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闫振英
[摘 要]信用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果信用缺失,那么公平就会缺失,效率就得不到提高。如果信用缺失严重,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缺乏信任,社会矛盾激化,诚信社会难以构建,在这一背景下,必须发挥公证的作用,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公证;市场信用;预防
对于现在的市场信用体系来说,政府占据了主导地位,在市场中,信用体系主要包含了三个部分:第一是商业银行建立的企业档案以及个人信用档案;第二,实施中介组织的规范化,完善全国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三,要加强诚信,建立和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在这三部分中,有一个通性是利用历史资料来查看不守信用的记录,对相关人员实行惩戒制度。在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可以有效在交易过程中实施诚信监督的是公证。
一、公证和信用的联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大多数交易属于信用方面的交易。只有在社会成员普遍遵守诚信时,才可以有效进行信用交易。对于任何企业和个人来说,如果没有履行合约,那么就不能完成交易。为了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就要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同时还要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在这一基础上完善信用关系,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对于社会主义市场信用体系来说,它的贯彻落实是通过法律制度和市场主体等多个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建立信用社会的过程里必须有机结合社会的各个层次的力量,和社会制度之间取得联系,只有这样才可以实现信用社会。在中国社会现在的信用状况来说,公证是社会信用管理的主要工具,它在社会市场信息体系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公证制度是起源昨早的法律制度之一,在多年的多种社会形态下经过不断发展延续到今天。和其他的法律制度不同,公证法律尽管也会有改变,但一直没有巨大的变化,并在不断的发展中越来越完善。公证制度一方面有天然合理性,另一方面还有社会适应能力。对于公证制度来说,它在全世界都适用,它的法律效力得到普遍认可,特别是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它们的市场信用体系相对完善,不过公证仍然是国家进行信用管理的有效工具。因此,公证在信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二、公证在市场信用管理中的作用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明确规定,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其根本目的,公证机构是要按照法律来发挥公证职能,积极承担责任的证明机构。对于公证机构来说,它有一定的公益性在其中,是一个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并且为专业的法律所服务的机构。它和其他政府机构存在差异,是一种证明机构,在进行市场信用管理上,它发挥着独一无二的作用。
在经济领域里,公证的日常业务包含了合同的公证,不动产的公证以及提存公证等,它基本上涉及了各个市场主体进行的经济活动。对于公证服务来说,其一般的程序是先审查当事各方主体是否符合资格,另一方面合适经济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再分析经济行为是否真实。在履行相关程序时,就是实施法律规范,进行信息披露和调查的过程。由于公证机构的公益性,导致了它的中立角色定位。
三、完善公证服务,共建市场信用
对于公证来说,它的功能已经逐渐为人们熟知,其作用也被社会肯定。不过,要真正实现公证到生产力的转化,还需要政府和社会加大关注力度,实现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1.政府方面
对于政府来说,要加大对于社会信用管理的重视度,只有这样,公证的作用才会被进一步重视。在培育市场信用体系中,政府要完善自身的管理体制,下放权力,控制政府部门立法的现象,实现公共利益和部门利益共同发展。如果政府部门带有保护色彩,那么公共利益的维护会受到阻碍,所以要尽可能摆脱束缚,实现公共利益的维护。如果涉及体制等只能依赖改革进行的问题,就要树立好政府对于公证的态度。
2.社会方面
在现在的市场经济中,不管是对于企业还是公民来说,都没有充分了解公证的性质和职能,不仅如此,也没有了解其根本上的作用。所以,对于社会来说,要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公证知识,使公证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之中,使得公证为人们所熟知。公证行业还需要社会方面进一步努力,加大其在效力和程序上的宣传同时,加大对于公证行业的监督力度,实现社会信用監管体系的完善。
3.加强自律
要想律人,必先律己。对于公证机构来说,它是信用管理行业,所以要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实现发展必须进行自我完善,在我国现在的公证行业里,其内部秩序仍然要加大管理力度,控制执业人员的行为,提高执业人员的素质,制定和完善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发挥奖惩制度的作用,提高行业的形象。对于公证行业来说,自身的努力才可以实现信用水平的提高。
总结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信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要想达到经济发展的目的,就要发挥公证的作用。在我国的公证行业里,只有规范化管理,加大宣传才可以更好地发挥公证的作用,实现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参考文献:
[1].郑志林、董文才、范长顺主编:《律师与公证实务》,1994年1月第1版,安徽人民出版社.
[2]《董必武选集》,1985年,人民出版社.
[3]司法部公证司编:《外国公证法规选》,1990年,法律出版社.
[4]《公证法学论丛》编写组编:((公证法学论丛》,2000年5月第1版,上海远东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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