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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下党政主要领导如何更好履职尽责

时间:2024-09-03

◆李家顺/秭归县审计局

实行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本地本部门财务、人事、工程和物资采购(简称“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是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自2013年以来,各地各部门普遍推行了这项制度。从执行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单位能够准确把握“四个不直接分管”的实质和要领,逐步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促进了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我们在审计中发现,仍有单位在落实“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的过程中还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和执行不到位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深化。

存在问题与表现

一是认识缺位。少数党政主要领导认为这是对“一把手”权力的削减,有抵触情绪,在落实上不主动,甚至找各种理由和借口推迟执行;有的担心个人不直接分管和签字就管不着了,对具体工作不放手;有的认为既然要求不直接分管就让副职全权处理,有问题由副职承担,疏于监管。二是执行乏力。有的党政主要领导习惯于过去的直接管理方式,应付上级变通执行,对单位所有财务报销事项仍实行“双签”制度;有的不适应新的监管方式,束手无策,导致监督不力,管理失控;有的将此项工作简单化,一分了事、一放了之,致使分管领导无所适从,形成事事要请示、件件要报告的现象。三是效果欠佳。有的党政主要领导还未真正从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事无巨细,大包大揽;有的对单位财务情况心中无数,总体情况不清,重要事项不明,大而化之,当甩手掌柜;有的履职不到位,甚至推卸责任,致使有关经济事项在日常运行中无秩序,在具体操作上无规程,影响了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应对措施

(一)消除认识误区,增强行动自觉

实行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旨在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使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相对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权力制衡机制。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要消除对“四个不直接分管”认识上的误区,这不是对主要领导权力的削弱,而是对主要领导行使权力的方式转变、要求升级和风险防控。具体讲,在运行方式上由过去的亲口安排、亲笔签字和亲手指挥等直接主管,转变为管方向、作决策、抓监管等间接主管;在管理行为上要求决策更加精准、方案更加严密、制度更加精细;在风险防控上消除了盲区、强化了监督、保障了安全。对于上述变化,各级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主动适应、积极应对。

(二)规范权力运行,增强制度保障

一是细化单位原有财务、人事、工程和物资采购等制度。对单位原有制度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照强化决策、细化执行、亮化监管的要求,对涉及管理权限分配、实施过程控制和操作流程规范等事项进行修订,达到主要领导有权决策和监管、分管领导有章可循和权责一致之目的。

二是强化单位领导集体决策、分工负责和请示报告制度。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经领导集体决策后执行。凡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并承担责任;超出现有制度规定范围的事项,应及时向主要领导请示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分管领导应定期按月向主要领导报告一次分管工作情况,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及时反馈执行过程和结果,以确保主要领导手中有权管大事、心中有数管全局。

三是深化单位党务政务公开和内部监察、审计制度。要深化公开制度,由结果公开向过程和结果双公开转变,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深化内部监察、审计制度,对单位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实行跟踪监察,反馈情况,及时纠正偏差;对单位财务定期每年开展一次内部审计,有条件的单位自行审计,无条件的单位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过程由主要领导组织,审计结果直接对主要领导负责。

(三)加大统筹力度,增强监管效力

在“四个不直接分管”机制下,作为党政机关的主要领导,不仅要转变工作思路,适应新机制的要求,更要深入研究新机制运行特点和规律,总揽全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改进方法,不断增强领导能力,发挥领导班子合力,更好地履行职责。

一是合理进行领导分工。适度分散权力形成相互制衡机制,要突出班子成员特长和能力对等分工,绝不能超出个人能力形成对主要领导的过度依赖而失去监管。

二是提升集体决策水平。决策水平的高低决定执行的效果。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分管领导先要吃透上情、把握下情,形成初步意见,主动向主要领导做好汇报。主要领导要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情况,形成基本观点,提出指导意见。分管领导在充分征求主要领导意见的基础上,反复思考,精心准备,提出建议方案,与主要领导深入沟通并提请领导班子会议讨论。主要领导要认真听取、合理采纳班子成员的意见,同时充分阐述理由,力求达成共识,最终形成决定,使决策更加精准、方案更加可行。

三是注重发挥监管效力。主要领导不仅要主动过问、听汇报,更要经常深入一线开展督导,掌握第一手材料,全面了解情况。要真抓真管,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根据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执行措施。要充分发挥内部监察和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能,依靠专业力量,加强例行监督。通过内部监察、审计,加强内部控制,弥补主要领导直接监管的不足,进一步增强监管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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