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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四要素定性资金闲置问题

时间:2024-09-03

◆胡俊永/安徽省淮南市审计局

在专项资金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遇到最多的问题是如何给资金闲置定性。结合近几年审计实践,笔者认为,只要抓住闲置时间、资金滞留地点、闲置原因、闲置形成的损失浪费金额这四个要素,就可以轻松定性资金闲置问题。

一、弄准资金闲置时间

(一)查清责任单位收到和下拨资金的时间。对照国家预算资金(或专项资金)拨付规定,查清财政部门、资金主管部门(含项目管理单位,下同)和项目实施单位是否在规定的时间节点下拨或使用资金,这是确定是否存在资金闲置问题的首要条件。确定资金闲置的前提是要查清是否存在资金滞拨或未用问题,如果存在,闲置时间应从滞拨或未用之日起计算。如《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7〕2号)规定,专项资金预算在人大批准预算后,财政部门应在90日内分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后,应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在30日内一次性分解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尽快将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按照安居工程进度拨款,以确保工程资金需要。

(二)不能将年末资金账面结余金额直接确定为闲置。审计中,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当年年底资金的账面结余数作为闲置金额对待,而应追溯上查,针对每一笔资金的运行轨迹和时间来确定是否闲置。

(三)一般把资金闲置超过一年的作为闲置问题反映。如审计署在制订审计方案时,对“安居工程资金是闲置浪费问题”的具体定性为:一是财政补助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已分配到具体项目,但因项目进展缓慢而未支付使用至当年年底已超过2年;二是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贷款截至当年年底闲置未用超过1年,增加了融资负担和建设成本;三是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企业债券等社会融资专项资金截至当年年底闲置未用超过1年,并支付高额利息、托管费等增加了融资负担。

二、准确定位资金滞留地点

资金来源一般包括财政资金和非财政资金,非财政资金是指有专门用途的银行贷款、企业单位自筹资金、项目资金或投资款等。资金性质不同、滞留地点不同,审计定性是不一样的。

(一)财政资金闲置,一般是滞留在财政部门、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账户上的资金未分配形成闲置。对已拨付到建设、施工等项目单位账户上的财政资金闲置,要区分是财政部门为规避责任在实际未分配的情况下存放在项目单位形成闲置,还是已分配到项目单位但结转未用超过2年,若已分配到项目单位结转未用没超过2年,一般不作为财政资金闲置认定。

(二)滞留在资金主管部门的非财政资金务必要结合项目进度、建设实施单位(如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的资金需求,判断资金主管部门是否存在资金滞拨情况,必要时要检查建设实施单位申请拨款的手续办理情况,以区分是建设实施单位未申请造成的滞拨还是资金主管部门造成的滞拨。滞留在项目管理单位账户上的资金,对于事实上已拨付到施工、设计、监理等建设实施单位的,除非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作为非财政资金闲置认定。

三、摸清造成资金闲置的原因

对审计中发现的资金闲置问题,要采取多种方式摸清原因,并在审计取证中详细调查是否存在资金与项目统筹管理不到位、审批环节多且周期长、截留滞拨等原因。对财政资金、贷款资金、企业债券资金等社会融资,要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进行准确定性。

四、分析资金闲置形成的损失浪费金额

在审计中,我们要结合资金总体供应不足、亟需资金支持的项目面临资金短缺困难等情况,反映项目资金结构性闲置带来的绩效不高的后果。特别是对于贷款等市场化融资闲置的,应计算闲置期间需支付的利息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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