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1. 目前,班轮公司乱收费项目常见的达20多种,每年近达2000多亿元人民币(其中THC约达1400多亿元)抵消我国出口退税五分之一的效应。THC是从2002年起至今垄断收取的不合理附加费,必须依照反垄断法予以禁止。
2. 附加费之多,原因是附加费不参与市场竞争,长期固定,只涨不跌;然而海运费却竞争惨烈,变化无常,从每标箱2000多美元到几百美元甚至几十美元之间震荡。目前,班轮公司收取的附加费严重违反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CY- CY价格条款惯例及《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有关附加费是临时性的原则,一旦征收永不取消。因此,必须立法取消。
3. 已经占据中国较大市场份额的国际班轮公司热衷于设立巧立名目的各种附加费,因为有了份额,运价跌到零甚至负运费都有极为可观的附加费收入。因此,海运打价格战极为严重,零运费或负运费频现,我國的中小船公司受到严重挤压,必须采取措施纠正。
4. 班轮公司收取的绝大部分附加费都是巧立名目、违法违规并滥用优势地位进行收取的。联合国班轮公约规定附加费的性质是临时性的,一旦情况好转就要取消,但班轮公司每出台一项新的附加费就成了永不取消、只涨不跌、成为固定收费项目,本应由外国FOB买方负担的属于班轮运费组成部分的费用全部转嫁给中国FOB出口商。
5. 建议参照斯里兰卡的做法,实行集装箱运费一口价,禁止在运费之外收取不合理的附加费;船货协商的项目限定为CY - CY运价和临时性附加费(如燃油、港口拥挤、战争等),同时要大力加强执法和处罚力度,否则我国国际海运市场秩序永远不会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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