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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WEEE指令简析

时间:2024-09-03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电器电子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加快,电子废物已成为目前世界增长速度最快的固体废物流之一。九十年代初期,欧盟就开始高度关注电子废物。德国、瑞典、瑞士等欧盟成员国先后颁布实施了电子废物管理法,但由于各成员国国情、环境资源状况有所不同,颁布的法律的政策出发点存在差异,这不利于欧盟内部市场的统一建设与管理。

在此背景下,为协调欧盟各国法律,欧盟开始在共同体层面制定关于电子废物的专项法律,并于2002年正式颁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指令》(以下简称:WEEE指令)和《关于电器电子产品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以下简称:RoHS指令),两套指令完整地提出了欧盟关于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领域的环境保护理念和法制化措施。在这两项指令实施过程中,欧盟开展了多次实施评估,并分别于2011年和2012年对RoHS指令和WEEE指令中产品种类、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回收目标及回收率计算方式、消费者行为责任等做出了修订,以应对电子废物持续加速增长的趋势。

1、法律定位

指令(Directive)是废物立法文件的主要表现形式,当前欧盟由约400多个法律文件组成的环境立法绝大多是采取指令的形式。指令是对欧盟所设立的目标的明确规定,命令成员国通过相应的国内立法以达到规定的具体目标,这一目标对其指向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欧盟各国必须在欧盟规定的期限内由成员国转化为国家法律,决定处罚和实施规定。在转化国家法律前,指令没有约束力,但欧盟委员会可以起诉不符合指令的成员国政府。

WEEE指令和RoHS指令由欧盟的环境总司(DG ENV)负责。欧盟环境总司设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负责起草和制定新的环境法规,确保形成的法规在成员国中实施。为了实施WEEE指令和RoHS指令,专门成立了技术适应委员会(TAC),由25个成员国的专家组成。委员来自成员国环境部门的政策官员,而非技术或贸易专家。技术适应委员会负责研究WEEE指令和RoHS指令的前沿性问题。技术适应委员会的作用包括:委托管理WEEE市场、数据和报告;决定有害物质的范围、最大浓度和政策依据等。

2、立法的基本原则

在WEEE指令中175条款确定了“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即引入了生产者责任延伸(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EPR)原则,EPR原则的核心在于让生产者承担电器电子产品终期管理的费用,消费者无需直接支付任何费用。一方面鼓励消费者自觉交回而不是随意丢弃电子废物,从而尽可能地将电子废物纳入单独收集的轨道;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生产者对产品采取绿色设计。这一理念对废物管理立法的影响不断扩大,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已在相关立法中纳入了这一理念。

3、适用范围

本指令适用范围分为二个阶段,即2002年颁布的老指令(2012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4日),共10类电器电子产品。2012年修订的新指令(2018年8月15日之后),6类电器电子产品,详见表1,表2。

表1 WEEE指令两个阶段的适用范围

表2 WEEE指令的不适用范围

新的6大类产品的分类与原来的10大类相比较,都是大而全的分类方法,目的都是将尽可能多的电子电气设备纳入管理范围。不同之处在于,10大类的分类方法更偏重于行业和产品性能,而新6大类更注重产品的资源和环境属性,即把相同资源和环境属性的产品归为一类。此外,虽然6大类看似比10大类更为简化,实则包含了更多的电子电气设备。10大类的分类方法列出了管理范围内的所有产品,没有列入的不在管理范围之内;而6大类只列举了主要产品和举例说明,没有列举的电子电气设备也将在管理范围之内。也就是说,2012《WEEE指令》的管理范围更广。

4、收集率目标及时限

2016年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最低收集率达到三年内在该成员国电器电子产品销售总量的45%;2016年至2019年为收集率增长过渡期;2019年起,最小收集率应达到前三年投放到该成员国市场上电子产品平均总重量的65%,或者达到该成员国境内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85%。

对于缺乏必要的基础设施以及较低电子产品消费量的成员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集率按照以下条文操作:1)从 2016年 8月 14日,达到高于前三年投放到市场上的电器电子产品平均重量的40%,但低于45%;2) 2021年 8月14日前,最小收集率应达到前三年投放到该成员国市场上电子产品平均总重量的 65%,或者达到该成员国境内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85%。

5、回收利用、再循环率目标及时限

新 WEEE指令中总的回收利用率和再循环率目标均在老指令的基础上增加了5%。但考虑到各成员国需充足的时间准备,因此给出了一个过渡期,即分为三个阶段来进行规范:2015年8月15日之前沿用老指令中的回收利用率和再循环率目标;2015年8月15日-2018年8月14日,相应各分类设备的目标值均增加5%;2018年 8月 15日起,按新6类的分类方法来设定回收利用率和再循环率目标,具体见表3,表4。

表3 WEEE指令回收利用、再循环率目标(旧分类)

表4 WEEE指令回收利用、再循环率目标(新分类)

6、电子废物回收

1) 欧盟成员国将确保制造者或者第三方,根据欧盟指令单独或联合建立符合规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分类回收系统。而且,欧盟成员国优先支持整机设备的再使用。

2) 对于送交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欧盟成员国将保证达到指令附件中有关回收利用率,再循环率所规定的最低目标。

3) 为了计算这些目标值,欧盟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或第三方单位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组件、材料或物质进入和离开处理设施或进入回收或再循环设施时,记录其总量。

4) 成员国应鼓励开发新的回收利用、再循环和处理技术。

7、电子废物处理

欧盟成员国应支持生产者或第三方建立实用的回收处理系统,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生产者可独自或联合其他单位建立此系统。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材料和组件处理要求如下。

1) 必须从分类收集的废弃电子电气设备中去除下列材料、元器件或组件:含有多氯联苯的电容器;含汞组件;电池;移动电话的印刷线路板或带有面积大于10cm2的其他装置的印刷线路板;硒鼓、液体、膏体以及彩色硒鼓;含溴化阻燃剂的塑料;石棉废弃物及含石棉组件;阴极射线管;含氯氟烃(CFC)、含氢氯氟烃(HCFC)、含氯氟烃(HFC)、碳氢化合物(HC);气体放电灯;显示面积大于100cm2的液晶显示屏(包括适当的包装)和所有含气体放电灯的显示屏;外部电缆;含有难熔陶瓷纤维的组件,包括在欧盟委员会1997年12月5日第97/69/EC号指令中关于危险材料分类、包装和标签的规定;含放射性物质的组件,在1996 年5 月13 日欧盟理事会96/29/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指令的第3 条和附录I 中的元件除外;含受关注物质的电解电容器,即高度>25mm、直径>25mm或者体积比例类似的电解电容器。

2) 在分类收集的电子电气废弃物中,下列组件应按要求进行处理:阴极射线管,要去除荧光粉;消耗臭氧层或者使全球变暖示值(GWP)大于15的含有气体的设备,例如在发泡材料和制冷循环中的气体:气体必须以正确的方式抽取出来和进行处理,臭氧层消耗气体必须按照(EC)No·1005/2009号规定进行处理;气体放电管,应除去汞。

3)考虑到环境保护、准备再使用和再循环的期望,第1点和第2点应以不能阻碍整机或组件的环境友好的再使用或再循环的方式进行。

4) 为保护环境,欧盟成员国可为收集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制定最低质量标难,通知欧盟委员会并公布这些标淮。

5) 欧盟成员国应确保从事处理业务的企业或公司,对储存和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地方应遵守以下要求:在适当的区域要配备防渗水的地表面和液体溢出收集设施、油水分离器、清洁剂、除油剂、对废弃物应有防风雨的设备;具备称量处理废弃物重量的称,能储存已拆解的部件和材料;有用于储存电池、含PCB/PCT电容器和其他如放射性废物的容器;符合健康和环境要求的水处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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