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3
◆贺婷
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调查及法律对策研究
◆贺婷
(青海民族大学 青海 810007)
在经济实力与科学力量的带动下,平台经济以智能化和高效化的特点正充斥着国内外市场,为大众的生活方式与思维方式带来了巨大的改变。当前,互联网平台经济已经成为大众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线上经济逐步占据消费模式主导地位的态势下也引起了各大平台主体的竞争。经营者为获取竞争优势、增强消费者黏性,以资本扩张或技术壁垒等手段实现对市场资源的垄断,致使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事件频频发生。本文以平台经济领域为切入口,探究与传统路径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难点与规制困境,从法律视角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进而为竞争秩序的维护以及虚拟市场环境的优化提供一定的参考。
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探究;法律对策
平台经济模式已经成为当今时代的特征,也是实现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在借助互联网、数据信息、用户规模、云计算等因素的基础上为社会经济发展构建了新趋势。从定义上讲,平台经济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多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和撮合下进行交互,从而实现社会资源配置,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平台经济的出现是科技发展及时代进步的必然趋势,它以网络外部性、动态竞争性、价格非对称性等特点打破了传统经济模式中时空固化的限制,形成了多元主体互动的新型交易形态,激发了市场主体双向互动的热情,为产业升级提供了重要的创新力和竞争力。但随之产生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经营者利用平台经济特点采用一系列手段提高自身占有率、打造独有竞争优势,致使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对国家市场秩序与其他经营者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挑战。因此在平台经济领域下需要客观、全面地分析相关问题,从而实现虚拟市场的可控性与稳定性。
随着我国经济形势不断发展,市场结构逐步呈现出多元化、差异化,经营者也日益走向了以互联网平台为轴心的发展趋势。如近几年不断壮大的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数字平台,其所涉猎的领域几乎包含大众生活中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一条龙的商品与服务将消费者锁定在了平台的笼罩之下,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市场秩序的管控带来了挑战。一些平台为获取更大的市场占有率,打造独有的竞争优势,通过极端的竞争手段侵占其他平台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如常见的平台“二选一”、限制交易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都严重破坏了市场结构平衡,抑制了市场主体的活力。在平台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各大行业巨头采取多元化手段巩固自身市场地位的势头仍未削减,导致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竞争的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加强对新形势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研究,提出合理的规制路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互联网行业与传统行业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的分析过程中也存在较大区别。通过对近年来具有影响力的案件探究,如Facebook、“3Q大战”、谷歌及阿里巴巴案件,以互联网平台特征为要领,针对多重案件的共同特点和文献参考梳理出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形成的因素,进而为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关问题的探讨提供思路。
平台经济具有网络效应。网络效应有效地解读了产品的用户数量与产品实用价值之间的关系。在平台经济领域下,网络效应拉进了用户与商品之间的距离,同时能够通过用户参与获得用户信息,增加用户黏性。在网络效应作用下,促使原本在市场结构中占有优势的经营者进一步获得市场力量,打造独有的市场进入壁垒。平台经济具有双边市场效应。在互联网的虚拟交易模式中,平台企业作为促成交易的连接点,通过免费提供产品和服务吸引用户参与,进而在商家与消费者的作用下实现经济效益。平台经济的双边市场效应使得平台双方的变动会相互影响,因此平台经营者为获取竞争优势而打破双方的平衡关系必然会引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发生。平台经济具有锁定效应。在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中,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用户量决定了平台经营者的支配力。锁定效应会致使网络用户在使用特定平台时根据个人偏好为用户筛选产品或服务,进而对应用平台产生依赖,增强消费者的黏性。因此较早在互联网领域取得相应用户影响力的经营者能够更加有利地形成市场支配力,而对后来进入市场的经营者会产生排他性竞争。
平台经济虽与传统经济相比较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但所有经营活动的发生都存在于一定的市场范围中,因此对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问题的探究具有重要意义。在传统经济体系下相关市场的界定以单边市场为基础,因此我国《反垄断法》依据市场特点逐步形成了需求替代法、供给替代法以及假定垄断测试法。但在平台经济领域下,双边市场成为主要特征,传统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存在限制。一方面,产品边界模糊制约替代性分析法的适用。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由于双边市场特定的存在,双边主体的需求之间存在联系且任何一方的变动会对另一方造成影响,平台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需要满足具有不同需求的双边主体,因此就增加了传统替代法界定相关市场的难度。另一方面,非对称价格结构影响SSNIP法的有效运用。SSNIP法是以价格为核心要素进行相关市场界定。在平台经济领域由于存在价格非对称性的特点,即对消费者进行免费,对经营者收取一定费用,在此条件下制约了SSNIP法中假定垄断者涨价5%—10%的计算基础,致使无法精准界定相关市场的范围。
随着近年来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高发,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界定问题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与探讨。滥用行为以及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判断经营者主体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重要因素。首先,市场份额难以确定。在传统经济领域中,市场份额可以通过某一产品或服务的销售额度与同类产品的比例进行计算,而平台经济领域中由于相关市场难以界定,致使经营者的市场份额无法采用传统方式进行准确判定。其次,新型市场准入壁垒的出现。当前的平台经营者会采用相关技术进行用户数据的计算与锁定,进而以数据作为市场竞争的原材料提升自身的竞争优势,从而获得市场支配地位。最后,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举证困难。由于平台经济领域中受害者往往是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其在因果关系、赔偿数额等方面予以证明时的举证责任难度较大,因此导致对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提起诉讼的积极性不高。
相关市场的界定在我国《反垄断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判断经营者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首要前提。目前相关市场的界定在平台经济领域中存在诸多难题,因此针对部分事实证据充分、具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地位判定条件的个案可以适当淡化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进而弱化相关市场界定的难度,提升执法部门的认定效率。对于不具备条件通过相关市场淡化进行处理的案件可以通过以类型化的方法优化多边市场的选择,通过交易模式对互联网平台进行分类,如百度搜索引擎平台为非交易型平台,淘宝、美团等以商品或服务交易为内容的平台为交易平台,进而通过对平台经营的范围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此外,还可以对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进行改进,如遵循传统垄断测试法的基础上通过调节质量结合其他方法进行评定,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盈利测试法和产品性能测试法进行界定,实现相关市场界定的灵活性与准确性。
在互联网平台领域判定平台经济经营者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从市场结构出发,加大对市场的考量,注重对受害方举证责任的探究。针对市场份额难以确定应改进市场份额的计算方法,如通过以往对销售额的计算改变为对互联网平台中相应产品的访问量及用户使用量的计算,进而明确计算的内容与标准,优化市场份额的计算方式。此外,加大新型壁垒对市场准入制约的评估标准,对于是否存在壁垒、存在何种市场壁垒进行综合性的分析与判断,同时对市场壁垒的认定方法要与时俱进,及时扼制因市场进入壁垒造成损失。最后,对于平台经济领域中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受害者举证困难问题,应当改革当前的举证责任与归责原则。由于平台经济的特殊性,传统诉讼中的归责原则在互联网领域的案件的适用中会加大受害者的举证难度,因而此类案件中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占据市场优势地位的平台对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举证,从而增强举证程序的合理性。
互联网产业已经成为当前国家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产业部分,而平台经济领域的发展态势与竞争环境关乎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大局。在平台经济迅猛发展的态势下,加强对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研究与探讨,有利于对当前相关案件的执法与司法困境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应对思路,同时也有助于促进多方经济主体的公平交易、公平竞争,营造市场结构平衡、市场秩序稳定的良好环境,对经济发展及法制完善都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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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调查及法律对策研究”(项目编号:04M2021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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