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额尔瑾
在中国,烟花有着非同一般的含义,也有着一段比较久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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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烟花,是指烟火剂燃烧时所产生的声、光、色、香气、运动及形体变化等综合效果的总成,是供人们娱乐用的一种火药制品,是火药民用的产物。其关键是火药,没有火药,就谈不上烟花。因此,要研究和探讨烟花的发明时间,首先要解决火药的发明问题。
在我国古代,盛行炼丹术。炼丹家为了炼制药或炼制金银,经常尝试用很多种药石配合共炼,他们常用的药石有五金、八石等,有时也用木炭、松脂及各种草本药等,当炼丹家用硝石、三黄、炭、松脂等药石配合共炼时,就导致了火药的发明。
有了火药,烟花的发明也有了条件。但其实把时间超前调整一下,在汉代时人们就发现了火焰制造出来的绚丽景象。西汉的淮南王刘安,在《淮南子》一书中有这样的记载:“含雷吐火之术,出于万毕之家。”含雷,指的是内部的巨大能量的瞬时爆发,而吐火是指瞬间喷射出来彩色的火焰。这种彩色的火焰,很可能是仿照炼丹炉内火花的喷射而制作的一种类似烟花的火焰,因为某些金属粉末在高温下燃烧,同样可以喷射出漂亮的火花。但这还不是利用火药制作的烟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烟花。
隋大业六年(公元610年),隋炀帝到扬州时写了一首诗,诗中有“灯树千光照,花焰七枝开”之句。“灯树”“花焰”是当时的火类表演,也就是最早的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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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今天看到这样类型的烟花又是什么时候出现的呢?
南宋孟元老于绍兴十七年(公元1147年)撰写的《东京梦华录》中回忆军士在御前表演百戏时写道:“忽作一声霹雳,谓之爆仗……或就地放烟火之类……又爆仗一声,有假面长髯,展裹绿袍靴筒,如钟馗像者……”这里所说的烟火,已是以火药为原料的真正烟花了。
根据这些记载,北宋宣和年间就已经出现了一种用纸筒制作的真正烟花。
最初,烟花只是作为一种炫人耳目的新鲜玩意儿用于节日庆典。而在中国最隆重的春节里,从正月初一到十五这些天里,为了辞旧迎新,寄望新的一年风调雨顺、五谷丰登,人们会想方设法地制造吉祥、喜庆的气氛。烟花既有驱邪纳福的意思,又能制造出欢乐的氛围,自然很快便流行于皇宫、官府和民间了。
到了南宋,伴随人们对物理、化学知识的了解及不断深入,烟花的发展逐步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制作技术日趋精良,烟花品种逐渐增多。烟花逐渐盛开在中国的节日里。
明清时期,伴随烟花技术的不断提高、烟火制造工匠队伍的不断壮大,烟花品种迅速增多,烟火制造业迅猛发展。烟花在皇宫、官府和民间愈加盛行起来。许多花炮棚子不仅生产爆竹,还竞相制作五彩缤纷的烟花。烟花已发展出近十大类别、百个品种,已有盒子烟花、人物烟花、屏风烟花、大型遥控烟花架等别具特色的烟花。各式各样的烟花涌向市场,并开始向国外出口。
明清时期来到中国的一些欧洲人和阿拉伯人,对中国繁盛的烟花业和发达的烟花技术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利玛窦中国札记》中有如下描述:“中国人非常喜欢这类表演,并把它当作他们一切庆祝活动的主要节目。他们制作烟花的技术实在出色,几乎没有一样东西他们不能用烟花巧妙地加以模仿。”由此,可以佐证当时烟花在中国的流行情况。
明清时期,一种大型、多层、动感的遥控烟花——烟花架,驰名中外。这种烟花形体呈鼓状,里面装置有十三层以人物、风景、花卉为造型的宫灯,尾部装置一排鞭炮。
燃放烟花时,要把烟花架挂在六米高的木架子上,点火人不用走近烟花架,而是从三十米以外朝烟花架射弹,点燃烟花架尾部的鞭炮引子,鞭炮即刻被燃爆,随之,烟花架第一层底板就会自然脱落,坠下一个宫灯,宫灯底部的烟花立即呈飞碟般旋转喷射,煞是好看。
与此同时,宫灯内的烟花也被点亮闪烁,宫灯里的人物造型也随宫灯一起旋转、舞蹈起来。正值观众兴致正浓之时,宫灯闪亮,喷出彩色烟雾,烟花架第二层底板脱落,层层递进,如此反复,直至第十三层底板脱落和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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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多了,伴随着火灾的情况就非常多,因此历朝历代都加强了对烟花的管理。
清乾隆十七年(公元1752年)由浙江巡抚主持制定的《治浙成规》,共十七条。
《治浙成规》是非常有代表性的地方法规。对待烟花、爆竹问题,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并没有采取一“禁”了之的简单办法,而是承认其具有火灾危险性,把火把照明,睡觉吃烟、老人熏被等用火也能引发火灾并列在一起,教育居民提高警惕,“随时稽查,均各慎重,免致后悔”。而防范治理火灾的其他有效措施,如健全消防组织,备好消防用水和器材,做好火场救护等方面,则另作详细规定。
清光绪六年(公元1880年)十一月,安庆府(今安徽省安庆市)同知陈司马发布告示,令设在城内和城外居民区的爆竹、烟花铺户,一律迁到城外空旷处所进行生产、销售,“如敢故违,定捉拿严办,决不姑宽”。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天津警察局将十大爆竹作坊(老板)传讯,限令十三天内搬出城外。
光绪十八年(公元1892年),上海法租界禁放“流星赶月”之类的烟花。禁止燃放某些易发火灾的品种。在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由内政部尚书重申禁令,禁放所有双响烟花爆竹,“如敢故违,定引照章严惩不贷”。
光绪二十二年(公元1896年),上海禁止茶馆在深夜燃放花炮等;民国十二年(公元1923年),天津警察厅发布布告,禁止在丹华火柴公司周围的居民、商家燃放烟花爆竹;还有一些城市禁止在火药生产、储存地方禁放烟花、爆竹。
总之,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烟花爆竹给人们带来的,不只是刹那间的芬芳,还有自古以来就形成的欢庆习俗,这种应该算得上是属于中国人的特殊情怀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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