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戚 欣
作者为本
——赫希意图论与欧阳修本末论比较
戚 欣
赫希的意图论与欧阳修的本末论有着相似之处,认为作者原意在文本解释中处于主体地位。但是在具体阐发中,前者重在理论探讨,后者则提出了具体实践原则,这两个理论都在各自的领域产生了重要影响。
作者意图;意图论;本末论
赫希是美国文艺理论批评家,欧阳修为北宋文坛泰斗。两人在空间和时间上并无交集,然而在文艺理论上却提出了相似的理论,即作者为本位的解释学思想。赫希提出了“保卫作者”的主张,欧阳修则提出以“诗人之意”为本的阐释原则,两者之间又有哪些异同呢?本文对此做一比较。
一
在西方阐释学的历史中,一直存在解释的主观性与客观性、意义的多元性与确定性的论争,论争的焦点就在于意义的解释如何才能有效、合理。传统的解释学是一种阐释《圣经》原义的理论,并运用语文学的注释方法,贯穿着客观主义精神。而伽达默尔的现代解释学对传统解释学中客观主义精神作了批判,他认为传统解释学的客观主义只注重本文作者的原意,没有看到对象本文和主体是处在历史的发展变化中,因此,理解并不像传统解释学所主张的那样是消极地复制本文,而是进行一种创造性努力。理解就是本文所拥有的过去视界与主体的现在视界的叠合,伽达默尔称之为“视界融合”。
在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理论风靡一时之时,美国现代文论家赫施提出了自己不同的观点。认为作者意图可以被看作是理解本文的有效证据,为了捍卫文本作者原意的存在,他在《解释的有效性》中“从自己的客观论角度和立场展开了对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的批判,主要任务是‘重建作者原意说’,‘坚持寻找作品客观存在的意义’”[1]赫施因此被认为是当代客观解释学的代表人。
赫施在《解释的有效性》第一章就以“保卫作者”为标题。他认为,唯一能决定本文含义的只有创造该本文的作者。赫施说:“一件本文只能复现某个陈述者或作者的言语,或者换句话说,没有任何一个含义能离开它的创造者而存在”。[2]他提出了两个具有关键作用的词:意义(meaning)和意味(significance),并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了严格的区分。“一件本文具有着特定的涵义,这特定的涵义就存在于作者用一系列符号系统所要表达的事物中,因此,这涵义也就能被符号所复现;而意味则是指涵义与某个人、某个系统、某个情境或某个完全任意的事物之间的关系”[3]也就是说“意义”是由作者意图所决定的客观存在,是可以再现的;而“意味”则是读者在阅读中由于不同的前见和阅读语境的变化而体验到的主观感受,“作品对作者来说的意味会发生很大的变化,而作品的涵义却相反地根本不会变”[4]。
赫施是在对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的反驳中提出自己的主张,欧阳修则是在对《诗经》经学阐释的质疑中提出自己的阐释原则。历代把《诗经》奉为是经学的重要元典,被视为统治学说和主流意识形态的理论基础,注定了汉至近代以前的历代《诗经》阐释主要是经学阐释,以经学的立场、经学的目的和经学的原理对《诗经》文本所作的审视、解读和评说。在汉代以来的正统诗教理论中,诗歌只是工具、手段,而不再是其本身,加上谶纬之说的牵强附会,“诗经学”完全成为一门历史学、政治学、哲学,唯独不是文学。然而在宋代疑风惑古的思潮下,《诗经》学解释突破了“以史证诗”和“以诗证史”的解说模式及汉代五行说的影响。清代今文经学大师皮锡瑞在评价宋代经学时说:“自汉以后,说诗者皆宗毛郑,宋欧阳修本义始辨毛郑之失而断以己意。”[5]
欧阳修的《诗本义》就是试图打破传统模式的禁锢,抛开文学以外的干扰,希望能够重启“诗经学”的文学之窗,从而让诗经学研究重新回到文学的轨道上来,还其本来面目,从而更具体提出了“本末论”说。“何谓本末?作此诗,述此事,善则美,恶则刺,所谓诗人之意者,本也;正其名,别其类,或系于此,或系于彼,所谓太师之职者,末也。察其美刺,知其善恶,以为劝戒,所谓圣人之志者,本也;求诗人之意,达圣人之志者,经师之本也;讲太师之职,因其失传而妄自为之说者,经师之末也。”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欧阳修把“诗人之意”看做是“本”,“诗之作也,触事感物,文之以言,美者善之,恶者刺之,以发其揄扬怨愤于口,道其哀乐喜怒于心,此诗人之意也。”[6]看到事物有感而发,写出文章来,好的事物去歌颂,批判坏的事物,表达出惩恶扬善、喜怒哀乐的心情。所以求“诗人之意”就变成了学诗的终极目的,也就是拨开太师录诗的“义类”和经师解诗的“沽乱之说”这样的层层累积,而得到创作的原始意图,或者说是作品的本来意义。
《相鼠》论中指出:“经义固常简直明白,而未尝不为说者迂回泪乱而失之弥远也。《相鼠》之义不多。直刺卫之群臣无礼仪尔。诗人之意,言人不如鼠尔。”[7]能够利用对于诗歌创作者在进行创作时的原始情感体验和创作动机来探究诗篇的“本义”。欧阳修对于创作者心理特征的缜密推理在《诗本义》中有着多处体现。
《汝坟》本义曰:“周南大夫之妻出见循汝水之坟以伐薪者为劳役之事,念己君子以国事奔走于外者,其勤劳亦可知。思之欲见,如饥者之思食尔。其二章云,‘既见君子,不我遐弃者,谓君子以事毕来归,虽我不远去,我亦不敢偷安其私,故卒章则复勉励之。”[8]这是对诗人睹物思人、引发感情的创作过程的剖析。
二
在具体的阐述方式上,赫施与欧阳修还是有着一些不同。在《解释的有效性》第三章中,赫施主要是通过“范型”这个概念来确定解释的有效性。“真正的范型是这样一种整体含义,通过这整体的含义,一个解释者就能够正确地理解这种具有确定性整体的每一部分。”[9]对作者来说,在完成作品之前,就已经确定了他的词语的类型和整体含义,理解者要理解这部作品的意义,就是去把握作者所意欲表达的整体含义,去正确推测出体现在作品中的真正范型。他把解释有效的原则归于“正确的解释取决于对真正范型之特点的正确推测”[10]。
赫施认为“正确的解释始终是由对类型的正确揭示所决定。”[11]解释与作为本文含义的类型一样具有宽泛性,要通过一系列的反复猜测去确定,这种猜测是对某种无法直接体验的客体所做的“有根据的猜测……它是在缺乏直接经验证明时达到结论的一种理性手段。”[12]同时它是对可能性的判断,是对作者可能意欲类型的判断,这个判断不是一次性完成的,其中有一系列反复。所以赫施指出,在解释任何本文过程中,最关键的就是读者对作者意欲类型所作的猜测,这种猜测的正确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读者过去的经验以及他所掌握的类型。因此,赫施反对传统解释学的那种技艺学做法,他不认为解释学能够为人们提供一套达到正确解释的确定的方法。他说:“没有什么整套的规则或现成的惯例能够使人洞悉或迫使人洞悉作者意指的含义。理解行为首先是一种天才的(或错误的)猜测,而猜测不可能有什么方法”。[13]解释具有这种宽泛的不确定性和反复性,而批评则是确定的。批评的对象(本文意义)是确定的,它是在确定了本文意义之后将该意义与某个系统联系起来的一种活动,因此,批评所运用的不是不确定的猜测,而是确定的判断,它是对两个系统(本文与读者)之关联的判断,是一次性完成的。
可以看出赫希作为文艺理论家其思维的缜密。他认为读者对文本的解释只是有根据的猜测,他把重点放在如何获得解释的有效性论证上。欧阳修则提出了具体的阐释方式“据文求义”,主张从文本出发,以意逆志地去探求《诗》的本义。
如“《静女》之诗所以为刺也,毛、郑之说皆以为美,既非陈古以刺今,又非思得贤女以配君子,直言卫国有正静之女,其德可以配人君。考《序》及《诗》,皆无此义。然则既失其大旨,而一篇之内随事为说,训解不通者,不足怪也。《诗》曰:‘静女其姝,俟我于城隅,爱而不见,搔首踟蹰’,据文求义,是言静女有所待于城隅,不见而傍徨尔。其文显而义明,灼然易见。”[14]
当然在欧阳修生活的历史年代,他也并未完全摆脱经学的影响,故而“知诗人之意,则得圣人之志矣”,因为“圣人之劝诫者,诗人之美刺是也”,这二者存在着同一性。寻求诗人之意只是阅读者追求的首要目标,而最终目标是寻求圣人之志。
《时世论》:“余于《周南》、《勺南》辨其不合者,而《关雎》之作,取其近是者焉。盖其说合于孔子之言也。”[15]
又《文王论》云:“……司马迁《史记》及诸谶纬符命怪妄之说,不胜其多,本欲誉文王而尊之,其实积毁之,言也。然而学者可以断然不惑者,以孔子之言为信也。”[16]
三
20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主要国家相继进入后现代时期,在一个宣称“作者已死”的时代,相对主义和怀疑主义思潮的盛行导致文学意义走向一种消解和虚无,理解成了大众的自由游戏,赫施提出回归作者原意,是对解构主义式的‘“误读”的纠偏,是对维姆萨特和比尔兹利提出的“意图谬见”的反拔。他们两人曾举起“意图谬见”和“感受谬见”两把利剑把文学作品与作者和读者的关系完全斩断,只是孤立地研究文学文本自身。“就衡量一部文学作品的成功与否来说,作者的构思或意图既不是一个适用的标准,也不是一个理想的标准。”[17]其中的偏颇显而易见。赫施提出建立客观解释的口号表现了对时代潮流的反思。
但是赫施在强调历史还原的同时,忽视了整个文学产生的背景:历史的、宗教的、哲学的、自然科学的,甚至是文化语境统统隔离于语言之外,以追求文学的文学性结构为名,排斥了文学的特殊性,使得追求作者作品原意变得非常艰难。从某种意义上将文学的意识、意义分析、价值分析变成一种修辞学、语言学的分析,一种结构的分析,这无疑导致了批评思想的混乱。
这一点上欧阳修则阐释得更加全面,他认为“以意逆志”的去探求《诗》本义固然重要,但要避免“执文害意”和“随文为解”的错误,提出了“人情说”。在《出车》中,欧阳修说:“诗文虽简易,然能曲尽人事。而古今人情一也。求《诗》义者,以人情求之,则不远矣。然学者常至于迂远,遂失其本义。毛郑谓出车于牧以就马,且一二车邪?自可以马驾而出;若众车耶?乃不以马就车,而使人挽车远就马于牧,此岂近人情哉?又言先出车于野,亦于理岂然。”[18]
四
无论赫希的意图理论还是欧阳修的本末论阐释原则,均在阐释学历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赫希理论对我们如何逃避那种绝对的怀疑主义相对论,以解释者自己的意义完全去取代作者的意义而出现的“歪曲式解读”,甚至是解构主义的“误读”的纠偏,有其自身的意义。欧阳修对谨遵《诗》序的经学阐释提出质疑,并大胆提出理论予以驳斥,在方法论上的意义是巨大的,影响也是广泛和深远的。
[1]王岳川.现象学与解释学文论[M].山东:山东教育出版社,1994.249.
[2][3][4]赫施.解释的有效性[M].北京:三联书店,1991.269,16-17.
[5]皮锡瑞.经学历史[M].中华书局,2000,174.
[6][7][8][14][15][16][18]欧阳修.毛诗本义·诗解颐[M].吉林: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126,34-35,22,41,125,84,56.
[9][10][11][12][13]赫施.解释的有效性[M].北京:三联书店,1991.100,141,146,175,203.
[17]赵毅衡.新批评文集[M].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1.234.
责任编辑:贺春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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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欣/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在读硕士(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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