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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是电视新闻的特殊采访方法

时间:2024-04-24

杨钰芳

[摘 要]电视隐性采访是指记者出于特定原因,不公开自己的记者身份,或在不通知被访对象、不申明采访目的等情况下,进行隐蔽的信息搜集的采访方式,电视隐性采访的难度相对较大。

[关键词]隐性采访;电视新闻;特殊采访

隐性摄像机及其辅助设备是电视隐性采访的特点。通常电视隐性采访多用偷拍等手法,避免被采访者察觉采访活动的进行。电视隐性采访需要特定的技术装备,经常使用的包括微型摄像机、无限话筒、超长焦镜头以及记者的乔装工具等,它们都是为隐蔽电视记者形象或摄制组存在的辅助手段。

一、电视隐性采访的作用

1.节目的现场感强,真实记录了事件发生、发展的过程显得真实可信。

2.观众爱看,满足人们正常的窥秘心理。

3.拓展了节目的领域,许多明处不能拍,以用这种形式得到很多的展现。

4.相比较记者的人身较安全,同时减少节目被撤的概率。

二、电视隐性采访的适用范围

记者的新闻采访活动是正大光明的社会活动,一般不需要隐藏身份。隐性采访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用的采访方法,它必须有严格的限制。

1.为了拍摄社会不良现象或不道德行为,取得第一手资料的认证性。

新闻记者被称作“社会的良心”,对于一些社会不良风气和不道德的行为,法律无法约束,而新闻媒介可以进行舆论的批判和引导。在拍摄这些问题的采访中,假如记者公开采访意图,难以拍到具体的事实,而电视采访又必需拍到具体的画面作为实证,在这种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电视记者可以谨慎地使用隐性采访。

2.抓取罪证。在拍摄违法犯罪活动时,为揭示犯罪活动以及避免记者采访的危险性,可以使用隐性采访。比如采访毒品交易、买卖假文凭、私刻公章等违法犯罪活动时,如果记者公开身份和采访目的,不仅不能采访到需要的素材,还可能遭遇生命危险。这时,记者只能采取隐性采访。

3.在公共场合为保证采集的形象素材生动真实、避免镜头前的紧张和不自然,电视记者在不针对“个人”的前提下可慎重选择隐性采访。如拍摄市井日常生活,广场、街道等公众场合,可以隐蔽摄像机拍摄。

4.电视隐性采访在正面报道中使用,具有特别效果。由于被采访者在不如情的情况下接受了电视采访,他们在镜头前的真实表现比正常的采访更具说服力。在对正面报道的隐性采访中,应注意必须是公众场合。

三、电视隐性采访的注意事项

1.采用隐性采访应该具备强烈的法制意识,不能滥用。近几年来,电视新闻节目中经常能看到隐性采访,有泛滥之嫌。经过分析得出,隐性采访并不适用于一般电视报道。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电视记者都不应该轻易采取隐性采访的方式。在镜头前亮出身份,克服采访中遇到的阻力,也是电视记

者应该具备的能力。不能一遇到困难就想到隐藏身份,采用偷拍;也不应该一味追求偷拍效果,哗众取宠。

2.职业底线。要尊重客观发生的事实,而非人为事实,要看事情是自然出现的还是你导演的。比方说,提供需求,参与对方的行为,人家已经不贩毒了,你还高价利诱,这就是人为导演的。

3.隐性采访在报道中要具备人文关怀的精神,不同的问题可用不同的方式解决,尤其是对末成年人等弱势群体要有意识地加以保护。电视记者要始终为每一个采访对象着想,即使是那些违法犯罪人员,记者都应该为他们留下重新做人的机会。对一些违反公共道德的行为进行隐性采访时,如翻街道栏杆、躺在公园椅子上、乱扔果皮等,不要使用太近的景别和正面角度拍摄,应采用全景、远景、背面角度,以警醒这些人为主。采访少年犯或抓获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记者要注意保证他们的正面清晰图像不要出现在完成的节目里。一般在拍摄时尽量使用背面、逆光或后期做特技马赛克处理。

4.由于隐性报道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记者要学会在采访中保护好自己以及设备。很多隐性采访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尤其是采访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时。记者要学会在采访中保护好自己,这就需要依靠合理的策划和准备。

5.隐性采访要与公安、工商、海关等相关执法部门配合。

当前,由于我国还没有成文的新闻法和广播电视法,所以隐性一采访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作保障,对于隐性采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唯一解释是为了公众利益。隐性采访常常甚至有时是不可避免地要“窥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探视人家不愿公开、精心掩饰起来的人生与内心世界的另一面”。直至电视记者在采访中确实取得了被采访者活动的非法证据时,记者的行为才有了“迟到的法律保护”(所谓公众利益);而如果电视记者在采访中没能顺

利抓取罪证或无法举证这些材料的非法性,那么“这种采访可以说从一开始就陷入了与人格权的冲突”。因此,从目前我国的法律来看,记者的隐性采访经常是缺少法律依据的。

将电视隐性采访与政府相关执法部门的行动结合起来,比如配合公安部门暗访违法活动、配合工商部门暗访造假售假行为等,记者的采访活功就会还原为新闻活动,而不会陷入代替政府去执法的困境中,还能得到一定的安全保护,这是隐性采访的一种比较好的方式。

6.避免新闻侵权

在电视新闻记者进行隐性采访的过程中,偷录或者偷拍的行为极易涉及到公民的个人隐私保护,甚至造成对他们的隐私权的侵犯,所以现阶段大量的新闻侵权诉讼案件时有发生,所以这就要求电视新闻在进行隐性采访时把握好“度”,减少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如果仅仅是为了制造电视新闻卖点而故意去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或隐私权,这是任何人都无法容忍的,所以即使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情有可原,因为对于普通的公民来说,个人隐私权的地位要远远高于知情权,所以电视新闻记者不得以隐性采访为借口,肆意披露公民的个人隐私,但是即使这种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也必须在基于不故意伤害公民个人尊严的基础上进行。而如果隐性采访中涉及到的公民行为与社会的治安、文化、交通以及教育有关,就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新闻报道具有一定的优先权,但是电视新闻记者也要注意适可而止,因为隐性采访是在当事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一经电视报道播出,很可能会影响其正常生活,一定要把握好采访的“度”,避免侵犯采访对象的相关权益,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影响电视新闻的社会价值。

参考文献:

[1]胡敏. 隐性采访类电视新闻节目的话语分析[J]. 南京师范大学. 2015.

[2]宋雪琴;隐性采访的法律解析[J];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1年05期.□

(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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