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对于银行而言,完善风险治理架构包括业务部门、独立的风险管理功能和有效的合规职能、独立有效的内部审计职能、纪检监察部门等四道防线。其中,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在信贷风险防控中发挥着重要的事后监督功能。大额贷款、重点领域的贷款、重点人员发放的贷款是内部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关注的重点。通过建立完善的事后监督机制提高震慑能力,有效降低贷款发放环节的风险行为。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谭小芬向《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表示,
第一,要建立科学的银行绩效考核和问责机制。在银行的贷款发放环节,存在对贷款人资质审查不严等问题;此外,部分中小银行片面追求存款规模,存在以贷转存、以信贷资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问题,因此要建立并严格执行绩效考核和问责制度,尽可能减少违规操作行为。
第二,优化岗位设置。设立独立的专职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审核岗独立于业务发展部门和风险合规部门;同时,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应独立于前台业务营销部门和中台授信审批部门。
第三,将贷款发放与支付同首次贷后检查两项工作结合起来,解决支付审核人员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需要确保借款人信贷资金按实际用途使用,不可“一放了之”。
谭小芬认为,化解不良资产,有几条可以参考的方向:
第一,对银行资产准确分类是处置的基础。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将逾期天数作为反映资产恶化程度的重要指标,将要求风险分类的对象从“贷款”扩容到“金融资产”,监管层面对不良的认定全面走向严格化,需要银行进一步加强自身资产负债管理能力。
第二,创新不良资产的运作模式。除了过桥融资、资产处置、资产重组等传统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外,还可以进一步探索或推进新的模式,如市场化的债转股,纾困上市公司,发行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等。
第三,完善不良贷款处置市场。现阶段我国不良贷款处置市场的参与者,除了银行自身之外,以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和部分省区市自设的资产管理公司为主,市场竞争不充分,价格难以反映不良贷款的真实价值。
在他看来,未来可以在参与主体方面完善市场:首先,2018年4月颁布的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而2018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提出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这一概念,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自主参与市场化债转股行为以及相关债权的买卖,同时AIC作为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流动性管理和收购银行债权,预计AIC将在债转股乃至资产盘活方面大放异彩。其次,进一步开放市场,增加境外资金入境途径、减少投资限制,吸引外国投资者投资境内的不良资产,发挥其精细化的管理方式和投资策略的优势。最后,面对未来可能增多的不良贷款处置需求,应适当降低不良资产处置的准入门槛,引入更多愿意承担高风险并有能力通过处置不良贷款获得高收益的机构。
第四,站在整个系统的角度,应注重从源头化解不良贷款的风险。如鼓励银行利用现有拨备消化不良贷款、核销坏账;帮助僵尸企业破产或重整,不能任其债务无限展期,消耗金融资源;加快法院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进度,强化司法跨区域执行。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要防范不良資产处置次生风险,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如果处置不当,很容易将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银行不良资产再度内生为自身的不良资产,造成风险处置过程中次生风险。
“在肯定我国银行业公司治理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承认当前仍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中小银行的问题表现得更为突出,如一些中小银行存在股权关系不透明不规范、股东行为不合规不审慎、董事会履职有效性不足、监事会监督不到位、战略规划和绩效考核不科学等问题。”谭小芬表示,基于此,要加强中小银行的公司治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严格规范股权管理,坚持长期稳定、透明诚信和公平合理三条底线;第二,加强董事会建设,明确董事会职责定位;第三,明确监事会法定地位,做实监事会的监督管理职能;第四,建立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和战略目标实施的业绩考核机制,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多样化的激励方式;第五,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坚持审慎的会计准则,强化风险合规意识。同时,支持中小银行上市,也是促进其尽快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方式。
对于大型银行来讲,未来公司治理的重点应放在以下几方面:首先,股权结构和股东行为深刻影响着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因此要加强股权监管,从源头上对公司治理进行整治和规范;其次,建设与银行体量和市场重要性相匹配的成熟董事会;最后,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可以根据相关经验工作量和工作业绩厘定独立董事的薪酬,并辅以股权兑付机制。
监管应充分考虑金融机构和市场承受能力,在保持经济金融平稳运行中拆除“炸弹”,而不是引爆“炸弹”。那么未来一段时间金融监管,如何把握好力度和节奏?
谭小芬认为,首先,平衡严监管和稳增长的关系。加强对金融机构和市场的监管对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经济体系稳定具有积极作用,但制定监管政策时也需要充分考虑金融机构和市场承受能力,如2018年严监管导致金融机构去杠杆过快,导致国内社融存量和M2增速持续下跌至历史低点,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中国经济的下行压力,社融增速的企稳回升是经济稳定增长的必要条件,因此要权衡严监管和稳增长的关系。
其次,因地制宜,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手段。我国不同银行机构面对不同的服务对象,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处于不同地域的银行所发挥的职能也不尽相同,因此监管部门应切实考虑不同银行机构所处环境和职能定位的差异,对银行实施个性化监管,使银行能够更好的提供金融服务。
最后,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金融危机后,各国都加大了宏观审慎监管的力度,但在强调宏观审慎监管的同时也不可忽略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要尽量发挥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之间的互补作用,缓解二者之间的对立和冲突,这需要对金融监管的长、短期目标进行协调。
(来源:经济杂志)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