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3
◆孟君
人工智能在侦查活动中的运用困境与破解
◆孟君
(甘肃政法大学公安分院 甘肃 730000)
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鲜词汇进入到我们的视野中,它不仅给我们的生活提供了很大的方便条件,也为国家和社会的进步提供了空前未有的动力。在侦查方面,人工智能技术也为侦查部门提供极大便利,根据时代发展要求更新了更为先进的侦查手段和侦查方法,为侦查破案打下了良好基础。但是,人工智能在侦查中发挥良好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大的困难。为了解决目前的困难,必须从加强高科技人才的培育、推进警企合作、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入手,从而使人工智能更好的施展技术,同时防止侦查人员对权力的不合理使用。
人工智能;侦查;应用困境;破解
如今经济快速发展,互联网产业发达,社会问题时常出现,新型犯罪案件也不断发生。在这样的情形下,以前的案件侦查方法已不能解决,公安机关如果不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更新侦查方法以及侦查措施,我们国家的犯罪案件将会源源不断,以前的案件没有破获,现在的案件又不断出现,因此人工智能技术在侦查中相当重要。目前由于人工智能在侦查部门的运用有所限制,人工智能在侦查活动中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如何准确把握时代趋势,将侦查技术与人工智能有机融合,为未来刑事侦查技术的发展注入新活力,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因此,2017年我国国务院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文中明确指出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发展方向、重要任务及战略目标[1]。
1956年,美国一些学者在一次会议上初次提出了“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由此而产生并不断发展。“现代人工智能不包含早期以问题求解为任务的传统人工智能,而是指可以通过机器体现的智能,或称机器智能,在学术研究领域即是指能够感知周围环境并采取行动以实现最优可能结果的智能体”[2]。“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AI)是一个非常广泛的研究领域,它是在探索和理解人类智慧的基础上,研究如何创造具有一定智能水平的智能体(Agent),这些智能体能够在多方面再现人类的智能行为,实现识别、认知、分析和决策等多种功能,从而帮助人类解决各种各样的问题”[3]。
(1)人工智能预测犯罪
在大数据的影响下,违法犯罪形势越来越严重,急切需要用科学手段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预防和控制,而人工智能所带来的科技红利可在犯罪行为预测上得到展现[4]。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其在社会中的广泛应用,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犯罪行为的发生,导致犯罪手段呈现时代性、多样性。违法招数越发变化多端,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对案件的侦查就会变得越发困难,在这样的情形下,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人脸识别技术在犯罪预防过程中发挥了很大作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不断发展及推广应用,能够高效地预防违法行为的出现,将违法行为从源头抹杀掉。一般来说,犯罪人员会在进行违法活动的时候采取一些动作,这时候把人脸识别技术与视频监控综合运用,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衣着、外貌、走路姿势、携带物品等情况做出判断与分析,预测什么地方会发生犯罪、什么人可能实施犯罪等,这样将很大程度上预防违法行为,从而进行强有力的打击。
(2)人工智能协助公安侦破案件
近几年,随着社会需求的快速发展,人脸辨认手段对于公安工作的支持也在逐年增加。在一些重大案件里,运用人脸识别系统对视频监控里的人、车、物进行主动辨别,强化对视频信息进行及时高效的分析,并运用公安内部的大数据平台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更加深入的识别,争取在比较短的时间里破获犯罪案件,很快锁定犯罪嫌疑目标,为犯罪案件的侦查提供有用的线索,为破获案件节省了很多的时间,以此很大程度上加快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速度。2017年春运时期,上海南站地铁站在第一天使用人脸识别系统时就帮助公安机关部门成功抓获2名逃犯。该系统上线1个月左右,就出现预警800多次,通过有效盘问检查652次,协助公安机关部门抓获286名违法犯罪嫌疑人[5]。
人工智能在公安机关中的广泛运用,带来了相应人才的紧缺问题。高科技技术在侦查中的不断应用,加大了公安对高端人才的需求。然而,公安侦查部门运用的侦查系统一般都是由高科技单位建立的,他们单位的科技工作者便拥有了破获案件的思维,知晓了侦查门路和方法。这让许多不是公安侦查的人员成为犯罪案件侦查的带头人,这明显不符合公安机关对侦查人员的培养规定方案,这样也会对社会的发展带来很多危害。
在我国,由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速,加上其应用的成本相对较高,公安机关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人工智能在侦查活动中的使用,所以只运用在某些犯罪案件中,并没有全部涉及。还有大部分地区的侦查人员观念比较落后,不相信人工智能能在侦查中运用,认为它们不够可靠,同时也不够重视高科技手段对犯罪侦查的有效性,从而造成人工智能技术普及速度较慢,这也使得部分地区案件侦破缺乏专业科技手段的支持,侦查效率相对低下,不能及时运用人工智能破获案件。
公安机关在犯罪活动中广泛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这时人工智能将会替代侦查活动的很多方法,虽然在某种范围内促进了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缓解了一线侦查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案压力;但是,过多使用人工智能技术会使得侦查工作人员丢掉本身的自主能动性,失去了对案子本身的自我判断,把人工智能办案系统当成过度依靠的对象,这样便不能合理、严格执法。目前,人工智能技术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善现代侦查模式,但人工智能中数据和算法的固有的数据局限和算法偏见目前是无法消除的。因此,人工智能系统只能为侦查办案提供辅助,而不能替代一线侦查人员的进行独立思考与判断,案子的侦破依然需要侦查工作人员主动依靠自己去依法判断和考量。
对于人工智能的广泛运用,我们国家对相关法律的监管是比较缺失的。目前我国在法律方面,关于用人工智能实施违法行为案件的违法实施主体无法有明晰的规定。对于人工智能侵权案件,如何对人工智能犯罪进行定罪量刑也是我国立法专家需要考虑的问题。同时,侦查权的行使应如何得到保障和规范,需要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高技术手段的不断应用,促进了侦查活动对高技术人员的需要。为此,侦查人员不仅要学会综合运用现有的人工智能所带来的科技手段,同时要加强对相应法律的学习,加强对司法解释、新发生案件的研究,变成会灵活运用各种方法、会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分析、执法观念强健的侦查工作人员。避免侦查人员对人工智能侦查产生过度依赖性,从而丧失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同时加强法律学习使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合理合法收取证据,在侦查活动中依法使用侦查权力,注重保护国民的个人隐私。因此,侦查工作人员既要懂方法又要懂分析,也要遵守执法观念,成为综合全面发展的侦查工作人员。
为了使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侦查实践中可以发挥更好的作用,进而实现“科技强警”的目标,公安机关一方面要加大对科学技术研发的投入,推进大数据信息化建设,从自身的需求出发设计、开发符合公安机关办案需求的人工智能办案系统,另一方面要积极主动寻求对外合作、对外引进,从社会各界系统开发者处获取符合自身办案需求的人工智能办案系统。同时要加强公安部门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合作,强化侦查协作机制,学习并利用大数据公司的数据资料,培养出符合公安部门的技术应用人员,从而互相合作、互相分享。公安部门的侦查工作人员也应该在原有的侦破案子的基础上大胆创新,更新以往的破案方法,主动革新自身侦查思维,多方面、多角度的利用人工智能辅助自身侦破案件。
公安机关在侦查领域可以应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数据分析,利用这种高科技手段获取侦查线索,收集犯罪证据,这样虽然在某些范围上增强了公安机关的破案率,缓解了一线侦查工作人员的办案压力,但是,人工智能系统对数据的总结判断并不是案件本身的证据,两者不能等同。因此,人工智能系统只能为侦查办案提供辅助,而不能替代一线侦查人员的进行独立思考与判断。减少对人工智能的过分依靠,合理合法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才是公安机关侦查办案的关键。
一方面,要加强对侦查工作人员权利的保障并规范其行使领域。通过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确定违法使用侦查权力将得到怎样的惩罚,加大对其责任的追究力度,并对侦查行为的行使进行法律方面的监督,尽最大可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使其免受侦查行为的侵害。另一方面,要增强责任追查机制的建立。防止侦查人员滥用人工智能侦查系统,防止数据信息的泄露和违法使用,公安机关要制定统一的使用标准和行为规范,规定出具体规则,明确列出技术人员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以及违法使用系统后造成危害后果应该承担的责任,因此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至关重要。最后,要严格保障备案制度的建立。为了制止不合理合法使用系统,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不管什么时候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系统都要进行备案,以防后患。
人工智能能够带动侦查效能的整体提升,实现优质高效取证,精准预判犯罪活动,确保行动安全可靠,有效提供人权保障。但在以后的侦查活动中,我们在使用人工智能侦破案件的同时,更要明确定位人工智能在侦查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人工智能仅可作为侦查人员“辅助者”,而非“替代者”,使用人工智能进行侦查时必须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因此,人工智能系统只能为侦查办案提供辅助,而不能替代一线侦查人员进行独立思考与判断。减少对人工智能的过分依靠,合理合法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才是公安机关侦查办案的关键。
[1]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EB/OL].
[2]Stuart Russell,Peter Norvig. Artificial Intelligence:A Modern Approach[M]. 3rd ed. New Jersey:Prentice Hall,2014:1-2.
[3]钟义信.人工智能:“热闹”背后的“门道”[J].科技导报, 2016(7):14.
[4]孙笛.人工智能时代的犯罪风险分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4).
[5]李振宇.人工智能:推动警务视频侦查技术发展的高速引擎[N].人民公安报,2017-04-02(03).
该文为甘肃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人工智能在侦查中的应用风险及规制》的阶段性成果(编号:20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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