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3
◆祁震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调查及法律对策研究
◆祁震
(青海民族大学 青海 810007)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由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现存的问题以及法律规制的现状,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尤其是目前我国两大电商平台淘宝和京东,消费者在其进行网上消费时所面临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已经是当前趋势下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本文通过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进行调查、分析、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电子商务;个人信息;现状调查;对策分析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发展,个性化和智能化的电子商务让社会大众生活逐步实现了便捷化、高效化、通用化。电子商务正通过多种不同的形式,渗透于商品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从而促进商品流通与经济交融。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平台下买卖双方达成合意,进而实现商品买卖与交换的活动。电子商务在传统交付模式的基础上实现了交付模式的创新,能够使消费者通过线上支付与商家形成买卖关系,让商家履行相应的服务义务,进而以便捷高效的流通路径促成交易多元化。
消费者个人信息是互联网交易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个人信息也是消费者最重要的一项权利。欧盟将个人有关隐私的信息称其为个人数据,美国却与之不同地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了所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是每个人特有的信息,与自身有着紧密的联系,姓名、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个人的财产信息共同组成了每个人有且仅有的具有识别性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所以其相当丰富,不仅仅是上述所举方面。
消费者个人信息是促成电子商务形成与发展的必然要素,对于顺应虚拟交易模式、实现消费者与商家双向互动具有重要意义。在电子商务领域中,消费者个人信息已遍布各大网络平台,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可支配性、人身性和财产性。可识别性能够通过个人信息中的直接信息和间接信息锁定个体、确定消费者喜好,具有一定的指向功能。如借助消费者的姓名、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等要素可实现信息过滤。可支配性是指消费者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具有控制和支配的权力,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支配性往往决定了受侵害程度上限。商家不留余力通过各种不同的途径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更加有针对性和准确性的广告推广,因此这就要求消费者要把握好个人信息的使用权利,甄别使用范围和使用权限。人身性和财产性是个人信息最本质的特征,个人信息有很强的人身属性,能完整地反映出主体的独特的特性以及人身完整性,如表现在个人的荣誉、隐私,以及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而正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具有财产性,因此个人信息对商家充满了诱惑力,为吸引和满足消费者个性化的消费需求,专门为消费者“量身定做”特供服务和特色商品,以此成为商家获取利益的驱动器。
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备受各界关注,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在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就目前而言,2021年8月20日,我国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保护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更加强有力的保护,并对先前遗留问题进行了正面回应。《中华人民共和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去年颁布《民法典》,都有相关的条文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但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有关消费者信息保护问题依旧层出不穷,本文通过对消费者所遇问题进行收集,进而梳理和分析出对相关问题的思考。
电子商务悄无声息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淘宝、京东、拼多多以及美团和滴滴打车等各种电子商务平台统揽着我们的衣食住行,而我们的个人信息就像是任人宰割的羔羊,被非法收集、非法利用、非法买卖等肆意侵害。从软件下载、用户注册再到商品购买、物流签收等处处都需要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使用,而个人信息往往会成为伤害自己的利器。强迫使用电子商务平台来点餐付费、过分收集无相关的个人信息和个性化商品推荐造成不理性消费等问题层出不穷,从这些问题中反映出了我们目前对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欠缺和漏洞,所以在新经济背景下,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中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研究已经成为当前时代趋势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基于电子商务的专业性,消费者处于弱势的地位,电子商务平台和商家利用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屡见不鲜。所以我国对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立法的明确、执法的严格以及加强网络技术,对个人信息保护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不健全和不完善,现有法律没有对其中的相关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制,以及目前消费者在整个商务活动过程中遇到的纠纷和侵害都存在不完备之处。因此,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进行完善,对侵权行为主体进行细化规定,对不同侵权行为主体的义务和责任以及侵权赔偿范围都做出区分,是电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现实任务。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面临问题主要有,对个人信息非法收集、存储和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这三方面,对于非法收集而言,电商平台和商家都有过分地收集个人信息的嫌疑。例如在使用电商平台时,对于个人信息的注册过于详细,要求输入与使用该平台功能无关的个人信息,如果不输入或者不允许其访问通讯录和存储的权限,就不能正常使用该平台,这无异于是变相地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剥夺了消费者选择权,在使用的整个过程中要一直接受平台的操控,违背消费者的个人意愿。并且平台也会对个人信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存储,方便再次登录时很快进入,但在此过程中并没有征得消费者的同意,这本身就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的权利。其中,商家也是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的主体,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商家也会收集身高以及体重等间接信息,并最后确认个人信息后再发货。由此可见,个人信息在电商活动中随处可见,以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被肆意非法收集、储存和利用。
利用非法手段篡改消费者个人信息、非法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是目前非法利用个人信息最严重的两个手段,在信息时代里,想要拥有市场就先要拥有流量,只有掌握了信息和流量,就在市场中拥有了绝对的话语权,电商平台亦是如此。为了增加浏览量和点击量,让其受到更多客户的关注与青睐,更多的商家愿意铤而走险,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不合规的手段将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篡改和整合,并加以使用。对既有的信息进行恶意的篡改进而博取消费者的眼球,让消费者不加思索地将错误的信息进行修改,利用消费者心理因素达到非法收集的目的。
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即是利益催生下的交易,个人信息被当作是有利可图的商品,被不法分子进行买卖交易。例如学生的个人信息被书店商家打包卖给培训机构,买家具的商家将个人信息卖给装修公司等等,利用这样的方式更加有目标和有针对性地缩小消费者的范围并了解其所需。例如轰动全国的“徐玉玉案”,就是学校将学生的个人信息泄露给了网络诈骗集团所发生惨案,虽然已经过去了很久,但仍然值得我们警惕,不要再让悲剧重演,成为下一个徐玉玉。交易是自愿的,但违法的交易应该被遏制,最近的“滴滴打车”也被推上热搜,其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泄露到境外,这种侵害个人安全甚至威胁到国家安全的行为,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是钻了法律规制的漏洞,还是破了监管部门的防御,都是我们亟待遏制的问题。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通过,对电商消费者来说犹如一场甘霖,其在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方面做出了很多的规制和保护,但对于电子经济下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需要更加苛刻的条件,尽管其在规范电商平台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和泄露个人信息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然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其中不仅存在平台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也存在使用权限的同意,不经用户的授权便主动读取社交软件中的个人信息,并且收集个人信息。不仅仅包括用户根据指示输入的信息,还存在违规权限领域的信息问题。其中有法律条文规定,处理信息者不能将消费者不同意开放权限而拒绝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除非达到必需的条件。对于其中的“必需”两字应该如何明确界定,在这里是不是为不法分子留有了可自由发挥的空间。所以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理应该进一步地细化,减少模糊的地带。
在电商经济的博弈中,消费者一直处于弱势,所以对于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更多地是电商平台和商家的义务,加强对二者的监管和法律规制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被侵权人有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权力,而这也是侵权人该履行的义务。应对收集个人信息的平台和商家做出更加明确规定,若两者不作为的因素导致个人信息被泄露也要被视为侵权,消费者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个人信息持续被泄露的侵害状态。对于赔偿损失和惩罚性赔偿应着力进行规制,电商的物流过程涉及很多环节,所以对于惩罚不能一概而论,要细化和明确从平台的下载、注册,一直到完成整个交易的过程,需要厘清整个过程的步骤以及参与其中的主体,只有分阶段,分主体进行赔偿才能将赔偿问题落实清楚,从而有效地制止侵害。
离不开网络的生活,让个人信息的价值也日益增高,作为电商交易的大国,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牵系着整个国家经济的进步与发展。科技与经济的共赢带给国民更多的便捷与享受,同时也遗留下不少安全的隐患,所以我们需要一套健全和完善的管理体系和法律制度来保障电商平台下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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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调查及法律对策研究”(项目编号:04M20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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