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3
张自丽
(安徽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发展的路径选择:相互保险制度
张自丽
(安徽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因此在这一领域引入相互保险,比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都具有先天的优势。同时我国也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农业亟需保险的保障,建立适合我国农业国情的保险制度显得极其重要。就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来看,由于农民有效需求不足和保险公司盈利性的目标等,导致农业保险业务急剧萎缩。相互保险制度具有避免道德风险,成本低等优势,能够解决我国现有的农业保险问题,因此相互保险制度是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发展的路径选择。
农业保险;相互保险制度;选择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农业生产具有与其他生产不同的特点,它容易受到土壤、气候等自然条件的影响,经常受到干旱、洪水、霜冻和各类病虫害的袭击。同时,农业生产具有跨时特征,产品的生产周期相当长,这就导致了农业生产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农业生产的风险非常高。因此,建立完备的农业保险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1)农业保险发展落后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总体发展迅速,但农业保险经历了一个时断时续的坎坷过程。表1反映了2000年-2009年我国整体保费收入及农业保费收入状况。
由表1可以看出,2000年我国总的保费收入为1595亿元,而同期农业保费收入仅为4亿元,2009年农业保费创历史新高的,达到了130亿元,然而农业保费仅占总保费的1.17%,由此可见我国农业保险在保险中所占的比重小且发展落后。
(2)农业损失严重且保障水平低
二十世纪90年代,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平均每年达1747亿元。近年来,自然灾害损失更是呈上升趋势,我国农作物每年受灾面积约为46166千公顷,约占播种面积的1/3,每年成灾面积约占受灾面积的50%,占总播种面积的15.59%,给农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然而保险保障的不足,给恢复生产与灾后重建带来极大的困难。表2反映了2000年-2009年保险总赔付额与农业险赔付额的对比情况。
表1 我国2000年-2009年总保费收入与农业保费收入表
表2 我国2000年-2009年总赔付额与农业险赔付额表
由表2可以看出我国保险总的赔付额由2000年的526亿上升到2009年的3 125亿,而同期农业险的赔付仅从3亿上升到69亿,2006年之前,农业险赔付额没有达到10亿,农业险赔付额的不足导致农业在受损失时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而不利于农业的健康发展。
(1)投保人问题
1)投保意识淡薄
当前我国农村教育水平较为落后,传统观念相当浓厚,导致了他们风险意识的淡薄,认为投保保险是加重生活负担,没有认识到办理保险是转嫁农业风险、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而且他们多注重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接受新事物速度较慢,这就造成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不高,使保险市场有效需求不足。另一方面农民对于农业风险以及土地特质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要比保险人多,由此而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这都限制了农业保险发展的规模与速度,导致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2)收入水平低
当前我国农村人口众多,耕地面积少,由于实行分散经营,农业产业化程度低,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和农产品价格的影响较大,因此农民收入不稳定且普遍较低。另一方面农业保险具有高成本性,农业保险需要比一般城镇保险付出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是由农业产业的高风险性、空间的分散性、时间的季节性、定损的复杂性决定的,农业保险要实现正常经营必须要高费率作保障。农村收入水平低,将直接导致有效需求不足。然而,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民的支付能力较低。
(2)保险人问题
1)经营农业保险盈利性差
当前我国农业保险还主要以商业保险为主,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目的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由于农业保险收入低、赔付率高、风险大,政府对其财政补贴又很少,农业保险连年亏损,因此许多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意经营此类业务。图1反映了2000—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赔付额之间的关系。
图1 我国2000-2009年农业险保费收入与赔付额图
从图1可以看出,农业保险公司的盈利寥寥无几。而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商业保险公司考虑到自身经济利益,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会影响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于是商业性保险公司往往剥离农业险种的经营,导致农业保险业务出现了一个日益萎缩的局面。
2)经营农业保险的技术难度大
我国国土面积广阔,自然环境复杂,寒温带、温带、暖温带、亚热带、热带、赤道带等6个气候带均在我国出现,这决定了农业风险的区域性较强,表现为不同区域间农业保险的险别、标的种类、风险事故的种类及周期、频率、强度的差异,这造成农业保险单位经营区划、费率的厘定与区分的复杂,投入的资金与技术的成本很高。现行商业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上存在特殊的技术障碍,比如费率难以厘定,合理的保险责任难以确定,难以定损理赔,经营规模太小难以分散风险,再加上相关专业人才又比较缺乏,这导致了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的逃避。
鉴于我国的现状,商业性农业保险面临萎缩,再加上政府财政力度不够,政策性农业保险受到限制,农民收入水平有限,购买力较低,而此时发展相互保险制度具有必然性。
2005年1月1日成立的我国第一家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自成立以来经营业绩非常好,开业当年,阳光保险公司签订种植业保险单4 814份,共计为14.5万户、2 230多万亩粮食作物提供保险保障,占垦区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的81.3%。实收保费2亿多元,其保费收入是全国其他三家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的总和,是全国承保农作物面积最大的保险公司,这也从实践上证明了相互保险制度是在我国农业保险领域发展的必然性,它能解决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的一系列问题。
我国农业风险区域性强,保险人对农业风险难以全面把握,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较容易发生,而相互保险制度下农户之间彼此熟悉、信息透明,并且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以及所面临的风险因素都比较清楚,能够有效地进行相互监督,利益的一致性避免了道德风险和逆选择,再加上我国农民传统的集体意识强,相互保险制度下的自律和相互监督,能够有效地降低道德风险带来的损失。因此相互保险能使投保人和保险人统一,解决信息不对称,避免道德风险。
我国农民收入水平较低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而相互制保险的成本较低,为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民拥有保险保障提供了可能,这是因为:
首先,相互制保险不以赢利为目的,相互制保险以互助合作为宗旨,在经营中没有赚取利润以及对股东支付股息的压力,非赢利性与合作性要求其追求被保险人的利益最大化,大大减少了各种费用支出。此外,作为非赢利性组织,相互保险公司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再次,相互制下的经营管理成本低,相互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兼具被保险人和公司所有人的双重身份,互有、互治、互助是其主要特点,所有者和客户之间就红利、融资和投资策略等问题可能出现的冲突可以内部化,从而有效地降低了委托代理问题引发的组织成本,这是相互制保险公司的主要优势。再加上相互保险公司所拥有的特殊销售渠道省去了中间代理的环节,降低了销售成本,进而降低了保险商品的价格,对高需求价格弹性的农业保险产品来说这点尤其重要。
我国农村幅员辽阔,各地的农业生产条件相差很大,农业风险种类繁多、复杂,加之农村交通不便,使得农业保险展业难、核保难、定损难、理赔难。成立农业相互制保险组织,由于同一地区农户间自然具有的生产、生活联系,农户之间的信任感较强,由公司内的农户代表去做农业保险投保宣传工作,易于产生共鸣,农业保险展业难的问题迎刃而解。
同时,参加相互保险公司的农户都是农业生产的行家,对本地的农业生产、农产品价值、农业风险等情况比较了解,又具备相当的农业专业技术知识,从他们中挑选出的农户代表经过一定的保险技术培训,完全可以胜任核保、定损、理赔等工作,不仅容易解决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中的问题,还有利于节省经营成本。
由于我国农业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大、覆盖面广、经济损失严重。因此,农业保险中防灾减损尤为重要。在相互制下相邻地区为统一体,这将风险范围缩小、集中,为防灾减损工作提供了便利。又由于相互制下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利益具有一致性,使得投保农户能够主动采取必要的风险预防措施,如利用他们对当地农业风险熟悉的优势,采取有效措施,构建农业风险预防机制,改善排涝灌溉措施,以减少灾害发生的概率。在风险发生后,也能主动地进行灾后自救工作,农户更容易形成集体力量,抢险救灾,以求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水平。
理论和实践都证明相互保险制度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如何构建我国的农业相互保险制度显得极为迫切,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就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运行的情况来探究如何构建我国的农业相互保险制度,使相互保险制度能够更好的保障我国农业的发展。
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立法必须先行。阳光农业保险实行“自愿投保”的原则,而没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实践证明没有法律的约束是不利于规避逆选择风险的。立法先行几乎是国外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铁律,针对我国农业相互保险相关法律缺位的现状,目前应加紧农业相互保险的立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农业相互保险的组织体系和经营范围,确保农业生产者的利益。
国家给予阳光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远远不能满足农业保险迅速发展的需要。在我国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却仅限于免征营业税,其他方面同商业性保险一样,对这项涉及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国家尚无配套政策予以扶持
建议国家从三个方面给予农业保险补贴。一方面,保费直接补贴。由国家财政每年按公司保费收入的25%、地方财政按25%的比例,通过保险公司直接补贴给参保农民。另一方面,大灾准备金补贴。国家财政每年按保费收入10%的比例补贴给保险公司,一部分由公司在大灾年份,通过保险赔偿的方式转补给受灾农民;另一部分公司用于购买再保险,通过更多的途径分散风险。最后,业务经费补贴。由于农业保险地域广、标的分散、灾害频繁、查勘定损次数多、营业费用高,加之农险费率低、赔付高、积累少,建议国家按保费收入7%的比例,直接补贴给予农业保险公司,以调动公司发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由于时间和空间的高度相关性,使得保险公司不能通过集合大量标的来分散农业风险,保险公司承保的标的越多,风险越集中,保险人的经营风险越大。在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缺失的情况下,一旦遇到巨额风险或巨灾风险事故,保险人只能自己承担全部承保责任,导致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增大,出现巨额亏损,从而影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扩大和经营的稳定性,甚至造成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破产。
我国应在相互保险公司内部建立风险分散机制,在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内部建立分级再保险制度,即基层相互保险公司向上一级公司分保;进行再保险实施分保,由作为国家再保险公司的中国再保险集团采用事故超赔或赔付率超赔的方式,向相互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安排;建立相应的风险基金,建议建立国家和省市两级“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人才的匮乏主要表现在:销售人员储备不足,代办员队伍脆弱,精算人员和核保核赔人员奇缺。农业保险经营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在现今我国保险业整体缺乏专业技术人才的条件下,不以赢利为经营目标的农业相互保险组织当然更加难以拥有足够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人才的严重缺乏对农业保险经营的协调发展和有效监督十分不利,也不利于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规范经营与健康发展。
加强人才管理措施势在必行:建立农业保险人才库,并加大政府对农业相互保险人才培养的投入,同时完善教育和职称考试体系,将农险专业技术职称纳入考试范围。
完善的公司组织体系无论对于阳光农业保险还是以后的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都极为重要,因此就完善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组织体系的问题建议如下:
选择合理的公司发展模式,由一些农业龙头企业(初始会员)发起设立全国性的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同时明确相互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经营传统的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等各种险种。并经营与农业生产资料、农用设备设施、农产品储藏与运输、农产品加工与销售等活动相关的其他财产保险及农业生产过程中的雇主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最后,充分利用现有的专业农险公司,发展“三农”保险,应充分引导、利用现有农业保险公司为全国“三农”保险服务,使保险公司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规模经营,这样既节省资源,也符合保险大数法则,又能提高公司风险损失的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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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那张军]
F 840.2
A
1671-4806(2011)02-0006-04
2011-02-20
张自丽(1987— ),女,安徽六安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金融专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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