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3
杨颖
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对策研究
杨颖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将法治治理手段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法治”“依法治国”理应成为领导干部治理思维的必备要素。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工作事务的过程,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过程。各级领导干部应该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处理问题,实现自身法治治理能力的提升。所谓“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领导干部只有自觉树立法治思维,才能激励社会个人或组织依法办事,形成“群”而信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状态,实现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
(二)领导干部执政能力提高的要求
根据党的十八大对“全面深化改革期”的准确定位,我国在经过新世纪头十多年的发展后,进入了经济全球化和政治民主化进程全面推进的时期,相应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等也进入深化期,作为执政党也面临着党内、党外的重大考验。因此,领导干部执政能力提升成为推进我国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科学、合理、正当的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执政能力提升的关键。近代政治发展经验表明,宪政文明已成为国家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然价值取向,以宪政为核心的法治思维是领导干部树立的思维,只有提高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推进依法执政,才能实现用法治的方式推动改革的继续深化。
1.“宪法法律至上”的思维。“宪法法律至上”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是由我国基本制度决定的,是确认与保障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必然要求。因此,作为执政党的领导干部应首先确立“宪法法律至上”的思维,充分保障宪法法律的实施,反对以权压法、权大于法的行为。实践中,应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坚决反对从本地区、本部门利益出发,制定和推行违反法治精神和原则的土政策、土办法,严格按照宪法、法律办事。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阐明宪法、法律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2.“权利保障”思维。“权利保障”作为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任务,是各级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应有之义。国家公权力的必要性和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被载入我国宪法,成为执政兴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牢固树立“公民权利保障”思维,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法定权利,以此态度开展各项工作。
3.“有限权力”思维。“权力”与“权利”作为现代法治建设的两大范畴,关键在于如何实现二者的均衡,做到权利依法保障,权力依法行使。对公民权利来说,任何公权力都是一种执行权,具有执法性;国家公权力的配置与公民权利保持一定的平衡,防止公权力过大而损害公民私权利的实现。因此,领导干部应树立“有限权力”思维,充分认识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权为民所用,用权受监督”,以法律、法规的授权为限,不能超越授权而倚重自身自由裁量,否则,就损害现代法治文明。
4.“事实判断”思维。“事实判断”思维源于判断的有根有据,是对客观事实的尊重。坚持以事实为准判断是非对错,不能“想当然地”决定问题。事实判断并非职务高低所决定。对此,领导干部必须从事物属性入手,对非专业问题采取调查研究的方法,对专业问题采取专家咨询方法,保障决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正当性。
5.“法律责任”思维。政府公权力行使过程,受广大公民监督,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实现“权—责”的统一。树立“法律责任”思维,公权力行使者应对出现的社会问题勇于担当,而不是相互推诿。主动而不是被动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是现代领导干部应具有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
1.弘扬法治精神,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领导干部生活在法治时代,是法治思维形成的外在前提。如何发挥领导干部的法治示范和引领作用?首先,加强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学习,改变领导干部法律不知不解现象,促使领导干部带头守法、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其次,以现代法治为指导,摒弃传统人治、权势等思维观念,强化法律手段和法治方式,引导公众形成良好的法治习惯。最后,注重法治文化培育,强化尚法理念,倡导公平正义,促使领导干部从“权力至上”向“宪法法律至上”转变。
2.改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法治思维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提升建立在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之上。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社会发展需要。领导干部应在法定权限内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其权力运行要受到约束与监督,“倒逼”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
3.加强法治思维自主性培育,提升法治方式自主性运用。传统“填鸭式”思维模式,使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并非源于内心对法治的确信,而是源于“自上而下”的笃性思维模式,导致实践中领导干部难以树立真正的法治思维。加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自主性培育,必须强化内心确信的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观念,“由内而外”、自觉、习惯地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形成结论或决定。
4.建立法治思维运用的评估机制,促进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提升。积极推进领导干部绩效评估机制改革,摒弃唯“GDP”的考核方式,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纳入政绩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中,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的自觉思维。用具体、量化、可操作的指标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教育培养、激励约束、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本文作者: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副校长)
责任编辑:李冬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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