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3
■ 郑洋坤
建筑是凝固的历史与文化。古建筑反映人们当时的社会生活,是生活方式的具体呈现;反映当时的政治制度、精神价值和社会秩序,是当时建造技术、艺术审美和文化价值的综合阐释。通过保护古建筑来恢复及延续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推动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我国古建筑保护也步入了新的快速发展时期,这得益于国家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得益于国家文物保护标准战略工作的开展。
自2006 年起,与古建筑保护相关的多项标准相继发布,古建筑保护标准化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与国际古建筑保护标准化工作以及国内其他行业领域的标准化发展水平相比,我国古建筑标准化工作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标准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标准化基础发展规划研究不足、系统的古建筑保护标准体系尚未完全形成等。因此,急需建立古建筑保护标准体系和标准化运行机制,规范和引导我国古建筑保护工作的开展,提高古建筑保护工作的协调性与系统性。
标准化行业的国际组织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遗产保护相关的国际组织和机构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国际历史和艺术保护研究所(IIC)等。这些组织和机构发布过古建筑保护相关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宪章、技术报告、导则、指南等,可视为国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文件,如《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等,为世界各国制定有关的古建筑保护标准提供了理论依据。
德国和意大利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行动中起步最早,并展开了诸多实际工作。1976 年成立的德国民间组织国际既有建筑维护与文物建筑保护科技工作者协会(WTA)现已成为由西欧、中欧的近10 个国家的科学技术人员参与的国际性古迹保护、既有建筑改造、历史建筑修缮的协会。1977 年,意大利文化遗产部和国立研究院联合设立了NORMAL 委员会,根据其国内古建筑材质特点,制定了石质文物保护检测及分析相关方面的标准。本世纪初,欧洲标准委员会(CEN)下属的欧洲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EN/TC 346)成立,开展各种文物保护标准制定工作。
截至2015 年底,欧洲各国共制定与文物相关的标准438 项,其中包括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标准,如古建筑物保护原理指南(BS 7913-1998)、历史和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指南(BS CWA 16267-2011)等。到2007 年,WTA 已制定有效规范50 余个,涉及木材、天然石材、墙体、混凝土、防水、修缮等古建筑保护方面。美国古建筑保护相关标准多集中在历史性建筑物、纪念碑等方面的保护上,如古建筑的修复和重新使用(ANSI/NFPA 914-2001),包括博物馆、图书馆、教堂和历史文物在内的文化资源的保护标准(ANSI/NFPA 909-2005)等。
2006 年,我国成立了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至今已开展了300 余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编制及修订工作,涉及文物保护管理、文物保护技术和文物保护材料等方面。与古建筑保护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有近30 项已颁布实施,涉及古建筑维修、壁画修复、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石窟寺及石刻等。其中,近年来颁布的标准近20 项,说明我国古建筑保护标准化研究和制定工作逐步进入快车道。
国内外古建筑保护标准化现状表明,古建筑保护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研究工作,尚未有完整的标准化体系先例可循,但古建筑保护标准日益受到国际关注。美国、意大利、德国、西班牙等国家虽已制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相关标准,但目前尚未出现从标准化体系框架和标准化体系模式层面(标准研究、标准制定、标准管理、标准运行、标准实施、标准服务、标准保障)研究与制定古建筑保护标准。因此,研究和构建古建筑保护标准体系可为我国不同类型的古建筑标准规划的编制,以及古建筑保护、管理、利用等相关标准的制定提供指导和支撑。
通过对古建筑保护标准体系的研究,发挥古建筑保护质量与安全的技术控制作用,加快古建筑保护标准体制、运行机制的调整与完善,推进古建筑保护利用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促进古建筑保护科学与技术的发展及成果推广;加速推动古建筑保护领域标准化工作,高标准引领古建筑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彰显古建筑保护标准化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支撑作用,实现我国古建筑保护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我国由文化遗产大国向文化遗产强国转变。
1.突出古建筑保护的重点领域与关键节点
聚焦古建筑保护的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针对古建筑保护领域亟待突破的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问题,以提高古建筑保护能力为基础,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与方法,开展古建筑保护标准体系建设研究,为我国古建筑保护的发展提供框架性指导与技术支撑。
2.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
以解决城镇化建设发展中古建筑保护面临的问题为导向,统筹考虑古建筑保护与城市规划、基础设施、资源环境、旅游发展、文化传承之间的关系,确保古建筑保护标准体系的设计与构建符合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发展的要求。
3.立足行业发展,坚持开放与兼容
古建筑保护标准体系的构建,将立足于当前我国古建筑保护发展实际,展望未来一段时期行业发展趋势,制定与行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标准,不断完善标准体系。同时,兼顾与文物保护领域中其他标准体系的协调与互通,互相支持、相互配合。
标准体系结构的构建来源于标准体系依存的标准化对象的体系结构。因此,要确定古建筑保护标准体系的结构,首先需要建立古建筑保护的体系结构,然后运用系统工程方法对古建筑保护体系结构进行层层分解、层层落实,并对古建筑保护体系结构中相同或类似的技术方法、管理程序、保障措施等结构单元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哪些结构单元需要标准化,哪些结构单元可以标准化,最终在“简化、统一、协调、优化”的标准化原理及“系统性、科学性、先进性、可扩展性和可操作性”的标准体系构建原则指导下,构建古建筑保护标准体系结构。
古建筑保护标准体系结构包括“A 基础共性”“B 关键环节”“C 保护项目实施”三个部分,主要反映标准体系各部分的组成关系。古建筑保护标准体系结构图如图1 所示。
图1 古建筑保护标准体系结构图
A 基础共性标准包括通用、安全、数字化、综合管理、评估五大类,位于古建筑保护标准体系结构图的最底层,是B 关键环节标准和C 保护项目实施标准的支撑。B 关键环节标准是古建筑保护工作在程序层面和管理层面的投影与展现,以古建筑保护过程为依据,明确了调查、评估、规划、工程、利用这五个古建筑保护中的关键环节。C 保护项目实施标准位于古建筑保护标准体系结构图的最顶层,依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分类方法,将古建筑保护项目分为抢险项目、修缮项目、展示利用项目、保护性设施建设项目、环境整治项目五大类别,面向古建筑保护项目实施的具体需求,对A 基础共性标准和B 关键环节标准进行细化和落地,指导各类古建筑保护项目开展相应的保护实施工作。
古建筑保护标准体系结构明确了古建筑保护的标准化需求,并与古建筑保护标准体系框架形成了一定的对应关系。因此,在充分掌握古建筑保护体系结构中的标准点的基础上,以国家政策法规及国家标准体系为依循,可构建并形成古建筑保护标准体系。
古建筑保护标准体系作为古建筑保护标准的系统集成,应门类完整、层次分明、科学合理、适用有效,基本覆盖古建筑保护的重要类别和核心关键环节,满足古建筑保护对标准化的总体需求。古建筑保护标准体系框架由古建筑保护标准体系结构向下映射而成,是形成古建筑保护标准体系的基本组成单元。古建筑保护标准体系框架由基础共性标准、关键环节标准、保护项目实施标准三个部分组成。
1.基础共性标准
基础共性标准用于统一古建筑保护相关概念、解决古建筑保护过程中的基础共性关键问题,是各类古建筑在保护过程中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基础共性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安全标准、数字化标准、综合管理标准、评估标准五个部分。
通用标准主要包括术语、分类分级、图标图例、标志标识等方面的标准;安全标准主要包括古建筑的整体及各部位的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防护与监测、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标准;数字化标准主要包括数字采集、数字存储、信息测绘等方面的标准;综合管理标准主要包括项目管理、验收管理、档案管理、保护成效管理、认证管理等方面的标准;评估标准主要包括古建筑评估、规划设计评估、保护质量评估、项目验收评估等方面的标准。
2.关键环节标准关键环节标准是反映古建筑保护水平的具有引导整体保护工作的标准组合。主要围绕调查、评估、规划、工程、利用等环节,制定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成果、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关键环节标准的制定体现了各类古建筑保护、利用过程中共同的内容和步骤,是针对古建筑保护制定的适用性较强的一类共性标准。
3.保护项目实施标准
保护项目实施标准是为实现古建筑保护需要而制定的针对各类古建筑的个性化标准组合。保护项目实施标准根据基础共性标准和关键环节标准制定,其内容多为针对某一类具体古建筑保护的特殊要求,可作为通用共性标准的补充、延伸。
保护项目实施标准主要针对抢险项目、修缮项目、展示利用项目、保护性设施项目、环境整治项目等五大类古建筑保护项目,制定技术要求、工艺要求、质量要求、材料要求、检验要求、操作规程等方面的标准。
开展古建筑保护标准体系建设是提升我国古建筑保护水平的必然要求,更是助推古建筑保护事业高质量、高标准发展的关键路径。构建古建筑保护标准体系只是古建筑保护标准化的一项基础工作,还应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和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总结我国在古建筑保护中的先进经验和优秀案例,加大古建筑保护的标准化研究力度,充分发挥标准化的技术支撑作用,引导我国古建筑保护工作向着更加科学、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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