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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治理对策建议

时间:2024-09-03

杨 凡,侯典炯,李 强,蒲丽君

(甘肃煤炭地质勘查院,甘肃 兰州 730000)

为贯彻落实原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保部、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规划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的具体要求,庆阳市启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规划》编制工作,通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现状,编制《庆阳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规划》,建立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1 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庆阳市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结果表明,现阶段庆阳市主要的地质环境问题有:土地资源破坏、地下水含水层影响与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矿山废水废渣对环境的影响、矿山地质灾害等。

1.1 土地资源破坏

庆阳市矿业开发共占用破坏土地资源1595.74hm2。占用破坏土地资源类型为主要为耕地、林地、草地、其他(主要为水利及水域设施用地)。按占用及破坏土地类型来占用林地38.30hm2,占总量的2.40%;占用草地158.30hm2,占总量的9.91%;占用其他土地709.56hm2,占总量的44.47%。

1.2 含水层影响与破坏

庆阳市境内采矿活动对含水层的影响破坏主要分布在环县甜水堡镇和车道乡、正宁县、宁县[1]。对含水层的破坏主要表现为地下水位下降、含水层串层污染。市域范围内矿业开发对含水层影响与破坏面积约为467 hm2。

1.3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

矿业开发改变了原有的地形条件与地貌特征,造成土地损毁、山体破损、岩石裸露、植被破坏等现象。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方式主要为露天采矿对斜坡、山脚的开挖、对河谷阶地的挖损、废弃矿渣的随意堆置对沟道地貌的影响等。区内地形地貌景观破坏面积为417.43 hm2。

1.4 矿山废水、废渣对环境的影响

庆阳市矿业开发产生的废水主要是煤矿开采时矿坑疏干形成的矿坑水和洗煤水,其中矿坑水总量为545.78×104m3/a,可利用量为327.47×104m3/a。长期疏排矿坑水造成了地下水位下降,含水层串层污染。

庆阳市固体废弃物年产出量168.67×104t/a,年排放量26.08×104t/a,综合利用量142.59×104t/a。废弃矿渣的随意堆放,改变了矿区原有的地形条件与地貌特征,造成植被毁坏、耕地压占等现象,废弃矿渣堆积在沟谷内还易成为泥石流的物源区,在短时暴雨情况下可能诱发泥石流灾害[2]。

1.5 矿山地质灾害

庆阳市因矿产资源开发诱发的矿山地质灾害总数为165处,其中滑坡1处,占总地质灾害数量的0.60%;崩塌及潜在崩塌156处,占总地质灾害数量的94.58%;泥石流2处,占总地质灾害数量的1.20%;地面塌陷6处,占总地质灾害数量的3.61%。

2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区域分布特征

庆阳市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地域分布与矿产资源分布具有一定的相关性[3]。

北部地区:行政区划包括庆城、环县、华池部分地区。本区优势矿产资源有石油、煤炭、建筑用砂、白云岩、石灰岩等。本区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为煤炭集中开采区地下水含水层影响及破坏,G211国道(环县~庆城段)沿线砖瓦用粘土矿对“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地形地貌景观的破坏。

中部地区:行政区划包括西峰、镇原、正宁和宁县部分地区。优势矿产有石油、天然气、煤、石英砂等。本区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为巴家咀水库砂矿采空区及蒲河上游砂矿集中开采区地形地貌景观破坏,董志塬砖瓦用粘土矿土地资源破坏。

东部地区:行政区划包括合水、华池、正宁、宁县部分地区。优势矿产资源主要有石油、煤等。本区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为重要交通干线沿线砖瓦用粘土矿对“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地形地貌景观的破坏。

近年来,随着我市国民经济、重大基础设施及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对建筑石料、粘土矿的需求不断增长,交通、河道沿线及城镇周边因采矿活动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突出。

3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3.1 存在的问题

3.1.1 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矛盾突出,监督力度尚需加强

庆阳市地貌类型复杂多样,生态环境脆弱,地质灾害频繁发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具有广泛性、多发性和复杂性。矿山企业重开发轻保护、治理的现象依然存在,各类功能保护区内多存在矿业活动,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矛盾突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管难度大。

3.1.2 历史遗留矿山问题多,治理难度大

庆阳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计划经济时期许多矿山开采遗留了大量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未得到有效治理,严重破坏环境,存在大量安全隐患(如庆阳市西峰区、镇原县巴家咀水库砂石集中开采区)。地质灾害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3.1.3 基础调查工作薄弱,监测体系尚未建立

庆阳市以往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基础调查工作精度低,系统性、完整性较差,对采矿区含水层系统、水土污染调查工作薄弱,难以满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管理需求。尚未建立监测体系,绝大部分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处于空白,难以有效掌握矿山地质环境变化动态。

3.2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对策建议

3.2.1 深入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夯实治理工作基础

(1)全面调查。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以县、矿山(矿区)为主要单元,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系统查明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废弃矿山、闭坑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分布、规模和危害程度。

(2)明确责任。计划经济时期遗留或者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为历史遗留问题,由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和治理恢复,中央财政给予必要支持。在建和生产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矿山企业负责治理恢复。对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的认定,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3)科学规划。根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和责任划分情况,统筹考虑"新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以自然保护区、重要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三区两线"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为重点,编制市、县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明确保护与治理任务和工作进度,统筹部署,分步实施,确保工作目标实现。

3.2.2 健全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机制,推进监测工作

(1)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加强监测力量,加快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市、县、矿山企业三级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全面系统掌握和监控各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现状和变化情况。

(2)依照省级规划目标,完善市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网络,明确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责任主体,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3.2.3 创新资金渠道,加快历史遗留矿山治理

(1)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地方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拓宽资金渠道,为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等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提供必要支持。

(2)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

3.2.4 落实矿山企业保护责任,控制新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1)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作为开发矿产资源的必要条件之一。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必须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2)矿山企业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应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目标、措施和资金预算,经有关部门参与的规划论证后作为申办采矿许可证的依据。

3.2.5 加强技术方法研究,提高技术支撑能力

(1)着力提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科学技术水平和支撑保障能力,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信息系统,陆续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监测、预防、恢复治理技术研究,为提升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科学技术水平提供科学依据。

(2)加强科技创新和技术攻关,积极研究和引进先进适用的开采技术,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技术研究,全面提高矿山治理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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