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文/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
破除“圈子腐败”安全感
文/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
窝案、串案往往具有群体性,究责起来阻力多、难度大,这是现实。但若以“法不责众”作为妥协,则不但腐败无以遏制,法律权威也将受损。司法公信不彰,将带来更严重的腐败圈子化。
人是群居的动物。自有人类社会至今,这一特征从未改变。作为社会现象的人际“圈子”并没有错。但“圈子”一进入隐蔽的腐败平台,其惊人的破坏力就会爆发出来。所以说,要遏制这种腐败窝案、串案,还得从“腐败圈子”的滋生土壤及其内部结构入手。
从宪法和法律上看,中国的权力结构是“民主集中制”。无论是在宪法上,还是在党的最高文件中,人民的主体地位都是确定无疑的。但在宪法之外,中国的政治权力结构又自有一套从上而下的控制网络。在这个权力网络中,下级官员主要是由上级领导来挑选的。这种纵向的服从当然也包含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现实中往往由于上与下毕竟相隔遥远、山高水长,容易落入“上级监督太远”的窘境。上级没有办法事无巨细地去指导下级主要官员,只能在施政大方向上加以控制,具体实施的权力,就交给下级官员便宜行事。
而一旦获得上级领导的青睐,成为某地或某部门的“一把手”,由于地方或部门权力相对独立和封闭,主政者的“自我决策”空间有了,也就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督。这就是民间常说的,“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险”。若到了涉嫌犯罪,不得不借助于司法来监督时,往往又“太晚”。
这种自上而下的政治权力结构也带来了权力的碎片化。将这些碎片化的权力拼接起来的纽带,就是对人事权的控制。而如果一个官员控制了人事权,自然而然就会吸引下级官员的主要依附。这时,可促成“圈子”的各种关系就会喷涌而出。
民间也有很多段子来形容这种圈子化,比如“一起同过窗、一起扛过枪、一起下过乡、一起嫖过娼、一起分过赃”。若是官员不能融入某个圈子,那就意味着他将受到圈内人的排斥。甚至有人形容,在一个单位里其实是没有“二把手”的,如果一定要说有的话,那也不是在文件上排名第二的那位“二把手”,而是在副职领导中与“一把手”关系最好的那位。不难看出,这种“圈子文化”对党风政风以及对民主、法治、廉政等均伤害至深。
当然,执政者对官场“圈子”的危害早有认知,也年复一年地颁布着禁令直指这一官场之弊。但问题是,禁令下发之后,又是谁来执行这些禁令呢?如果把遏制官场“圈子”的希望寄托于“圈中人”,无疑是徒劳的。
从法治的视角看官场“圈子”的遏制,最紧要的还是要回到宪法文本,回到权力的起点。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尤其对于地方而言,地方人大的作用绝不能停留在“橡皮图章”上。地方人大是地方民众行使地方权力的国家机关,对于地方主要领导的任命,地方人大承载的是代表多数民意进行选择并任免的神圣权力。而一些“空降”干部,当地民众包括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委员均对其一无所知,却往往能得到人大的任命。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反讽,也是民主被异化为装饰品的现实佐证。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强调,“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的。”为本地选择最合适的人民公仆,这就是人民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如何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已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焦点。
民主是遏制官场“圈子”的前提,但要真正遏制官场“圈子”,还需要法治的保障。衡阳贿选案,看似“民主”,这种异化的“民主”却成了官场“圈子”的又一次路演和重组。此案牵连之广,涉及人员之多,举世皆惊。此案曝光后,网民惊讶的不是居然有这么多人大代表收受钱物,而是居然有九人没收受钱物。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官场“圈子”的生成机制。身边的官员都纷纷以受贿等形式作为“投名状”来加入“圈子”,坚持站在圈外的,反会被认为是另类,是不合群的“怪人”。而一旦案发追究起来,一些“圈中人”又会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以为“若都处理,政府(或案发单位)就没法正常运转了”。
当“法不责众”成为一种公开的威胁时,尤其要求我们的司法机关能经得住考验,还得排除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与压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基石;既打“老虎”又打“苍蝇”是反腐的既定方针。窝案、串案往往具有群体性,究责起来阻力多、难度大,这是现实。但若以“法不责众”作为妥协,则不但腐败无以遏制,法律权威也将受损。司法公信不彰,将带来更严重的腐败圈子化。解决之道只有迎难而上,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做到不管牵涉到谁,不管涉及多少人,都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而不是只查处几个“替罪羊”“浮头鱼”了事。
当然,“法要责众”并不意味着反“圈子腐败”就要漫天撒网。“圈子腐败”的核心纽带还是权力。从位居圈子核心的权力往外扩散,是分层式的奴化与效忠。有的圈子还会在圈内的分层建立起风险隔离带,以保护最核心的圈层。在反腐败和反侦查的对抗日趋激烈的当下,根据个案的特征选择不同的突破点,是必要的。对有的“圈子腐败”可采取剥笋战略,从外层突破,层层剥开,最后孤立圈子核心;对有的“圈子腐败”则应从核心突破,一击中的,让其权力荫蔽的“小弟”猝不及防,一网打尽。
应对和查处越来越复杂的“圈子腐败”,也让反腐部门的独立性和监督机制更加凸显出来。毋庸置疑,反腐部门同样是“腐败圈子”重点拉拢的对象。“打铁还需自身硬”。反腐部门也长期备受“谁来监督监督者”的拷问。基于此,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全会强调:“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对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对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今年,中纪委还新设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用纪委内部的“纪委”来对准自己。而在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多年,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之中。从当初设在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可以看出,这仍是一个内部监督机制。到后来易名为“人民监督员联络办公室”,一些地方还试点了将人民监督员的任免权交还给地方人大。这无一不在增强人民监督员的外部性和独立性。
官员有“圈子”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有了“圈子腐败”却得不到有效查处。向党政公权力关闭干涉查处腐败的大门,向民众开放监督的窗口并吸纳民众参与反腐,只有“建立”起这样的廉政生态才能最大限度地遏制“圈子腐败”。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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