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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长效机制的构建

时间:2024-08-31

宋晓明

(广东警官学院,广东 广州 510230)

重大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长效机制的构建

宋晓明

(广东警官学院,广东 广州 510230)

重大突发事件会给民众带来严重的心理创伤,并有可能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心理危机干预成为与生命救援和物资援助并列的重要方式。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具有复杂、分类与分阶段开展、持续跟进等特点,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程,必须构建长效机制。构建该机制需坚持协同性、科学性、普遍性、预防——控制——治疗等原则,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前的危机心理预防机制、突发事件中的心理应急干预机制和突发事件后的持续心理救助机制,发挥政府的主导责任是关键。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心理危机干预;长效机制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类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都有可能引发群体危机,给广大民众带来严重的心理创伤,如果群体心理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有可能引发大规模上访和群体事件,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心理危机干预不仅成为与生命救援和物资援助并列的重要方式,而且是一个国家是否充满人文关怀精神的标志。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体心理危机的特点决定了心理危机干预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程,必须构建长效机制,直到心理功能完全恢复。早在2008年,中科院心理研究所所长张侃教授强调,当前我国应尽快建立起心理危机干预长效机制,以保证工作持续有效开展。2008年,中国心理学会发布的《汶川大地震心理援助20年行动纲要》指出,灾后心理援助“应至少进行到灾后20年”。长期以来,我国群体危机后由于缺乏心理危机干预长效机制,导致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一直存在无计划、无组织、无持续和效益低的问题,受到不少质疑。而从国外的成功经验看,心理危机干预持续高效开展的关键在于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本文重点探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如何构建心理危机干预长效机制。

一、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构建心理危机干预长效机制的必要性

心理健康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2016年,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总书记提出要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要求。《“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要求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而构建重大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长效机制是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和必要环节。

(一)重大突发事件后大量创伤后应急障碍的治疗需要构建心理危机干预长效机制

人们逐渐认识到,突发事件,特别是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会给人们带来复杂而深刻的心理影响。灾难后,许多人的危机反应在3个月内得到缓解并消失,但相当一部分人依然有症状。有的人最初并无症状,数月后才出现延迟性创伤反应。世界卫生组织的调查数据显示[1]:灾难后一年内,可能出现严重心理疾病的人达20%,需要对他们开展长期的心理干预。世界卫生组织认定心理创伤的潜伏期是6个月。创伤后应激障碍(简称PDST)是因受到威胁性与灾难性心理创伤,引发延迟出现,并长期存在的精神障碍。创伤后数日至数月后才发病,病期1个月以上。其主要症状是警觉性过高、病理性重现 (闪回)、回避。它是人们经历灾难后的常见心理应激障碍。有学者事隔23年后,对唐山大地震 (1976年7月27日)1813位幸存者进行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创伤后应激障碍患病率达22.17% 。[2]张北地震 (1998年)灾区在地震9个月后的创伤后应激障碍发病率高于地震后3个月时的水平。有学者对经历2005年湖南某矿难的矿工 (112名)调查发现,矿难后2个月和10个月,分别有50%和30.6%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3];汶川地震后一个月内,患创伤后应激障碍的比例为45.9%[4];震后六个月都江堰地区中学生中该比例为15.9%[5];震后18个月都江堰地区中学生中该比例为12.7%[6]。此外,还有相当比例的患者同时患有焦虑、抑郁症状和睡眠障碍等。日本阪神地震 (1995年)后3-5年,寻求心理咨询帮助的中小学生数量是最多的。从突发事件所造成心理伤害的持续性和深远性可以看出,长期的心理危机干预是必不可少的。为此,2012年,国家减灾委《关于加强自然灾害社会心理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要进一步探索心理援助的常态化工作模式,确保心理援助工作的可持续性发展。”

(二)重大突发事件后心理危机演变的阶段性特点要求构建心理危机干预的长效机制。

研究认为,突发事件特别是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个体和社会心理应激反应分为三个阶段,心理危机干预相应地要分阶段开展,各阶段的工作重点也不同。一是应激阶段,事件后一周的急性期内,心理支持的重点是救人性命、保障安全;二是冲击阶段,事件后一周至三个月左右,重点是救灾、情绪疏导和哀伤辅导;三是复原阶段,事件后三个月至数年,许多心理障碍将会在事件发生三个月后逐渐显现和增加,有的慢性心理创伤状态甚至持续20年直至终身。在中秋、春节、清明、周年祭日等特别的日子,会增加自杀风险,因此成为防范自杀的重点。2009年4月20日四川大地震发生后快1年的时间,北川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冯翔在家中自缢身亡,在他之前,北川已发生两起干部自杀事件,他们都是发生在震后心理危机干预“退热”后 (震后3个月,心理干预志愿者们便集中撤离)。一般认为,灾难危机后3-5年是心理疾病的高发期。心理危机阶段性特点说明受助者需要持续的追踪服务,因而心理危机干预不是短跑而是马拉松,必须构建心理援助的长效机制,直到心理功能完全恢复。有学者发出警示:“不能保证对灾民进行持续援助的心理援助者和团体不可以直接和灾民接触”。2017年1月,由国家卫计委、中宣部等22个部委联合印发的、我国第一个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宏观指导性文件《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在事件善后和恢复重建过程中,对高危人群持续开展心理援助服务。

(三)摆脱我国重大突发事件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面临的困境亟需构建心理危机干预的长效机制

近年来,虽然我国重大突发事件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比如,在2000年后国家在精神心理卫生方面陆续出台了一些包含心理危机干预内容的政策法规和工作规划、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开展了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等,但我们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其一,在法制建设方面,虽然不少条文中都涉及了要开展应急心理危机干预,但规定不详细,可操作性不强,突发事件发生后难以高效指导具体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如前面提到的《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也是比较笼统地提出“重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工作”;其二,在组织管理方面,虽然我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颁布)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包含心理援助内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心理援助工作,但实际上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依然缺乏统一的组织和有序的协调,各级财政预算里没有心理救助或心理重建专项基金,没有政府性质的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因而难以处理大规模的心理危机;其三,在专业队伍建设方面,目前,重大突发事件后还无法快速组建一支数量和素质兼具的的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常常是在事件发生后,通过临时行政命令组建,或民间的自发行为,暴露出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缺乏心理危机干预常态化工作机制、心理危机干预志愿者制度、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者素质标准;其四,在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方面,因经验缺乏,以及应对机制不健全等原因,重大突发事件后心理危机干预存在着无组织、无计划、无协调、随意、无标准、非科学的状态。一位地震灾区的灾民在一天内居然接受了5位“咨询师”五种流派的“心理干预”,在一个月时间里重复填写了16次心理问卷。这种频繁、强迫的干预不但无法取得理想的效果,反而会对受助者造成“二次创伤”。突发事件后短期热火朝天的像一场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嘉年华”,短暂的热情之后忽然抛弃干预对象,像什么都没发生过一样,这无异于把“伤口”揭开后不“包扎”,让它长期暴露于外。而之后灾区的高自杀率正说明心理危机干预长效机制的缺乏所导致的恶劣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造成灾区一度出现“防火、防盗、防心理;拒访、拒拍、拒干预”这种对心理学工作者产生抵触的尴尬局面。因此,汶川地震后,富有灾难救援经验的日本心理专家富永喜一再提醒:“不能保证对灾民进行持续援助的心理救援者和团体,不可以直接和灾民接触”;其五,在保障方面,一直以来,长期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无法得到经费、物资保障,致使工作难以长期坚持;其六,在宣传教育方面,科学、系统、长期的灾难与心理健康、心理救助知识的全民宣传教育严重缺失,极大影响了民众对突发事件的心理承受力和危机应对能力。而要解决存在的这些问题,需要构建一个由政府主导、保障有力、运行有序和实施有效的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长效机制。

(四)构建心理危机干预长效机制是国外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成功经验

当“应急管理中的心理危机干预”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组织和相关学者的重视时,针对这一问题的研究随即全面啊展开。研究认为,应急心理危机干预过程应分为四个阶段进行:突发事件的早期心理危机干预、突发事件发生后且心理问题逐渐凸显阶段的心理危机干预、突发事件向正常生活过渡阶段的心理危机干预、突发事件后的长期心理重建。对于孤儿和因灾致残的儿童,他们的心理重建需要更长时间。世界卫生组织(WHO)为各国的灾难心理援助提出了指导意见,包括:经历严重的灾害后,应向受灾群众提供中长期的社区初级精神卫生服务。短期的紧急援助如果能够持续将会获得更加显著的效果。建议各国加强对长期心理援助的投人。美国是应急管理体制比较完备的国家,其中,应急管理中的心理危机干预与心理救援问题也受到重视,逐步建立了美国重大危机的国家心理卫生服务系统。比如,根据灾难发生时人们心理危机反应的不同阶段,美国灾难心理卫生服务划分为急性期、灾后冲击早期和恢复期三个时期,并有着不同的服务重点。作为自然灾害多发国家,长期的心理危机干预得到日本政府的重视。日本把灾后的心理救助分为灾后早期应对或救生期 (灾后2-3天内)、灾后初期应对或亚救生期 (灾后2-3天之后的几个月)、灾后心理重建期三个阶段。在第二阶段,还要求设置心理危机干预救助站。阪神地震后,实施了长达10年的重建工程—— “不死鸟计划”,心理救援亦纳入该计划。同时,日本政府建立心灵创伤治疗中心,设立心灵创伤研究所。并在灾区中小学物色“教育复兴负责教员”及“学校个人生活指导员”,对学生实施心理援助。后来,日本把这个经验扩展到应对其他的灾难或事故上。

二、重大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的特点及其长效机制构建的原则

(一)重大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的特点

虽然重大突发事件后心理危机干预与一般的心理危机干预有很多相同相似的地方,比如都具有迅速及时的特点,但是,两者还有许多不同点。相比较而言,重大突发事件后心理危机干预的特点主要有:

1.复杂性

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复杂性首先源于心理危机本身的复杂性。因为个体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其表现出的心理应激反应也不同,在处理上应该细腻地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心理危机干预方法,这无疑会增加心理危机干预的复杂性。其次,一般来说,重大突发事件,如地震、灾难等,受到的影响面广人多,出现心理危机的人不少。从某种程度上讲,每一个见证到灾难的人都是受难者 (Hartsough&Myers,1985)。即使一个人是透过二手消息或经由一些大众传播媒体得到的消息,也会受到影响。而救灾初期,工作千头万绪,难以做到对每个灾民做出及时准确的心理评估,从而给重大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造成很大的困难。加上受生活保障、就业保障、社会保障等诸多个体生存发展境遇因素的影响,很多心理问题源于重大突发事件造成的生活问题和实际问题,心理危机干预孤零零地进行往往事倍功半,心理危机干预需要与解决实际问题、思想工作、医疗救助、日常生活相结合,使得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变得十分复杂。再次,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参与处理事件或救灾的军人、警察、自愿者往往出现替代性心理创伤,他们也是需要接受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这也增加了心理危机干预的工作量和难度。最后,重大突发事件后当事人如果再受到其他应激源的刺激后,已经十分脆弱的心态无疑雪上加霜,会加重当事人的心理危机,恶化成更严重的心理障碍、心理疾病,使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变得更加复杂、困难。

2.分类、分阶段开展

突发事件后开展及时的心理危机干预,是要根据创伤事件后的心理状态的不同,分人群、分阶段进行,如果盲目干预不仅无效果,反而会适得其反,造成“二次伤害”。一方面,创伤因人而异。比如,有些当事人的心理创伤隐蔽性强,而重大突发事件往往导致心理比较脆弱的特殊群体(伤残人员、丧亲者、孩子等)比较严重的心理创伤,需要对其开展专门的心理危机干预。另一方面,阶段性是重大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又一重要特点。有学者将突发事件刚发生后的应急心理干预称为“心理救援”,而将处于善后恢复与重建阶段的干预称为“心理救助”,从用词的变化可以理解危机干预的不同阶段。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一般在事后几个月内延迟爆发,根据创伤者心理状态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的情况,即:1周之内的心理警戒期,身体的各种资源被迅速动员起来以应对压力,出现发热、头痛、肌肉酸痛、呼吸急促腹泻等症状;第2周至3个月的抵抗期,警戒反应症状消失,抵御其他应激源的防御能力下降,当事人容易感染一些传染病;4个月后的衰竭期,当事人会有持续性的重现创伤体验,持续性的回避与整体情感反应麻木,持续性的警觉性增高。心理危机干预也相应分不同阶段来开展,完成不同的任务。事件后3个月内,主要是情绪疏导、哀伤辅导和重建社会支持。3个月后,自杀事件会增加,此时,开展心理危机干预显得更加必要。

3.持续跟进

《汶川大地震心理援助20年纲要》指出:心理援助是一个长期的工作,灾难发生后的1-3、4个月,工作转入中期阶段;并应继续进行至少到灾后20年,这可视为心理援助的长期阶段。心理援助持续20年,是世界各国灾后心理援助工作的重要经验。突发事件后的心理危机干预对当事人来说,只是一种应急的“心灵包扎”。随着应急处理的结束,心理专家和自愿者渐渐撤离,导致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突然中断。而此时恰恰是很多心理问题集中爆发的时期。如果干预工作不能持续下去,一些创伤就可能演变为顽固的人格障碍,影响受创伤者的一生。

(二)重大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长效机制构建的原则

所谓心理危机干预长效机制,是指能长期保证心理危机干预制度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的制度体系,它具有规范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特点。构建该机制的目标是把心理危机干预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整体工作中,组织属地专业技术力量,借助各类机构组成的心理危机干预网络,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缓解突发事件后的心理危机,促进突发事件后的心理重建,为政府有效处理突发事件提供决策依据。[7]根据突发事件危机管理和心理危机干预的要求,构建重大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长效机制的基本原则如下:

1.协同性原则

突发事件后的心理危机干预属于整体救援的一部分,且与被救助对象的生存、安全、财产等密切相关。因此,为了提高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效果,必须将其纳入政府的统一领导,通盘考虑,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者之间,以及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者与其他救援者之间必须加强沟通与合作,以确保应对措施的完整性。特别是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要处理好以下三方面关系:一是心理危机干预与政府救援工作整合在一起进行,与总体救援保持一致,以保持社会稳定为前提,不能自行其是,不给整体救援工作增加负担;二是心理危机干预与整体救援具体工作相协调,与解决实际生活问题相结合;三是心理危机干预与医疗救援相协调,成为医疗救援的组成部分。

心理危机干预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工作,对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高。首先,从业者必须掌握必要的心理学、医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同时要接受常用干预技术的系统培训;其次,重大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非常讲究科学的理念与方法,如干预工作必须贯彻以下重要理念:每一个事件见证者均会受到影响、大多数的压力反应是对异常状态的正常反应、事件后的急性和慢性心理障碍发生率较高、心理帮助可以加速心理重建和避免长期问题的发生、很多心理问题源于事件造成的生活问题和实际问题、大部分受影响者并不知道他们需要心理卫生的服务、心理危机干预应采取更为积极主动接触的方式、心理危机干预经常在本质上侧重于实际层面而非心理层面、建立支持系统对于心理恢复十分重要、心理危机干预是灾难救援的重要组成部分等。另外,需要将一般性的心理帮助与专业的心理危机干预结合起来。

3.普遍性原则

重大突发事件后心理危机干预是一项极具普遍性意义的心理帮助,特别是重大灾难性事件将给灾民造成大量的心理问题,对人的心理影响涉及大量人群。因此,所有参加处置事件的人员,甚至是受影响者或被救者也可以提供心理救援,因为每个人的助人行为都有程度不同的心理帮助作用。比如,很多时候,爱心和热情让人感到温暖、舒适,日常经验对于解决公众的一般心理问题非常必要。尽可能运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和方法去支持、帮助心理危机者,这对于完成心理危机干预任务非常必要。此外,心理危机干预的普遍性决定了可以采用多种方法来解决心理问题,心理危机干预需要与政府的其他救助形式结合起来开展。

4.“预防-控制-治疗”原则

心理危机干预的预防、控制和治疗使突发事件的心理危机干预衔接递进、密切合作、层层推进。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长效机制的构建不仅仅针对事件后的应急干预,还包括之前的预防机制与之后的救助机制,只有构建这样的完整机制,才能真正达到心理危机干预的理想效果。目前,发达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 (WHO)的灾后救助更是把干预的重点放到了防患于未然。如果预防、控制工作做得好,那么,创伤性障碍治疗的负担就会减轻,更有利于事件后社会心理的稳定和心理健康的维护。[8]86

三、重大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长效机制的构建

重大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长效机制包括突发事件前的危机心理预防机制、突发事件中的心理应急干预机制和突发事件后的持续心理救助机制。

(一)突发事件前的危机心理预防机制

升降施工平台主要使用在沿海城市市区,风压高度变化系数按A类场地取值;高层施工升降平台风荷载体型系数:μs=1.3φ。

突发事件前的危机心理预防要求做好平时的预防、预警和准备工作,未雨绸缪。实践证明,预防工作能大大降低心理危机干预的难度。很多具备较成熟心理危机干预体系的国家越来越把重点放在预防体系的构建上。构建危机心理预防机制是一项系统、长期的工程,涉及组织协作体系、制度体系、宣传教育体系、人力资源体系和学术研究体系等庞大、复杂体系的构建。

1.组织协作体系的构建

要求在政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发挥政府有关部门、事业单位 (如医院、高校和研究机构等)、民间组织 (如基金会、心理危机干预中心等)和自愿者在提供心理危机干预法律法规、技术、人员、信息和经费物资等方面的各自优势,合理配置资源,分工合作,相互联动,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心理危机干预组织网络体系。

2.制度体系的构建

要求尽快完善心理危机干预法律制度体系和心理危机干预应急预案,让各级主管部门及专业机构各司其职,将心理危机干预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要顺利开展心理危机干预,需要法律提供法理的支持,排除干扰。因此,西方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将心理危机干预纳入政府救灾计划。自1938年法国颁布世界上第一部《精神卫生法》以来,已有一百多个国家相继出台了《精神卫生法》。而且要处理重大突发事件造成的群体心理危机,还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心理危机干预预案,根据突发事件类型、过程、后果等,明确心理危机干预的责任、人员、指挥、协调等具体事项,以保障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心理危机干预。2012年我国颁布的《精神卫生法》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包含心理危机干预内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预案开展心理危机干预。2017年由国家卫计委等22个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3.宣传教育体系的构建

立足于提高公众的危机应对准备和应变能力。2003年韩国大邱地铁纵火案导致200多人死亡,重要原因是人们惊慌失措,反应失当。面对突发事件,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认知水平除受突发情景的影响外,还主要取决于危机发生前的心理准备。心理危机干预的认知模式强调,如果在人们的知识结构中有一套关于危机的知识体系,就具备了突发事件防范意识和应对常识,才能在危机到来时,克服不必要的负面情绪,积极面对变故。因此,对公众心理危机干预常识的宣传教育应立足于普及心理健康知识、防范灾难常识与心理危机干预知识。该宣传教育体系属于公共教育范畴,需要政府、社会等方方面面力量的参与,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开展工作:新闻媒体对心理卫生的公益宣教制度化、社区对心理健康的宣教常态化、在应对突发事件的定期演练中加入心理危机干预内容。

4.人力资源体系构建

立足于突发事件后能够及时组织应急心理危机干预力量。心理危机干预人力资源队伍组建是突发事件心理预防机制的重要内容。针对突发事件后心理危机干预的特点,必须分层次地组建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储备库,包括具有高水平的危机干预专家队伍、有资质的心理咨询师队伍、掌握心理危机干预知识的救援人员和心理危机干预自愿者队伍。专家队伍和咨询师队伍属于专业力量,应该按照不同层次、类别、任务建立专业队伍,以保证突发事件后能够及时有效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掌握心理危机干预知识的救援人员和自愿者属于辅助力量,对于顺利实施救援、保护救援人员战斗力和心理危机干预持续开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5.学术研究体系的构建

注重加强重大突发事件心理健康问题研究和探索具有我国特色的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模式、技术和方法。注重对危机干预的理论研究,是国外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的经验之一。从20世纪中期开始,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成立灾难心理危机干预研究中心 (如1984年成立的国际创伤应激研究会、1989年成立的美国国立创伤后应激障碍中心、1993年成立的欧洲灾难心理健康研究所,以及2005年的亚洲创伤心理研究学会等),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开展关于灾难的心理学研究,如美国红十字会的灾难心理卫生服务项目提出的灾后心理干预三种方法:减压、危机干预和分享报告,并探索出一些特殊干预模式:危机事件应急报告模式、灾后心理卫生反应策略等都已成为有效且通用的危机干预方法,甚至还有学者提出了灾害(危机)心理学的概念。1978年,美国国家心理卫生署出台了第一本《灾难救援心理辅导书册》。正是通过理论研究和应用,促使美国灾难心理服务体系日趋完善和成熟。当前,我国关于重大突发事件的心理学研究才刚刚起步,本土化的研究成果少,实践中采用的心理危机干预技术和方法主要来自国外,针对性、预见性和有效性不强。为此,加强具有我国特色的重大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基础和应用研究,开展本土化心理危机干预基础理论研究和成果转化及应用,逐步形成有中国文化特色的心理危机干预理论和实践规范,以及加强心理危机干预相关法律与政策等软科学研究,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二)突发事件中的心理应急干预机制

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短期内,公众往往处于恐慌之中,因此,亟需开展紧急心理危机干预。在国外的危机处理中,曾不止一次出现过因忽视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导致危机加重和蔓延,最终酿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因此,心理危机干预不只是一项卫生工作,而是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公共危机管理者的统筹和组织,将其纳入到应急指挥体系之中。根据我国实际,应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心理危机干预专业力量为支撑,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积极参与的运行机制,规范心理应急干预流程,动员并协调好专业力量和社会资源,对亟需心理干预的事件当事人开展针对性的分类干预,确保紧急心理危机干预的有效实施,实现心理应急干预的预定目标。

1.规范心理应急干预流程

重大突发事件后,为了确保心理危机干预有序、有效地开展,政府应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预案》,建立配套的应急机制。首先,分级派出相应层次心理危机干预人员赴现场开展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心理损伤程度,在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心理应急干预协调小组迅速召集心理危机干预专家库的专家,评估突发事件引发的心理危机程度,提出应对策略和方案,分级启动相应层次的心理危机干预人员进入救援现场开展工作。其次,对突发事件当事人开展分类心理危机干预。简单来说,对没有严重应激症状的普通人群提供心理保障,对有严重应激症状的重点人群 (如遇难者家属和伤者)提供一对一的心理危机干预。对因抢险救灾导致出现替代性心理创伤的军人、消防人员、警察、医疗人员等提供及时的心理服务。此外,根据需要提供转介和医学转诊。第三,如果发生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或灾难性事件,亟需大量的心理危机干预人员,心理应急干预协调小组应及时向上级提出人员援助申请,同时,对事发地的教师、医务工作者、公职人员进行短期培训,让他们协助心理危机干预专业人员开展工作。第四,建立心理危机干预的督导机制,以保证心理危机干预的专业性和工作人员的战斗力。

2.构建心理危机干预资源的动员机制

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专业性很强,专业的心理学工作者是开展工作的主要力量,而相关的民间组织、自愿者和新闻媒体等也是必要的力量。汶川地震后,在极短时间里,国内多领域、多部门、多层次的心理工作者、自愿者从全国各地奔赴灾区,因缺乏统筹、协调,导致工作陷入无序混乱之中,并受到不少质疑。因此,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要动员和整合这些资源,及时、有序、有效地开展宣传、疏导和干预工作。第一,整合相关心理危机干预力量。根据已有经验教训,构建心理危机干预资源的动员机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应成立心理危机干预协调小组,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卫生、教育、民政、新闻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组成。第二,发挥媒体的舆论宣传、导向作用。重大突发事件后,地方政府通过媒体发布事件的权威信息,避免误传和谣言引发民众恐慌情绪,稳定、凝聚民心,树立战胜困难的乐观心态,提高自我调节能力和自救意识。

3.为恢复重建阶段的心理援助服务做好前期准备

重大突发事件,特别是灾难事件导致的心理问题、心理疾病持续事件很长,不可能通过短期的应急心理危机干预得到全部解决,在恢复重建阶段还需要后续的心理援助持续跟进。为此,在应急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即将结束时,还需要做好以下工作:第一,专家组在做好应急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总结的基础上,向相关政府部门就恢复重建阶段的心理援助服务提出建议。第二,发现并培养本土的心理援助服务队伍。借鉴汶川灾后心理援助的经验,在当地,物色工作能力较强的医务人员、教师、村镇干部,通过短期培训,使他们掌握基本的心理辅导技术,然后与专业人员共同开展心理援助服务。第三,与心理问题严重的当事人建立联系渠道,便于为他们提供后续心理援助服务。

(三)突发事件后的持续心理干预机制

为了尽可能避免或将心理创伤降到最低,必须坚持心理危机干预打“持久战”,构建重大突发事件后持续的心理危机干预机制,直到当事人心理功能完全恢复。要做到这点,需要构建一个稳定的组织、运作协调机制,整合政府、社会、企事业等资源,建立责任共担、合作互动的长效机制,整体规划,统筹协调,包括设立本土化心理卫生服务平台与网络、建立心理重建需求的信息发布机制、建立持续心理危机干预资金筹措机制等,以保证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长期、有序开展。

1.设立本土化的心理卫生服务平台与网络

根据国内外的经验教训,突发事件特别是灾难事件发生后,心理服务需求量大,本土心理服务资源严重不足,外来心理援助难以长期坚持,为此,设立本土化的心理卫生服务平台与网络,培养熟悉本土文化的心理服务队伍,是适应心理援助服务长期化特点的必然选择。北川作为汶川地震的极重灾区,为应对灾后复杂、多元的心理问题,整合各方心理援助资源,2009年4月25日,全国首个心理卫生服务县直机构——北川心理卫生服务中心成立,经过多年的运行,北川心理卫生服务工作逐渐规范,基本形成心理重建的“北川模式”。这一经验具有普遍意义,值得推广。首先,设立本土化心理卫生服务中心。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地设立常设机构——心理卫生服务中心。对于一般性突发事件,可利用社区心理卫生服务机制提供心理救助。心理卫生服务中心的职责是整合当地资源,组织实施、分类指导当地心理服务。其次,培养本土化心理卫生工作者。依托高校和医疗系统的专家,对当地教师、医务工作者、社区社工和镇村干部进行分类培训,通过系列培训、观摩和督导等形式,开展心理保健常识、心理辅导基础知识及病例建档、识别与转诊等技能培训,逐渐形成以教师为主的心理健康教育队伍,以医务人员为主的心理医疗队伍,以社区干部为主的心理疏导队伍。第三,建设心理卫生服务网络。以需求为导向,在当地心理卫生服务中心的指导下,面向当地师生、干部群众设立心理卫生服务网点,它们分布在学校、医疗机构和社区,分别由教师、医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兼任。第四,充分利用网络沟通平台,拓展心理卫生服务的空间,如设立心理卫生服务电话热线、QQ、微信、电子邮件、MSN等手段,为有需要的群体提供心理知识、心理保健信息和建议等初级服务。

2.构建心理恢复与重建动态及需求的信息发布机制

通过及时、准确发布突发事件心理恢复与重建动态及需求信息,澄清事实,解惑释疑,主动引导舆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动员各方力量,对心理危机干预给予持续关注与支持,为更好处置突发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与心理环境,意义重大。信息发布必须遵循及时主动、统一高效、客观真实、跟踪续报、舆论导向原则。可以依托当地权威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媒体、移动通讯网络和新闻发言人等手段作为信息发布平台。

3.构建后续心理卫生服务的资金保障机制

汶川地震后,中科院心理所在一个月内,相继建成7个志愿者工作站,其运行一直依靠善款资助和科研经费补贴,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没坚持多久便陆续关停。那些自费在灾区开展心理救援的民间组织和自愿者更是早早撤离。因此,资金保障是突发事件后能否坚持长期开展心理卫生服务的关键因素。根据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心理卫生服务的资金保障机制,应该发挥政府和社会、企业的作用。加大政府购买心理卫生服务力度,完善政府购买心理卫生服务成本核算制度与标准规范。同时,要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心理卫生服务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心理卫生服务领域。[9]

四、突发事件后心理危机干预长效机制构建中的政府责任

法国公法学者莱昂·狄骥认为:任何因其与社会团结的实现与促进不可分割、而必须由政府来加以规范和控制的活动,就是一项公共活动。[10]公共服务因其具有“除非通过政府干预,否则便不能得到保障”的特征,要求公共服务必须在政府主导下进行。21世纪以来,人们的心理健康与精神卫生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和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将心理危机干预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作为人人都能享受到的公共福利,赋予了政府在心理危机预防、干预和心理重建中的主导地位。

从国外的成功经验看,心理危机干预持续开展的关键在于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其实,政府作为危机管理的主体,在群体危机后心理援助工作中应该而且能够承担主导责任。如日本政府在阪神地震后承担了大量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西班牙马德里政府为火车站爆炸案的每一个遇难者家属提供免费心理服务。在美国,心理援助由联邦应急管理局总负责,并向总统直接负责,官方灾难心理援助被列入联邦紧急计划 (FRP)。

汶川地震后,我国政府及时组织了大规模的心理危机干预活动,第一次摆脱了长期使用的非专业慰问形式,实现了政府物质救灾与心理救灾的完整性。在随后的系列重大突发事件后,这一做法得到继续沿用,从而逐渐扭转了作为心理援助支持者角色的非政府组织和自愿者唱主角、自发而盲目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混乱局面。

明确并落实持续心理危机干预的政府主导责任,有助于进一步树立服务型政府“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善治理念和人文关怀精神,塑造政府为人民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形象,把维护和提高公众的心理健康水平纳入到政府的职责范围和实现全局的目标中来。而且由于我国政府本身良好的形象和强大的号召力、执行力,完全能够履行其应尽职责。重大突发事件后,心理危机干预是一项需要政府长期重视并要坚持的工作。政府的主导责任体现在提供心理危机干预的政策支持与社会动员;建立心理危机干预的立法保障;探索适合国情的公共教育形式;逐步完善统一指挥、协调配合、保障有力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方法科学、程序规范、措施适宜的预案和技术方案体系;组建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学科结合的心理危机干预队伍;构建人文关怀、心灵抚慰的心理卫生服务网络;逐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本土化心理危机干预模式;以及开展系统深入的危机心理援助科学研究等方面。

[1] Saxena S,Mental Health and Psychosocial Support in Crisis Situation[R].Geneva:WHO,2005.

[2]张本,张凤阁等.30年后唐山地震所致孤儿创伤后应激障碍现患率调查 [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8(6).

[3]侯彩兰,李凌江,张燕.矿难后2个月和10个月创伤后应激障碍的发生率及相关因素[J].中南大学学报 (医学版),2008,(4).

[4]罗兴伟,高雪屏,蔡太生.汉川地震亲历者心理健康状况调查[J].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08,(6).

[5]范方,柳武妹,床心理学杂志,郑裕鸿.震后6个月都江堰地区青少年心理问题及影响因素[J].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10,(1).

[6]耿富磊,范方,张岚.汉川地震后18个月都江堰地区青少年睡眠问题共患PTSD、抑郁、焦虑状况 [J].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12,(2).

[7]张维平.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心理干预机制[J].中国公共安全 (学术版),2006,(4).

[8]王丽莉.突发事件心理援助体系的建设[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

[9]国家卫计委、中宣部等22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Z].2017-01.

[10]莱昂·狄骥.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 [M].沈阳: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

On the Construction of Long-term Mechanism of Psychological Crisis Intervention in Emergency Management of Major Emergencies in China

Song Xiao-ming
(Dept.Of Public Order,Guangdong Police College,Guangzhou 510230,China)

Major emergencies can bring serious psychological trauma to the public and cause social unrest.Therefore,psychological crisis intervention becomes an important way to coordinate with life relief and material aid.The intervention of psychological crisis in emergencies is characterized by complexity,classification and stage development and continuous follow -up.It is a long-term and arduous project,which must be built into longterm mechanism.Building the mechanism needs to insist on the principles of collaboration,science,universality,and prevention-control-treatment.Its content includes psychological crisis prevention mechanism before the emergency,psychological emergency intervention during the emergency and continuous psychological rescue mechanism after the emergency.The key lies in the leading responsibility of the government.

emergencies;emergency management;psychological crisis intervention;long-term mechanism

D631

A

1009-3745(2017)05-0097-09

2017-06-28

广东警官学院2014年国家级项目培育课题“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的心理危机干预理论与实践研究”、创新强校重点项目“警务心理研究中心”

宋晓明 (1966-),男,广东警官学院警务心理研究所所长,教授,从事心理学研究。

责任编辑:韩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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