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EPC承包管理模式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应用

时间:2024-08-31

张志盟 山东高速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

1 前言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负责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

2 基于EPC的招标管理

通过引入EPC模式,除了缩短工程的建设周期,并加强统筹管理水平,还能降低项目的实施风险。然而,因基于EPC模式的项目招标将初设方案作为依据采用估算限价招标方法,所以缺乏准确度,业主要对初设方案提供详细论证,并且总承包方设计单位必须有极强的综合能力,如果有大量工作出现,则有很大概率会造成偏差与索赔[1]。

基于EPC的项目招标步骤为:(1)取得与EPC招标相关的各项批准;(2)业主明确项目的功能要求、标准与投资额;(3)由招标代理单位编制完善的招标文件,同时和业主方通过充分的讨论最终定稿;(4)按照标准的招标程序确定总承包方与监理方,同时签订相应的合同文件;(5)在总承包方提出设计方案,并经过业主与其他部门的批准后,开始施工图设计,同时报主管部门审图;(6)业主采用比选的方法选择造价咨询机构,并制定工程量清单,按照投标过程中确定的优惠水平下浮,得到最终的合同价格,将其作为结算过程中的主要依据。

基于EPC的项目招标管理存在以下几方面重难点:(1)对工程标准要有明确的要求;(2)以业主得出的投资额为依据,由总承包方实施限额设计,同时得出设计概算;(3)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做好评审,保证工程量及造价都能达到准确;(4)总承包方应对合同价表示认可,即施工图设计结束后,将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完成,且审核结束的工作量控制价作为计费的基准,同时根据总承包方在投标过程中使用的优惠比例,对合同价进行计算。

3 基于EPC的造价管理

3.1 策划阶段

策划决定了项目能否立项,其重点为对项目投资和产出进行分析和对比。策划阶段中,应先做好项目基本情况与各类问题的调查,明确项目实施目标,并进行系统设计。对建设方而言,策划阶段重点工作为严格控制投资估算数额,数额大小决定了项目取舍。

基于此,在该阶段工作中,应对项目目标与计划实施逐层分解,调查并研究项目实际建设环境,充分优化项目目标,进而选择正确且最优的项目目标。与此同时,还应分析未达到目标必需的各类项目要素,及其获取渠道和要素之间的优化组合。根据资源的计划、单价和项目数据库进行初步估算,策划阶段的各项工作开展始终将经济评价作为核心[2]。

3.2 设计阶段

造价管理是一项贯穿于整个项目实施过程的工作,但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是关键所在。在造价管理过程中,需将初步设计概算作为基础。基于此,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对项目投资予以严格把关,这对确定合理的造价并严格控制造价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确定适合的设计单位,做好工程设计招标及设计方案竞选。设计单位应积极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并在竞争过程中提出可以满足各项使用功能且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还有一定创新性的方案。采用招标与竞争的方式,能从根本上防止市场垄断,切实保证设计质量,大量减少变更,并能缩短整个设计工作的周期,最大限度发挥出项目的投资效益。

(2)严格实行限额设计。根据我国工程造价限额体系: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EPC承包价格不能突破承包范围相应的概算。在不影响项目各项使用功能的基础上,按照经批准后的设计任务书与投资估算对初步设计进行控制,并按照经批准后的初步设计概算,严格控制施工图设计。

(3)引入合理的奖惩制度。通过对奖惩制度的引入,能有效激发出设计人员自身主观能动性,强化不同专业的相互配合,认真研究优化设计,并做好技术经济对比。在切实保证工程安全与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基础上,采用合理可行的“四新”减少工程投资,建设方以节约投资额度具体效果嘉奖设计方;反之,如果因设计单位导致投资超出,则应扣减相应的设计费[3]。

(4)运用价值工程原理开展设计优化。即设计单位在任何设计阶段,所有专业都按照价值工程原理进行设计与优化,综合考虑及评价使用功能与成本,确保两者达到协调,以此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同时,有效控制工程的造价。

3.3 施工阶段

(1)根据总承包合同,按照合同要求的各项指标,如进度和质量等,由总承包方编制具体的施工方案,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邀请专家评述并优化施工方案,将其作为计划和成本方案编制的重要基础。对于合同列出的暂定与可能变更的部分,应加强控制和管理,以尽可能减少造价支出。

(2)以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为依据,科学的规划和审核总承包方现场布置,以此为最大限度减少浪费和降低开支创造良好的条件。依靠总承包方自身技术优势,最大限度调动管理人员自身积极性,敢于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议,尽量扩大成本管理范围及深度。在造价管理过程中,技术是一项重要的手段。

(3)保证质量与安全对建设方和总承包方而言都是宗旨所在,对此必须按照相关规范与安全操作规程展开各项工作,以此减少或从根本上消除质量及安全问题,最终将各类损失均降至最低。

4 基于EPC的变更管理

从广义角度讲,变更指的是所有对原合同规定进行的修改与变化。导致变更发生的原因有很多,如设计发生变更、设备或材料发生变更、技术标准发生变更、工程量被修改、工期或进度计划发生变更、质量标准发生变更、付款方式发生变更或合同当事人被更改等。对基于EPC的工程合同而言,其变更十分频繁。考虑到大部分变更的发生,会给承包方计划安排及成本支出造成不利影响,而且重大变更还会使整个施工部署被完全打乱。

此外,变更还是导致争议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故必须得到合同双方的高度重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则可进行合同变更。工程合同通常对变更都提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变更发生需满足的前提条件,对变更进行处理时的具体流程,以及变更费用确定。具体操作需要在工作程序当中给出明确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不低于15%时,才能使承包方停工协商,而变更要在得到双方确认后才能实施[4]。

大多数情况下国际工程合同尤其是采用FIDIC条款为蓝本的合同,授予了业主直接签发变更令的权力,对承包方而言,必须无条件地优先执行变更令,之后才能和业主通过协商处理由于执行了变更令,使承包方面临的工期及费用等不同方面的问题。其主要原因为合同频繁变更与双方产生争执后,会给工期进度造成很大的影响。目前比较常见的变更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其一,费用变更;其二,工期变更;其三,合同条款变更。其中最容易导致双方产生争执的为费用变更,这是因为不论工期或条款发生变更,最后都能归结成费用的问题。在合同中一般会规定变更后费用如何处理,合同双方能据此对变更的费用进行计算。

在计算变更费用的过程中,业主可以在不同计算方法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但要注意,这种可以自由选择的权利,并不意味着业主能不受限制的选择利于自己的计算方式,则是要严格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来选择。对一个经验丰富的承包方而言,采用变更与索赔手段是获得成本补偿最有效的途径。而对业主而言,应尽可能防止产生过多的变更,特别是由于图纸设计原因造成的窝工、返工及停工。

变更的争议问题在于承包商是否按照业主的要求实施变更。涉及大量工作的变更或关键路径上的变更,可能会影响承包商的后续工作计划,并可能导致部分承包商人员的工作放缓。在这方面,业主是否应补偿因承包商后续施工计划的影响或执行变更的成本所造成的费用,合同法和国际工程合同条款没有明确的规定,更是从“公平合理”的角度简单解释。

原则上,由于承包商的业主应得到补偿,但问题是间接损失的计算涉及多种因素,如工程进度,承包商甚至可以建议,由于延误可能影响他在其他建设,损失“未来利润”,这部分机会成本不仅难以计算,而且可能惊人,所以国际惯例是“只补偿实际直接损失”,而不补偿间接损失。

5 基于EPC的索赔管理

索赔是指因合同其中一方违约使另一方蒙受严重损失时,向违约一方提出的补偿要求。索赔对承包方而言是一种获取合法收益的有效途径,一些经验丰富的承包方经常实行中标靠低价,而盈利靠索赔的有效策略。基于此,索赔也应受到合同双方的足够重视。

5.1 索赔动因

索赔得到支持的关键是有合理动因。通常情况下,当由于业主的违约导致工期延长或使承包方费用变大时,承包方均能因此提出索赔。常见的业主违约有以下几种情况:业主没有及时提供各项设计参数、没有提供满足施工要求的场地、没有及时深入审核设计或图纸、下达了错误指令、延迟付款。由于气候因素使施工受到阻碍和FIDIC条款中所列属于承包商“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延迟,承包方也可以提出索赔。但很多业主都会在合同中限定索赔范围,此时需要看合同提出的规定。无论是承包方向业主方索赔,还是由业主方向承包方提出反索赔,均为合同双方合法权利。索赔事件一旦发生,并不代表双方必须进行诉讼仲裁。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索赔是一项正常的商务管理活动,大部分情况下可采用协商与调解的方式解决[5]。

5.2 索赔分类

采用不同的方法可以将索赔分成不同种类,目前比较常用的分类方法为,按照索赔依据进行分类和按照索赔目的分类。

当按照索赔依据进行分类时,可将索赔分成以下几类:其一,合同内索赔。即能在合同条款当中找到具体依据的索赔,该索赔类型往往最容易达成,比如为履行业主方要求的变更而产生的成本补偿。其二,合同外索赔。即索赔依据基本无法在合同中找到,但可以根据合同条款通过推测或引申出相关的含义,或可以在法律法规当中找到索赔依据。如某项目在实施中所在城市新颁规定:所有外来务工人员都必须购买“综合保险”所产生的费用索赔。其三,道义索赔。即合同内外均无法找到依据,但出于道义的考虑可以提供一定支持的索赔。该索赔能够取得成功的重要前提为,业主对承包方交付的成果比较满意,而承包方由于物价上涨等原因使成本增加过大,业主希望未来双方继续合作,业主设立的赶工奖励实际上就属于这种索赔类型的补偿。

当按照索赔目的进行分类时,可将索赔分成以下几类:其一,工期索赔。即对承包方由于非自身原因导致工期拖延,承包方可以要求业主适当延长工期,以免在后期产生纠纷。其二,费用索赔。因业主原因导致承包方产生经济损失时,业主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承包方一定经济补偿。

5.3 索赔证据与费用计算

在合同与工程的具体程序当中都对索赔依据提出了明确规定,索赔依据应该为充分的证据或详细记录,如果缺乏相关资料,则业主都有权利拒绝索赔。索赔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政府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合同、物价行情调研报告、业主指令记录、施工方案、事故记录、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据、会议纪要、双方往来信件、备忘录、工程进度计划表、技术文件、施工图纸、现场照片(这一证据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时尤为重要)、施工记录、气象资料、设备租赁合同、物资采购发票、业主签署的临时用工单。

业主在处理索赔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循补偿实际产生的费用基本原则,如人工、材料、机具设备、保险、保证金、管理和技术措施费。考虑到人工、材料与机具设备方面的费用相对容易核查,但其他费用很难确定,故双方应在合同中确定具体的费用计算方式,以此避免在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5.4 索赔管理注意事项

(1)对于不是由于业主方原因使承包方产生损失的索赔,承包方应及时处理并尽快恢复正常使用,之后再提交相应的影响报告与证据,提出合理的补偿申请。

(2)对于工期索赔,应注意导致工期发生变化的事件可能给关联事件造成的影响。工期索赔一般采用网络分析法进行计算,即采用网络图分析不同事项之间的关系与影响程度,若经分析可知不会影响到关键路径,则可不提出索赔。

(3)对承包方而言,应加大反索赔相关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力度,尽可能不给业主提出反索赔的机会,或在索赔提出之前就做好各项应付准备。

6 结束语

综上所述,EPC模式在工程管理中的应用有效克服设计、采购、施工相互制约和相互脱节的矛盾,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的合理衔接,有效地实现建设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控制符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确保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