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3
王 倩,杨 希
(上海交通大学 教育学院,上海 200240)
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指出,要建立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我国产学研合作不紧密、成果转化效率偏低的问题制约着科技进步[1],影响了科技引领经济发展作用的发挥。
美国较早在产学研合作方面进行了一定的探索。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NSF)就推出了产业-大学合作研究中心(Industry/University Cooperative Research Centers,I/UCRC)计划。该计划大大推动了学术界与产业界的合作,现已发展成为美国最完善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2]。其中,伯克利传感器和执行器中心(Berkeley Sensor & Actuator Center,BSAC)在众多产业-大学合作研究中心中处于领先位置。BSAC是微机电系统/微技术领域顶尖的大学研究中心,其产出显著超过所有产业-大学合作研究中心的平均值[3]。多年来,BSAC的许多开创性研究在微机电领域大量运用,有力地促进了科技成果转化与区域经济发展。
BSAC之所以能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成功,一方面是因为其卓越的科研能力,另一方面更是因为其切实有效的运行机制。以下从校企合作制度、经费筹措机制、知识产权机制以及评价机制4个方面,对BSAC的运行机制特点进行分析归纳。
BSAC实施了企业会员制度,并设置了多级会员资格,把企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合作会员。会员拥有一系列的权利,保障了他们与BSAC的科研合作。①会员享有与BSAC教师合作研究的特权。合作会员有权选择其高度感兴趣的项目与BSAC教师进行合作,并且可以影响研究的方向。②会员拥有资源使用特权。BSAC网站有会员专享网页,包括BSAC的发明披露、连接项目和研究人员的门户等。企业会员将早于社会公众12个月获取到BSAC的研究发明信息,并可以优先获得知识产权。③会员享有多方面的人员交流机会。会员企业可以加入访问工业伙伴计划,派遣企业员工加入BSAC教师的研究团队进行交流学习。此外,会员公司能够与BSAC的优秀研究生建立联系并形成持续的关系,因此BSAC的许多毕业生在会员公司任职[4]。
BSAC的经费主要来源于联邦和州的竞争性拨款,政府资金投入保障了BSAC的正常科研运转,也起到了撬动企业等社会资金投入的作用。来自企业会员的资金仅占BSAC研究经费的15%~20%,会员费由30名~40名企业会员分摊,并通过联邦和州的外部奖励进一步杠杆化,能够产生巨大的杠杆效应,为早期项目提供超过单个会员的会员费150倍的资金。企业会员具有前文所述的一系列特权,吸引了企业会员持续进行资金投入。
会员费的使用不受限制,可以用于各项研究与研究支持工作,部分企业会员费将根据会员企业的研究意愿进行分配[5]。会员费的投入激发了BSAC和企业的合作活力,促进BSAC在更具商业化价值的研究方向上进行研究。
大学研究者通常有义务发表研究成果,但这可能使他们的研究成果在没有专利保护的情况下进入公众视野。美国商务部允许并鼓励工业和学术研究人员之间通过创造“安全港”的方式进行合作。
根据会员与BSAC签订的协议,BSAC的发明在早期(提前90天)仅向会员披露。发明披露主要通过与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知识产权和产业研究联盟办公室(Offi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ndustry Research Alliances,IPIRA)相连的自动披露管理系统进行。通过该系统,BSAC企业会员可以在发明发布后的几个小时内收到发明的摘要,并可以一键申请接受详细披露,从而迅速得到潜在专利申请的建议。
为避免会员、大学和研究者之间的利益冲突,BSAC管理部门不会参与企业会员和IPIRA之间关于特定知识产权许可相关事项的讨论或谈判[6]。
NSF建立了完善的外部评估体系对I/UCRC进行评估。评估主要通过遵循标准化评估规程的现场评估员进行。评估员会提交评估报告,记录中心的成功案例和经济影响,总结中心的发展情况,并对学生、教师、工业咨询委员会成员等利益相关者进行调查。通过记录中心的成果,能够帮助NSF和中心客观评估其影响;通过向NSF和中心提供基于数据的反馈、分析和建议,能够促进中心持续改进。
评估体系有3个协调机制。①NSF I/UCRC的工作人员会为评估工作提供全面指导。②所有评估员组成一个评价工作协调委员会。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分享关于评估工作不同组成部分的调查结果、交流信息,并就与评估工作相关的问题进行投票。评估员是通过第三方承包商雇佣和支付报酬的。③北卡罗来纳州立大学(North Carolina State University,NCSU)的一个团队与NSF签约,会协调和支持I/UCRC的评估工作,并对从I/UCRC收集的结构性数据进行分析[7]。
我国高校存在技术转化率偏低的问题,阻碍了大学的研究成果服务于地区经济的发展。笔者通过对BSAC产学研合作机制的分析,为我国大学与产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立提供了以下几方面的政策启示。
我国的产学研合作主要由政府引导,政府会设立专项资金,吸引企业和高校加入。然而,校企联合申报项目往往只是为了获取政府科研资金,申报成功后,并不尽力进行研究[8]。BSAC采用企业会员制度,将高校和企业会员紧密联结起来,谋求双方的共同利益。我国应优化产学研合作制度,探索设立类似的企业会员制度,加强高校和企业之间的资源共享与人员交流,促进高校和企业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高校的人才与科研优势,同时也发挥财政科研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更多企业资金的投入,促进高校和企业在有商业化价值的课题上进行深入的研究。
我国产学研合作项目涉及的权责制度、知识产权分配等一般以非正式的协商协议居多,存在收益权和控制权不对等的权属冲突,增加了合作的不确定性,不利于产学研合作的可持续性[9]。参照BSAC的经验,可以通过设立知识产权披露“安全港”的方式,完善知识产权分配相关的配套制度,明确参与各方的权责利,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和企业的积极性,促进产学研合作。
当前,我国对产学研合作的评价多侧重于对项目合作绩效的评价,往往注重论文发表数、产品数等,忽视了研究成果的转化,制约了技术的发展与商业化[10]。对此,我国可以借鉴NSF对I/UCRC的评价,建立完善的产学研合作评价体系,注重对合作过程的评价。评价体系除了包含常规的结果绩效外,还应当对合作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在过程评价方面,应当对合作的整个过程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对过程提出建议,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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