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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悦法家思想探析

时间:2024-08-31

张建会

(商洛学院 语言文化传播学院, 陕西 商洛 726000)



●哲学研究

荀悦法家思想探析

张建会

(商洛学院 语言文化传播学院, 陕西 商洛 726000)

荀悦作为东汉后期社会批判思潮中的代表人物之一,面对东汉末年社会动荡的局面,积极探索国家治理与发展的方法和途径。在荀悦这些治国理政的改革措施和发展方法中,法家思想的光辉处处可见。荀悦的法家思想是在其人性论思想的基础上,针对东汉末年的社会现状,结合自己的深刻体会提出来的,主要体现在一些具体的法治措施上。应该说,作为东汉末年官方正统史学的典型代表,荀悦政治思想中的这些法家思想,可以看成是对荀子儒法兼综思想衣钵的继承。

荀悦; 法家思想; 荀学

荀悦,字仲豫,颍川颖阴(今河南许昌)人,荀子第十三代孙。据《后汉书·荀悦传》称:“悦年十二,能说《春秋》。家贫无书,每之人间,所见篇牍,一览多诵记。性沉静,美姿荣,尤好著述。”[1]荀悦志在辅佐汉室,但是当时政移曹氏,谋无所用,于是撰写《申鉴》,提出治国安邦的一系列主张,得到了汉献帝的赞赏。“时帝好典籍,乃令悦依《左传》体以为汉纪三十篇”。[1](P.2062)经过三年努力,荀悦完成了这部新的西汉历史著述——《汉纪》,并因此开辟了我国编年体断代史书的先河。

面对东汉末年社会动荡的局面,荀悦积极探索国家治理与发展的方法和途径,并将这些探索汇集成《申鉴》一书。在这些治国理政的改革措施和探索方法中,荀悦政治思想中的法家光辉处处可见。目前学者对荀悦思想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史学方面,关于法家思想方面多有遗漏,本文试图对此做一梳理,以就教于前辈师友。

一、荀悦法家思想成因分析

(一)主观原因

荀悦的人性学说是其政治思想的理论基础,要分析荀悦的法家思想,就不得不从荀悦的人性学说谈起。在人性论上,荀悦赞同刘向提出的“性情相应,性不独善,情不独恶”的观点,认为“好恶者性之取舍也,实见於外,故谓之情,必本乎性矣。”[2]可见,荀悦认为人的喜好和憎恶取决於性,实际表露出来的就叫情,即说情感是人性的外在表现。人性和人的情感是相互照应的,不是只有性善而情则恶。因此,荀悦认为:“性虽善,待教而成;性虽恶,待法而消。唯上智下愚不移,其次善恶交争,于是教扶其善,法抑其恶。得施之九品,从教者半,畏刑者四分之三,其不移大数九分之一也。一分之中又有微移者矣。然则法教之于化民也,几尽之矣。及法教之失也,其为乱亦如之。”[2](P.210)

荀悦把人性分为上智、其次和下愚三大品(或说九品 ),也就是接下来要说的君子、中人和小人:“君子以情用,小人以刑用。荣辱者,赏罚之精华也。故礼教荣辱以加君子,化其情也;桎梏鞭扑以加小人,治其刑也。君子不犯辱,况于刑乎?小人不忌刑,况于辱乎?若夫中人之论,则刑礼兼焉。”[2](P.17)荀悦认为对于君子(上智)通明事理,可以晓之以“礼教荣辱”来感化他们的性情;小人(下愚)一类是顽冥不化、不明事理的,必须“桎梏鞭扑”的刑法“施其身”,才能强迫他们顺从。对于中人(其次),由于他们的人性是“善恶交争”,有“恶”的成分,因此同样需要用刑法对他们进行管教,以此来“抑其恶”。

虽然荀悦在刑礼上有点落入“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窠臼,但是荀悦以人性论为理论基础,对人性进行三类(或九品)的划分,正是他提倡法制,进而具有法家思想的一个主观原因。

(二)客观方面

汉代在思想上虽然提倡“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但实际上却以“阳儒阴法或阴道”的思想模式来进行统治,在行政上法家思想体现得尤为明显。西汉宣帝就曾说过:“汉家自有制度,霸王道而杂之。”到了东汉,虽说以儒家的“柔术”治世,但汉帝国的行政思路还是法家式的。到了东汉中后期,这种治理方式的效果大打折扣。东汉后期以后,随着皇帝年幼而不永年,外戚、宦官干政,引发了一股强大的清议运动,进而导致党锢之祸。在清、浊二流的斗争中,许多清流儒者被迫远离政治,而原来由儒者参与和主导的太学也名存实亡,再加上此时的天灾人祸,东汉末年的社会政治形势一片混乱。

“仓廪实而知礼节”,在社会动乱不堪、食不果腹的情况下,儒家道德教化显得苍白无力。再加上外戚、宦官干涉朝政,使得底层儒者难以进入仕途,儒学此时已经失去了它的群众基础,官方儒学的衰败已不可挽救。当儒家的仁义道德挽救不了帝国大厦的倾倒之势时,许多人选择了归隐避世,然而更多的有志之士,却在积极的总结教训和探索国家发展的出路。法家思想把法律作为一种有利于社会统治的强制性工具,通过以法治国的形式来富国强兵政,稳定社会统治秩序,在此时得到了众多政治思想家的青睐,王符、仲长统、崔寔、荀悦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荀悦作为此时政治思想家的典型代表,针对东汉末年的内忧外患的政治社会形势,提出了一系列的法家思想主张。东汉末年的政治社会形势,可以说是荀悦进一步青睐法家思想,实践自己法家思想的客观条件。

(三)历史原因

从血缘、家族上看,荀悦继承了荀子儒法兼综思想的衣钵。荀子作为先秦思想的殿军,在儒家的基础上,综合吸收法家、道家、墨家、甚至名家的思想,创立了一种博大精深的思想体系。后来韩非子和李斯成为法家思想的卓越代表,应该是很好地继承了荀子思想中的法家成分。荀子曾说:“听政之大分,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两者分别,则贤不肖不杂,是非不乱。贤不肖不杂则英杰至,是非不乱则国家治。若是名声日闻,天下愿,令行禁止,王者之事毕矣。”[3]荀子主张礼法并重,礼以赏善,刑以罚恶,赏罚分明。只有这样,才能使贤能的人和没有才能的人不混在一起,是非分明,令行禁止,国家才能太平。

作为荀子的第十三世孙,荀悦很好地继承了荀子在法家思想方面的衣钵,并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针对东汉末年的社会现状,积极探索国家治理与发展的方法和途径。

二、荀悦法家思想的表现

荀悦重视法律的作用,把法律作为维护和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主张在不违背儒家伦理道德的情况下,维护立法、司法的稳定,体现了法家崇尚刑法和武力的特点。具体而言,荀悦的法家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视法制,以立法的形式确定社会规范

荀悦在其《申鉴》中多次提到立法和制度的重要性,强调国家建设法律制度的必要性,指出“先王立政,以制为本”、“上有常制则政不颇,下有常制则民不二。”[4]再如“投百金於前,白刃加其身,虽巨跖弗敢掇也。善立法者若兹,则终身不掇矣,故跖可使与伯夷同功。”[2](P.40)荀子认为立法恰当合理,即使面前有百斤黄金的诱惑,就算是柳下季之弟盗跖也不敢越雷池半步,而且还能使盗跖这样的人有伯夷一样的德业。也正如明人黄省曾在《申鉴注》中所说“利在前,刑在后,则畏而止矣。”“善立法者,贪可使廉。”[2](P.41)可以说荀子“把法的意义提高到给人以导向,使坏人向善且能成就功劳、使贪者不贪且能廉洁的高度,比起荀子的思想有着很大的进步意义。”[5]

对于制度,荀悦在《申鉴》里提到:“致治之术,先屏四患,乃崇五政。一曰伪,二曰私,三曰放,四曰奢。伪乱俗,私坏法,放越轨,奢败制。四者不除,则政末由行矣。俗乱则道荒,虽天地不得保其性矣;法坏则世倾,虽人主不得守其度矣;轨越则礼亡,虽圣人不得全其道矣;制败则欲肆,虽四表不能充其求矣;是谓四患。”[2](P.10)荀悦认为,奢侈贪欲会败坏制度,法律败坏,世道就会倾乱,就算是君主也不能守住自己订下的制度。制度败坏,人们的欲望就会肆纵,无法控制,就算是用四海之内的财富也不能满足人们的欲望。可见,荀悦对法制看的是多么的重要。

既然法制如此重要,作为统治者该如何去立法,以确保社会统治秩序的安稳。荀悦也提出了自己立法的原则和方法:问德刑并用。“常典也。或先或后,时宜。刑教,不行势极也。教初必简,刑始必略,事渐也。教化之隆,莫不兴行,然后责备。刑法之定,莫不避罪,然后求密。未可以备,谓之虚教。未可以密,谓之峻刑。虚教伤化,峻刑害民,君子弗由也。设必违之教,不量民力之未能,是招民于恶也,故谓之伤化。设必犯之法,不度民情之不堪,是陷民于罪也,故谓之害民。莫不兴行,则一毫之善可得而劝也,然后教备。莫不避罪,则纤介之恶可得而禁也,然后刑密。”[2](P.70)

荀悦认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不应该操之过急,也要循序渐进地推行。在刑法制定之初要简略,还要考虑到人民易于接受并遵行,等到大家都去服从之后,再将其修改完备、严密。如果不考虑民情的承受程度,而制定一些本来就难以施行的刑法,那么人民肯定会触犯,就等于把人民推向犯罪的深渊,这是害人民之举,也就是“害民”之法了。这样的法只能称得上是严刑酷法。此外,教与刑的先后问题上,荀悦认为要根据不同的“时宜”进行不同的组合。荀悦在立法问题上既考虑人民的接受程度,又能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推行制度,既体现出荀悦在立法上的步骤性和策略性,又体现出荀悦思想中“以民为本”的儒家思想。

对于一些固有的制度,如君主继承制、分封制与井田制、州牧与刺史制、赦宥制、复仇制、肉刑、尚主之制、以及封建制与郡县制等等,荀悦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

(二)在执法上,实事求是,确保法律作用

对于法律和制度的颁布与确立只是第一步,能够按照法律和制度的要求去执行才是最重要的。荀悦认为:“赏罚,政之柄也。明赏必罚,审信慎令,赏以劝善,罚以惩恶。人主不妄赏,非徒爱其才也,赏妄行则善不劝矣。不妄罚,非徒慎其刑也,罚妄行则恶不惩矣。赏不劝谓之止善,罚不惩谓之纵恶。在上者能不止下为善,不纵下为恶,则治国矣。是谓统法。”[2](P.21)

在荀悦看来,赏罚体现政治的权力运用,必须赏罚分明,审慎对待,既不乱赏也不乱罚。赏的作用在于劝善,乱赏,不仅起不到劝善的作用,反而还会使善者停止行善;罚的作用是为了惩治犯罪,如果乱罚,法律的刑法就达不到惩治犯罪的效果。此外荀悦在《汉纪》所说的“赏罚者,国家之利器也。所以惩恶劝善,不以喜加赏,不以怒增刑。”[4]也是同样意思。

荀悦还认为在断狱判案的时候,更应该审慎对待,无罪则免,有罪则罚,冤屈则洗雪,奸凶则惩处,这样的话,人情才会得以剖白:“惟慎庶狱,以昭人情。天地之大德曰生,万物之大极曰死。死者不可以生,刑者不可以复。故先王之刑也,官师以成之,棘槐以断之,情讯以宽之,朝、市以共之,矜哀以恤之,刑斯断,乐不举,刑哉刑哉,其慎矣夫。”[2](P.30)荀悦用“死者不可以生,刑者不可以复”来说明审慎断狱决案的重要性。进而用《周礼》中判决案件的流程表明对于每个案件判决的慎重程度。也正如他在《申鉴》中说的“善恶要于功罪,毁誉效于准验”的那样,“要于功罪”进行“准验”。若“赏罚失实”,则会产生“以恶反之,人焉饰哉”的后果。

既然“死者不可以生,刑者不可以复”,对于肉刑那就更加要审慎,荀悦指出:“肉刑,古也。或曰:‘复之乎?’曰:‘古者人民盛焉,今也至寡。整众以威,抚寡以宽,道也。复刑非务,必也生刑而极死者复之可也。自古肉刑之除也,斩右趾者死也。惟复肉刑,是谓生死而息民。’”[2](P.68)

汉人对肉刑议论纷纷,仲长统则认为应该恢复肉刑,原因在于对于一些犯罪行为,杀之则量刑过重,拘髡则惩罚过轻,应该有一种“中刑”如“肉刑”般恰当的方式来惩罚罪犯。汉景帝时期先后三次减轻笞刑,然而此后,中罪既不当死处之以鞭笞,又以罚轻而不足惩戒,也就有了所谓的“死者既重,而生刑又轻,民易犯之。”现象的产生。正如《汉纪》中所说的“孙卿之言既然,今之除肉刑者,本欲以全人也。今去髠钳一等,转而入於大辟。以死罔民,失其本意矣。故死者甚众,刑重之所致也。”[4](P.425)因此中罪往往加罪而处死,虽然有轻刑之名,但实际上却是重刑。这也就是仲长统提倡恢复肉刑的原因所在。荀悦此议实则是不忍复肉刑以残害人民,所以要仅改死刑者可复斩右趾。由于“刑者不可以复”,荀悦提倡判案一定要审慎。

(三)在守法方面,君臣一致,上下同心遵守

根据人民的承受程度、社会现状,确定了合理的法律和制度,在执法上又能审慎裁决,剩下的就是守法了。对于守法,荀悦指出:“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不善禁者,先禁人而后身。善禁之至于不禁,令亦如之。若乃肆情于身而绳欲于众,行诈于官而矜实于民,求己之所有余,夺下之所不足,舍己之所易,责人之所难,怨之本也。谓理之源斯绝矣。”[2](P.42)虽然君主或者大臣是法律的制定者,但是君主和大臣一样同样也要遵守法律,受法律和制度的约束,应该在遵守法律面前给普通老百姓树立一个榜样,正是儒家所说的“子帅以正,孰敢不正”的理念。荀悦还指出“遵礼谓之劬,守法谓之固,此荒国之风也。”[2](P.27)荀悦从相反的角度告诉我们:如果君子臣民都以遵礼者为劳苦,以守法者为執滞,不屑于去遵守礼法的话,就会遭遇荒国之风的。

荀悦作为荀子的后代,在儒法兼综上,实实在在地继承了先祖的衣钵,发扬了荀学精神。面对日薄西山的东汉帝国,他没有像其他人一样隐遁避世,而是在讲究儒家仁义道德的同时,不忘记用法家思想从立法、执法和守法等方面去探求国家改革和发展的出路。他的这些思想对于丰富儒家治国理政策略,完善法家思想有着积极的意义。

三、结语

荀悦生活在社会动乱的东汉末年,他以一介学者的身份,关心民生疾苦,并积极探索国家治理、改革和发展的方法和途径,表现出来积极的探索精神。遗憾的是,东汉王朝已经日薄西山,虽然有这么多良策,但是已无力挽回已经倾塌的帝国大厦。然而荀悦的法家思想却不会随因为东汉王朝的倒塌而销声匿迹。荀悦的法家思想,纵使对当时的社会现状已经起不到力挽狂澜的作用,但是对后世的统治者甚至是当代中国,在法制建设、以法治国等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借鉴意义。

[1]范晔. 后汉书[M]. 北京:中华书局,2012:2058.

[2]荀悦. 申鉴注校补[M]. 黄省曾, 注, 孙启治, 补校. 北京:中华书局,2012:203.

[3]梁启雄. 荀子简释[M]. 北京:中华书局,1983:100.

[4]张烈. 两汉纪[M]. 北京:中华书局,2002:371.

[5]张建会. 荀子对荀悦治世思想的影响[J]. 商洛学院学报,2015,(3):52—57.

Analysis of the Xun Yue’s Legalism

ZHANG Jian-hui

(School of Language and Culture Communication, Shangluo University, Shangluo 726000, China)

Xun Yue as a representative of the late Eastern Han Dynasty social critical thoughts in the face of the Eastern Han Dynasty, social unrest, and actively explore ways and means of national governance and development. In the reform measures and development method of XunYue these governing principle politics, the legalist thought glory everywhere. Xun Yue's legalist thought is based on the theory of human nature thought in the late Eastern Han Dynasty, social status, combined with deep experience own out, mainly reflected in some specific legal measures. It should be said that, as a typical representative of the Eastern Han Dynasty official orthodox historiography, Xun Yue in the political thought of the legalist thought, can be regarded as a continuation of XunZi method and integrated the mantle ofConfucian thought.

XunYue; Legalist thought; The continuation of Xunzi

2015-04-01

张建会(1986— ),男,山东临沂人,助教,在读博士,主要从事古代历史典籍的整理与研究。

B234.94

A

2095-7408(2015)06-007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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