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立法价值取向与劳动争议数量的相关性分析——基于1988~2011年的时间序列数据

时间:2024-09-03

盛艳燕,李旭宏

(1.长江大学 管理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3;2.新疆油田公司 工程技术研究院,新疆 克拉玛依 834000)

立法价值取向与劳动争议数量的相关性分析
——基于1988~2011年的时间序列数据

盛艳燕1,李旭宏2

(1.长江大学 管理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3;2.新疆油田公司 工程技术研究院,新疆 克拉玛依 834000)

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执行,劳动争议发生数量大量增长。利用1988~2011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实证研究立法价值取向与劳动争议数量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的立法价值取向与劳动争议数量显著正相关;加大对劳动者合法利益保护的力度有利于减少劳动争议数量。因此,我国应该坚持加强对劳动者合法利益保护的立法价值取向,继续完善调整劳动争议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并提高实际工资占实际GDP的比重,完善劳动力市场建设、引导劳动力合理流动。

立法价值取向;经济转型;劳动争议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的变化,城市化和市场化水平不断提高,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了进一步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在原有《劳动法》的基础上,2007年我国陆续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一系列配套的法规,规范企业的雇佣行为,简化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降低劳动争议处理的成本。与1995年执行的劳动法相比,新法①的立法价值取向明显地加强了对劳动者合法利益的保护。在新法执行的同时,劳动争议数量大量增长。由此有人认为,是新法对劳动者保护力度过大造成的。那么,是否对劳动者保护力度越大,越容易引发劳动争议数量增长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要减少劳动争议数量和预防劳动争议发生,我们必须对新法的立法价值取向进行调整,甚至放弃其立法价值取向。如果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就应该坚持加强劳动者合法利益保护的立法价值取向,继续完善调整劳动争议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1 文献综述

任何法律均有其特定的立法价值取向,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应有的立法价值取向(林嘉,2008)[1]。立法价值取向与劳动争议数量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明。第一个方面,从理论上分析法律执行与劳动争议数量增长之间的关系。郑桥,傅麟等(2009)认为近些年我国对劳动法进行调整和修改的同时,劳动争议数量增长迅速,说明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劳动争议的数量增加[2]。由此认为《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比,降低劳动争议处理的成本、简化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因而导致劳动争议数量增加。程延园,王甫希(2012)认为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扩大了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范围,执行难导致新型劳动争议案件增加[3]。第二个方面是采用实证方法研究立法价值取向与劳动争议数量的关系。于米,佟安琪(2012)[4]、高宏艳(2012)[5]、方浩(2011)[6]引入一个二分变量代表1995年劳动法的执行,建立多元回归模型来检验法律对劳动争议数量增加的影响,结论是立法的价值取向与劳动争议数量的增长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借鉴已有的研究成果,本文用两个二分变量分别代表1995年劳动法的执行以及2008年《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的执行,建立多元回归模型,实证研究立法价值取向对劳动争议数量的影响。在新法对劳动者合法利益的保护力度大于劳动法对劳动者保护力度的假设前提下,通过比较两个二分变量的弹性系数大小来说明加强劳动者合法利益保护的立法价值取向对劳动争议数量的影响,从而说明是否对劳动者合法利益保护的力度越大,越容易引发劳动争议,从而为是否继续坚持加强劳动者合法利益保护的立法价值取向,继续完善调整劳动争议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提供依据。

2 研究方法

2.1 理论假设

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以及价值大小,既取决于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制度背景下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以及法律对需要的满足程度(孙国华,1994)[7]。从历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结果来看,劳动者胜诉的比例远远高于企业胜诉的比例②,说明企业损害劳动者利益经常发生。随着经济转型的加快,“强资本、弱劳动”的基本格局要求加强劳动者的保护(林嘉,2008)[1],并随制度背景的变化而调整相关的法律。2008年执行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比1995年的劳动法,对劳动者合法利益保护的力度更大,也是经济转型背景下的必然要求。

假设1: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的价值取向与劳动争议数量显著正相关。

著名发展经济学家赫希曼(2011)曾经用三个概念,退出、呼声和忠诚来说明人们如何表达不满,如何提出自己的诉求[8]。蔡昉(2011)借用赫希曼的三个概念,认为劳动争议是劳动者表达提高工资、改善劳动条件的愿望。他认为劳动争议的增加不一定是坏事,而是需要创造一个制度平台,去规范它,让它能够得到合理的解决,并形成使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的有效机制[9]。从历年劳动统计年鉴来看,劳动报酬是引发劳动争议的首要因素c。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报酬随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提高才能保证劳动者分享到国家经济发展的成果。从国家层面,用实际工资总额占实际GDP的比重能体现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实现程度。当劳动者无法实现其基本权利或实现程度不足时,容易引发劳动争议。

假设2:劳动报酬与劳动争议显著负相关。

二战后西方各国都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关系,减少劳资摩擦和冲突。例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推动劳资集体谈判,倡导合作双赢的劳动关系管理理念,推动劳动关系管理创新(Delaney和Godard,2001)[10]。国外学者们从劳资冲突的表现形式和各国劳资冲突演变趋势方面展开研究,发现各国劳资关系普遍经历了从冲突到缓和的演变趋势,劳资冲突的表现形式变化也趋向于一致(KURUVILLA,2002)[11],但拐点出现的时间有差异(米歇尔·博德,1986)[12]。这就说明,各国劳资冲突与经济发展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研究者可以通过分析劳动争议数量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从而发现劳资冲突变化的一般规律。同时,各国劳资冲突的变化也存在自身特殊的规律,这取决于各国劳动力市场、法律、劳动者、政府等因素。在国内,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争议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徐晓红(2009)假设中国劳动关系的发展遵循发达国家的演化路径,考虑失业率、外贸依存度、社会保障等因素后,采用二次曲线模拟劳动争议的数量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认为中国劳资关系随着经济发展从趋紧到缓和的趋势已露出端倪,未来劳动争议发生的数量将会减少[13]。方浩(2011)认为政府的市场取向影响劳动争议发生的数量[6],Cooke(2002)认为国企产权的变化加大劳动争议发生的可能性[14],姚先国(2005)认为企业性质影响劳动争议发生的数量[15]。由此可见,国内学者对影响劳动争议的因素存在分歧,但是他们都认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数量与我国经济转型的特殊背景相关。因此,我国劳动争议数量的变化可能既有与西方国家劳资冲突变化的共同规律,也有与经济转型背景密切相关的特殊规律。因此,本文用经济发展的二次曲线模拟劳动争议演变的一般规律,用经济发展和经济转型的交互项来表示劳动争议数量演变的特殊规律。

假设3:劳动争议发生数量与经济转型、经济发展是非线性关系。

2.2 变量设计

根据理论假设,劳动争议发生数量是因变量,而立法价值取向、经济转型、劳动报酬和经济发展是自变量,有关各变量的说明见表1。

表1 变量说明

2.2.1 劳动争议发生的数量

2007年通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调解期限为15日,仲裁委员会做出是否受理的期限为5日。因此,除了不能受理的劳动争议,只要当年发生的劳动争议距本年度结束不超过22日,就会在当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数量统计中反映出来,而不会被统计到下一年度的劳动争议数量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就意味着本年度统计的劳动争议数量可能包括前一年度应该受理的劳动争议。在现有的统计年鉴中,很难区分本年度发生的劳动争议数量是否包含前一年度应该受理的劳动争议,本文直接用当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数量代表当年发生的劳动争议数量。

2.2.2 经济转型

郭金兴(2008)用城市化和市场化水平来表示经济转型[16],陆铭,陈钊(2005)用非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表示城市化,用非国有单位职工数量除以职工人数来表示市场化[17]。由于中国统计年鉴从2010年开始采用城镇就业人口取代职工人数,并且城镇就业人口更能反映劳动力使用的实际状况,所以市场化用非国有单位职工数量除以城镇就业人口来表示。

城市化与劳动争议数量的相关系数为-0.84,市场化和劳动争议数量的相关系数为0.94,城市化和市场化的相关系数为-0.886③。如果将城市化和市场化与劳动争议数量进行回归,很容易产生严重的多重共线性。为了减少多重共线性产生的偏误,利用EVIEWS7.0提取一个主成分,命名为经济转型④。

2.2.3 立法价值取向

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都具有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的价值取向,这些法律的执行可以用来代表立法价值取向。我国与劳动争议处理有关的法律条例主要包括1994年制定1995年开始执行的《劳动法》以及2007年制定2008年开始执行的《劳动合同法》,同时还出台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因此,本文用T1代表劳动法的执行,1995年前为0,1995至2011年为1。T2代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执行,2008年前为0,2008年至2011年为1。

2.3 样本与数据来源

1988~1990年劳动争议发生数量的数据来源于中国劳动争议网公布的数据,其他数据均来源于1988~2010年中国统计年鉴和劳动统计年鉴。

2.4 计量模型

根据本文的研究假设,建立如下多元回归方程:

CP*Lgdp表示CP与Lgdp的乘积,Lgdp2表示GDP对数的平方,表示残差。

当T1=0和T2=2时,计量模型表示1988~1994年发生的劳动争议数量。当T1=1和T2=2时,计量模型表示1995~2007年发生的劳动争议数量。当T1=1和T2=1时,计量模型表示2008~2011年发生的劳动争议数量。2008年执行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继承了《劳动法》有关劳动争议认定和处理的办法,并且简化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降低劳动争议处理的成本。当T1=1和T2=1时,就分离出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数量的影响,从而分离出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和加强对劳动者合法利益保护的立法价值取向。因此,β2可以用来表示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的立法价值取向对劳动争议发生数量的影响,β3可以用来表示加强劳动者合法利益保护的立法价值取向对劳动争议发生数量的影响。β3-β2可以用来表示相对于对劳动者合法利益保护较弱的法律而言,加强劳动者合法利益保护的立法价值取向减少的劳动争议发生数量。

3 实证分析

3.1 自相关检验

如果残差序列存在自相关性,利用OLS估计会产生严重的偏误,因此需要进行自相关检验。检验的结果为,DW=1.527,查变量个数为5、观测值为24的DW分布表,得到dL=0.95,dU=1.85。由于dL< DW < dU,因此DW检验无法判断是否不存在一阶自相关性。LM检验结果为,obs*R-squared=3.21, p=0.2012 ,最佳滞后阶数为2。结果表明,残差序列不存在一阶自相关性和二阶自相关性。因此,不拒绝残差序列不存在自相关的零假设,可以认为残差序列不存在自相关。

3.2 平稳性检验

变量之间长期均衡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建立时间序列数据平稳的假设上,因此要对时间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ADF检验常用于检验序列是否平稳,检验结果见表2,各个时间序列都是一阶差分平稳序列,T2序列最大滞后期为2,其余序列最大滞后期为5,各序列最佳滞后阶数根据AIC准则确定为0。检验结果表明,各序列分别在1%,5%,10%显著水平下平稳。虽然BZ序列在10%显著水平下是平稳的是零阶平稳,但LZY序列是一阶差分平稳,满足协整检验的条件。

表2 LZY、BZ、CP*Lgdp、Lgdp2、T1和T2的平稳性检验

3.3 协整检验

本文采用Johansen极大似然估计法中的最大特征值检验法,对各个变量的协整关系进行检验,其中最优滞后项按照AIC最优信息准则确定为1,表3显示LZY、BZ、CP*、Lgdp、Lgdp2、T1和T2存在两个协整方程。

表3 协整检验结果

3.4 参数估计

检验结果表明,模型设定正确,可以用于参数估计。估计结果为:

估计结果显示,各变量的t统计值在1%显著水平下通过检验,说明各变量对劳动争议发生数量的影响是显著的。F=635.37,调整后的R2=0.994,表明各变量对劳动争议发生数量变动的解释为99.4%,拟合效果比较好。

3.5 计量结果分析

3.5.1 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的价值取向与劳动争议数量显著正相关。

当控制经济转型、经济发展和劳动报酬等因素后,T1和T2的弹性系数分别为0.671和0.565,在1%显著水平下拒绝零假设。说明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出台和执行对劳动争议数量的影响是显著的,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的立法价值取向会引起劳动争议数量增加。这是因为《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都将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作为应有的立法价值取向,为认定和处理劳动争议提供了依据。相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简化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降低劳动争议处理的成本,扩大了对劳动关系的规范范围,激励劳动者主动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造成劳动争议数量的增加。

3.5.2 加大对劳动者合法利益保护的力度有利于减少劳动争议数量。

当控制经济转型和实际工资占实际GDP的比重后,由于β2=0.6707,β3=0.565,β3-β2=-0.1057,相比对劳动者合法利益保护较弱的法律而言,加大对劳动者合法利益保护的力度使劳动争议数量减少了约0.11%。β3-β2的标准误为0.2426,在1%显著水平下不能拒绝β3-β2=0的原假设⑤。相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加强了对劳动者合法利益的保护,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促使企业规范雇佣行为。同时促使企业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加大技术投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改善劳动关系,从而减少劳动争议。由于我国近些年劳动争议数量增长比较快,相对于每年发生的劳动争议而言,加大对劳动者合法利益保护的力度使劳动争议减少的数量在统计上是不显著的。

4 结论与建议

在新法对劳动者保护力度大于原有劳动法对劳动者保护力度的假设前提下,利用1988~2011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实证研究表明: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的价值取向与劳动争议数量显著正相关,加大对劳动者合法利益保护的力度有利于减少劳动争议数量。研究结论说明法律的立法价值取向为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提供了依据和保障,激励劳动者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无论对于新法还是原劳动法都是适用的。弹性系数的大小说明新法相比原有劳动法加大了对劳动者合法利益的保护,相比对劳动者合法利益保护比较弱的法律而言,减少了一部分劳动争议数量。这个结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释我国劳动争议数量在增长,但增长的速度在降低的现象。因此,我国每年发生的劳动争议数量很大,并不是新法对劳动者合法利益保护的力度加大造成的。在当前情况下,我国应该坚持加强对劳动者合法利益保护的立法价值取向,继续完善调整劳动争议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要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发生的数量需要从多个方面采取措施。当控制立法价值取向后,实际工资占实际GDP的比重每提高0.1个百分点,劳动争议减少的数量为1.3499%。因此,随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实际工资,改善收入分配的结构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发生数量。经济发展与劳动争议数量之间的关系呈倒U型,拐点的出现依赖于经济转型的程度。这就说明,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不会自动减少劳动争议数量,在城市化和市场化加快的条件下,完善劳动力市场建设、引导劳动力合理流动是非常有必要的。

由于我国统计年鉴到2009年才公布私营企业劳动报酬的数据,因此本文的研究没有考虑私营企业的劳动报酬。私营企业劳动争议在每年劳动争议发生数量中占有较大的比重,缺乏私营企业劳动报酬使本文的研究难免产生偏误,本文的研究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

注释:

① 指《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一系列配套的法规,以下所指内容与此相同。

② 参考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各期,笔者计算得出的结果。

③ 参考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各期,笔者计算得出的结果。

④ 相关系数利用EVIEWS软件计算得到。

⑤ 按特征值大于1,方差累计贡献率大于85%提取主成分,结果显示提取一个主成分。

⑥ 计算方法参考检验关于参数的一个线性组合假设,伍德里奇. 计量经济学导论(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138-141. 具体方法为:令β3-β2=θ,变形为β3=β2+ θ,代入计量模型进行回归,得到θ的标准误,利用估计的统计显著性。计算结果为tθ=0.435,在1%显著水平下不能拒绝原假设。

[1] 林嘉.《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价值、制度创新及影响评价[J].法学,2008(2):1-8.

[2] 郑桥,傅麟,刘晓倩,牛玲.《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关系新变化以及工会应对策略研究[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6):14-20.

[3] 程延园、王甫希.变革中的劳动关系研究:中国劳动争议的特点与趋向[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2(8):5-19.

[4] 于米,佟安琪.工会化程度、劳动争议与经济增长—基于2000~2008年的面板数据[J].经济问题,2012(1):17-20.

[5] 高宏艳.经济转型时期我国劳动争议增长的影响因素实证研究[J].税务与经济,2012(3):35-42.

[6] 方浩.劳动者保护与政府行为—基于劳动争议的面板数据分析[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1(3):92-97.

[7] 孙国华.法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94.

[8] (美)赫希曼著,卢昌崇译.退出、呼吁与忠诚:对企业、组织和国家衰退的回应[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140-145.

[9] 蔡昉.比较型视角理解“刘易斯拐点”:未来中国结构转型“新红利”[N].21世纪经济报道,2011-1-21(4).

[10]Delaney John T and Godarn John. An industrial relations perspective on the high-performance paradigm.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Reviews, 2001(4):395-429.

[11] Kuruvilla S and Erickson C L. Change and Transformation in Asian Industrial Relations[J]. Industrial Relations, 2001(2):171-227.

[12]米歇尔·博德著.资本主义史 1500—1980[M].北京:东方出版社,1986:163-164.

[13]徐晓红. 劳资关系与经济增长—基于中国劳资关系库兹涅茨曲线的实证检验[J].经济学家,2009(10):52-57.

[14]Cooke Fang Lee. Ownership Change and Reshaping of Employment Relations in China: A Study of Two Manufacturing Companies. Journal of Industrial Relations, 2002(1):19-21.

[15]姚先国. 民营经济发展与劳资关系调整[J]. 浙江社会科学,2005(3):78-85.

[16]郭金兴.我国劳动争议的省际差异及其解释[J].财贸研究,2008(5):9-15.

[17] 陆铭,陈钊,万广华.因患寡而患不均-中国的收入差距、投资、教育和增长的相互影响[J].经济研究,2005(12):4-14.

Analysis on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Number of Labor Disputes and Legislative Value Orientations: Based on Diachronic Data from 1988 to 2011

SHENG Yan-yan1, LI Xu-hong2
(1. Management School, Yangtze University, Jingzhou 434023, China; 2. XinJiang Oil Field Engineering Technology Research Institute, kelamayi 834000, China)

With execution of Labor Contract Law and Labor Dispute Arbitration Law, labor disputes are rapidly growing. Based on diachronic data from 1988 to 2010, empirical study result displays that legislative value orientations of protecting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workers are positively related to the number of labor disputes and strengthening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workers can help to decrease labor disputes.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persist with strengthening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labors and continue to perfect related laws in mediating labor disputes, increase the ratio of real wages to real GDP, perfect labor market and guide the labor to a proper movement.

Legislative value orientation; labor disputes; economic transition

D922.52

A

1674-9200(2014)06-0108-06

(责任编辑 杨爱民)

2014-03-10

长江大学社科基金项目“实际工资提升劳动生产率的门槛效应研究”(2014csy007)。

盛艳燕(1978-),女,湖北潜江人,长江大学管理学院讲师,硕士,主要从事劳动关系研究。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