观目的,比如自我保护需要,或有意制造另一方违约的机会,这时如果译者为了维护雇主的利益,在翻译时就可能故意背离原文意思。比如:
装运:不得晚于2002年5月5日。
译文 1.Shipment:To be shipped before May 5,2002.
译文2.Shipment:To be shipped on or before May 5,2002.
原文中的“不得晚于”,实际上包括了5月5日。译文1处理成“before”,很明显是不包括5月5日。如此一来,如果卖方因为特殊原因当天才把货物运达,买方就可以据此责怪卖方延迟交货、违背合同。但是如果处理成译文2中的“on or before”,就会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这两种译法都有可能采用。如果译者受一方雇佣,完全按照雇佣者的意思维护其利益,就会采用译文1的翻译,这就为卖方违约增加了隐患。
国际商务合同的模糊语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处理不当很容易导致合同双方误解彼此意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从大的方面讲,对我国加快发展国际贸易、融入全球经济进程造成不利影响。特别在我国部分企业经营者英文表达能力还不够高的情况下,翻译者作为合同双方沟通的桥梁,肩负着增进双方相互了解、信任、合作的重要使命。因此,在国际商务合同翻译过程中,翻译者对模糊语要保持应有的警觉和敏感,坚持客观公正的职业操守,灵活采用翻译策略,妥善处理模糊语的翻译,确保合同翻译清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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