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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容”引发精神分裂

时间:2024-04-23

人的一切都应当是美的

15岁的瑶瑶出生在山区一个普通的家庭里。2010年8月,也就是瑶瑶读初中二年级时,母亲为照顾在市郊读书的瑶瑶,特意在距离学校约一站路的一家化妆品店找了一份柜台销售员工作。家里生活虽清贫些,可天真活泼的瑶瑶非常满足。只要每天能看到母亲,有母亲的陪伴,瑶瑶永远都像小燕子似的快乐无忧。

也许是对母亲的依赖心太重,每每放学路过母亲的小店,或双休日时间,瑶瑶经常到化妆品店陪母亲待一会儿,与其说是陪母亲,不如说是瑶瑶喜欢上了那些五颜六色的化妆品,以及女人们分享的美容经验。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时间长了,瑶瑶也喜欢上了化妆与美容。特别是一些前来选购化妆品的阿姨们见到黛玉样苗条又美丽的瑶瑶,夸奖之余,都对瑶瑶唯一不足的一对单眼皮“耿耿于怀”。

说者无心,听者有意。渐渐的,单眼皮成了瑶瑶的一块心病了。恰在此时,常来光顾小店的徐大姐半开玩笑地对瑶瑶母亲说,“你女儿若美容成双眼皮,再时常来小店帮你一把,生意准能更好,效益好了,你的提成也就多了,何乐而不为呢。”徐大姐还告诉她,自己有个朋友姓姚,是专科美容医生,最近退休后在一家美容院帮忙。你若去做双眼皮手术,保证价格便宜。

美容变“丑容”

2011年8月下旬,暑假里的一个双休日,经徐大姐联系,母亲带着瑶瑶来到姚医生所在的新开业不久的美容院。姚医生告诉她,这家美容院虽新开业,可自己做双眼皮手术多年,技术上是没问题的。割双眼皮和抽眼袋手术合并优惠价为6800元,你女儿小不需要抽眼袋,按半价收费也成。想到一些大美容院做此手术都得要一两万元,赵女士爽快答应。

8月30日上午10时许,姚医生为瑶瑶行双眼皮手术,手术持续了近半个小时。结束时,姚医生说手术顺利,一定是成功的,还嘱咐了一些注意事项。然而,让人想不到的是,此后的一个多月里,瑶瑶接连出现眼睛水肿、发炎、眼皮下垂等症状。为遮住这不好看的面容,瑶瑶不敢多出门,不敢与同学对视,不得不时常低头走路。

为此,赵女士几次带着瑶瑶找到姚医生,姚医生检查后告诉她,主要是其皮肤过敏导致感染所致,先后为瑶瑶开具了消肿、消炎药,还免费为瑶瑶做了一周的盐水消肿治疗。未见明显效果后,无奈之下的赵女士只好带着瑶瑶到市中心医院检查治疗,确诊为因手术刀口感染时间过长,即使消肿后,也难保不出现轻微疤痕。经该医院近一个月的治疗,瑶瑶的伤口炎症消失,但如医院所言,轻微疤痕虽小,但仔细看如同小小疤瘌眼一样可见。

鉴于问题严重,赵女士找来徐大姐一起与姚医生说理,要求其承担后续治疗费,赔偿相应的损失。姚医生肯定地回答说:自己做美容手术多年,不存在任何问题,是瑶瑶自己不讲卫生、不注意,导致伤口感染所致,与手术无关。几经交涉,姚医生只同意退还当初的手术费,别的一概不管。

2012年3月中旬,赵女士代女儿一纸诉状将姚医生及其所在美容院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手术医疗费用、护理费、精神损失赔偿金等共计4.3万余元。在双方交换证据时,主审法官提示双方当事人是否要求做医疗鉴定,双方均表示同意。

然而,因美容院未能保留任何手术资料凭证,无法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在此种情形下,尽管姚医生强调自己做双眼皮手术多年,技术无问题,可法院最终审理认为,被告美容院在为原告瑶瑶行割双眼皮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9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眼下伤疤诱发抑郁症,

进而引发精神分裂症

瑶瑶虽得到了相应的损害赔偿,可小小疤瘌眼却永远留在了她的脸上。从此,天真快乐的瑶瑶变得整天郁郁寡欢,无论干啥都心事重重,学习成绩下降不说,更可怕的是她不愿意出门,不愿意见人,不愿意与人交流。渐渐地,瑶瑶患上了抑郁症。

又因母亲无能力为她治病,心理疏导不及时、不到位,瑶瑶的抑郁症越发严重。时而沉默无语,时而暴躁不止。见女儿瑶瑶行为举止越发不正常,2014年春节过后,母亲带着瑶瑶到一家精神病院就诊,很快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被认定为五级精神残疾。

赵女士再次找到美容院和姚医生,要求他们对精神分裂症疾病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被拒绝后,赵女士代瑶瑶再次起诉至法院,认为瑶瑶所患精神分裂症与医方医疗过错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请求判令该美容院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43万余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原告诉称,虽然被告因过错已经对原告进行了相应的损害赔偿,但该赔偿是对原手术遗患进行的,并不包含原告因医方过错诱发的精神分裂症疾病的赔偿。原告再次诱发的精神分裂,是被告先前医疗过错导致原告留下眼皮下垂症状,及手术留下疤痕所致。没有先前的医疗过错及后患,就不会有后来诱发的精神分裂症。因此,被告应对此后所患疾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则辩称,依据病理学知识,双眼皮手术所存在的过错与精神分裂症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两者之间是无必然关系的偶然巧合,不具有内在本质的必然联系,原损害的过错与后续发生的精神分裂症之间不具有高度的危险关联性,因此,对于后续损害的精神分裂症,让被告承担责任既无事实根据亦无法律依据,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恳请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庭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手术后所留疤痕之过错已经赔偿完毕,且双方在原告手术治疗后,未产生新的医患关系,原告再次诉请系一般侵权纠纷,原告应对其所患精神分裂症与被告先前手术过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隧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司法鉴定为证,

医方承担诱因损害责任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瑶瑶与母亲当然不能接受。2014年10月8日,在收到判决的七天之后,赵女士代瑶瑶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再审期间,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省某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是:瑶瑶因术后遗留疤痕以及因此形成的心理、精神影响是其罹患精神分裂症的诱发因素之一,两者系间接因果关系。其诱因参与度约为25%。

据此,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据鉴定意见,原告因术后遗留疤痕以及因此形成的心理、精神作用与精神分裂症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当对原告所患精神分裂症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原告遭受损害时系未成年人,其患精神分裂症持续至今未愈,损害后果较为严重,因此,对原告精神分裂症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被告应当按2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范围,除依法应当认定的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外,还应当以原告残疾人证所确定的精神残疾等级计算相应的残疾赔偿金。判决被告美容院赔偿原告瑶瑶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损失7.2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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