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3
◆黄水明/云梦县审计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步伐加快、地方招商引资力度加大,城镇市政、公益事业建设不断扩大,城市对农村土地征用的范围日益扩大,征地拆迁不断增多,伴随而来的各种纠纷陡增、群体上访事件不断,直接影晌到党群关系、社会稳定。笔者结合多年审计实践,针对征地拆迁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分析了根源,同时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统一不透明。公之于众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只有一个,但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出现明补或暗补行为。所谓明补指扩大补偿基数(如以测绘漏测、错测之名增加拆迁房屋的面积或人为增加附着物的数量等手段)达到多补的目的;暗补指拆迁部门与被拆迁人签定阴阳拆迁合同,阳合同以公布的补偿标准计算补偿金额用以应付周边拆迁户,阴合同则以高于补偿标准兑付给拆迁户的实际补偿金额。
(二)拆迁工作准备不足。有些建设项目仓促上马,导致征地拆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征地拆迁前期工作粗糙,往往出现对土地、房屋测绘时出现漏测错测;对被征用产权的合法、合规性界定不清;资产评估标的物分类不细、评估价偏离等问题,给后期补偿工作造成困难。
(三)拆迁户浑水摸鱼“种房置物”。拆迁方案批准后,纳入拆迁范围的拆迁户私搭乱建、抢搭抢建现象突出;拆迁前夕宅基地内树木一夜成林;有的拆迁户以拆迁房屋为经营用房为由高额索要“停业”经营收益损失;有的以拆迁房屋已长期出租(有的虚构出租协议)让“承租人”出面阻碍拆迁,实则想多争取赔偿。
(四)拆迁户补偿资金挥霍无度。获得补偿后的资金用于投资理财、增强发展后劲的不多,用于吃光用尽的不少,如超前消费、攀比消费,更为严重的造成危害社会,如聚众赌博、涉嫌吸毒等。
(五)半拉子烂尾工程形成遗留问题。有的项目建设红线内坟地、破旧房屋长期得不到拆除,阻碍项目正常进行和功能的有效发挥,同时影响市容、城市品位、交通安全等。
(一)补偿方式单一。被征地拆迁群众没其他更多更好的选择,失地农民、拆迁户没有机会去思考和权衡其中长期利益、长远生计、今后的就业、长效社会保障等问题,只能选择获取临时利益。
(二)机制存在缺陷。从形式上看,各地在征地拆迁方面基本上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制度,对当地的土地征用和房屋征收与补偿作出了相关规定,成立工作专班并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没形成合力。如征地拆迁办事处无执法权,各成员单位又各自为政、职能部门有时出现越位或缺位;平时对农村农用地、宅基地的确认和管理跟不上;负责征地拆迁的单位只是政策的执行者,无权制定补偿标准,在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遇到阻碍工作难以进行时,如依法走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拆迁,依法强拆会带来很多不稳定因素。为达到拆迁目的,往往会满足拆迁户的无理要求,形成恶性膨胀,给拆迁带来困难,造成征地拆迁户的“胃口”越来越大。
(三)盲目决策、政绩作崇。有的地方行政官员为在任期内早出“政绩”,不顾本地实际,不管群众的承受能力,盲目地大量地搞征地拆迁,忽视国家的产业结构政策、环境保护意识,盲目引资,接纳被发达地区淘汰的高能耗重污染企业,导致众多招商引资企业只有围垸厂房,长时间不见生产。
(四)前期准备工作不深入不细致,重形式轻内容。征地拆迁项目立项前本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征地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在现实中往往是“先斩后奏”,在征地拆迁批准后才将征地拆迁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告之被征地拆迁户。
(一)以人为本,激发失地拆迁户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一是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内容单一问题。可将补偿的部分资金直接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落实困难户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二是解决就业问题,对于失去土地被迫转移到城市中生活的农民,可以对落户企业解决本地农民工作为刚性指标;组织多形式再就业培训;出台失地农民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如税收政策、对带动失地农民就业的给予地方政策性补贴等);三是解决农民发展问题,可以将失地农民纳于重点扶持群体,与精准扶贫对象一样对待,适时引导他们实现产业转移。
(二)严肃问责,全面落实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强化跟踪检查,保证征地拆迁补偿政策落到实处。要健全完善征地拆迁审计监督制度,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进行跟踪审计,及时查处补偿资金支付管理中的存在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堵住漏洞,把上访矛盾消灭在萌芽状况。纪检监察部门要参与征地拆迁工作监督管理,对征地拆迁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及时处理,严肃追责问责,依法解决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三)压实责任,做细做好征地拆迁前期准备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征地拆迁责任制,把前期准备工作做扎实。要充分做好征地拆迁前调查工作,运用声像技术、大数据明晰产权,核准拟补偿的资金数额,防止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还要广泛、耐心细致向被拆迁对象和群众宣传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
(四)积极探索完善征地拆迁相关机制制度。
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严格区分土地用途和界定公共利益范畴,约束征地权。以立法形式规范征地权的行使,征地补偿要求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和补偿项目,以市场为导向,补偿价格比照市场上同类土地价格进行估价,严禁恶意压低价格,严禁以非法手段低价强制征收土地。
二是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安置。采用招工安置、投资入股安置、住房安置、社会保障安置方式等对失地农民进行安置。
三是筹集设立失地农民保障基金,探索有效运营机制。遵从“谁征地,谁安置”的原则,政府承担起筹集资金的大部分责任。保障基金应该由三方构成:政府、失地农民、农村集体。在基金来源有所保障的前提下,加强资金运营和监管,同时将这笔钱设立专项基金,专款专用。
四是创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为失地农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和就业保障制度,同时向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在部分农民因征地而权益受损时,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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