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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雇主对雇工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时间:2024-04-24

程 塨

[关键词]雇佣关系;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

雇主与雇工是雇佣关系,所谓雇佣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在一定或不定期间内,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契约或合同。给付报酬的一方为雇主,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雇工。

雇主对雇工的无过错赔偿责任,是指雇主对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的责任,即雇主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笔者曾办理过一起因雇佣关系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情为:丛某,62岁,受雇于某纺织印染厂做门卫工作,月工资600元。某日上午,丛某在工作中欲将工厂大门关上,由于大门年久失修不好关,丛某即手脚并用使劲关门,不慎将手滑入门鼻子里,将左手拇指夹断。工厂领导派人将丛某送到医院做了拇指断离手术,同时派人交纳了医药费。后丛某同工厂协商要求赔偿损失未果。丛某诉至法院。经司法鉴定,丛某拇指为九级伤残。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丛某不能出具在工厂受伤的证明为由驳回丛某请求。丛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查明事实后,撤销了一审判决,支持了丛某的请求。

该案在法院审理期间有三种不同处理意见:一是丛某不能出具在工厂受伤的证明,视为举证不能,应驳回起诉;二是丛某因公受伤,但丛某有一定责任,应判丛某负次要责任,工厂负主要责任:三是笔者意见,即该案适用举证倒置,工厂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笔者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五点:

一、丛某的行为构成雇主对雇工的无过错赔偿责任的法律要件

1.受害人须为雇工,这是构成雇主对雇工的无过错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至于合同形式,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但有的雇工以口头形式约定,法律也应给予保护。该案中,丛某与工厂虽没有签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的雇佣关系,因此,应受法律保护。

2.雇工须有损害事实,主要表现为:因公受伤、致残、死亡,至于损害的程度,目前的依据主要是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认。该案中,丛某拇指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损害事实清楚。

3.损害须在雇工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该案中,丛某拇指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是因公受伤,受伤事实清楚。

因此,丛某的条件和行为构成雇主对雇工的无过错赔偿责任的法律要件

二、雇主对雇工的无过错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

雇主对雇工在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应承担的责任,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侵权责任,这种侵权的客体是雇工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人身权,而不是违约责任,雇工索赔权利不是依雇佣合同而产生,而是基于劳动保护所享有的权利。雇主之所以承担责任不是因为其违反了雇佣合同所产生的义务,而是因其违反了法律赋予的一切人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普遍义务,这种普遍义务在我国宪法中有明文规定

三、雇主对雇工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雇主对雇工的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理由为:

1.无过错责任是为解决雇主对在工业事故中致害的雇工的赔偿责任而建立的。建立这种责任的依据之一是“危险理论”,即企业的经营活动是意外灾害的来源,在一定程度上唯有业主可能控制这种危害,为维护企业经营活动的安全,须对业主加重责任,以督促业主加倍注意。

2.雇工是受雇主指派完成工作的,雇主负有提供安全保护等措施的义务。如雇主怠于履行这种义务,导致雇工在执行职务中受损,就等于雇主致人损害,雇主自然应对其行为负责。

3.雇工是为雇主提供劳务的,雇主是获益者,由获益者负担风险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4.从雇主与雇工的经济地位来看,雇主明显优于雇工。雇工在执行职务中受损,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这时雇主不承担责任,不利于保护雇工的利益,有悖于公平原則。

四、雇主对雇工无过错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雇主对雇工无过错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属于国营、集体、个体享有劳动保险关系的企业,员工因公致伤、致残、致死的,可以适用《劳动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予以赔偿。而对没有劳动保险关系的情况,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予以赔偿。

丛某是退休人员,虽在雇佣活动中受伤致残,但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而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予以赔偿。

五、关于举证倒置的问题

按照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的规定,丛某受雇从事雇佣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符合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符合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并有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卡、上岗证等证明身份的证件。因此,丛某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亦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按照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纠纷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适用举证倒置原则。

因此,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有关证据规则的规定,某工厂在一、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未能出具丛某不在工厂受伤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丛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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