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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新业态和新要求的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时间:2024-09-03

龚 平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环境工程设计研究处,湖北 武汉 430063)

我国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经过30余年的探索和实践,环评技术趋于成熟,环保措施可靠有效,环保技术管理规范合规,促进了我国铁路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在铁路建设领域鼓励铁路建设主体由单一市场主体向多元市场主体改革;2016 年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以下简称“总纲导则”)及一系列环境要素和专题环评技术导则陆续更新或发布,生态环境领域环评管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因此,铁路建设项目环评工作应适应新业态和新要求。

1 铁路建设项目环评面临的新形势

1.1 项目种类多样化、投资建设主体多元化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交通运输产品的需求呈现多种类、多层次特征。依据建设项目立项的分类,铁路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新建(改建)客货共线铁路、货运专线铁路、客运专线铁路、城际铁路、铁路枢纽,以及单独立项的桥梁、隧道和场站段所等工程建设项目,也包含采用单相工频交流25 kV 牵引供电制式的市域铁路和市域快速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设计速度目标值为80~350 km/h多级速度。

当前,国家鼓励社会和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建设,PPP 项目的推广,项目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1 个项目1 个法人、建设与运营分离已成为铁路建设和运营新业态。

环保自主验收和公众参与已成为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主体责任,环评成为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开展环保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持,也是铁路工程环保方面的唯一行政许可(目前铁路建设项目及其运营单位还未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环评作用时限延长,法定效能更加显著,环评文件应采用成熟、有共识的技术方法,强化合规性。

1.2 生态环境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

首先,经历数十年铁路工程建设实践,铁路施工和运营行为对各类特征环境所产生的重要环境影响已经得到共识,相应环保措施的总体有效性也已经得到验证。环境影响要素识别应在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基础上,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与环境敏感程度,结合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定要求和工程选址区域环境功能,对工程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污染源、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识别,再按照“突出重点”的环评基本原则[1],进一步筛选确定重要环境影响及其环境要素代表性评价因子。

其次,铁路为线性工程,线长点多,其建设和运营产生的环境影响也呈线性特征,应依据各环境要素评价导则确定评价等级的原则和方法,结合工程不同路段的环境敏感性,分段开展环境要素评价;对经过或临近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对项目产生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或路段进行重点评价,无需对全线面面俱到。

环境状况调查应结合工程环境影响特点,对与工程相关的特征环境要素进行调查,无相关性的环境要素可不进行现状调查,如电气化铁路可不做沿线大气环境现状调查,未排入工程污水的地表水体可不做现状监测,未进行地下水/土壤专题评价时可不做地下水/土壤现状调查。

1.3 项目合规性是开展环评的前提和基础

由于环评可以在项目开工前取得批复,这就要求在环评开展前应对建设项目选线、选址、规模、性质等进行合规性分析,即分析项目选线选址及规模、性质等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规划、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并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进行对照,判定项目的合规性,以此作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前提和基础[1]。

2 新形势下环评内容改进及技术要点

环评文件全文公示已成为法定要求,作为技术咨询文件,其容错性显著降低,规范性要求显著提高,更强调环评文件的合规性,涉及环保的内容一定要全面、明确;未纳入环评管理的内容应不予反映。环评应对以下内容给予关注。

2.1 工程概况说明

项目概况应全面反映涉及环境影响的工程行为,突出重点,表述准确精炼。工程内容根据铁路行业特点可以按照主体工程、辅助工程、环保工程、依托工程分类并规范说明。

(1)主体工程应包括路基、站场(维修工区、货场)、桥涵、隧道、轨道、牵引供电与电力、机务、车辆、动车、给水排水、房屋建筑与暖通、通信等。

(2)辅助工程指取土场、弃渣(土)场和大型临时设施和施工便道等,大型临时设施包括材料厂、填料加工站、混凝土拌和站、制梁场和预制场等,说明其设置地点、数量、规模、占地情况及施工便道长度等。

(3)环保工程包括生态保护和噪声、振动、污水、大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4)依托工程包括工程需依托的市政污水处理厂、市政污水管网等。

除此之外,还应专门说明环境敏感区内的工程内容和施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占地类型及数量、敏感水域涉水桥墩数量及施工方法、隧道辅助坑道设置及施工方法、路基填挖及弃渣处置等。

2.2 工程方案环境影响比选要求

依据“总纲导则”所规定的原则,环评进行工程方案环境影响比选时,只针对建设项目设计提出的若干建设方案且涉及环境敏感区或环境影响显著时进行比选,环评一般不提出新的工程比选方案;比选分析应与项目设计阶段和深度保持一致;重点从环境制约因素、环境影响程度和工程技术风险(条件)等方面分析论证工程推荐方案的环境可行性,并提出与工程方案不良环境影响相匹配的控制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环境影响较大的方案可以采用较强的控制措施和较高等级的风险应急措施,反之亦然。

环评应体现生态选线选址,强化生态环保设计,避让耕地、林地、湿地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国土空间。对存在重大环境制约因素、环境影响不可接受或环境风险不可控、环境保护措施经济技术不满足长期稳定达标及生态保护要求,应提出环境影响不可行的结论;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另行提出技术可行的工程方案进行环境影响可行性论证。

2.3 生态影响评价

生态影响评价可以分路段、分等级开展,依据铁路项目特点和影响区域的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及重要生境的生态敏感性,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 19—2011) 的评价工作等级划分规定,分段确定评价等级进行评价,而不应全线按照一个等级不分重点进行评价。

铁路生态影响主要体现在施工期,重点分析:①站场、高填路堤、深挖路堑占地对植被的影响,对野生动物活动的阻隔影响;②跨渔类生态敏感区大桥涉水桥墩施工对水生生物的影响;③结合隧道水文地质条件,分析生态敏感区内隧道施工对洞顶植被的影响;④取土场、弃渣(土)场及其他大临设施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和对地表植被的影响。

2.4 声环境影响评价

2.4.1 监测与布点

声环境现状监测点和预测点设置应兼顾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分布状况、工程特点及线声源噪声影响随距离衰减的特点,在距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 m处设置铁路排放噪声评价点;预测点分别设置在声环境保护目标工程拆迁后距离铁路最近处及其分布范围涉及的声环境功能区分界点处。

涉及铁路噪声的测量应注意测量时间的要求,铁路线路排放噪声测量时间与频次应依据《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 12525—90) 的规定,昼间、夜间各选择接近该路段平均车流密度的某一小时[2];受列车噪声影响的声环境保护目标环境噪声测量时,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的规定,昼间、夜间各测量不低于列车平均运行密度的1小时等效连续A声级[3]。

2.4.2 声环境保护措施

按照《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环办环评[2016]114 号)附件4 要求,优先考虑对噪声源和传播途径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建筑隔声措施可作为辅助手段保证声环境保护目标满足室内声环境质量要求[4]。在铁路噪声传播途径和接收点,可以采用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窗、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及其他有效的防治措施。

声屏障和隔声窗设置原则如下:①集中分布的超标声环境保护目标应釆取声屏障措施,声屏障措施方案应综合铁路工程技术安全条件、声环境保护目标降噪要求等因素确定;②零星分布的超标声环境保护目标,可以通过环境经济技术比选,确定适宜的降噪措施;③设置声屏障后仍不满足标准要求的,可辅以隔声窗等受声点防护措施,当采取隔声窗等受声点防护措施时,应满足室内使用功能声环境质量要求。

2.5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

货运铁路经过敏感水环境路段时,应对铁路选线、桥梁工程方案的环境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应根据线路运输物资的特性及环境影响特征进行环境风险分析。当货运(或客货共线)铁路桥梁跨越敏感水体时(如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应根据环境风险分析结论,提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桥面径流收集系统等应急防护工程措施。

2.6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规定,铁路建设项目的机务段、涉及维修的枢纽按Ⅲ类项目开展环评[5],类比该导则对城市交通设施(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路和机械维修行业同类项目土壤环境管理要求,需要开展地下水环评涉及的是电镀、喷漆,目前机务段和动车段(运用所)一般没有电镀或喷漆作业。因此,纳入地下水环评管理的应是铁路维修场所涉及油库的工程,未设油库的机务段可按Ⅳ类建设项目不开展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对其他使用油品的维修场所,应提出工作场所防渗防漏措施。

2.7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规定,铁路建设项目的维修场所按Ⅲ类项目开展环评[6],类比该导则对交通运输行业和机械设备维修行业同类项目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结合可能产生土壤污染因子的污染源属性,纳入土壤环评管理的应是铁路维修场所涉及油库的工程。目前,铁路动车、电力机车维修场所及生产工艺一般已不涉及油品,类似汽车的4S店和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段作业,但汽车维修、轨道交通项目并未纳入需要开展土壤环评的项目类别。因此,设油库的内燃机务段可以按照Ⅲ类项目开展评价,其余Ⅳ类项目铁路维修场所可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污水处理站、(人工)洗车线、危废存放点等设施因跑冒滴漏可能存在污染土壤的风险,环评应提出适宜的防渗防漏措施。

2.8 环保措施

铁路建设项目客货运量及其变化以运营后10年为1个时间段,分为近期和远期研究/设计年度,近期为交付运营后第十年,远期为交付运营后第二十年[7],远期规划的工程内容需另行立项实施,近期实施的环保措施总体上可满足控制本期工程环境影响需求。因此,运营期环境影响可按近期预测评价并提出环境保护措施。

2.9 改建铁路项目以新带老原则

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改扩建项目和技改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因此,改建项目环评应说明与改建工程相关的既有工程概况,对既有工程的环境问题、影响程度、环保措施及实施效果等进行分析,对与改建项目工程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治理整改措施[8]。

为适应铁路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新业态,对共有交通廊道的工程,应清晰界定共廊道各项目工程(设施)的分界面,分解分析其相应的环境影响范围和程度,明确引起环境标准超标的原因和治理责任主体,提出技术可行的综合治理措施。

3 环评批复后工程变更的环评管理和环保措施

已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变动[9],依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 号) 判定为重大变动的,应针对发生重大变动的工程内容或变动涉及的专题内容,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他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工程内容,应按照已批复环评所规定的防治措施原则,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不属于重大变动但涉及环保措施的,应依据环评规定的环保措施原则,将变更工程环保措施一并纳入变更设计中,确保环保措施投资及其“三同时”得到全面落实。

4 结束语

铁路建设项目环评应适应项目建设主体多元化新业态和新版环评技术导则,以及生态环境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对铁路建设项目环评的新要求,严守项目及其环评过程和环评文件的合规性,工程概况、工程方案环境影响比选,以及生态、声、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评价应突出铁路项目环境影响特点,并以环保措施作为环评的落脚点,环评应为铁路建设绿色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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