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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除“毒跑道”温床,给幼儿以健康

时间:2024-08-31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梁 坤



铲除“毒跑道”温床,给幼儿以健康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梁坤

【案件回放】2015年10月,H市在一周内竟有两所幼儿园发生了“毒跑道”事件。涉事幼儿园为市第二幼儿园和实验幼儿园,在这两所园就读的部分孩子出现流鼻血、皮疹、嗓子疼等症状。经查,系幼儿园新铺的塑胶跑道释放有毒物质所致。

问题一:我国对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何规定?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在安全制度中规定:“要注意房屋、场地、家俱、玩具、用具使用的安全,避免触电、砸伤、摔伤、烫(烧)伤等事故的发生。”

H市第二幼儿园和实验幼儿园新铺的塑胶跑道释放出有毒物质,并对幼儿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危害,违反了上述规定。

问题二:建设部门对幼儿园安全工作应履行哪些职责?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工程建设(塑胶跑道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对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幼儿园建筑和设施,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问题三:H市第二幼儿园和实验幼儿园所新铺的塑胶跑道是从蓝月亮体育设施生产有限公司购买的,并有该公司负责施工建设。经检测,该公司生产的塑胶跑道为劣质、有毒产品。请问,谁应对受伤害幼儿买单?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本案中蓝月亮体育设施生产有限公司既是生产者又是销售者,且其提供的塑胶跑道为劣质、有毒产品,因此,该公司应当承担受伤害幼儿的赔偿责任。但若受伤害幼儿的监护人先向幼儿园提出索赔,则幼儿园应先予以赔偿。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幼儿园若能证明自已在塑胶跑道的招投标、建设以及管理等中都依法依规进行,不存在过错,则可以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向蓝月亮体育设施生产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幼儿园若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问题四:幼儿园“毒跑道”事件,给我们哪些警示?

1.加强监督,坚决消除“毒跑道”的危害。在幼儿园塑胶跑道的建设中,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幼儿园。对发现的问题,要严查到底。对于不按标准施工的不法企业、收受回扣的管理人员严惩不贷。有关部门更要溯本清源,加强源头清理,制定规范包括跑道在内的各类体育设施产品标准、施工标准体系等。

2.加强设施“体检”,确保设施都“无毒”。有关部门、幼儿园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幼儿园的塑胶跑道、人工草坪、体育器材等予以健康“体检”与管理,以确保所有的设施都“无毒”,从而给幼儿营造安全、健康的生活与学习环境。

3.加强监管,让家长教师参与决策。要想有效破除监管失位的尴尬现状,最简便有效的方式便是让关乎切身利益的家长参与修建塑胶跑道的决策与监督过程。事关孩子的身心健康,无论是积极性还是公正性,家长绝对超过任何监督力量。至于专业性方面可能出现的缺失,则完全可以寻找专业机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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