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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信息安全与伦理

时间:2024-08-31

叶文良

(石家庄电化教育中心,河北石家庄 050051)

浅谈网络信息安全与伦理

叶文良

(石家庄电化教育中心,河北石家庄 050051)

在互联网普及的背景下,信息的传递方式与传统的以纸质媒介为主的传递方式相比发生了革命性的改变:迅捷、即时、多呈现方式(语音、视频、文稿等)成为网络信息传递的重要特点,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导致信息是否真实及是否得到安全保障等问题的出现,因此,信息安全与伦理成为我们当今急需探究的问题。

信息安全;网络伦理

众所周知,从上世纪中期开始,人类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入了信息社会,也就是以计算机设备、通讯技术和信息终端为支撑的信息网络时代。如今,网络飞速扩展、各种计算终端设备日益普及,在这种背景下,网络信息早已突破地域时空限制,以海量的容量呈现于你我面前,彼此之间实现无障碍即时沟通,而且不带任何歧视。所以,我们应该为自己赶上了这个每天可以享受来自全球信息饕餮盛宴的时代而感到庆幸。但是任何事情的发生都有正反两个方面的影响,信息社会的到来是否也会像工业文明给人类生产力带来革命性发展的同时也给人类生存环境造成了重大灾害一样,给我们带来便捷海量的信息的同时也会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呢?答案是肯定的。信息社会改变了我们的思维及生活方式,丰富了人们的生活,突破了时空限制,将人类紧密地连接成一个地球村,但是,人们在隐私权、知识产权的保护,防控高科技犯罪以及伦理道德等方面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这就引出了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一、什么是网络信息安全

它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上传到网络上的信息是真实的;二是在网上呈现的信息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概括地说就是安全的信息和信息的安全。

应该说,在现实的互联网上的信息绝大多数都是真实的,人们往往就是被这些真实而又即时的海量信息所吸引,衣食住行、学习研究、娱乐欣赏、时事关注、互动交流等都可通过网上得以满足,以至于人们迷恋网络而乐此不疲,爱不释手。但是,由于技术和人们思想道德的原因,一些人为了别的目的置道德品行甚至法律法规于不顾,钻网络技术的空子,干着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行为,给网络信息安全造成重大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非法收集个人信息,非法发布或交易;

2.发布或传播虚假信息,以讹传讹;

3.发布违背他人意愿的垃圾邮件(SPAM);

4.通过恶意编码,违背他人意愿在他人计算机上安装程序传播计算机病毒、强行更改用户浏览器页面等;

5.侵犯知识产权;

6.利用网络的虚拟性和网络主体的难以确定性进行商业犯罪;

7.利用网恋进行伤害他人的活动等。

从上述的几种行为中我们不难看出,他们之所以轻易地做出了这种举动,就是利用了网络的虚拟性和隐秘性的特点,不费多大精力就把这些在现实社会里原本不能为、很难为的事情“神不知鬼不觉”地给办了(当然,危害一旦发生还是要承担责任的),也正是由于有了上述一些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导致现代社会诸多深邃而又复杂的矛盾需要我们去解析。

二、网络伦理的界定与诠释

伦理,从本质而言,是关于人性、人伦关系及结构等问题的基本原则的概括,反映人伦关系以及维持人伦关系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具有客观性。所谓网络伦理是指人们在网络空间中应该遵守的行为道德准则和规范,也可以说是网络信息活动中被普遍认同的道德观念和应遵守的道德标准。

从前面所述的问题表面上看来,好像是网络为之提供了方便,网络成了“帮凶”,但是,深究起来其实不然,网络提供的是一种便捷的高速公路和智能化空间,谁在这高速公路、智能空间里“跑”?怎样“跑”?“跑”什么?归根到底还是人,我们说,人本身就是自然界进化的产物,毫无疑问具有自然属性,亦称之为人的本能,如,饿了要吃饭,冷了要加衣,发育成熟了需求配偶,遇到危险要躲避反抗等等,而伦理道德则是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驱使人们要有善与恶,荣与辱,正义与非正义的意识和传统,以指导或控制自己的行为,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因而,它具有约束人的自然属性的功能。在中国自然社会里,经过五千年的文明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许多传统的伦理,如:“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尽管这些约束对人们满足自然属性是一种难以逾越的屏障,但是,从众心理与群体压力、羞辱之心与舆论压力使得人们达成了一种无形的契约与认同,所以,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由于是面对面的交流沟通,各种约定俗成的社会规则、文化传承下来的伦理道德对各自的言行表达都发挥着约束作用,这才形成了有序而又规则的信息表达方式,这也是我们现实社会里人与人之间不是特定场合和环境下,很少见到说出格的话,做出格的事的原因。但是,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不同,它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它的构成主体虽然也是我们每个现实社会里的人,但是,“生活”在这个社会里的人们彼此交往互动不需要面对面地进行,而是通过网络进行,加上网络的交流的私密性和单一性,恰好规避了自然社会交往中因违背伦理道德甚至法律约束力而产生的有害自身人格和声誉的传播效应(因为不知道对方是谁,也不一定知道在哪里),从而为人的反道德伦理、彻底发泄人的自然属性提供了温床。例如:有人就认为,网络上的言行是自由的,他人既看不到,也追踪不了,因此经常在网络上攻击谩骂他人(包括政府要员、各界名流等),或者散布谣言(这点到各大网站的论坛或BBS里都能找见),以虚假信息引

诱他人,获取不当利益,甚至利用网络进行有目的的犯罪活动等。而这些活动又作用于现实社会,给现实社会造成很大的社会矛盾,因此,网络社会里要保证信息安全,就必须要建设网络伦理,从而使网民们在网络空间里遵守共同的伦理准则和规范。

三、如何培养网络伦理道德

(一)建立基于互联网的全球网民守则

现代网络已是跨国界、跨文化的全球统一网络,它再也不可能为某一地域所控制(即使是拥有对全球13台根服务器监控权的美国对网络安全也不能完全控制,如维基解密等),因此,各国政府必须在文化价值观尚处“存异”阶段之时,首先要在网络信息准则和规范上“求同”,任何想只为一国或地域服务的思想需彻底摒弃,同时,还要从如何适应人的本性出发,研究制定网络规则,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上网需求,而不是限制。只有这样,全球网民就不会在好奇与难以满足中催生更加严重的网络伦理问题。如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为计算机伦理制定了十条戒律可谓一个星星之火:(1)你不应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2)你不应干扰别人计算机工作;(3)你不应窥探别人文件;(4)你不应用计算机进行偷窃;(5)你不应用计算机作伪证;(6)你不应未经许可而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7)你不应使用或拷贝你未付钱的软件;(8)你不应偷盗别人的智力成果;(9)你应该考虑你所编程序的社会后果;(10)你应该以深思熟虑和慎重的方式来使用计算机。

(二)提高网站经营者的伦理道德意识,文明办网

任何网民与互联网接触都离不开网站,网站是网民与互联网亲密接触的桥梁,网站所提供的服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内容服务,如网上提供的信息等,二是工具服务,如网站提供的链接、下载、上传的软件或插件等,二者是否健康、符合伦理要求都对网民的行为起着引导或制约作用,因此,网站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是否文明办网不仅是个人网络伦理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网络信息的安全与伦理道德的辐射扩散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提高网站经营者的伦理道德意识、文明办网站对于网络信息安全起着一个“桥头堡”的作用(很多案例就是受不法办网者设下的陷阱而带来危害的)。在这个方面,中央文明办、中央外宣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明委、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在全国组织开展创建“文明网站”活动,就是一个很好的典范:

1.坚持依法办网、守法经营,严格规范网站建设与管理,自觉遵守国家关于互联网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不违法违规开展业务。

2.完善内部教育管理体系,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增强责任意识、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培育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行业风气。

3.规范网上传播秩序,建立健全有害信息的发现、监督和处置机制,遵守信息发布和新闻传播有关法规,确保网上信息安全流动,营造良好网上舆论氛围。

4.净化网络文化环境,坚决清理淫秽色情及庸俗、低俗、媚俗等信息,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引领网络道德风尚,为广大青少年提供健康的网上空间。

5.增强网上舆论鉴别能力,坚决抵制非法网络公关等现象,拒绝为恶意炒作、操控舆论等非法谋利行为提供便利与平台,自觉维护网络舆论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

6.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杜绝虚假信息,保护公民隐私等合法权益,增强网络媒体公信力,为网民建立真实、可信、可靠的互联网使用环境。

7.强化行业自律,恪守行业规范,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的有害内容不链接、不发送、不登载,抵制一切有悖于网络文明、有碍社会稳定的行为。

8.真诚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举报受理机制,畅通网站举报渠道,对各方投诉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置反馈,以理性开放的心态对待各界意见建议,让人民群众放心满意。

9.开展网络文明实践活动,努力创作积极向上、喜闻乐见的网络文化产品,引导广大网民树立正确的网络观,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上网习惯,为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作贡献。

10.全面提高网站文明服务水平,改善服务社会能力,热心参与公益事业,塑造良好文明形象,并不断总结经验、扩大网民参与,推动“文明网站”创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三)加强法制建设,强化网络规则

法制与伦理在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方面有着共性,只是在程度上不同而已,而对于网络伦理来说,由于它的形成或塑造远远跟不上当今信息技术发展的步伐,因此,在网络安全需要的情况下,必须用具有强制性的法制来确定网民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针对网络信息传播的规则必须予以明确,对于那些触动法制条文中禁止性行为必须予以惩处,如:我国1996年制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1997年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5年颁布的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6年国务院通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都是从法制层面对我国网络信息安全进行的强制性要求。

(四)解决网络伦理问题,教育责无旁贷

在自然社会中,伦理道德的形成主要依靠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三者结合的综合教育,在当今东西方文明的背景下,各自的侧重点稍有不同,但是三者教育形式都缺一不可,可以说,家庭教育是伦理道德形成的 “树根”,学校教育是伦理道德形成的“树干”,社会教育是伦理道德形成的“枝叶”,三者统一于一体,相辅相成。在网络社会里,要形成网络伦理道德也同样离不开这三者教育。因为,网络社会虽然是虚拟的社会,但是,社会的主体仍然是与自然社会相同,他们是同一枚硬币的两个面,因此,所有网络中的行为体现,都是自然社会人的道德体现,大多数网民一般的言行思维出发点网内网外基本是一致的,那些不守伦理的网民,也只不过是钻了网络社会的空子,在网络社会里的“放松约束”、“侥幸放纵”、“自作聪明”,所以,网络社会的言行主体从小受网络伦理的教育如何直接影响到今后网民的伦理素质。这就要家长、教师、社会舆论等方面多加一门课程,即:网上权利与义务,网上礼仪,网上信息安全防范等,增强网上统一自觉意识,提高网上伦理道德水平。如:美国的杜克大学(Duke University)对学生就开设了“伦理学和国际互联网络”的课程。

(五)加强网络安全技术建设,防范控制有违网上伦理行为

网络社会的构成除了亿万网民构成社会主体外,其赖以依靠的方式就是互联网的终端设备,包括计算机、移动通讯设备等各种终端,而这些终端设备的运行,全靠其安装的软件,因此,我们在开发软件时,可以考虑适当的安全因素在里面,在不影响使用者浏览信息、与人沟通、获取信息的同时,对符合网络伦理的行为加以甄别或增加明确清晰的确认信息和说明文档等,使其在自己每一步操作过程中知道自己做了什么,体验到对自己行为负责的重要性,从而形成对网民行为的约束性。

四、解决网络伦理的难点与对策

我们说,网络社会毕竟还是一个新的社会存在形式,按照哲学发展的观点,我们不可能完全用过去的眼光看待这一新生事物,更不可能用过去的思维定势来解决这一新型社会存在形式中所产生的问题,那样不可避免地会走向形而上学的歧途。首先,我们在解决信息安全与网络伦理时,通常会遇到文化碰撞的现象,即网络上提供的信息,在面对某些地域时,由于当地文化的认同问题,可能要对这些信息实行控制,理由是这些信息具有“网络危害”,但是,同样的信息搁到其他地域却并不认同这些 “危害”就是危害,那么到底听谁的才符合网络伦理?这里面就存在一个文化认同的因素在里面,因此,我们要真正解决网络伦理的问题,就必须在文化认同方面力求统一,但是,目前来说,这是个难于上青天的事。因此,我们在“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网络社会面前,要清醒头脑,从人类自身发展的角度,从信息社会如何更好地为自然社会服务的角度,打破网络为某些小范围人利用的桎梏,树立“网络是网民的网络”的思想,求得跨文化跨国界的共识,形成统一的规范,建立统一的网络伦理。其次,我们提及建立网络伦理的同时,说明就有一些非伦理的网络行为存在,那么,对这些不符伦理的有害行为当然要依靠监控才能发现,但是,这样一来,就遇到网络上的言行隐私要受到保护与监控网上不负责任传播虚假信息的二难境地。因为,网络社会的特点与其他媒体不一样,别的媒体是“个体”对所有人,如报纸、广播电视等,而网络社会是“所有人对所有人”,海量的信息让人目不暇给,甄别有害信息无异于大海捞针,扫描每个人发布的信息必然侵害了很多人的隐私权,但除此办法之外又别无它途。要解开此结,还是在保证网民个人隐私得到保护的前提下,多管齐下,主要依靠提高网民自身素质,辅之以技术屏障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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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8454(2012)06-0008-04

(编辑:郭桂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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