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寻求新闻规律与司法平衡点避免新闻官司困扰

时间:2024-04-24

钟春霞

新闻媒体是舆论监督中心不可或缺的“利器”,在目前政局开放,注重民生的良好氛围中,媒体更应责无旁贷地肩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履行监督职责。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主要目的是唤起社会公众对存在的问题的关注,促进问题的解决。但是,由于舆论监督的超强杀伤力,在披露事实,传播意见的过程中要有理有据,客观、公正、准确地做好新闻舆论监督报道。同时,批评报道的负面影响会遭当事人嫉恨。因此,媒体自身要避免陷入新闻官司中。为此,媒体刊发批评报道时要讲究监督技巧,拿捏好批评的度。

一、批评报道要以事实为依据

目前一些新闻工作者深感舆论监督不好搞,首先是采访难,很多知情者不愿或不敢講真话,有时辛辛苦苦把问题摸清了,报道写出来了,却不敢报道;其次是批评性报道出来后,容易招致新闻官司,牵扯记者精力,新闻单位也陷入被动。如何才能解决这些问题呢?

我个人认为,在采写批评报道时。记者应深入采访掌握各种重要事实,包括采访各方面声音,如上级领导部门,被批评者的意见,将此作为报道重要依据,并且应把各方面不同意见的分歧客观反映给受众,以避免报道偏激和新闻侵权。

报道见报后,就要注意广泛收集各方面的反应,包括被批评者的领导部门,被批评者的反应,也包括网络,社会公众的各种意见。后续报道应尽可能全面地报道这些反应。体现媒体的客观公正性。同时,要善于通过控制后续报道,如控制轻重比例,运用报面语言等,巧妙表现媒体的立场和导向。这些媒体直接发表评论承担的风险小。媒体发言表态应谨慎从事,特别是在局势不利不十分明朗的情况下,宁可“慢一拍”。哈市某著名高校的一位副教授花费50万元巨资购买一套住房并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开发商却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更改了户型,导致钱房两空。为了避免偏听偏信,记者与这位副教授一起进行暗访,走访售房处,房产管理部门、开发商。不仅掌握了大量事实,更揭出了开发商未经审批就销售出商品房的违规行为。随后,哈尔滨日报以《副教授50多万买房,交完钱户型“丢了”》为题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引起社会极大关注。文章见报后,立即被多家网站转载,网友纷纷留言进行谴责。此时政府部门开始介入调查,对开发商的行为进行监管。压力面前。开发商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主动与媒体和当事人联络,最终为当事人挽回了十余万的损失,同时接受处罚并补办相关手续。

二、准确把握批评曝光“度”

新闻舆论监督要从客观事实出发掌握批评的层次,对于严重违法乱纪、激起强烈公愤的人和事。要毫不手软地进行摧毁性的批评,但对虽涉及违规,却不宜全盘否定当事人的问题,应进行有节制的批评报道。批评不到位或者“过重伤害”都会影响舆论监督的效果。批评报道的“有力”不仅要求记者采访深入细致,调查全面,还要求写作编排时做相应的技术处理。如哈尔滨日报关于《“西华苑”何时不在燃放“扰民鞭炮”》的批评报道,在报纸刊出时,记者深入采访的“西华苑”周边居民在网上的言论。环保部门的批驳,政府部门的规定等一一截取到文章中,使“西华苑”在市区燃放鞭炮的违规行为清楚再现。事实清楚,批评有力,报道收效显著。文章见报后。“西华苑”的上级部门立即制定整改方案。

而对于一些批评性报道却要“有节”,即对于不宜一棍打死的人和事,媒体要本着“团结一批评一团结”的原则,在披露事实时有保留,在报道细节时宜粗不宜细,并且允许被批评者发表意见,这样做能够有效地防止新闻纠纷。如有一段时间一些读者向报社反映“李范五花园转盘道”经常交通堵塞,报社派出记者实地踏察后感到市民反映事实清楚,该地区确实应该改进交通设施。继续深入调查中,又了解到各地政府部门的声音。因此,刊发的稿件中。记者没有仅仅批评,而是建设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三、寻求新闻规律与司法平衡点

舆论监督报道要求在法律许可的范围进行,新闻媒体和采编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能以舆论监督之名从事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要围绕有利于党和政府推动工作,有利于促进问题解决,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开展舆论报道。要积极、善意和实事求是地进行舆论监督,增强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和信心。

新闻媒体在监督社会的同时也在接受社会的监督,因此新闻工作者必须要有法制观念。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新闻媒介不得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予以公开报道;在案件审结前,不得发表有倾向性的报道,不得搞“新闻审判”等。新闻媒体一方面要按新闻规律进行批评性报道,一方面又不能超越上述这些法规,因此,新闻工作者首先要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哈尔滨日报刊登一篇《冬奥村小区怪事:一楼住宅改两层商服没人管》新闻,记者在采访中,面对关键性问题,即“拆改的是否是承重墙”深入采访了有关部门。因为,按照有关规定,未经审批而擅自拆改承重墙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在仔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擅自拆改行为违法后,才最终落笔成稿。

为了有效避免新闻官司的发生,新闻工作者应多结交法律人士。新闻单位也很有必要专门聘请法律方面的顾问,在新闻舆论监督工作中随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这也是防止新闻官司、新闻纠纷出现的有效途径。

(编辑/丹桔)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