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刘桂华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人;罚金刑;限制说
一、理论之争
对于未成年犯罪人能否适用罚金刑、如何适用罚金刑在理论界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包括肯定说,否定说和限制说。肯定说认为,要严格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罚金刑的适用问题只给以《刑法》第十七条之关照,此外不应再有更多的优待了:否定说认为,对未成年人不宜适用罚金刑;限制说认为,肯定说和否定說都有偏颇之处,对未成年犯罪人应该有限制地适用罚金刑。
二、理性思考
权衡三种学说的利弊,笔者赞同最后一种观点,即限制说。理由如下:首先,一般情况下不宜对未成年犯罪人判处罚金刑,因为未成年人通常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不符合财产刑存在的法定条件,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独立生活能力逐渐增强,创业时间提前,能够自己创造财富,而且有的未成年人因接受赠予或继承而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对于拥有自己合法财产的未成年人,也可以依法判处罚金刑。其次,允许未成年犯罪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缴纳。法定代理人对子女有不可推卸的监护责任,而且大多对于子女犯罪会有深刻的内疚感,出于对犯罪子女的爱护之情。法定代理人通常愿意代为交纳罚金。因此,对于法定代理人自愿代为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但不能强制其缴纳,否则就违反了罪责自负原则。再次,罚金刑不能完全不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如果不适用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破坏。国外对未成年人犯罪人也不排斥罚金刑的适用,罚金刑在德国即被视为统一的刑罚种类,对未成年人犯罪人同样适用,只不过在数额上有所区别。而且罚金刑符合刑罚的谦抑性原则,与其他自由刑相比,与对未成年犯罪人从轻处罚的刑罚理念相契合,具有经济型,可恢复性,避免交叉感染等优点,因此不能完全禁止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最后,适用时应当实行严格限制条件。由于未成年犯罪人大多不具备独立的经济来源,司法实践中要么执行困难,要么由家长代缴,事实上将财产刑的科处转移他人,有悖于对其教育挽救的本意,也无法达到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因此应该严格限制罚金刑的幅度及标准,使之与成年犯罪人相比确实体现从轻或减轻原则,对于多次作案,主犯等法定从重原则和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也应在适用上予以体现。
三、对现有制度进行改造和完善的建议
(一)明确罚金刑的幅度及标准
在幅度方面应该重点加强对未成年犯罪人罚金刑的上限规定。划定对未成年犯罪人可判处罚金刑的罪名范围,并对各个罪名刑罚的标准如何减轻、从轻、免除做出明确的规定。在确定罚金数额时,不仅要考虑未成年人的犯罪情节,而且要考虑其经济状况和家庭情况,在依法兼顾其履行能力的基础上,尽可能做到合法合理。
(二)建立罚金刑易科制度
罚金刑易科制度是应对罚金刑执行难的一种立法设计的救济方法。当罚金刑不能执行时,以其他刑罚方法或强制措施来替代执行所宣告的罚金刑制度。罚金刑易科制度作为应对犯罪人不缴纳或不能缴纳罚金情形的制度设计,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对未成年人来说可以对其进行罚金易科训诫或使其进行社区服务。将罚金刑易科为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既可以避免罚金刑在执行上落空,又能使未成年犯罪人在非监禁的劳动环境中得到教育与改造,是一项解决未成年人罚金刑执行难的可采性高的举措。
(三)建立罚金刑缓刑制度
可以先判处未成年犯罪人缴纳部分罚金,剩余部分给予一定缓刑期缓期缴纳。如果未成年犯罪人在缓刑期内表现良好,改造彻底,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则不再执行剩余的罚金;如果未成年犯罪人在缓刑期内又出现重大违法行为或重新犯罪的,则撤销罚金刑缓刑,执行剩余的罚金刑或将新罪与旧罪的刑罚数罪并罚。
(四)规范罚金刑减免制度
我国现行刑法第53条规定,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规定》第53条将“不能抗拒的灾祸”解释为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情况。200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2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币。”这些都对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减免制度予以肯定。但在司法层面仍缺乏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应重点注意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将那些没有缴纳能力的未成年犯作为减免的对象。当然,对未成年犯适用减免应当是适用易科制度和缓刑制度有欠妥当的情况的选择。二是将减免的范围标准化。范围不确定导致法官在进行裁量时没有可依据的标准,靠的多是其内心的良心,掺杂了更多的主观价值判断。如果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保护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该减免范围的标准在立法中应当要有体现。三是规范罚金刑减免的适用程序。对于那些没有缴纳罚金能力的,或者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未成年犯罪人,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可以根据其经济状况或遭遇灾祸的轻重情况,裁定减少罚金数额或免除缴纳全部罚金。
面对犯罪低龄化的趋势。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符合未成年犯罪人身心特点的刑罚体系。然而,我国在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问题上,立法不够明确具体,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理论界对于未成年人应否适用罚金刑也存在争议。针对这种情况,本文提出了应严格限制对未成年人罚金刑的适用,并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以期解决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改造,帮助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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