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文/宏剑
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诸种境遇
文/宏剑
养父母和养子女,如果双方关系恶化,可以通过法院或民政部门解除收养关系。然而,解除了收养关系,含辛茹苦将孩子抚养大的养父母,在怎样的法律条件下,才可能讨要抚养费?还有,当养父母年老体迈、没有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时,因为解除了收养关系,还能要求没有“任何关系”的养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吗?
刘高峰现年62岁,家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老伴儿王淑云与刘高峰同岁。
刘高峰至今不能忘却那个特殊的日子。1987年11月27日一大早,刚下过一场大雪,刘高峰骑着三轮车去市区卖菜,行至一个路口时,发现路边有个小包裹,刘高峰打开一看,是个被遗弃的男婴。由于刘高峰夫妻俩一直没有孩子,他于是便把男婴抱回了家,给孩子取名刘爱军。
之后,刘高峰将养子的户口登记在自家户籍下,并注明为父子关系,但老两口一直没有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日子一天天过去,2010年,儿子刘爱军结婚了,婚后小两口一直和刘高峰夫妇住在一起。
“花喜鹊、尾巴长,娶了媳妇忘记了娘。”对于婆婆王淑云而言,她觉得儿子自从结婚后,就成了一只“花喜鹊”。王淑云说,儿媳没有工作,而且生性懒惰,不断地向老两口伸手要钱,老两口于是苦心劝儿媳,但说多了儿媳就不耐烦了。常常因为涉及家中的房租、现金由谁管账的问题,发生争吵,而且双方的冲突越来越多,甚至动手。2013年8月的一天,儿媳想吃馄饨,婆婆王淑云没给做,结果儿媳对老人又打又骂,老太太气得非要轻生不可,最后还是邻居报了警,儿媳被带到了当地派出所。
相比之下,儿子刘爱军对养父母还算有孝心可言,他会给养母零花钱,在养母生病时会陪老人看病,给老人端茶倒水。只是,刘爱军没有想到,当媳妇和父母之间产生矛盾时,作为丈夫和儿子的他,未能协调好这个局面。在养父母看来,刘爱军选择了对媳妇进行纵容,使得原本不和谐的婆媳关系愈加恶化,最后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
2014年1月,刘高峰夫妇将儿子起诉到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和刘爱军之间27年的收养关系,并要求儿子支付被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20万元。法庭上,刘高峰夫妇声泪俱下。
庭审中,刘爱军辩称,他对两位老人很孝顺,对妻子打骂两位老人并不知情。妻子对父母有些过错行为,作为丈夫他没有管理好家庭,对二老深表歉意,但否认双方之间存在收养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高峰夫妇和刘爱军的收养事实发生在《收养法》(1992年4月1日实施)实施之前,且有村委会出具证明、邻居、亲友公认二原告与被告系养父母子女关系,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亦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法院查明,刘爱军成年成家后,未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纵容妻子对二原告打骂,导致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据此,2014年7月16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刘高峰夫妇和养子刘爱军27年的收养关系,刘爱军补偿被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20万元。
刘爱军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4年8月下旬,刘爱军在二审中撤回起诉。至此,双方长达27年的收养关系依法被解除。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介绍,收养关系是一种通过法律拟制形成的亲属关系,和亲生母子关系因血缘关系形成的亲属关系有着本质区别,可以说,在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即割断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根据《收养法》有关规定,解除收养关系应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我国《收养法》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收养法》还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20多年前,家住河南洛阳的王小慧夫妇从邻村抱养了一个女婴。当时,王小慧夫妇和女婴的生父母商量好,双方都为收养关系保密,不让孩子知道被收养的事实。王小慧夫妇给女婴取名为“晶晶”。
自从上了初中后,王小慧夫妇发现,晶晶越来越不让人省心了,有时候连续几天都找不到她,每每问孩子去哪儿了,晶晶就一副不耐烦的样子,摔门出去,这让王小慧夫妇非常担心,不晓得究竟发生了什么事。
上大学后,晶晶在学校住宿。有一次,王小慧夫妇去学校看望晶晶,无意间从晶晶同学口中得知,晶晶曾一直被同班同学取笑,说她是捡来的孩子,被亲生爹娘抛弃了。王小慧夫妇一听,不由得倒吸一口冷气,看来纸是包不住火了,于是他们决定找晶晶好好谈谈。
大一暑假,一天吃完晚饭后,王小慧夫妇凑到晶晶身边,决定和女儿促膝长谈。晶晶听着父母絮絮叨叨,有些厌烦,开始没吭声,王小慧夫妇以为女儿听进去了,就左右轮流给女儿讲她成长中父母付出的辛劳,甚至从襁褓里说到上高中。没想到,晶晶突然摔掉面前的瓷杯子,大吼一句:“你们俩烦死了,以为我不知道呀,你们根本不是我的亲生父母,我要离家出走,再也不回来了!”说完就跑出去了,王小慧夫妇赶紧去追女儿,怎么也追不上。
半个月后,王小慧夫妇才得知,晶晶竟然跑到亲生父母家里去了,扬言不再回来。王小慧夫妇还得知,晶晶以往常常跑亲生父母家。王小慧夫妇苦心劝了多次,也没有一点效果,一怒之下,一纸诉状将晶晶和她的亲生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与晶晶的收养关系,同时要求晶晶的亲生父母,支付这么多年来,共计18万元的抚养费。
法庭上,双方针锋相对。法庭查明,王小慧夫妇和晶晶已经构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按照法律规定,解除收养关系需要支付费用的情况通常有以下三种:
第一,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本案中,王小慧夫妇并不缺乏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故其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第二,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本案中,王小慧夫妇没有证据证明,晶晶对他们二老有虐待行为,因此无法支持该项诉讼请求。
第三,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本案中,是收养人王小慧夫妇提出的解除收养关系,与晶晶亲生父母没有关系,因此该项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最后,王小慧夫妇通过法院解除了收养关系,但法院并没有支持他们索赔18万元抚养费的讼求。对此,法学人士称,王小慧夫妇虽没有拿到抚养费,当有朝一日,王小慧夫妇年老体迈,没有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经济条件每况愈下时,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晶晶依然负有赡养义务,这也是为了保障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关系即行消失。
那么,关系解除后,养父母能否要求“没有关系”的养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呢?
周刚、黄静夫妇是河南南阳人,结婚后一直未生育。1977年他们收养了周晓伟为养子,并将孩子抚养成人。周晓伟长大成家后,仍与养父母共同生活。然而婚后小两口与老两口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7年秋,老两口将儿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养子的收养关系,并且要求周晓伟支付多年来的抚养费。
庭审过程中,养子周晓伟表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并补偿养父母在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2万元。双方还进行了协议签字,周晓伟按约定支付了补偿费,法院并为双方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然而关系并没有就此结束。
2013年春,周刚夫妇再次把周晓伟告上法庭。老两口说,他们辛苦把养子抚养成人,现在老两口年迈体弱、疾病缠身、缺乏生活来源,请求法院判令养子履行赡养自己的义务,每年给付生活费2000元。法庭上,周晓伟拿出当年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称双方的收养关系已经解除,养父母要求支付赡养费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养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晓伟系成年后才因双方产生矛盾解除了收养关系。周晓伟虽然与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并一次性补偿了养父母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随着两位老人年龄的增长,他们疾病缠身,逐渐丧失了劳动能力,而当年周晓伟给付的补偿费已消费完毕,且两位老人缺乏生活来源,又没有其他子女赡养。因此,养父母要求养子女支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应予以支持。考虑到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周晓伟的收入状况、实际支付能力,法院作出被告每月给付原告100元生活费的判决。
这里,我们有必要解释一个法律术语:后赡养义务。
所谓后赡养义务,是指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对养父母承担的赡养义务。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指出,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二者必须同时具备。后赡养义务中的生活费的支付,养父母不宜提过高的生活要求,要以不致造成养子女生活困难为原则;养子女也不宜搞一次性支付,否则可能使一段时间后,养父母的生活缺乏保障,这样就背离后赡养义务制度设立的本意。
(文中涉案的当事人均系化名)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