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3
韦生源 蒋爱先
构建“追责”与“容错”相统一的管理机制探讨
韦生源蒋爱先
近年来在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问责制,出现了鼓励领导干部创新积极性,适当“容错免责”的呼声。历史上有过“问过追责”与“容错免责”结合的传统做法,今天仍有借鉴意义。应重视在“追责”环节中合理配置适度“容错”措施,从多方面着手,构建富于时代特色的“追责”与“容错”相统一的管理体制。
追责;容错;适度;机制
近年来,随着全国上下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开展,领导干部问责制进一步强化落实;而在加强“追责”同时,也出现了鼓励领导干部改革创新积极性,适当“容错免责”的呼声。一些地方政府,及时推出旨在支持鼓励领导干部创新发展的“容错免责”举措,在社会上引发广泛关注与讨论。
所谓“责”,原指要求做成某事或行事达到一定标准,进而也指在做事行为与预期要求有偏差、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代价。“追责”实质是“问过”“纠错”直至“责罚”;“容错”是在客观有“过错”或被主观认为有“过错”的情况下,出于各种原因,而给予谅解免除或减轻责任追究,得到宽容、免责。“追责”与“容错”存在对立统一关系:“追责”是为了免错、罚错;“容错”则是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容许出现的过错失误,并减免相应的处罚。“追责”要合理,“容错”要适度,如果所有过错失误都一究到底,也就不存在“容错”免责;如果无对错区分,一概宽容,也无所谓“追责”。所以,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达到巧妙结合与平衡,需要把握好分寸、讲究策略。
在古代,强调和维护皇权至上、王法王令威严以及官员等级管理秩序的社会环境,加强对官员的监督管理,实施必要的考核、巡查、弹劾等制度,采取诸如训诫、罚俸、降秩、贬斥等处分,体现了管理中“追责”做法。同时,采取一定的灵活处置、适度宽容的管理方法,形成一定的免责的“容错”机制和文化传统。
1.“恕其无罪”的预先承诺。特定情形下上级对下级主动事先给予“免罪不究”、不予追责的承诺;下级在承接特殊使命任务之前,要求上级同意给予其不受问罪追责的权利。如应君王要求的进谏进言、奉君王之命进行结果难料的特别行动等。在贤明的君王或上级面前,有时事先会容许下属官员提出一定的免责请求。
2.赦过免罪的“仁德”之治。在世态稳定的形势下,朝廷对官员乃至社会百姓的某些过错采取重教育引导、轻责罚治罪的举措。如唐朝“贞观之治”“开元盛世”时期,天下太平,社会和谐,多次实行“大赦天下”,对于官员或平民百姓中一般违法犯事者,尽可能赦过免罪。这些做法体现了统治者力图展示“仁政”“德治”的政治方向。
3.宽容特定群体的政策。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特定群体实施适度包容、从轻责罚的保护措施。如宋朝的宋太祖,采取以文官平衡武官的策略,形成了许多敢讲真话、敢提异议等方面的鼓励和保护制度,加上科举考试、选贤用能,为宋朝打造了一支文化素质高、思想活跃、敢言敢为的官员队伍,促进了社会经济繁荣和统治局面稳定。
4.维护全局的“特赦”。对有特殊贡献的官员,给予一定的免罪或轻罚待遇。这种“特权”待遇,随着现代民主平等与全面法治的进程而日益减少直至取消,但在历史上发挥过特定的作用。
5.鼓励将功补过。对于犯错误有罪过的官员,在条件允许情况下给予立功赎罪、功过相抵的机会,如成语“戴罪立功”“将功补过”“坦白从宽”等体现着“容错免责”的功能。
1.客观原因的影响。在领导者作出决策,执行者实施任务的过程中,由于环境条件受不可控因素影响,导致预期决策目标难以达到,或执行结果产生偏差,与原定标准要求有差距,不应该要求决策者、执行者承担全部责任。自古有“胜败乃兵家常事”说法,可谓是对因客观原因而导致失败的一种安抚、理解与宽容。
2.主观原因的影响。由于人们对事物的认识往往有一个过程,在问题处理有不同的方法选择时,可能选错了方法,陷入“好心办坏事”,应保护其积极性,既否定其过错的一面,也肯定其积极努力的一面。“失败乃成功之母”的说法,反映了在经验与认识不足、方法不当等情况下造成失误,“容错”是对探索者的一种合理宽容与正面鼓励。
3.处理过失的慎重性。遇到失误原因难以查明、缺乏事实证据、对错责任的标准不明确、涉及面复杂等,不能简单地压制不同意见而草率追责。处理不当会影响对组织的信任,甚至造成“冤假错案”,带来社会负面影响。适度“容错”是一种慎重的态度。
4.维护全局稳定的需要。有些情况下,过错失误的原因及责任是明确的,为了总体稳定,需要权衡利弊灵活处置,采取“容错免责”低调处理做法,是明智的。
1.树立重视责任、公平追责、适度容错的观念意识。我国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实践,许多方面已走过了“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前进状态,转向更精确的规范化管理,这需要加强法制,健全领导干部问责制,增强领导干部的担责防错意识。在全社会树立起重视责任、公平追责、适度容错的理性观念,有助于与时俱进。近年来,一方面是建立完善问责制的举措推出,另一方面是各级党委政府文件中“容错免责”的提法日益常见,各种学术刊物、报纸、电视、网络论坛中诸如“干部群众为容错免责机制的出台叫好”“运用法治手段构建容错机制”之类的报道评论,反映了这种观念意识正处于增强的趋势。
2.“容错”应以合理完备的“追责”机制为前提。
为防止“容错”机制发生变味,变成推卸责任、庇护各种错误行为的理由,需要加上有效的“紧箍咒”。没有完备的“追责”为前提,容易为无原则的“免责”打开缺口;建立严格严谨“追责”机制之下的“容错”,才能做到合理规范、适度有效。当前,一些地方政府推出的鼓励和保护领导干部创新积极性的新规中,就能够重视将两方面有机结合到一起,既讲清“追责”范围与办法,也强调“容错”条件与标准,达到将“追责”与“容错”作为问题的双面加以妥善处理的效果。
3.健全工作免责申请与核查机制。为让在工作一线的领导干部减轻压力,轻装上阵,在出现工作过失时,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对待与处理,在健全完善追责制度的过程中,确保领导干部享有工作免责申请的权利,为自己辩解申诉的权利,要求组织核查处理责任后果的权利等。近年一些地方政府建立的“追责”与“容错”管理机制中,已重视相关内容设置。如在2014年发布的浙江省温州市《关于支持和保护党员干部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中,明确规定“认定免予追责的程序”;2016年6月发布的《台州市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了“容错免责的认定程序”:包括申请、核实、认定、报备等工作。
(本文作者: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张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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