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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高校校生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时间:2024-08-31

王 慧

随着依法治校理念的不断深入,高校传统的行政化管理理念与高校成员权利意识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大学生与高校管理者之间的纠纷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学生因不服学校的处分而起诉学校的案件屡有发生。教育部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对高校明确提出要求:“健全学校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要把法治作为解决校内矛盾和冲突的基本方式”,“建立公平公正的处理程序,将因学术评价、学籍管理等行为引发的纠纷,纳入不同的解决渠道,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和效果”。因此,高校应当将学生管理纳入法治的轨道,建立高效、操作性强的校生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和谐有序的校园环境。

一、我国高校校生纠纷解决机制现状的思考

近年来,大学生与高校的纠纷主要是学生对高校各种决定不满,认为高校侵犯其实体权利或程序权利纠纷,具体包括学生不满成绩判定的纠纷、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学位、学历证书纠纷、纪律处分纠纷、收费纠纷等等。针对这些纠纷,应当在一定合理的范围之内排除司法干预,实行“大学自治”。因为高校自治是高校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它作为西方一种古老的高等教育管理理念始终支配着高等教育的发展。[1]我国《高等教育法》第11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尤其是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学术纠纷,更不适宜由司法部门解决,因为即使诉至法院,法官只会审核学校做出的决定是否符合正当程序,而不去判定教师的专业判断是否合法。

当前,国内许多高校依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如《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了本校学生管理规定、纪律处分规定和申诉处理规定等,这些规定奠定了高校学生法治化管理的基础,也为校内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依据。笔者选择了211院校中的中国人民大学和南京大学,985院校中的东南大学以及省属院校中的江苏师范大学,分析对比这4所大学的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见下表。

对比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当前我国部分高校对于学生法治管理、运用正当程序解决校生纠纷已经进行了有效的尝试。例如中国人民大学设立了“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负责处理对违纪案件事实、证据或者处分依据有异议的校生纠纷,该委员会由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学专家组成,并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进行案件事实调查,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论。可以说人大在处理校生纠纷问题的规定,成为国内高校学习的典范。然而多数高校的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仍然具有一定的行政化色彩,缺乏对于学生权利尤其是程序性权利的保护。这些规定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纠纷处理机关的附属性。多数高校的纠纷处理机关是学生处或者是学生处下设的学生处分委员会,学生申诉机关则多设置在学生处或者团委。这些部门既是处分规定的制定机构又是规定的具体执行机构,由他们来处理学生的控告和申诉显失公平,其做出的处理决定很难让学生信服。二是校内规章的滞后性。高校的学生管理规定多是于2005年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的,2012年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对高校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各高校没有按照新规定,及时修订、完善学生管理制度。三是纠纷处理程序缺乏可操作性。现行多数高校的纠纷处理程序政策性、原则性较强,在保护学生申辩权利方面多是原则性的规定,如“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抽象的要求程序正当,却没有制定具体实现正当程序的实施细则,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权利无从保证。

二、美国高校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的启示

美国的大学教育在全世界范围内长期居于领先水平,美国众多一流大学已经成为现代大学发展的典范。这些大学经过长期历史积淀而形成的一整套管理规范已经成为现代大学制度的范式。[2]美国高校学生管理中,尤其是处理校生纠纷方面,注重保护学生权利,遵守正当程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

(一)非正式程序与正式程序相结合,重视调解程序的适用

美国高校根据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不同,适用不同的处理程序,即严厉的纪律处分应该伴以更为正式的纪律处分程序;相反,针对轻微的违纪处分则仅需最低限度的正当程序。第五巡回法院指出:“针对学生所受纪律处分的严重程度,纪律处分正当程序的数量和质量应该有与之相应的变换。”[3]如减分等一般适用非正式程序,可以通过谈话、调解、和解解决。例如在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纠纷解决规定中(Resolution of Complaints against Members of the University Community),针对学术问题(Academic Matters)纠纷,学校鼓励通过调解来解决校生纠纷。学生如果对老师评定的学分产生怀疑,可以首先与任课教师沟通;如认为分数不公平,学生下一步可与所在系主任或者开设该课程的系主任沟通;如果对答复仍不满意,可将报告转给学院院长。最终如对以上结果不服,可以向考试和常务校务委员会(Faculty Committee on Examinations and Standing)提出正式的控诉(a formal appeal)。[4]同时,该校设有专门的纠纷调解组织即The University Title IX Coordinator,旨在解决因歧视、骚扰而产生的纠纷,以保证为学生平等地享有大学所提供各项教育和资助计划。

美国许多公立高校对于严重的纪律处分例如开除、停学等制定严格的实施程序,适用基于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确立的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要求学校应当书面告知受指控的学生,请中立的评判者主持听证;并保证学生享有聘请法律顾问并发表抗辩、陈述以及询问对方证人等权利。

(二)纠纷处理机关中立,保证处理程序的公正性和完整性

美国各高校的纠纷解决机制中以普林斯顿大学的做法尤为特别,该校设立了专门纠纷解决机构——司法委员会(Judicial committee)和“校内诉讼程序”处理校内各种违纪行为。司法委员会由三名教师代表、两名本科生代表、一名研究生代表、一名理事会其他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校长任命的委员会主席组成,同时规定学校规定的执行者和负责学校秩序的管理者不得担任委员会成员。管辖范围包括所有违反学校既定规则的案件,包括侵犯大学成员为学校所认可的权利的案件、严重侵犯大学的使命案件、对大学正常运转构成威胁的案件、实质损害学校共同与合法利益的案件。[5]

三、我国高校校生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美国布莱克法官在1969年的一个判决中声明:“在训练我们的孩子成为良好公民——或成为更好的公民——的过程中,学校纪律与家庭纪律一样,是不可或缺的且极为重要的一个部分。”[6]我国高校在学生管理方面,应当借鉴美国高校和中国人民大学的经验,构建程序正义的纠纷解决机制。

(一)完善的纪律处分规章是合理解决校内纠纷的前提

规范作为高校纠纷解决的参考标准具有重要意义。学生对正式的法律规范具有较为强烈的援引偏好,这与他们作为高层次受教育者的身份诉求是吻合的。因此,妥善解决高校纠纷的前提,应是先行构建完备的规范,重点明晰学生权利义务和高校管理权限的界定,以形成有效的解纷规范秩序。[7]高校制定的纪律处分规章必须是为了维护学校的教育使命、维护学生的权益这一正当的理由,同时在规章制定过程中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规章制度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国家如出台新规定,应及时修改本校的规章制度;二是规章的制定、修改要进行听证,充分听取学生的意见;三是规章制度要向学生和家长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让每位学生了解学校的违纪处分规定,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二)公正的处理程序是解决校内纠纷的核心。

将正当程序应用于高校学生管理中,是美国高校管理的一个重要特点,各州州法对学校的处分尤其是开除处分的实施程序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并对开除处分的适用作了明确限定。由于我国与美国存在较大的文化差异,因此并不要求所有高校都效仿美国高校解决校内纠纷的模式,但我们要学习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的尊重正当程序的“智慧与理智”。我国高校在处理校内纠纷时,要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和高校实际情况,区分纠纷性质和违规程度。对于可能被处以“开除学籍”纪律处分的学生当事人,纠纷处理应当召开听证会,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具体程序如下,一是学校要书面告知可能受到开除处分的学生举行听证会的地点、时间;二是成立中立的听审委员会,委员会组成包括学生、教师代表以及法律工作者;三是学生当事人享有聘请法律顾问或委托代理人的权利以及提请证人和质证的权利;四是校方当事人和学生当事人交叉询问、质证;五是根据双方证据和陈述,形成最终裁定并将听证会内容形成书面报告存档。

(三)中立的评判机构是公正解决校内纠纷的保障

纠纷解决的主体的认同感,是构建正当解决机制的核心。纠纷处理机构不能是处分规定的执行者,应当由和纠纷案件无关的学生、教师代表以及法学专家或法律援助者组成,设立中立的调解组织和纠纷处理委员会。对于适宜调解的纠纷,比如由于成绩评判、奖助学金评定、先进评选等产生的校生纠纷,应优先适用调解程序由校内纠纷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开除学籍以及不予授予学位的处分,应当由中立的纠纷处理委员会适用严格的听证程序处理。

[1]龚向和,李孟春.高校自治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平衡机制探析——以国家权力对教育纠纷的介入为视角[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

[2]张苏彤.大学章程的国际比较:来自中美两国六校的样本[J].中国高教研究,2010(10).

[3][6]坎布朗-麦由布.教育法学——教师与学生的权利[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4][5]University Wide Regulations[EB/OL].http://www.princeton.edu/pub/rrr/http://www.princeton.edu/pub/rrr/part1/#comp00004a 54efd800000009ac76aa.2013-07-15.

[7]陈慰星,钟伟丽.高校纠纷解决机制的范式、角色及其规范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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