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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一体化的校企合作体制与机制研究

时间:2024-09-03

李衔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党委、院长办公室,江苏无锡214153)

构建一体化的校企合作体制与机制研究

李衔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党委、院长办公室,江苏无锡214153)

一体化的校企合作体制机制不仅要体现政府宏观管理的职责,而且要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学校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的作用。构建一体化的校企合作体制与机制,需要校企合作管理组织、校企合作决策体系、校企合作运行机制、校企合作法规保障机制、校企合作经费保障机制、校企合作中职业院校内涵等系统创新。

校企合作;体制机制;一体化

一、校企合作体制与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尽管制定了一系列的校企合作政策法规,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也特别高涨。但令人遗憾的是,从整体上看,校企合作的政策还处于宏观引导阶段,合作仍停留在少数高校与企业之间,合作内容依旧是单一与短期的,仍然没有形成长期有效的校企合作体制机制,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的社会环境远没有真正形成。

(一)我国社会对校企合作重要性的认识远远不够

国家领导人十分重视校企合作工作,但是并未在全社会形成对这些规定和要求的认识及践行氛围。一是出台的政策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或力度不足以引起产业部门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兴趣。这种政策法规的“中看不中用”特征决定了引导、鼓励各方参与校企合作工作的成效十分有限。二是校企合作的倡导、主导、参与等的教育系统内部操作的特征十分明显。在政府组成部门中,教育行政部门重视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是其职责,很难真正推动其他行业行政部门来共同推动与参与校企合作。三是在传统分工理念及劳动力供应充裕的大背景下,企业不可能主动参与校企合作。[1]传统观念认为,培养人才是政府与学校的任务,在社会上也确实形成了“学校形态的职业教育”[2],进一步形成了以职业院校为单一核心的校企合作社会观。与此同时,由于劳动力供应充裕,社会就业压力一直得不到缓解,所以,企业更不会主动承担培养技能型人才的社会责任。

(二)管理机构还没有构建科学的校企合作管理体制

校企合作工作绝非教育系统内部可以完成的任务,它涉及到教育主管部门和众多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等。只有构建起完善的管理体制,在校企合作工作中,各部门既有分工,又有统筹与合作,才能真正形成合力,促进校企合作的有效开展。但现行校企合作管理体制存在的条块分割的问题,却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如由于教育部门、人社部门与各行业部门之间的职责不同,他们之间平行而独立,各自管辖着自己的主要业务及所属职业院校,导致校企合作多头管理,职能交叉。各部门对校企合作缺乏协调统筹,难成合力。如教育部门主管校企合作业务;财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经费的拨款,却没有单列校企合作经费;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校企合作所需的基本建设,却要求职业院校自筹经费等。使校企合作在重大规划、主要制度制定及实施保障等方面,缺乏统筹与协调。尽管建立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了行动指导委员会等组织,但在校企合作实际运行中,并未明确联席会议与行动指导委员会的性质、定位、作用发挥等,尤其是缺乏必要和强力的保障措施,使各级政府对校企合作的统筹功能与管理主体作用等无法落到实处。

(三)校企合作主体之间没能形成合作的促进机制

校企合作的主体是企业与职业院校,需要两个主体的积极与主动参加,但现阶段的校企合作呈现的却是职业院校处于积极主动的状态,以情感联络为手段的浅层次与初级合作阶段,并没有建立起政行企校协调,灵活的结合机制。原因为:一是还没有有效地激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法规制度;二是成立的校企合作组织缺乏权威性与强制力;三是职业院校吸引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力度不强。如职业院校的专业设置与区域经济需求不匹配,教师脱离社会实践,实习实训条件落后,社会服务与科研开发能力不足,导致培养的学生素质不高,以至于企业认为校企合作最多只能解决临时性用工短缺的问题,而无法解决自己的核心诉求。因此,很难建立起长期的合作关系。

(四)行业协会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在政府机构改革与撤并前,我国的各级各类行业协会是依附于政府部门的事业单位,他们可以通过政府部门的行政力量指导校企之间开展合作,但政府部门撤并后原有的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已经不再隶属于政府部门,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但在政会分离后,80%以上的行业协会处在人员经费都难以保障的境地,[3]其自主性弱,定位模糊,代表性差的问题却暴露无遗,事实上,行业协会的社会认同度在下降,也就无法发挥在校企合作中的桥梁与引导作用。

(五)职业院校本身缺乏有效的校企合作管理能力

尽管职业院校在宣传教育中都很重视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但对如何开展校企合作工作却没有有效的措施。首先是对开展校企合作应达到的长期与短期目标认识不清。其次是没有形成开展校企合作工作完整系统的参与队伍。目前,在参与校企合作的力量中,比较明显的现象是职业院校领导及校企合作部门的积极性较高,但二级院系及教师的积极性不高,学生也处于被动参与的状态。[4]再次是校企合作功能分散在众多部门,难以形成合力。有的职业院校一直未设立独立的校企合作机构,有的虽然设立了独立的校企合作机构,但是事实上校企合作的内容依旧分散在人事处(负责教师企业实践)、教务处(负责专业建设)、科技处(负责科研成果转化及社会服务)、学工处(负责学生就业)、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社会培训)等。所以校企合作机构的职责是什么、如何定位等都难以界定。[5]最后,是校企合作管理制度不科学。如对教师企业实践只要求时间却缺乏对成效的考核,一师一企制度虽然早就建立,但是缺少适当有效地校企合作项目等。

二、构建一体化的校企合作体制与机制因素分析

校企合作要得到有效的发展,必须建立起科学、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一体化的管理体制是校企合作持续有效的组织保障;一体化的运行机制可以促进校企合作管理体制的完善。一体化的校企合作体制机制不仅要体现政府宏观管理的职责,而且要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学校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的作用。

(一)校企合作管理组织创新

校企合作组织创新就是有效协调校企合作的目的、任务、权责,并对组织结构进行规划,从组织结构上保证校企合作目标的实现。校企合作组织系统包括管理子系统、实施子系统、协作子系统等三个子系统组成(见图1)。

图1 校企合作组织结构框架

1. 管理子系统

管理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与校企合作相关的各级行政部门,如教育、财税、工商、产业部门等。每个主体设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政府常任副职担任,核心成员包括教育、人社、财税、产业部门。在校企合作的组织管理中,政府是主导者,并定位于制度性与经济性方面:制度性服务包括健全法规,做好规划,有效协调等;经济性服务包括政策扶持、资金投入、税收优惠、奖惩激励等。

2. 实施子系统

校企合作的实施主体是企业与职业院校及社会中介等。他们是校企合作政策的落实者,校企合作工作的实践者和校企合作工作成果的验收者。在校企合作的开展中,不再以一校一企的合作为主,而是通过社会中介形成企业群与学校群之间的合作(见图2)。

3. 协作子系统

协作主体包括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信息服务部门等。协作功能包括决策参谋系统与监督评估系统。前者包括职教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等;后者包括教育督导、社会评价、鉴定机构等。

(二)校企合作决策体系创新

图2 校企合作关系示意图

校企合作管理体制首先要解决或明确的就是决策体系,即政府校企合作委员会的各个管理主体之间、实施主体之间、协作主体之间等的权利、责任、规则、程序等的一系列的制度安排。

1. 校企合作决策体系的构成

该体系由中枢、信息、执行、监督等部分组成。决策中枢指校企合作各个拥有法定决策权力的组织。它们是决策机制的核心,负责筛选合作议题,作出合作决策,并承担最终责任。决策信息指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分析、整理、筛选出与校企合作决策有关的信息。决策咨询指管理体制中的协作主体为决策中枢进行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性、合法性服务。如决策研究备选方案、政策咨询、决策思路、决策因素、效果诊断等。决策执行是各合作主体对决策的延续,功能是落实校企合作的决策,检验、管理和完善校企合作的决策。决策监督是指校企合作中的非决策与非执行组织,如职业教育学会(协会、研究会)、行业组织等,对校企合作的合法性和正确性进行监督。

2. 校企合作决策体系的运行

校企合作决策体系的运行包括四个部分:首先是决策准备阶段。包括发现问题、查找成因、判断轻重(大小)、期待目标等。其次是决策决定阶段。包括评判标准及权重、制定备选方案、评比方案、确定出理想方案。再次是决策实施阶段。包括开始实施、计划执行。最后是决策反馈阶段,包括日常及阶段性信息反馈、实施后的总体评价等。这四个阶段构成完善、系统、全面的校企合作决策体系。

(三)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创新

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必须体现技能型与技术型人才培养的一致性、校企双向性、合作过程中的开放性,形成合作的制度化和参与对象的群体化。要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需要形成“政府主导,校企一体”的运行格局。具体包括:“四个系统”和“三个层面”。

“四个系统”:一是政策规划的保障系统。主要是地(市)级以上校企合作委员会及职责。二是运行支持系统。主要对校企合作的理论进行研究,为政策、法规、制度等的制定提供依据。三是运行实施系统。主要是校企双方;四是监控反馈系统。主要是对运行过程及效果进行评价与反馈。

“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宏观层面。指国家级校企合作委员会,负责对校企合作进行全面领导与整体规划;制定政策、法规、制度等;筹措各方资金;加强舆论宣传,形成优良氛围等。第二个层面是中观层面。指县级以上至省级校企合作委员会,主导与调控本地校企合作工作;制定必要制度、措施;提供必要信息,促进校企交流;优化合作环境等。第三个层面是微观层面。确定校企合作目标;明确校企合作内容,如人才培养、科技研发、社会服务等。如果是为企业培养技能型人才,则需要商定出可操作的人才规格、培养计划、培养方式、专业选择、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材选用、师资配置、教学方法、实习实训、教学评价等方面的要求。

(四)校企合作法规保障机制创新

1. 健全校企合作法规体系

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不仅出台时间跨度远,而且内容原则性较强,不利于校企合作的开展,因此要构建完整的校企合作法规体系。具体包括上下两层立法。上层立法指国家层面上的立法。如《教育法》、《劳动法》、《职业教育法》、《校企合作法》等。[6]下层立法是指在此基础上,由具体行政部门及地方立法机关等根据《职业教育法》、《校企合作法》等,制定相对具体细化的校企合作法规。目前,需要尽快完善《职业教育法》及制定《校企合作法》。

2.健全校企合作各项制度

校企合作各项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明确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地位;第二,建立校企合作企业参与专项制度,如认定标准、认定流程、优惠政策等;第三,确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责权,如提供实习岗位、承担用工责任、参与职业教育、肩负教师实践、享受相应权利;[7]第四,明确校企合作参与方的奖惩条款等。

(五)校企合作经费保障机制创新

第一,建立校企合作财政投入机制;第二,划分各级政府对校企合作投入经费的责任与比例,保持持续增长的机制;第三,强调多方投入校企合作经费的社会责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校企合作工作。

(六)校企合作中职业院校内涵创新

1. 创新合作理念

第一,不能只从职业院校的角度考虑校企合作工作,还必须充分考虑企业的利益,从企业需求的角度寻找双方的合作点;第二,不能单纯依靠外部力量的推动来开展校企合作工作,还必须增强职业院校自身的能力,这是吸引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根本保障;[8]第三,不能单纯停留在理念上还要加以践行;第四,不能单纯依靠职业院校的领导与职能部门,还必须调动二级学院,特别是师生对校企合作参与的积极性。

2. 加强内涵建设

职业院校内涵建设是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基石,因此职业院校必须做好内涵建设工作。第一,加强专业群建设,既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适时创新专业,增加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吸引力。[9]第二,进行学制改革,以此来适应高校教育教学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双重需要。第三,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师生的技能素养与岗位胜任能力。第四,实行开放式办学。即利用校企双方的资源优势,建设既能满足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特别是实习实训的需要,又能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生产教学型基地,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实现持续共赢的目标。

[1]张晓冬.基于利益机制的校企深度合作研究[J].无锡职业技术学院,2013(1):5-7.

[2]刘建明.福斯特职业教育思想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J].安徽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3):19-21,53.

[3]耿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体制机制研究[D].天津大学,2011.

[4]赵善庆.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工作职责研究[J].石油教育,2012(1):40-43.

[5]闫朝鼎,赵善庆.科学设置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工作职责的研究[J].当代职业教育,2012(7):75-78

[6]黄尧.职业教育学原理与应用[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7]庞学光.教育的终极目的论纲[J].教育研究,2001(5):11-17.

[8]胡爱玲.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运行机制研究[D].天津大学,2012.

[9]庄志国.论专业群建设与高职院校的核心竞争力[J].教育与职业,2006(14):33-35.

(编辑:徐永生)

Construction of an Integrative System and Mechanism of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LI Xian
(Party Committee Office/President’s Office,Wuxi Institute of Commerce,Wuxi,214153,China)

The integrative system and mechanism of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should not only reflect the responsibility the government shoulders in macro management,but also bring industries,enterprises and schools’initiative into full play.To construct an integrative system and mechanism of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it is necessary to implement innovations in terms of cooperative management of the organization,the decision-making system,the operating mechanism,the security mechanism to implem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security mechanism of funds,and the connotation of vocational colleges.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system and mechanism;integration

G 646

:A

:1671-4806(2014)04-0075-04

2014-05-20

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B-b/2013/03/068)

李衔(1981—),男,江苏高邮人,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为高职教育、校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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