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张淑英 万春晶
农村金融组织向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这是农村金融改革转换思路的一部分。如何去推动其发展,笔者在此文中,从目前正在试点的以县为单位的农村信用联社一级法人说起。
2010年,有关部门曾经提出过两种农村金融改革方案,即把农村信用联社改造为由农业银行控股的农村合作银行,取消各个独立的农村信用社的法人资格,以县为单位组建只有一级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联社。
如何看待对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这种改革方案?首先,此方案是从实际出发的一种现实选择。其次,从宏观管理角度选择此方案,主要是通过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组织扩大,达到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系统性风险纳入到可控范围的目的。再次。这种方案即使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在选择时也必须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这就是要同时作出长期性制度安排。过渡性制度安排有着过渡的实际意义。既要明确长期性制度安排是过渡性制度安排的必然演变方向,还要鼓励并创造条件让长期性制度安排能够同时生长。
显而易见,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思路,就是要从以单一模式为主转变为以多元化模式为主,从以过渡性制度安排为主转变为以长期性制度安排为主。两个转变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在现阶段经济金融发展条件下,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或股份制农村合作银行不宜作出单一性的制度安排,应允许或逐步允许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形式在农村同时生存和发展,以满足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眼下,这些适宜在农村经营和发展的金融组织形式包括原有的农村信用联社,即独立法人的和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等:还应包括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股份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股份制的农村合作银行,即由农业银行控股和不控股均可、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即对原有的、以承担政策性业务为主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改造、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甚至外资和合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等;以及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租赁公司的分支机构或网点等。
然而,允许多种金融组织形式在农村金融领域共同生存、竞争和发展,并不是单纯出于农村金融组织结构多元化的考虑,更重要、更长远的考虑在于把农村金融领域的过渡性制度安排和长期性制度安排结合起来,并且更突出地强调长期性制度安排。所以,除了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这种过渡性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之外,其他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包括政策性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均要在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格外强调规范化。只有农村金融组织,即从治理结构到内控制度,按规范化的要求进行组建或改组。其经营行为才能够规范,才能逐步形成规范化的农村金融市场,才能从根本上化解农村金融风险。不同形式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其规范化的要求有所不同,但结合目前我国农村金融领域的实际情况,在此强调以下几种形式的规范化。
一、合作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
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不规范,其主要原因是没有按照有些原则来办,而是按照国有商业银行的模式在办农村信用合作社。再继续这样办下去是没有出路的。应该明确,按合作制原则办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目的是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社区化的、互助性(非营利性)的、数额有限的金融服务。那些技术要求高、数额大、营利性的金融服务应该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去承担。因此,目前多数农村信用合作社都应该按照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合作互助、非盈利性、社区化服务等原则逐步进行规范化改造。在欧、美那些经济金融条件高度发达的国家里,互助性的信用合作金融组织至今仍大量存在的事实表明,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无论在经济金融条件较不发达地区,还是较发达地区都有着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为此,还需解决的另一个认识障碍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规模小并不是导致金融风险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不力的原因,而组织制度和经营行为不规范才是真正的原因所在。所以,通过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和经营行为才是解决当前农村信用社风险真正有效的途径。
二、股份制的农村合作银行
目前,我国农村还没有股份制的农村合作银行。但是,如果允许组建的话,也不要只允许(或者说最好不要)组建由农业银行控股的农村合作银行,而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和鼓励组建向社会募股的农村合作银行。理由很简单,农业银行自身离规范的股份制要求的商业银行标准还差得很远,还面临着很繁重的规范化改造任务。显然,在这样的过程中由农业银行控股不利于农村合作银行的规范化组建和发展。如果农村合作银行从一開始组建就不能走上一条规范化的发展之路,那还不如不组建,以避免产生新的金融风险。向社会募股的农村合作银行,不但对银行治理结构和银行管理制度的内部要求高,而且对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和金融监管当局的金融监管的外部要求也高。因此会相应付出更多的改革成本。但如果不能坚持按照规范化的要求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话,从长远看,则必将付出更大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
三、政策性的农业发展银行
农业发展银行组建以来,已将分支机构设到了县一级。所以,对于农村金融领域来说,当前的主要任务不在于增加新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而在于对现有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规范化改造。目前农业发展银行面临的主要问题,应该是资金来源渠道和资金运用方式不规范。任何金融机构若以亏损的方式长期经营都是难以为继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也不例外。我们一直主张,借鉴日本政策性金融机构长期运作的成功经验,通过给邮政储蓄必要的政策优惠条件,将其吸收的低成本储蓄资金作为主要来源,再加上社会保障资金等辅助性来源,以财政资金的运用方式全额划转给政策性金融机构(目前主要指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以后还可以陆续包括住房开发、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性金融机构)运用,切断政策性金融机构与中央银行之间的资金依赖关系。在理顺资金来源关系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运用。
(编辑穆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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