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3
◆袁泽宇
经济犯罪侦查中的大数据思维研究
◆袁泽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大数据思维是人类在信息化时代的一种从海量数据中提取、整合、处理、利用有效信息,服务决策需要的一种逻辑思维。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步入深水期阶段,经济犯罪与大数据的关系也密切关联,给新时代的经侦工作带来了挑战与机遇,经侦部门应深度理解大数据思维下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机制,推动侦查理念转变;坚持问题导向,在研判过程中发现不足,在比对碰撞中理清思路,打破瓶颈提高成效,保障公民财产安全。
经济犯罪侦查;大数据思维;协同作战;数据壁垒
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今天,大数据技术在服务经济发展、助力脱贫攻坚的各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但同时也给各种新型犯罪提供了工具手段和技术媒介,其中的经济犯罪更是呈现多发高发态势,亟须全面落实各项打防管控措施以及金融、通信、媒体、互联网、政府等行业的监管主体责任,经侦部门在打击经济犯罪,建设平安法治中国的道路上,更应去深入思考大数据思维的应用与范式,提炼总结算法与技战法,形成新时代经侦部门的侦查破案合力。
大数据(BigData)或称海量数据,是指因获取的数据多元且庞杂,应用传统模式无法在短时间内从中提取获得更有价值的信息,需要一种崭新的方式才能进行加工处理和提高利用效率的无形资产。
在21世纪的今天,从传统的手机,计算机和Internet搜索引擎,到流行的微博、微信、朋友圈,每时每刻都在生成并传输着大量数据。它已经不仅仅是民众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更是与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直接挂钩、休戚相关。
而由大数据驱动的经济犯罪侦查是信息时代侦查手段、方法、思想和观念的变革。它是通过建立完成的大数据平台,及时收集和汇总犯罪情报资料[1],并建立相应共享机制,然后充分发挥数据研究和判断功能,以提供线索用于经济犯罪事实的查明、证据的收集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抓获和追赃追逃工作。
在经侦部门实战过程中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渠道获取情报数据:
(1)互联网站信息
对于通过互联网实施的经济犯罪,犯罪嫌疑人通常会建立自己的网站或通过各种方式发布广告,以使更多人了解并参与其中。对于网站信息,经侦部门可以整合侦查资源,协同网警部门联合作战,充分从网站本身入手发现经济犯罪的蛛丝马迹。
(2)通讯工具信息
目前,QQ,微信,微博等即时的通讯工具已基本取代了手机短信,成为人们之间重要的通讯方式。我们可以加大对即时消息工具的检查力度,通过后台输入关键词和关键信息,反复搜索以找到相关的群体,并伪装身份加入其内部以收集相关信息。
(3)APP软件程序
编程技术已较为普及的今天,设计一款包装精美的APP软件,对日渐职业化、专业化的犯罪人员来说可谓已经“轻车熟路”,他们常利用APP开发的监管漏洞,开发钓鱼APP使之成为其非法敛财的平台系统,经侦部门可以打开进入这些APP,通过其运行流程和开发算法,获取情报数据。
在大数据普及的当今社会背景下,涉及大数据的经济类犯罪案件也是频频发生,在影响地方金融稳定的同时,新型经济类案件的数字化发展也给经侦工作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1)利用互联网进行的经济类犯罪具有成本低、隐蔽好等特点。随着互联网技术和5G通信技术的发展,不法分子从事经济犯罪的门槛降低甚至趋于零,不需要传统实体经济的贷款担保、征信评价,只要电脑和互联网便可操作,违法成本降到了最低;同时,由于其良好的迷惑性、隐蔽性,为了掌握足够的证据,经侦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处理的数据量和难度也呈几何级数增长。
(2)大数据时代经济犯罪主体专业化,流程产业化。不同于传统的经济犯罪,就犯罪主体而言,新型经济犯罪主体往往是“四高”人群,高智商、高学历、高水平、高技能。懂得如何利用网络技术,熟悉互联网的运作,并具有足够的反侦查意识,且“术有专攻”每步骤均有专门人员负责,环节的联系和衔接也都非常紧密。
(3)大数据时代,法律盲区存在,证据认定适用难。互联网经济犯罪在侵犯被害人财产时,高智能特点展现淋漓尽致,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风控漏洞以及普通百姓难以查究的复杂流程,对投资者隐瞒其行为的内在违法性,并通过对合法金融工具的“改头换面”,欺骗消费者,这都给经侦部门后期的证据认定工作造成了很大困扰。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新事物的涌现,经济犯罪的种类与花样也更新换代极快,面对经济犯罪的新类型和新趋势以及日益严重的经济下行压力,经侦部门要把握***总书记关于“以大数据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要求,充分运用好大数据技术,以提高侦查效率,完善侦查流程。
(1)处理海量多元数据的必然要求
如今各行业、各系统每时每刻都在产生大量数据。传统的人工数据分析是利用人力进行画图、比对,想要二次加工数据、提取信息时间跨度长、难度大;而如今的经济犯罪面宽、域广,无论是实体业、金融业、证券业,还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银行流水等等,行业数据都是几何级增长,再加上实际中战机的瞬息万变,海量数据的有效处理、筛选汇总就成了新形势下经侦工作的题中之义。
(2)侦破新型经济犯罪的必然选择
随着传统“三百六十行”的增加扩大,许多新类型的经济犯罪也悄然而至:如制作虚假诈骗链接骗取被害人点击浏览,再通过后台植入木马病毒窃取个人信息[2];购买虚假号段,冒充公安局、法院等单位联系被害人,以身陷刑事案件配合调查、盗刷身份需解绑验证等理由骗取资金。利用大数据对这些“新鲜花样”的经济犯罪进行研判分析、串并侦查,及时预警堵塞可能的防范漏洞,并通过多方数据的汇总研究为宏观决策提供切实根据。这种“警之于前”的监控预防思维是新时代打击经济犯罪的必然举措。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经侦部门要将数据思维用于“网上作战”,首先应将整个大数据侦查机制厘清,做到如臂使指。机制的构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高度共享的情报数据
当下的经济犯罪打破了时空的局限,通过网络远程操作成为常态,这也导致侦查需要收集的情报信息分散在不同的部门、机构之间,特别是数据库之间独立分布、难以兼容,因此打破各警种、部门、地区之间的信息壁垒,整合公安、其他行政执法单位、企业、群众等信息来源势在必行[3]。
(2)专业情报技术手段
一是情报信息获取技术。其主要功能判断信息来源的真实程度,过滤“数以兆计”的海量数据。二是情报信息处理技术。加工合成从不同渠道获取的信息。三是情报信息传输技术。对所获信息进行加密,提升安全级别,以安全的反哺实战。
通过最近几年的论剑比武的实战检验可以看出,当前经侦工作中熟练掌握数据整合研判的人才缺口还很大,而要想经济犯罪侦查大数据思维机制真正落地生根、积极发展,专业的数据分析人才必不可少。各地经侦部门应抓住“两年打造全新警种”“数据化实战”的政策红利,采取自学互助、外派交流、跟班作业等形式,集中优势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培养一批数据整合研判专家。美国大数据专家比尔·弗兰克斯称:“数据得以分析成功的关键不是其技术本身,最重要的是能够应用那些技术的人才”[4]。因此,完善革新当下数据人才培训体系与方式方法是构建经侦大数据思维机制的关键要素。根据大数据在经侦工作中的发展趋势,合格的数据整合研判人才应至少具备以下三方面的知识储备:
第一,熟练掌握i2、火眼金睛、DTS等专业分析工具,熟练做到对数据进行清洗解密、关联碰撞、整合评估、落实反馈;了解各种类型经济犯罪的模型与流程技术。
第二,有丰富的经侦实战经验,对最新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了然于胸;在具体执法办案中,应熟悉办案时限、证据规格、查控流程,对基本的金融法、会计法等常识性法律知识要有所了解。
第三,结合经济犯罪的特点和数据情报工作的需要,还需定期对这些人员进行公安情报学、金融学等相关学科的业务培训,并创造条件督促其继续深造、加强储备,为经侦大数据思维机制的构建,打造与时俱进的复合型精英人才。
3.1.1侦查措施及技战法概述
根据公安部统一规划部署,各级经侦部门不断加强和改进大数据侦查破案流程机制,以提高侦查效率为目标,以情报导侦机制为核心,充分发挥经侦大数据情报资源服务实战的重要作用,构建了基础更牢固、侦查更全面、执法更规范、打击更有力的经侦工作新模式,并在近些年来的部督大案要案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整理总结了一系列经侦技战法。
其中主要的技战法有:
(1)通信工具发现法。利用微信定位、微博同城等功能有针对性地收集、固定电子证据,并为后期的追缉、堵截奠定基础。
(2)涉案资金查控法。对涉案资金流进行管控和循迹,尤其是对嫌疑人案前案后的可疑交易资金进行追踪分析。
(3)话单通讯比较法。对涉案嫌疑人员的通话进行监控,比对异常通话人员、通话时长等电信数据,串联涉案人员的关系网络。
(4)视频图像追踪法。对嫌疑人进行实时追踪、布控,特别是经大数据分析后的摸底排队,收集涉案车辆和嫌疑人员的活动轨迹信息,摸清嫌疑人可能的藏匿地址、所在区域,为查缉工作打下基础。
(5)同时上网人员锁定法。同时上网人员,是指在某一特定时间段内,犯罪嫌疑人一起或分批到相同或相邻网吧上网,人数多为二人以上,对外关系常为老乡、发小、男女朋友等。数据化侦查中,同时上网人员也是发现锁定嫌疑人关系人或团伙的重要途径。
3.1.2我国公安机关大数据思维的应用概述
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为9.8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0.4%[5],人们的家居生活、工作学习与网络密切联系。与之相对应的是,各种犯罪尤其是经济类犯罪的网络化趋势也更加突出,在此情形下,公安系统的大数据应用能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业务水平高低。经侦部门也应意识到,只有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用大数据驱动新时代的经济犯罪侦查,才能使得经侦事业得到长远发展。
2019年,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强调“大力推进实施公安大数据战略”,经侦大数据思维模式的应用发展步入快车道。
近几年,公安部也分别在成都、烟台开展了“论剑·2019”“论剑·2020”大比武,以全新视角展现了经侦队伍应用大数据的核心战斗力,有力推动了大数据思维理念的推广普及,突出了大数据的应用背景下,经侦部门的理念先行、制度创新,为侦破当前的新型经济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撑、科技支撑。
(1)顶层规划有待完善,综合能力亟须提高
从能力培养角度看,目前基层经侦部门缺乏根据自身需要,研制开发辅助大数据分析程序的能力;从数据提取角度看,初步采集到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在虚拟空间留存的信息、与经济犯罪有直接或者间接关联的信息、以及监控视频、车辆GPS信息标准不统一、格式不规范,大数据后期加工处理难,难以为情报线索的进一步发掘提供有力支持;同时,从平台建设的角度来看,对大数据应用模型的规范、细化还不够,具体模型的变量设置,还停留在靠经验、凭感觉阶段,迭代优化难度大,深入的监控和整合模型更需进一步提高水准。
(2)有效数据量少质弱,服务实战效能有限
“情报导侦”的发展势如破竹,但仍有个别基层单位、人员对大数据思维下的侦查工作认知不够,动态信息录入不及时,数据采集分类使用之前描述性录入,带有较重的主观认识,无法确定侦查客体是否同一,数据偏差现象普遍,如对身体特殊印记等特征反映体进行比较、检索时,可供有效检验的数据较少,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数据碰撞,很难及时比对成功等问题;又如资金链条的信息收集,多忽略一些看似正常的资金往来,无法全面、细致分析作案嫌疑人的资金动向,也难以刻画出具体、生动的作案人人身形象,这都给服务一线实战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碍。
(3)数据共享壁垒高,影响利用效率
在实际工作中,各业务部门工作流程与大数据计算分析流程难以充分整合,各部门专业平台系统的关联度不高,导致部门间信息和数据开放性差、利用率低、共享程度低[6],例如,目前公安机关拥有重点人口信息、特种行业信息、住宿旅馆业信息等多个专门数据采集平台。但各平台在实际数据使用上,并没有形成整体的规模效应,使得经侦部门在办案时还需将有限的办案期限用来与信息的持有部门进行协商与平衡,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情报信息获取源头不畅、挖掘深度不足、比对效能较低等诸多问题。经侦部门乃至公安部门应在当下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打破数据共享壁垒,促进数据共享融合,多沟通、常交流、勤汇报,明确自身职能,从而在大数据引领实战的过程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1)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注重高位推动
依法办案,确保经办案件质量,是依法治国方略对经侦工作的必然要求,全国各级经侦执法办案部门,必须严格遵守程序法和实体法,将程序意识、均衡意识、证据意识融入血液;以服务引领实战为总目标,通过侦查工作内容信息化、侦查数据应用化等途径,从能力养成到数据采集再到平台建设,都要着眼顶层、统一领导、梳理需求、统一规划,实现经侦工作的主动性、有效性、针对性的战略变革;切实找准大数据应用与经侦实战的结合点,树立大格局的数据应用思想,严格按照国家法治精神要求,进行上层设计的探索规划,最大可能地提高数据资源的利用水平和效能规模,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依法打击防范各类经济犯罪活动。
(2)依托行业海量数据,提高数据质量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大数据应用前提是以各行各业海量数据的有序汇集,也只有依靠丰富可靠的数据资料库[7],才允许新时代经侦工作贯彻落实好大数据思维,后期的数据研判才不会成为纸上谈兵、无源之水。而涉及经侦工作各行业的海量数据的获取是一个积累的过程、渐进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从量变到质变需要基本的原始数据,更需要高效的资源调度。因此经侦部门要明确自身定位,以金盾工程为基础,以公安内网的户籍身份信息为核心,设立案件数据库;对嫌疑团伙机构的组织特点、作案方式进行清晰还原、识别锁定;将群租房、二手市场、典当业、服务业等产生的信息数据纳入监测预警平台,努力拓展数据取证范围和方式。从实际出发,提高数据质量,提升研判水平。
(3)改进数据共享机制,加快系统整合
首先,它表现在公安机关掌握的数据与社会数据之间的壁垒屏障。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已收集获取了大量的数据资源,但在具体的侦查执法过程中,仍需社会保障、第三方支付、银行现金流、海关报关记录等重要社会资源的助力与整合;其次,各公安业务部门之间也存在数据壁垒。不同区域、警种的数据整合率低,往往是“各自为战”,且常常出于成本较高等各种原因,很难做到互通有无。因此除公安部统一部署的作战平台,各地经侦部门要落实联合作战精神,完善数据库共享机制,减少限制诘难。最后,数据权限的实际存在也使得有价值的资源数据难以直接获得。级别高的部门往往拥有各种资源库的“通行证”,获取易、实战少;基层经侦部门拥有的权限最少,但业务量却很庞大。这种权限设置固然有其价值,但大数据的深层价值却无法实现最大增值率。经侦部门乃至公安机关要应用大数据思维,实现大数据挖掘利用度最大化,同时必须打破各种数据壁垒,努力建成协同作战一体化侦查机制。
(4)锻造大数据思维人才,加强队伍建设
如今的经侦工作,侦查理念创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没有理念的创新,仅有数据量的累积,小案易案还可通过以往经验进行办理,大案要案恐就难以解决。而随着“智慧警务”“情报导侦”机制理念的普及推广,以及大数据研判硬件、软件的使用,部分干警片面使用大数据,忽视思索与数据结合的重要性,懈怠于主动思考。侦查实务中,经侦人员应充分基于大数据的思维模型,重视日常侦查工作,依托数据进行思考关联,提高工作效率,努力挖掘数字化的侦查线索与证据。并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提高一线经侦办案民警的专业化水平[8],为新时代的经侦工作培养一支既能深度理解侦查思维,又具有大数据专业知识的“业务骨干”。
大数据时代有迎面的挑战,也暗含着机遇。大数据其本身价值不可估量,如何融合与共享这些数据成为重中之重。在建党百年华诞之际,经侦人更应把握时机,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完善大数据基础平台建设,突破数据壁垒的瓶颈,锻造全新经侦队伍,形成一体化的工作流程,提升新型经济类犯罪的预防与打击的效率、质量,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贡献力量、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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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7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 http://cnnic.cn/gywm/xwzx/rdxw/20172017_7084/202102/t20210203_71364.htm.
[6]芦天亮,涂君奥,杜彦辉,等.基于大数据技术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分析实验设计[J].实验技术与管理,2020,37(10):50-55.
[7]朱虹.大数据背景下对贵州省毒品情报信息工作体系的思考[J].贵州警察学院学报,2020,32(01):100-106.
[8]王东旭.大数据背景下的现代警务创新[J].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20(01):8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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