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王庆宇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是公众对民事诉讼制度建构及其运行的理想和期待之集中体现[1],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基础理论问题,对在线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讨论也具有同等理论地位。在线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是在线民事诉讼制度构建和程序运行中所追求的价值。法的价值至少有以下三重含义,其一是法本身的价值;其二是法能够促进哪些价值;其三是法所能促进的不同价值存在冲突时如何处理。[2]要讨论法的价值问题,就要明确主要从哪些方面展开,本文所讨论的价值目标问题更加倾向于法所能促进的价值以及这些价值产生冲突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在线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依赖于在线民事诉讼行为的实施,不同民事诉讼主体实施在线民事诉讼行为时的价值目标倾向不尽相同,在线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实现是以不同民事诉讼主体在线民事诉讼行为的价值目标的平衡为基础的。因此,从在线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类型出发,关注不同民事诉讼主体实施在线民事诉讼行为时具体的价值目标倾向,并找到实现不同价值目标倾向平衡的路径,方能最终实现在线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
公正和效率被认为是民事诉讼的两项基本价值目标[3],[4]35-41,但公正和效率都是较为宏观的概念,如果需要对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进行具体讨论,还需要在类型上加以细化。在线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与线下民事诉讼相比在类型上是别无二致的,因此公正和效率也是其价值目标的基本类型。对民事诉讼价值的追求是人们对民事诉讼所能够呈现的一种理想状态的期待,寄托着人们对一种理想民事诉讼形态的期望。[5]对在线民事诉讼价值的追求则是对理想的在线民事诉讼的期待,这种期待的实现需要对各类具体价值目标加以平衡,这就需要对公正和效率这两类基本价值目标进行更细致地分类。公正这一基本价值目标可以区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层面,效率这一基本价值目标则包含迅速解决纠纷、降低诉讼成本、便捷等层面。
1.实体公正
实现实体公正是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任务和目标[1],往往是对诉讼结果的最终追求。这一价值目标要求裁判结果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充分保障,这需要法院能够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查明案件事实是法院通过裁判保护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基础,只有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正确的认定,才能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进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最终实现实体公正。在线民事诉讼与线下民事诉讼均应当将实体公正作为基本价值目标。如果在线民事诉讼的方式难以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并实现实体公正,当事人将不会同意适用这一民事诉讼方式,其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也会因此而丧失。
2.程序公正
民事诉讼对当事人主体地位的尊重和程序权利的保障以及法院居中裁判等方面的要求都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体现。对当事人主体地位的尊重和程序权利的保障体现在对其处分权的尊重、意见的听取以及辩论权的保障等诸多方面。当事人是与诉讼结果直接利害相关的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其权利,同时法院应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进行辩论的权利等各项程序权利。法院居中裁判要求其在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并充分保障其各项程序权利的基础上依法审查和判断证据,最后作出不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裁判。只有在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进行充分保障的基础上由法院居中进行裁判才能够实现程序公正这一价值目标。对程序公正的保障为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奠定了重要基础,在线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和程序的运行同样应当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在制度设计层面,在线民事诉讼制度应当设置合理的程序保障规范,在程序运行层面,在线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应当符合民事诉讼对程序公正保障的基本要求。
1.迅速解决纠纷
迅速解决纠纷要求民事诉讼程序得以快速推进,尽可能缩短诉讼周期[1],这可以使民事权利及时获得救济、尽快令权利达到稳定状态,这些同样是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的重要期待。对当事人而言,诉讼所带来的负担既有经济负担,也有心理负担,诉讼周期越长,这些负担往往也就越重。[6]18诉讼周期越长,当事人的权利获得救济的时间也就越晚,当事人需要长时间为纠纷解决而奔波,这种权利长期得不到救济或权利不稳定状态将导致其不仅需要付出更多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成本,还要长期承受着诉讼带来的心理压力。在线民事诉讼对物理距离限制的突破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进而在整体上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7],[8],相比较而言,在线民事诉讼的方式可能更有利于实现当事人对迅速解决纠纷的期待。
2.降低诉讼成本
民事诉讼追求纠纷解决的经济性就要求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开展诉讼活动所需要的投入。[1]诉讼成本是指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等成本的总和。[4]38在线民事诉讼的方式破除了物理距离的障碍,减少了参与诉讼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日常生活的影响[9],[10],更为甚者在民事异步审理中还突破了时间的障碍,使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利用空闲时间在线实施民事诉讼行为,这都将大大减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奔波劳碌,免去了参加诉讼的在途时间和费用等成本。从这个角度上看,在线实施民事诉讼行为的方式更有利于降低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等诉讼成本。
3.便捷
便捷这一价值目标期待能够保障民众以更加方便、快捷的方式利用和参与民事诉讼程序,这符合使民众更容易接近司法、接近正义的要求,在线民事诉讼的方式更加充分契合了这一价值目标。[1]这一价值目标旨在让民众将纠纷诉诸司法更为便利、更加快速,在线民事诉讼使得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足不出户实施民事诉讼行为成为可能,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了极大便利[7],[11],与此同时在线实施民事诉讼行为的方式也为法院开展司法工作提供了诸多便利[12],例如法院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在线方式进行送达以解决线下送达可能存在的诸多困难。
此外,在线民事诉讼的便捷性特点还契合了司法便民理念的要求。司法便民的实质是法院通过整合内部资源承担部分原本由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承担的诉讼成本[13],进而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民事诉讼行为提供便利。在线民事诉讼的方式正是借助在线诉讼平台的建设和应用将该发展成果所带来的便利和快捷等红利提供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使得他们能够更加方便、快速地参与诉讼程序、获得司法救济和保护。
对于法院而言,其在线民事诉讼行为的实施必须以保障司法公正为前提,这是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的根基。[4]36保障公正裁判既要求法院在线实施民事诉讼行为时能够保障程序的公正性,还要求保障实体公正的最终实现,这就要求法院能够通过在线实施民事诉讼行为的方式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并在诉讼过程中保障程序的正当性,最终作出符合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裁判。
当然,法院同样需要考虑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出于案件数量较多、法院工作压力较大等方面的考虑,法院同样希望借助网络信息技术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其工作压力[14]49,网络信息技术的优势不仅可以惠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还可以为法院的司法工作提供便利。从司法资源分配的角度考虑,由于有限的司法资源需要被分配给所有案件,如果大量案件的审理都需要占用很多时间、金钱、人力、物力等成本,则可能会导致投入到其他案件上的司法资源减少。为了使司法资源的分配与案件复杂程度相称,对于标的额较小、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应当尽可能节约司法资源,将更多的司法资源投入到标的额较大、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中去,使得司法资源的投入与案件本身的特点相协调。
在线民事诉讼作为智慧法院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核心目标是在不损害司法公正这一价值目标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效率。这就意味着法院实施在线民事诉讼行为时虽然将提高效率作为重要的价值目标,但这种对效率的追求不能突破公正的底线。对于法院而言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其司法活动最核心的价值追求[15],如果枉顾公正将使司法的权威性受损,公信力大打折扣,进而不利于法院发挥纠纷解决的功能和社会治理的职能,只有在公正这一价值目标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追求效率[4]41,[16],也只有在此时,对效率的追求才是有意义的。法院应用网络信息技术时应当期待借助其优势获得更多的正义和善,而非单纯依赖[17],如果仅仅寄希望于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的优势减少时间、人力、物力等成本的投入而妨碍了公正的实现,那么以这种代价换来的效率有不如无。
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最大的期待在于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对原告而言,其诉讼请求得到支持或至少得到部分支持,而参与民事诉讼的成本并不会超过有利诉讼结果所带来的利益时,才会有更大的动力参与民事诉讼。对于被告而言,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仅仅部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等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往往是被告最大的期待,同时,被告也同样期待在诉讼中能够减少时间、金钱、人力、物力等成本的投入。需要说明的是,即便存在被告推进诉讼进程积极性不高的情形,也并不意味着其所投入的诉讼成本必然增加。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最终期待是获得于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即便在这种期待难以实现时,也要将自己的基本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得到保障作为最低限度的期望,同时希望能够尽可能降低诉讼成本。
从民事诉讼方式选择的角度看,如果当事人意识到在线民事诉讼的方式将不利于其所期待的诉讼结果的实现,然而线下民事诉讼的方式将能使其期待的诉讼结果实现的可能性大大增加,那么当事人完全可以在权衡利弊后选择以线下的方式参与民事诉讼并实施相应民事诉讼行为。既然当事人选择在线民事诉讼的方式,其必然已经在线下民事诉讼和在线民事诉讼之间进行了充分衡量,只有在当事人看来在线民事诉讼的诉讼结果或对其权利保障的程度与线下民事诉讼相比具有相当性时,当事人才愿意选择在线民事诉讼的方式,即当事人选择在线民事诉讼的方式往往是在对诉讼结果和权利保障的程度进行衡量的基础上选择的一种效率更高、更为便捷的方式,其期待该民事诉讼方式能够获得更高的效率,尽可能降低时间、金钱等成本。
当事人选择在线民事诉讼的方式并在线实施民事诉讼行为时对效率价值往往是十分看重的。尤其是对于具有案情较为简单、标的额较小等特点的案件,当事人自然更希望降低因该类案件而付出的时间、金钱、人力、物力等成本,否则,即便当事人期待的诉讼结果能够实现,也会由于为此付出的代价过大而使得这种诉讼结果对当事人的意义大打折扣。[18]164当事人选择在线实施民事诉讼行为可以节约人力、物力、金钱、时间等成本[14]44-45,这恰好满足了其对诉讼效率方面价值的追求。
除法院和当事人之外,还需要思考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在线民事诉讼行为的价值目标倾向。由于诉讼代理人的核心功能在于代表或帮助当事人实施民事诉讼行为,其价值目标倾向往往与当事人相一致。在我国当前的民事诉讼规范中专家辅助人往往是由当事人聘请的协助其解决专业问题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其意见在证据种类上被归为当事人陈述,其价值目标倾向也更多与聘请其就专业问题提供意见的当事人相一致。故而,讨论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在线民事诉讼行为的价值目标倾向时,应当更多关注的是证人和鉴定人。
如果证人与当事人没有很是亲近的关系,民事诉讼的结果一般并不会直接影响到证人的利益,出庭作证还可能会令证人产生人际关系等方面的顾虑,尤其是需要证人提供对与其相熟甚至关系较为亲近的当事人不利的证言时,这种顾虑则更为突出。此外,线下出庭作证的方式还需要花费一定的金钱和时间,出于上述诸多顾虑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可能并不高。在金钱成本方面,最终尚可以由相关民事诉讼主体承担或补贴,但线下出庭作证所带来的对日常生活的冲击却是不容易弥补的。
证人通过在线的方式出庭作证至少可以减少对其日常生活所造成的冲击,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证人的后顾之忧。[19]线下出庭作证所带来的对日常生活的冲击和作证的非便捷性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通过在线作证的方式得以解决,与线下出庭作证的方式相比在线作证至少减少了时间、金钱、人力、物力等成本的支出,满足了证人对作证活动低成本、便捷性的期待。虽然证人不论通过何种方式作证都难以彻底消除对人际关系的影响,但在线作证的方式避免了证人与当事人直接线下接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对人际关系破坏的激烈程度,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更好地保护了证人。[14]51
与证人相比,鉴定人出庭时一般不存在人际关系遭到破坏的顾虑,且其接受鉴定委托就意味着将要承担出庭就相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以及接受质证和询问的职责,但在线出庭的方式满足了其对便捷性等价值目标的追求。
在线民事诉讼中不同民事诉讼主体会因为案件的具体情形或他们在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而呈现出不同的价值目标倾向,而这种价值目标倾向的差异正是通过实施在线民事诉讼行为来体现的。要实现在线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则要在当前的制度框架内协调不同民事诉讼主体实施在线民事诉讼行为时的价值目标倾向,进而促进在线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实现。要协调不同的价值目标倾向,应当以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为引导,并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最基本的规范要求,同时也对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和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20]协调不同民事诉讼主体实施在线民事诉讼行为的价值目标倾向需要在遵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价值目标的同时考虑到在线民事诉讼的特点。具体而言,需要从发挥网络信息技术的优势、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坚守司法公正的底线三个层面展开。
为了使公众都能够有平等利用司法资源和获得司法保护的机会,法院需要考虑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司法资源作为公共资源应当使需要司法保护的人都能够获得,如果存在诉讼效率过低、诉讼成本过高、诉讼周期过长等问题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还可能会因司法资源有限而导致对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益保护的不足。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恰好为大幅度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使参与诉讼更为便捷等提供可能,这正是网络信息技术应用于司法领域的最大优势所在,充分发挥网络信息技术的优势,是实现在线民事诉讼效率价值的重要路径。
在线民事诉讼方式被重视和推广的一个重要的理由就在于这种诉讼方式能够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发挥线下民事诉讼方式所难以比拟的优势。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是在线民事诉讼最突出的价值体现[11],要保障这一价值目标的实现,就要考虑到不同民事诉讼主体对效率价值的追求。
对于法院而言,提高诉讼效率主要体现在降低其工作负担、缩短诉讼周期、减少法院审理案件时各类司法资源的投入等方面。若法院能够通过在线民事诉讼的方式在更短的时间内以更少的司法资源投入解决更多的民事纠纷,则是在法院层面通过在线民事诉讼行为的实施实现了提高诉讼效率的价值目标。对于当事人而言,以迅速而经济的方式完成民事诉讼同样是其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若在线实施民事诉讼行为的方式使当事人付出的人力、物力、时间、金钱等成本能够大大降低,那么其所追求的效率价值目标也就得以实现了。对于证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而言,借助网络信息技术实施在线民事诉讼行为将能够使参与诉讼的便捷性大大增加。要更大限度地实现在线民事诉讼的效率价值,就应当允许民事诉讼主体在符合条件时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的优势来实施相应的民事诉讼行为,以实现对提高效率的追求。
当事人对在线民事诉讼方式及其诉讼结果接受和信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程序选择权获得了充分保障。让纠纷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和自身的利益需求,经过理性思考决定是否选择适用在线民事诉讼这一纠纷解决方式,既是司法规律的要求,也是对在线民事诉讼合法性以及公众对在线民事诉讼信服度、接受度的保障。[21]如果当事人自愿选择在线实施民事诉讼行为并完成民事诉讼程序,那么,其对该民事诉讼方式产生的诉讼结果的接受程度也就大大提高了。当事人作为纠纷解决结果的直接利益相关人,其必然能够在审慎思考后就采用何种程序和方式解决纠纷作出妥当选择,如果当事人自愿选择在线民事诉讼的方式,那么这种选择必定是符合其价值目标的,也就减少了其因对民事诉讼方式的不满或质疑而带来的不愿接受裁判结果的可能性。
当然,实现在线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不能仅仅关注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保障,在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同时,还应当允许法院通过司法裁量或诉讼指挥为其提供必要的补充。为了充分实现在线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需要法院依职权对民事诉讼方式或民事诉讼行为实施的方式进行调整。例如对是否存在需要将在线民事诉讼程序转换为线下进行或将相应诉讼环节转换为线下进行的情形可能需要法院依职权进行审查,同时,在线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也需要法院行使诉讼指挥权来促进和保障。在司法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存在多种价值的冲突,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一个能够尽可能满足社会各方面需求的司法制度。[22]727当事人是否选择适用在线民事诉讼的方式是其作为纠纷主体对自身的价值目标和需求理性思考的结果,由于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价值目标倾向上具有一定的差异性,还需要由法院通过司法裁量和诉讼指挥使在线民事诉诉讼中各类价值目标得以平衡。
不同民事诉讼主体实施在线民事诉讼行为时存在不同的价值目标倾向,这些价值目标倾向的协调应当以实现司法公正为前提,即必须在平衡不同价值目标倾向时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既要保障程序公正也要保障实体公正。在保障程序公正方面,要求不能够因片面追求效率而削减或忽视对程序权利的保障和正当程序的要求。在保障实体公正方面,要求能够借助程序的运行,使法院得以正确审查和判断证据,并在此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借助网络信息技术,在线民事诉讼在便捷性、经济性等方面呈现出巨大的优势,能够大大提高诉讼效率,但对迅速、经济性等价值的期待都不能妨碍对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追求。[1]虽然在线民事诉讼在效率方面往往能够呈现出显著的优势,提高诉讼效率也是民事诉讼主体实施在线民事诉讼行为的重要价值目标,但不能因为对效率的追求而忽视公正。[8]在线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实现以及不同民事诉讼主体在线民事诉讼行为价值目标的平衡还必须回归到公正上来,这是不同价值目标倾向协调的最根本指向和要求,是判断在线民事诉讼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在线民事诉讼本身是否具有正当性的重要标准和底线要求。法院司法活动的职能是通过生产公正而解决纠纷[23],这是法院获得权威性和公信力的根本保障,不同民事诉讼主体实施在线民事诉讼行为的价值目标协调和平衡必须守住公正的底线,否则在线民事诉讼所具有的效率优势也将化为镜花水月。
从宏观视角来看,对效率的关注不仅应当重视数量层面还应当重视质量层面,单纯简单、迅速的民事诉讼程序并不足以被称之为有效率的程序,只有平衡了公正和效率价值的民事诉讼程序才是真正有效率的。[24]263仅仅追求短时间内投入更少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成本来完成更多民事案件的审理并不必然意味着司法效率的提高。如果这些案件审理质量不佳、缺乏公正性,就意味着由于司法程序的运行欠缺妥当性而生产了存在瑕疵甚至不合格的产品,对存在瑕疵或不合格的产品进行修补或重新生产同样需要付出大量的成本,倘若如此先前所获得的效率也将因此而失去其本该具有的意义。
在线民事诉讼以及在线民事诉讼行为的价值目标是一个重要基础理论问题。在线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类型具有多元性,不同民事诉讼主体实施在线民事诉讼行为时对公正、效率以及更为具体的价值目标的追求也存在一定差别。不同价值目标倾向的妥当协调和平衡需要在保障司法公正这一根本价值目标的前提下使各类价值都能够得到更大限度地实现,唯有如此方能使在线民事诉讼更加符合民众的价值期待,为在线民事诉讼的正当性提供更充分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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