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3
◇郭少青
工业革命与环境法之间有着深刻的关联性。工业革命所带来的能源使用的巨大变革,延伸出了规制化石能源排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工业革命所带来的工业污染,促发了各类的污染防治类法律的产生。同时,工业革命的一次次进程,也迫使环境法应对的问题越发错综复杂,从地方性问题走向全球化问题、从环境危险问题走向环境风险问题、从环境污染的科技问题走向生态环境的社会问题,同时,环境法也在这个进程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第四次工业革命中对新能源技术的提升,新材料的发现,将彻底改变人类对化石能源的依赖;工业4.0的智能制造方式将对传统的工业生产方式和产业结构作出重大调整;3D打印、物联网等技术的交融将会促使定制化生产实现规模化和低廉化,这会进一步改变人们的消费方式和消费需求。而这一切都将深刻影响目前以化石能源污染排放控制、产业结构优化和绿色城市推进为核心的环境法建设思路。十八大以后,我国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十九大报告中更是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在此背景下,对第四次工业革命对我国的环境法发展的影响和挑战进行分析研判,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次工业革命是与前三次工业革命相呼应的一个概念。在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中,每一次工业革命都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不仅改变了人类的生产和消费的模式,也改变了人同环境和自然的关系,同时催生、促进和激发了环境法的发展。
第一次工业革命从18世纪60年代延续到了19世纪40年代,其发源地为英国,是以蒸汽机的发明和铁路的建设为标志。这个时期由资本主义和工业革命共同造就的工业消费品的浪费问题、工业污染的排放问题开始呈现。实际上,这时候的英国城市是肮脏而混乱的,城市化的进程是无序的:大量人口涌进城市,成千上万的人住在地窖内;被称为“伦敦型烟雾”(London Type Smog)的污染,导致19世纪后期呼吸系统疾病成为英国非常严重的公共健康问题;纺织和化学工业污水严重破坏英国水质;[1]糟糕的公共卫生问题导致霍乱爆发。随着工业革命的成果向外输出,污染也在向世界范围扩散。这个时候的人类还沉浸在对征服自然的喜悦当中,对工业生产同环境污染、生态损害、公众健康之间的关联性和问题的严峻性尚认识不足。虽然这个时期也出台了一些单行法,但立法滞后且立法层次不高。比如Chadwick在1832和1833年发布了两个调查报告,表达了当时英国法律的过时性。虽然工业化和无序的快速城市化进程冲击着人们的生活环境和健康问题,但是人们更为关注的是工业化所带来的财富。立法者虽然看到了工业污染带来的危害,但仍在权衡污染与利益之间的关系。[2]
第二次工业革命发生在19世纪末,是以化石能源的发现和电力的运用为代表,其中电灯的发明成为第二次工业革命的标志。这个阶段,人类已经认识到了工业革命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给生态环境和人类的健康所带来的影响。环境哲学也在这个阶段开始酝酿发展。以吉福特·平肖(Gifford Pinchot)与约翰·缪尔(John Muir)为代表的思想家们开始思考人类生存环境的根本问题。1915年法国思想家阿尔贝特·史怀泽(Albert Schweitzer)提出了“敬畏生命”的理念,奥尔多·利奥波德(Aldo Leopold)提出了“土地伦理”。人类开始逐步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各国也开始通过颁布单行法的方式规制污染问题。如美国1924年颁布的《石油污染控制法》(The Oil Pollution Act of 1924),英国1956年颁布了《清洁空气法案》(Clean Air Act),同时1961年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国家空气污染监测网络。
第三次工业革命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以计算机革命为核心。计算机、互联网的诞生让人类以为生态环境可以走向更为可持续的发展阶段,但实际上人类对电力的消耗却大过了前两次工业革命。[3]17而且核电的使用导致环境问题从区域性的污染走向了更广范围的环境风险。1979年的美国宾州“三里岛核事件”、1986年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都让人们甚至谈核色变。同时,随着资本主义的深入发展,经济的全球化和工业文明的深入发展,环境问题也呈现出了跨界、跨国、多样和复杂的特点。气候变化问题、跨国河流污染问题、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外来物种入侵问题日趋严峻。而这时的西方发达国家正渐渐通过产业升级转型和产业转移,逐步脱离工业生产带来的问题。这些产业逐步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环境污染问题也逐步向发展中国家转嫁。环境问题在这个时期不再是地方性问题,伴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人员、贸易和科技的深度交融,环境问题呈现出更为复杂的社会问题样貌。这个时期,各国也开始加强推进环境法治进程。1969年美国出台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实现了环境立法从污染治理向预防为主的理念转变,成了世界各国和地区环境立法的典范。随着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峻,保护地球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成为全人类的议题。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及后京都时代各国在气候变化战略上的博弈,看似是围绕着化石能源的排放规制和清洁生产展开,实际上囊括了生存权和发展权、环境公平等各类核心问题。可以说环境保护同科技发展、人类发展最核心的问题息息相关。这个时期的环境立法呈现多元化趋势,在立法模式、立法的范围上都有突破。
中国的环境立法的起步、发展、完善和壮大都是在这个时期。1979年中国颁布了第一部《环境保护法(试行)》,预示我国环境基本法时代的到来。这个时期也是我国环境立法体系全面发展和完善的阶段,据统计,到2013年我国制定了污染防治类法律6部,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开发利用类的法律13部,清洁生产和循环利用类法律2部,能源合理开发利用类法律2部,国务院制定了60余部环境行政法规,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了600余部环境行政规章,颁布国家环境标准1200余部。[4]
第四次工业革命是近些年提出的概念,虽然目前没有人对第四代工业革命进行权威的定义,但是代表第四次工业革命的突破性技术有20项左右。[5]X这些技术横跨数字、物理和生物领域,其特征就是技术融合,将数字、物理和生物界的技术的界限消除,主要包括了物联网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无人驾驶汽车、增材制造(3D)、基因工程、神经工程学等。第四次工业革命往往会和德国在2011年提出的工业4.0相对比,也常常有人将两个概念相模糊。但实际上,第四次工业革命涵盖的方面不只是工业4.0所指向的工业生产模式和流程的创新,也不仅仅是基于人工智能的信息物理系统(Cyber Physical System,CPS),其是涵盖了科技、生产、消费方式、商业模式甚至人类生化方式各个领域的一场变革。[6]
第四次工业革命正在悄然发生,学界和实务界所关注的人工智能、基因编辑、大数据等问题无不在第四次工业革命的背景之下。而这场系统性的变革带给环境法的冲击也将是深刻的。第一,第四次工业革命有可能打破基于前三次工业革命所建立的环境法的制度逻辑。目前发达国家的环境治理体系是围绕两个主要驱动因素而建立的,一是控制化石能源消耗和优化产业结构,二是推动城市绿色化进程。围绕着这两个驱动因素从而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体系。[7]而第四次工业革命所带来的能源革命、生产革命、消费革命可能将彻底打破以对化石能源污染防治为基础的环境法体系。第二,第四次工业革命将会引发更深层次的社会生态风险,从而带来新维度的环境法体系建设。第三次工业革命带来的核能的使用就是人类所需要面对的新型生态风险。而第四次工业革命对新能源的发现和变革、对新材料的生产也有可能产生新的生态风险。第三,第四次工业革命将带来环境治理理念、治理模式和治理能力的深刻变革。在国内外掀起的智慧城市建设浪潮,是基于第四代工业革命核心技术对城市发展的新的战略布局。这些技术将对城市的规划、建筑物的建设、材料的选用、公共服务的布局、交通的减排、垃圾的处理等问题进行革新,促进城市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奠定未来城市的发展雏形。但是这其中所存在的信息风险、信息安全、公民隐私权、政府信息权力等规制问题,也是环境法需要面对的新问题。第四,第四代工业革命将对环境哲学伦理的发展提出新的问题,也为环境法的立法理念和原则提出了问题。多年来,环境哲学伦理都在围绕人与自然的关系展开,自然界、生态圈是否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其是否应作为环境法的主体存在,法律是否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成为学界争论的话题。而第四代工业革命可能将完全颠覆环境哲学和伦理学的讨论内核,因为“人”是否仍是“人”都将在这场工业革命下产生新的语境。基因工程技术的飞速发展,对人的器官、容颜、寿命、健康都会产生深刻影响。
中国环境法的发展进程一直背负着能源结构、产业结构等几座大山,在结构型陷阱中难以挣脱。[8]而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立法模式不能系统性、整体性、战略性地解决污染排放的问题。学界和实务界所提的环境法典化,也是期望能够从战略高度统筹解决我国的环境问题。而第四次工业革命将从一个新的角度,以一种意想不到的方式,从根源上彻底解决我国的结构性问题。
第一,新能源的供应将破解化石能源对环境法体系拓宽的桎梏。自第二次工业革命后,人类对化石能源的依赖也彻底改变了世界的格局。但化石能源是不可再生能源,以现有的消耗量为前提,石油还可以供应40年,煤炭还可以供应150年,天然气还可以供应60年。[3]9世界必须也已经开始进入环境能源革命了。近年来太阳能发电的成本与石油、煤炭的差距已经缩小至3倍左右,并且随着电动汽车、太阳能板、太阳能电池等方面的技术进步,成本将再进一步降低。[3]9再比如风能技术的突破,更加安全、肥料更少的新核反应堆,可以让海藻分泌生物柴油的生物技术,可燃冰开采技术等。[7]德国计划在2022年前终止所有核电站的运营,进而推进可再生能源。
第二,第四次工业革命将彻底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攫取-制造-废弃”线性资源使用模式。比如借助物联网和智能资产追踪材料以及能源流动,在价值链全程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推动企业延长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循环时间,提高利用效率。[9]而先进的技术也可以让生产的全过程环境治理成为可能,从前端到生产过程,再到末端,实现全过程治理。新材料的研发将进一步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目前已经投放的一些新材料具有自我修复、自我清洁的能力,有一些金属具备记忆和恢复能力,有些陶瓷和水晶可以将压力转化为能源。[5]18如石墨烯等新型材料的发现均将对传统产业产生巨大的影响。
第三,第四次工业革命将改造未来的人类消费模式,从扩大再生产走向定制化消费,减少污染和浪费,减轻环境法在循环利用和垃圾处理方面的压力,同时也减少碳排放的压力。鲍德里亚在《消费社会》一书中对资本主义的生产和消费方式进行了定位:在资本主义的生产消费模式下,怎样通过刺激人的欲望和扩大消费能力,是资本家需要关注的问题;不断扩大再生产才可能攫取利润,那么社会最终会通过奢侈或者浪费两种方式消耗资本主义生产模式产生的产品。[10]但在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浪潮下,新技术将彻底重塑社会生产和消费的模式。3D打印、人工智能技术等将为消费者带来定制化的服务,技术的个性将重组价值链的结构,从生产方走向消费方。[9]个性化定制产品将会节省下批量化生产的剩余产品。同时,工业4.0可以预测生产什么样的产品,不生产无用的产品,不浪费材料。[11]108而智能工厂所实现的智能制造,实现了一个工厂可以生产多个产品,让大规模定制成为可能。[11]613D打印技术也彻底改变了传统的“减材制造”方式,其从散碎的物料入手,利用数字模板制造出实物,一层一层打印出来,实现了“增材制造”,在生产流程中节约了资源,在生产过程中减少了废弃物。
第一,第四次工业革命将对环境治理的权力结构进行重构,其内在张力将予以一定程度的消解。生态环境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使得环境法从建立之初就打上了浓厚的权力色彩。在中国,环境法的实施和环境治理更是主要依靠政府及公权力机关的权力运行。但在所发生的事件中,政府及公权力机关可能出于自身的利益偏好,或因利益集团的“利益捕获”“利益合流”等因素,并不能总是公正地代表公共利益。[12]实际上多年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困境,环境问题的地方保护主义,都因为“政府锦标赛”“压力型体制”“府际关系”等而存在。不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期盼着“权力制约权力”和“权利制约权力”两个框架的有效运行能让环境法的实施得以保障。因此,环保局升格为生态环保部,环境司法专门化一路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不断发展,环境的公众参与问题一谈再谈。而第四次工业革命对环境权力的重构却是另辟蹊径,其直接通过环境信息采集、处理、传播流程的重构,削弱了政府的环境权力。一是削弱了曾专属于政府的生态环境数据采集、分析的权力。曾归属于技术和政策精英才能享有和掌握的数据,如今可以通过智能手机、各类传感器轻易而廉价地获取。二是削弱了主流媒体、权威媒体对公共空间的垄断能力。[7]网站和新媒体APP成为人们信息交互的主战场。公众不但可以接收到各式各样离散的信息,同时也逐步掌握了自己的环境话语权。这些年频发的环境邻避冲突问题也多多少少是因此而发生。在新型的环境治理模式中,每个企业、社会组织、个人,都可以较为廉价地获取环境信息和环境治理技能,而政府在这一场由科技引发的权力重构过程中,必然需要谨慎行使权力。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公众环境权利的实现可以不通过政府的赋权和保障。从某种意义而言,第四代工业革命所产生的新型信息交互模式,对于消解政府环境权力的内在张力,实现环境权利和权力的互动平衡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第二,第四次工业革命将对环境法长期使用的调整工具进行优化,即环境治理机制将从“命令-控制”模式转向多元共治模式。长期以来中国的环境治理模式是以政府为主导的行政管制方式,也因此部分学者产生了“环境法的实质就是行政法”的思维。[13]但更多的学者们一直将多元治理和调整工具的融合作为环境法的应然逻辑和实践走向。“命令-控制”“市场刺激”和公众参与也一直被认为是环境法基础的法律调整手段。[14]而中国当下第二代环境法的形成,同样一直被认为其核心标志是“以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主体之间博弈性合作为代表的主体合作模式”的形成。[15]环境的多元共治或合作治理、环境协商民主的创建成了热点讨论的问题,2019年10月31日由党的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将“科技支撑”摆到了社会治理的核心位置,也说明了“技术支撑”的战略地位。
实际上,在当下和未来的环境法治建设的道路中,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关系将更为微妙。其一,政府还需要通过和企业的合作开展环境治理。比如“彩云天气APP”的公司运用爬虫技术从庞大的网络中抓取与气候相关的数据进行分析,对气象和天气进行预测,气象部门会向该公司购买数据。目前我国很多地方政府在环保的建设方面尚未打开思路,仍期望依托政府一己之力去完成一个庞大的信息化体系建设,这是存在困境的。其二,政府需要同公众合作治理。在传统的模式中,环境决策被政策精英把持,“公众参与”成为立法中的“走过场”。虽然公众时不时也会产生异议和质询,比如由信息鸿沟所引发的环境邻避运动,但在绝大部分情况下环境决策都将顺利过关。而在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技术支持下,公众不仅能够掌握到环境信息,还可以通过商业模式对数据进行分析、对司法过程进行预判,普通公众也可以通过专业知识挑战政府权威。因此,第四次工业革命是最有实力和可能通过建构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互补和共赢的合作法律机制,最终“实现集体的共同利益”的。[16]
第四次工业革命,将优化政府环境决策和规划能力。传统的政府环境决策往往被掌控在政策精英的手中,普通公众很难进入到决策参与的层面。但在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影响下,环境决策的信息很难也无法完全被政府垄断,公众对环境信息的掌握和传播,将倒逼政府开放决策途径。未来的环境决策也不再将是经验式的判断,而是将走向更为智能和科学化的模型研判。以生态环境大数据的建设为例,大数据技术将作为全样本数据出现,其数据具有规模庞大、质量高、全方位的特点,摈弃了科层制传递信息中的信息迷失和鸿沟,提升了决策主体获取信息的精确性,决策本身可以基于“数据+模型+分析”的路径,通过构建模型提升环境决策的科学化。注意的是,传统的决策方式由于大多以部门主导,很难考量到决策的系统性、全面性和可持续性,致使很多环境决策仍是以部门利益为主导,人为割裂了生态环境的系统性。理论界所倡导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综合生态系统决策法律机制的建立、环境法的法典化,其实质都是期盼环境决策能从生态的整体性出发。但即使政策法律框架出台,也会因为决策者专业知识的有限性而受到局限,这时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的优势就将凸显出来。数据的收集和模型建构以及到最后的分析研判都将以基于生态环境的整体性来作为考量,而这是很难以人力所触及的。
第四次工业革命将对环境法律的各运行环节展开调整和变革。在环境立法方面,技术不仅将提升环境立法的水平和效率,还将促使回应型环境立法及适应性地方立法成为可能。一方面,第四代工业革命下的环境立法可以借助大数据、物联网等核心技术,在精准运用生态环境数据的基础上,协助制定具有地方强适应性的环境法律文本。[17]另一方面,环境立法中的技术标准部分,也可以依靠大数据等技术,实现科学、精准和及时的制定。[18]同时,新技术还可能让环境类的回应型立法成为可能。第四代工业革命下,在相关的生态环境数据开放和共享的过程中,公民将更为深入地参与环境公共决策过程,可以互动式地反映需求。相关立法部门,可以根据环境舆情和环境司法实践等大数据的分析,了解环境立法的空白点和需求,根据法治评估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立协商、平等、尊重的环境立法机制。[19]
在环境执法方面,第四代工业革命将全面提升政府的环境执法能力,提升环境执法的效率。一方面,大数据、物联网、GIS等技术可以对环境风险进行预测和监控,对环境污染进行全程化在线监控,让环境监察移动执法成为可能。另一方面,机器人、无人机等将替代人力执法,提高环境执法的效率,也解决了执法人员不足的问题。而这些技术的运用同时也将促进环境执法程序的透明化、规范化。
在环境司法方面,新技术将提升环境审判的透明性和科学性。智慧司法平台的建设将提升环境案件审判的科学性。环境类的案件往往情势复杂,涉及要素较多,专业术语多,而大部分文科出身的审判人员很难以固有知识对复杂的案件形成全面而科学的判断。智慧司法系统的建立将协助法官对案件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和精确分析,形成专家指导意见,指导司法人员在具体案件中提出的审判意见。同时,随着环境案件的增多,也可以通过大数据预测环境污染、生态退化、环境侵权等问题的发展。[19]
在环境法律监督方面,其效应也是明显的。公众可以通过环境信息网站及时了解各种监测指标,也可以通过环境污染举报平台投诉相关违法行为。比如,2016年2月,住建部与环保部通过共建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公布了1861条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清单,并推出“城市水环境公众参与”微信公众号,方便公众参与监督。[20]
以城市为地区创新中心和对城乡环境正义的冲击挑战着环境正义。城市在人类文明进程中承载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新中国的发展也与城市的发展密不可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历了世界历史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城镇化进程,城市发展成就举世瞩目。城市发展带动了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建设成为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引擎。与此同时,中国的环境法治也长期秉持以城市环境保护为重心的发展思路。第四次工业革命将以城市建设为重心,城市将成为地区的创新中心。而由第四次工业革命带给城市的效应是否能惠益给乡村,尚待考量。虽然目前利用先进技术所展开的各类智慧教育和智慧医疗的项目,已经在极力为城乡公共资源分配的均等化努力,但以围绕智慧城市展开的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和智慧环保路径的实现,是否能真正缩小城乡环境公共资源分配上的差距,仍没有确切结论。
第四次工业革命中的技术拥有者将获益于工业革命的效应,但是无法享用技术的群体就可能与之拉大差距,由此导致对群际环境正义的剧烈冲击。实际上,第四次工业革命能否实现贫富差距的缩小和资源的均衡分配是值得思考的重要问题。以前三次工业革命为例,目前全球仍有13亿人无法获得电力供应,一半以上的人口没有接入互联网。[5]5这些无法获益于工业革命的群体,其相关权益的发展就成了问题。在环境领域,环境公共资源的分配也会在这些群体之中拉开差距。
而在性别之间,也将产生类似的问题。第四次工业革命是以技术革命为主导,男性仍将主导计算机科学、数学和工程等领域,所以对专业性技能需求的增加可能会进一步扩大性别差距。第四次工业革命可能会导致男性角色和女性角色之间出现更大的分歧,因此加剧社会的不平等,扩大性别差距。那么男女均衡所带来的多元化和效益价值就会受到威胁。[5]46-47而这一系列的变革是否能促使生态女性主义的伦理变革,也值得观察。
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庞杂,但生态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所导致的“公地悲剧”“搭便车”“外部性”等问题是其中的关键。同时基于生态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环境法一度以“命令-控制”的法律政策形式出现,用来攻克市场失灵的问题,所以生态环境问题和环境权威主义路径有着天然的契合性,权威主义所拥有的强制性、高效率、统一性特点,有助于环境问题的迅速解决。环境问题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也需要政策精英运用专业知识来解决。但第四次工业革命却对政府的环境权威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第四次工业革命将彻底改变信息传播的途径和信息交互的模式,政府不再掌握信息的垄断权,官媒的影响力也将大大减弱,这便给政府提出了新的挑战。以环境邻避问题为例,由于大众传媒的发展,如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的搭建,信息的高度爆炸,公众很难在网络中辨识出有效的信息进行甄别,相关信息被放大,致使对环境邻避设施的恐慌进一步加剧。[21]
首先是对国家生态与国土安全的新挑战。第四代工业革命所带来的环境治理技术的革新,其最重要的一个部分就是生态环境大数据的建立。2015年7月***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首次明确指出,要推进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联网共享,开展生态环境大数据分析。此次会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等多项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随后,国务院颁布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环保部于2016年印发了《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2018年福建省建成了全国第一个省级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这些数据库、数据平台的建立极大提升了环境管理的效率,同时企业也可以享受平台的一站式服务,公众也同样可以通过平台便捷地获取环境信息。但数据主权和数据安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原有的国土安全问题被新技术所重塑,也对传统民族国家的安全治理提出了挑战。[22]网络中的黑客攻击,技术偏差,管理失灵等,也将对网络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而生态环境大数据却包含了国土、资源、政务、舆情等各类复杂化、交织性、动态化、综合化的敏感信息,其遗失将对国家安全造成深刻的影响。
其次,是对个人隐私权的挑战。生态环境大数据的建立中也囊括了个人信息。目前电子政务在中国的大城市开展得风风火火,从方便政府管理的角度而言,技术个性大大增强了政府的治理能力,特别是随着网格化管理的深入,政府可以通过数据平台轻易拿到有关公民个人的全面信息。在第四次工业革命背景下,个人已完全处在隐私透明的状况,而中间的风险和伦理困境也是一直被学界所探讨的话题。在复杂的网络安全环境下,政府和各类公司是否已准备好迎接挑战,是否有能力保护信息,也均是需要讨论的话题。
戴维·法默尔在《公共行政的语言——官僚制、现代性和后现代性》一书中曾指出,工业文明的基本特征是“社会关系的非人化,计算技术的精密化,专业知识的社会重要性的增强,技术理性对自然与社会过程控制的蔓延。”[23]这造成了人类对技术的依赖,无论是在污染防控、环境治理领域,还是在公共决策、环境法治的建设过程中,都会或有或无地受到技术主义的影响。第四次工业革命,在很大程度上会破解前三次工业革命给社会发展造成的困境,比如对化石能源的依赖,但是一味信赖和依靠技术将限于工具理性的泥沼当中。第四次工业革命带来的系统性的变革是深刻的,同时也是需要警惕的。无论是新能源、新材料的研发或是基因工程的发展,都可能对地球的生态圈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因此,对于当下中国的社会治理和环境法治建设来说,第四次工业革命是一把双刃剑。怎样能真正惠益于民,让公众享有科技革命带来的福祉,而不是造成更大的社会风险和社会割裂,是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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