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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患者权利冲突的法学思考

时间:2024-08-31

李 莹

(哈尔滨市传染病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30)

医患权利冲突的研究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的内容包罗万象,有内容方面的研究,也有实证方面的探讨,而对现实的探讨,揭开医患矛盾的伤疤,将冲突的焦点问题公布于众,貌似残酷,然而实际上却可以让问题暴露和显现得更加全面,有助于更好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进而更好的解决问题。

1 紧急救治和知情同意权之间的利益冲突

1.1 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与自主权间的冲突:自身权利冲突是同一主体所享有的不同患者权利之间的冲突[1]。同一主体拥有许多内容不相同的健康权利,根据国内学者有关患者权利内容的研究,患者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参与决定有关个人健康的权利、知情同意权、隐私权、平等医疗权等若干基本权利。患者可同时享有一项或几项患者权利,但由于权利内容的不明确,权利界限的不明确,患者自身就会发生两种甚至是多种权利的冲突,这种冲突就极易导致原本紧张的医患矛盾的加剧。

例如在患者病情极其危急,延误就可能危害其生命的情况下,是保证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还是保证患者生命健康权的实现,如肖志军案就是一个典型,妻子李丽云从入院到死亡就3个小时,在医生与丈夫作病情解释说要剖宫产时,由于肖志军对医生的不信任与对医疗知识的缺乏,没有在手术书上签字,而作为产妇本人,病情危急,意识由模糊到昏迷状态,要想通过自身去决定已不可能,而每延误一分钟就多一分危险,生命无论对她,对腹中尚未出世的孩子,对家庭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生命健康权似乎应该被摆在首要位置,但就是由于家属没有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医生得不到患者与家属的知情同意的认可,至使必要而有效的抢救措施无法在患者身上实施,最终一尸两命。这就是患者生命健康权与知情同意权的矛盾冲突,患者家属把医院告上法庭,医生与医院也因履行医生权利与义务的纠结,引起一片医疗界与法律界就“患者知情同意”这一敏感话题的多方争执。

1.2 医生紧急救治义务与患者知情权间的冲突:临床实践中,医生如遇到类似肖志军案件时是不是给予救治?患者放弃治疗时,医生的救治侵不侵犯患者自主权或知情同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6条已明确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直系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方在抢救重危患者等紧急关头,可以排除家属的知情同意权的适用。人最宝贵的是生命,抢救生命应放在一切救治的第1位。紧急救治义务的设立是出于对患者的生命关怀,是正当的。

2 冲突的成因

2.1 医疗行为具有侵袭性:医疗行为本身具有风险性的特点,一是受到现有医疗科学技术发展的限制,有许多疾病都没有找到科学的治疗方法,医疗界也面临着许多的无奈;二是患者存在自身个体差异,治疗方法也会因人而异,同一人也会受时间、地点、情绪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医疗风险总是不可避免。因此,患方在接受医疗救治与获取医疗利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医疗风险。

2.2 信息理解的不对称性:由于医患双方在医学信息掌握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在这种情况下,信息理解显得尤为重要,它包括患者对提供的相关信息内容、目的以及对自己行使同意与否产生的后果有充分理解,这种理解具有可靠性和有效性。有些医生在告知过程中敷衍了事,交待病情不明确或者从最危险的结果立场告知,导致患者对疾病认识有所偏差,患者在对疾病的认知、理解与判断方面与原有疾病的发生发展与转归有极大的出入,一旦患者对医生的治疗结果不满就会把责任全部推给医疗机构或医生。

2.3 客观事物比较的不同: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常常走了多家医院,同一种病,在治疗方法上不同的医院有不同的方法,采取的治疗方法不可能都一样,如果一个患者要求一家医院按别的医院的治疗方法给他治疗,医生会面临困难。再有同一种病,会因为得病的人是小孩子、年轻人、老年人而异,医生之间难免对治疗方案会发生分歧,告诉家属后,家属的意见也会不一样。

3 冲突解决的对策

3.1 病人权利立法的尝试:柏拉图在其早期著作《政治家篇》中,就阐发了他对法律局限性的看法。他认为,“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谓善德、何谓正确的规定[2]。”

把解决患者权利问题寄希望于《病人权利法》的出台或实施,这个愿望是无比美好的,但就中国现有体制来说法律的过程是缓慢的。所以寄希望于病人权利的快速立法是不科学的,也是短期内达不到的。法定权利冲突的解决的关键是配置权利。配置权利是把应把握住法律体系内部的不一致性,通过政府主导或干预,将权利倾斜于弱势一方,使分配结果驱于法律的整体性。目前在患者权利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就存在上位法和下位法相冲突的问题[3]。

3.2 简化诉讼法律程序:调整修订、补充废止与社会经济发展不适应的部分,国家司法机关应简化关于医疗纠纷诉讼的法律程序,以深圳为例,医学会第一次鉴定结论地作出要一年以上的时间,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服向广东省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那么需要约两年以上的时间,如果所有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走完,患者方再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则又需要至少三个月时间,以此计算,不包括法院审理时间,光鉴定约需一年半至二年以上的时间,因此缩短审理时间,使医疗纠纷的司法处理更为方便、快捷,切实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国家执法机关应加大对干扰和破坏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事件的处理力度,有效地打击“职业医闹”行为。

3.3 行使好知情同意权:医方对患者施实危险性医疗行为时,如输血、手术、创作性检查等均需要与患者签订医疗知情同意书。患方在充分审阅之后只要签订,即可产生法律效力,但前提是医生必须在充分告知的情况下,否则,患方有权因医方没有做到告知说明义务或未达充分程度而向医方提出违反医疗告知说明义务,医疗知情同意书无效。

3.4 充分利用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据了解,目前世界各国对于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均有较多尝试,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出现了诸多模式,在第三方调解机制方面积累了丰富成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而国内一些地方也开始摸索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并且初具一定的运行模式。2011年3月,黑龙江省成立了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发挥第三方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同时在全省建立起医疗责任保险机制。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6个地市启动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一些地方在不长的时间里,取得了可喜的成效,超过半数以上的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得到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得到相对有效合理地解决,“医闹”现象得到了遏制,患方也能通过调解达到心理的平衡,使医疗纠纷不会向升级态势发展,医患双方和平协商解决,双方维护了合法权益,对构建和谐就医环境,维护和谐社会都有着重要意义。

[1]陈晓阳,杨同卫.论医生的双重角色及其激励相容[J].医学与哲学,2006,27(2):27 -28.

[2][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9.

[3]郑大喜.医患诚信缺失的原因及其重构策略[J].现代医院管理,2007(2):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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