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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证活动对电子商务的促进作用

时间:2024-04-24

王继刚

[关键词]电子商务;公证;措施

一、公证活动服务介入电子商务的可能性与可行性

首先,因为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数据的安全性、完备性均无法像传统交易那样相对容易确认。而交易主体信用与交易安全恰恰是任何交易赖以成立的基础与避免纠纷的保障。

公证作为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职能的司法证明机构,面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浪潮,理应与时俱进,发挥“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国务院2000年7月31日批準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第二十条规定:保证公证机构统一行使国家公证职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需的各种公证证明,统一由公证机构负责办理。及第二十一条规定:公证机构要改变单一证明的工作方式,努力拓展公证业务领域,积极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非诉讼性法律服务。这为公证机构在信息网络时代介入电子商务、服务于电子商务安全提供了法理上的依据。正是在这一点上,电子商务与公证结合到了一起。广大公证员长期在第一线办理了大量传统民事、经济类公证,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这为公证员办理电子商务公证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二、电子商务公证概念的提出与含义

电子商务公证是指公证机构的公证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电子商务公证平台或其他平台上,依据法定程序对电子商务交易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或特定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的总称。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一)公证的主体是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国家公证机构方面主要是公证网络中心中取得电子公证员资格的公证员通过网络平台依法证明来担当。当事人则可以是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

(二)公证的客体是利用网络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包括电子商务交易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及特定的行为。

(三)公证的目的在于证明电子商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电子商务公证框架的系统构建

电子商务公证的实现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工作方式、方法的改变。首先应先通过立法组建大框架,适应现阶段电子商务的法律继续有效,与时代脱节及空白的法律制度迅速完善,全世界的针对电子商务公证的立法都还处于起步阶段,而现阶段立法方向是网上身份的确认(电子签名技术)、电子信息作为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确认(电子合同合法)以及对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规范(特别是支付环节)。

(一)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公证,即我们已经研究较多的身份认证或者CA认证。目前,我国的广东、上海等地建立的电子商务认证中心,解决了电子商务交易各方的身份确认问题。外经贸部门、信息产业部、公安部等部门也都建立自己的CA中心。

(二)电子商务交易客体公证,乃是对交易中的标的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约性予以认证。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电子商务交易的客体一般局限于物,包括有形物与无形物,但不包括行为。

(三)电子商务交易内容公证,电子商务交易的内容,即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一般通过合同予以约定,因此,对于内容的公证,实质上即是对电子合同的公证。

(四)电子商务交易有关的事实公证,该事实,需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该事实须与交易有关,第二,该事实须足以导致交易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如网络提存等。

四、电子商务公证的发展完美对策研究

保障电子商务公证的良好运行,既有赖于法律的健全与制度的完备性,也有赖于方法的正确性。笔者认为,在我国,推广电子商务公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成立全国统一的或区域统一的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中心。开发公证网络平台的硬件、软件环境。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中心是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证明签发电子商务合同人与电子签名持有人的一致性,证明当事人之间订立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机构。它兼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及传统公证机构的职能。

(二)设立公证网络平台。组织专门力量开发公证网络平台的硬件、软件环境,使之成为双(或多)方交易,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中心电子公证员受理、审查、出证的共同工作平台。

对此,我们首先要保证公证网络平台的安全。网络安全主要是指计算机和网络本身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也就是要保障公证网络平台的可用性和安全性,其内容包括计算机物理安全、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网络设备安全、网络服务安全等。网络安全是电子商务的基础,才能保证电子交易公证能顺利进行,其次是完善法律机制,严厉打击电子商务中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三)通过国家立法或行业立法的方式,对电子商务公证的具体操作原则与制度进行规范。遗憾的是,这类法律规范在我国目前仍然是空白。面对此种情形,一方面,公证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起草电子商务公证规范,促进其早日出台,另一方面,非官方机构的公证行业协会,也可积极呼吁、推动行业惯例的形成。此外,各公证机构在推动立法方面也不是无所作为的,完全可以各种方式游说、建议,以促进电子商务公证规范的面世。可行的办法是,由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先行一步,制订部门规章,试行《电子商务公证程序规则》,规范办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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