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从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河南赵作海杀人案到浙江张氏叔侄案,近年来相继曝光的一些冤假错案,挑动着公众敏感的神经,也给司法公信力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尽管一些冤假错案已经得以纠正或尚在纠正,但其造成的社会后遗症、对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的巨大影响等却难以挽回。基于此,如何防患于未然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继中央政法委专门出台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这意味着冤假错案的防线从事后纠错进一步前置,更加注重源头和机制预防,将冤假错案堵在法槌落下之前。
“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司法原则,需要相应的机制和程序来保障。从理论上讲,冤假错案不可能绝对避免,但这不能成为拒绝反思的借口。相反,如果是由于制度安排和贯彻执行环节导致,则更需要系统性的反思和制度性的努力,用严密的制度约束权力,保障最大限度发挥制度、机制、证据等客观因素的作用,最大限度降低主观人为因素的影响。
防止冤假错案的努力,还要立足于破除司法“肌体”深处的“顽疾”。十八届三中全会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人们期待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快,为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打造一个更好的外部环境,用制度保障司法机关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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