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3
■ 李 玮 蒋晓丽
新闻真实一直被誉为“新闻的根基与生命”,新闻也被认为“应该”而且“必须”真实。然而,长期以来,人们都以“新闻报道与事实相一致”“新闻报道与客体事件/对象相符合”作为新闻是否真实的判断标准,这使新闻的求真实践遭遇重重困境①。
现如今,随着新媒体技术的日新月异及其对新闻领域的深度渗透,新闻传播活动中生产主体的公民化与机器化、传播渠道的平台化与社交化、分发过程的数据化与智能化、收受过程的全时空化与全文本化,都已成为我们无法回避的现实与情势。更有虚拟现实技术对新闻的渗透,新闻与游戏的体裁结合……这些都使得原本就存在的新闻求真困境被不断地凸显与放大。“后真相”(post-truth)一词的横空出世与广泛使用,即是新闻求真困境被凸显与放大的一种直观反映与效果证明。2016年,由于社交媒体中的政治传播景观,“后真相”概念当选为《牛津辞典》年度词汇,用于描述“在公共舆论的形塑上,诉诸情感(emotion)和个人理念(personal belief)可能比客观事实更加有效”②的情形,随后,“后真相”概念的影响溢出政治传播领域,被广泛使用于社会各个领域,“后真相”正式成为“一个时代”“一种文化”。“新闻反转”与“舆情反转”成为“后真相”在新闻业和舆论场的一个基本症候③。在有关“后真相”的描述中,或多或少都伴随着一种对“客观事实是否无效”的消极与悲观、对未来新闻传播行业路在何方的困惑与焦虑,以及作为新闻受众的我们如何知道该相信什么的怀疑与惶惑。
在此语境下,重新认识“何为新闻真实”,重新思考“新闻如何真实”,不仅必要而且重要。这不仅关乎新媒体环境下新闻传播的学科建设和专业实践,更关乎我们每一个体如何在这个世界上求得生存与安放自己。
长久以来,新闻实践一直秉持“新闻报道与客观事实真相相一致”的求真观,以“事实”“真相”为新闻求真的判断标准与逻辑归宿。这类理解的基本表述是:“与事实符合是新闻真实的基本要求,与真相符合是新闻真实的最高境界”④。
不难发现,这种新闻求真观是符合论(theory of correspondence)主导下的产物。符合论的基本思想是,“语句的真不在于它与其它语句的关系,而在于它与客体、与世界的关系,在于它与客体在世界中的存在方式或存在状况的符合与对应”⑤。简言之,这种新闻求真观要求本属于认识论范畴的新闻报道,须符合属于本体论范畴的“客体事实”,因此也被称为新闻求真的“客体之真”⑥“新闻绝对真实”⑦。
然而,正如李主斌所指出的,“符合论”自身就面临着两个困难:一个是关于“事实”概念的,一个是关于“符合”概念的。其中,“事实”概念难题中最核心的是“事实”的合法性问题,即有没有符合论意义上的事实?如果“事实”概念是一个无法找到的东西,那么,基于事实的符合论便不可能成立。而“符合”难题则体现为,如何来判定以及由“谁”来判定是否“符合”?看起来,“符合”概念的困难似乎仅是一个技术难题,如果符合论能对它进行好的辩护,符合论原则上就能够成立。但这里面最大的问题在于,“事实”与“符合”二者的不相容:如若“事实”的合法性能成立,那么,“符合”在原则上便不可能⑧。“符合论”自身的困难,使得由符合论主导的新闻求真观也不可避免地遭受到诸多理论批评。
第一种批评认为,这种求真观是对新闻报道者(包括新闻人与新闻媒体)的主体能动性、社会历史性的一种排斥与否定。事实上,作为一种历史性和社会性的存在,新闻人和新闻媒体必然携带着自身的“个人生活史”和“所在文化偏见”⑨,新闻报道必然是新闻媒体、新闻记者与新闻事件“视域融合”(Horizontverschmelzung)的产物⑩;第二种批评认为,这种新闻求真观假定在人的感知和意识之外存在一个独立自为的客观世界、存在一种不言自明的客观事实,但关于客观事实是什么,由谁来认知、解释和判定,谁又有权力来定义事实和真相等问题却不作探讨。而早在霍克海默、阿多诺等学者对经验学派所信奉的科学神话的质疑和批判中,“真相”的权力属性便被揭示了出来。米歇尔·福柯更是尖锐直接地指出,每个社会都有自己独特的“真相体制”(Regime of truth),对“真相”的宣称是权力话语运作的结果;第三种批评认为,这种新闻求真观单方面强调新闻传播者的“报道真实”“再现真实”,而忽略了新闻收受者在新闻真实实现过程中的能动性作用与影响。因此,即便是执着于从符合论视野、聚焦于新闻报道来理解新闻真实的杨保军,也多次强调“理解真实”的重要性。此外,自20世纪初开始的语言学转向认为,作为新闻传播核心媒介的语言“不具有指代客体现实的确定性”,更是极端地挑战了符合论主导的新闻求真观。
除了以上理论批评,我们也观察到,这种新闻求真观在面对一些新闻传播新现象与新问题时,解释乏力。比如,它将“客观事实”作为衡量新闻真实与否的标准,使“客观事实”被幻化为一个静态、凝固、断面的事实。其后果是,既忽略了客观事实的变化流动性本质,又忽略了新闻求真的历时性考察与追踪过程,进而使我们无法理解作为后真相时代基本症候的“反转类新闻”中的新闻真实问题。再如,它对新闻传播主体的社会历史性的否定,附带着也将与之关联的社会文化语境及其限定性作用排除在新闻求真的影响因素之外,使我们无法理解一些有关国家主义、民族主义、文化社群的新闻的真实性问题。更何况,在面对类似“公民+新闻”“VR+新闻”“游戏+新闻”“社交媒体+新闻”等新闻新形式时,这种新闻求真观也很难应对自如,恰如黄旦所言:“新闻学至今仍然坚守‘主客体’两分,把新闻当成现实的镜子,不仅远远落后于人文和社会科学的基本认识,在今天的网络化关系中更是捉襟见肘”。
综上,我们无法回避这种新闻求真观所面临的实践困境。这些困境,概括来看,包含由把关人及其惯用的符号、媒介运作机制的束缚、受众解码的多样性所构成的“三重门”困境;具体点说,则包括传播主体认知的有限性与多样性困境、传播符号的片面化困境、传播受众的认同困境、新闻传媒机构的属性和功能困境、法律与道德伦理困境以及外在语境变化的困境。这些实践困境都昭示着,以此为标准的新闻求真,绝非“一个并不复杂的职业要求”。
综上,符合论主导的要求新闻报道符合于客观事实的“新闻绝对真实”在理论上并不完备,在实践上也困境重重。那么,是否能寻找到另一种在哲学上值得追求且在实践上也可能企及的“新闻真实”?这样的“新闻真实”的理论内涵是如何的?与之相应的求真路径又是如何的?这是本文所重点探究的问题。
除了“符合论”,哲学上通常认为还存在另一种获得真实性的方式,即融贯论(coherence theory)。与“符合论”认为文本真实性来自于“与客体对象事实相符合”所不同,融贯论认为,人判断真实性的标准之一,是文本中各元素的相互一致:逻辑上相关,各元素相互支持。为区别二者,有学者将依据融贯原则所获得的真实,称为“文本内真实”或“横向真实”,而将依据符合原则而获得真实,称为“文本外真实”。也有学者认为,与符合论侧重于提供“真”的定义相比,融贯论关涉的是“人们相信一个真命题的理由”,其提供的是“真”的标准。
然而,“融贯论”试图以命题与文本为中心,以命题与命题的一致、文本与文本的融贯为标准,选择性忽略与真实性密切关联的“客体对象”以及对真实性进行认知与判断的“符号主体”的做法,似乎不适用于新闻这类纪实性文本的求真实践。赵毅衡用“文本内真实”来解析文学、艺术等虚构型叙述文本,恰好说明了融贯论对“客体对象”的不够重视以及融贯可以跳过“客体对象”来达成;而符号主体“撒谎成功”现象的存在,就说明文本还存在“虚假融贯”的可能。因此,尽管“符合论”主导的求真观困境重重,尽管也有像杰克·富勒这样的学者认为“融贯论应该成为新闻真实的最终检验标准”,但“文本融贯”却始终没有也不能成为新闻求真判断的主流标准。
实际上,在“符合论”与“融贯论”之外,存在着另一种能兼顾新闻求真实践中的“客体性”(objectivity)、“事实性”(factuality)与“符号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的理论,即皮尔斯(C.S.Peirce)符号哲学体系中的“真知融合理论”(convergence theory of truth),也称为“社群真知”(community truth)论。鉴于皮尔斯符号学体系的逻辑学起源,皮尔斯将符号的构成三分为“再现体”(representatum,连接“符号”一端)、“对象”(object,连接“实在世界”一端)与“解释项”(interpretant,连接“符用主体”一端)。相较于索绪尔“能指”(signifier)与“所指”(signified)的符号二元构成而言,皮尔斯的三元模式先天就具有动态开放、无限衍义、互动对话以及强烈的现实指称性等特征,有助于我们理解新闻传播这一纪实性表意体裁。其社群真知论,对我们思考“新闻何以为真”“新闻如何为真”等问题,也有着诸多启发。
何为“真”(truth)?皮尔斯指出,“真”就是“实在”(real)对我们所产生的有关该实在的全部信念或固定的看法,更准确地说,是“一个科学探究社群长期依据科学方法,最后所共同同意的信念或意见(opinion)”。该界定同时指向以下几层意涵:第一,既然“真”是“信念”或“意见”,这意味着,“真”就不等于某个具体的实在,而是有关实在的“再现”。换言之,判定是否为“真”的标准,就不在于作为“对象”的“客体事实”,而在于作为“解释项”的“信念”或“意见”的认定;第二,既然需要“探究社群”探究并最终“共同同意”,这意味着,“真”的获得并非一种个体行为,而是需要探究社群的合作实现。它不属于某个权威,不属于先验,更不属于某个人,而是探究社群在公共平台上交流、对话、协商的产物,是社群意见逐渐“融合”的结果。简言之,“真”必须是公共的;第三,既然需要“长期”探究,就意味着,“真”的获得是一个历时性的考察与追踪的过程,它不仅需要面向过去,更重要的是,它还需要面向未来。正如皮尔斯所说,“终极之真”的实现是“将来时”,也即在“无限未来”中,在由足够多探究者所组成的探究社群的足够持续的交流与沟通中;第四,既然需要依据“科学方法”(method of science)来探究,就充分说明,“真”自身的科学性与严谨性。在皮尔斯看来,科学方法的最大特点是,我们的信念或真相不被任何个人性的因素决定,而是被某种“外在的恒常者”(external permanency)所决定。换言之,依循这种方法,每个人都会在社群中得到相同的最终结论。
赵毅衡指出,皮尔斯所关注的“真”,并非“真理”(客观事物的规律在人头脑中的反映)、亦非“真相”(事物本来的或真实的面目)、更非“真实”(将“真”等同于客观实际),而应是“真知”(真的认知,用于描述意识获得的认知的品格)。笔者认同赵毅衡的这种区分:第一,作为使用符号的动物,人无法解决“真实”与“真相”的问题,也不会严肃到时刻要去追求“真理”的地步;第二,人的“求真”实践,更多属于人的认知与理解层面,而非属于客体的实在世界层面;第三,相比于“真实”“真相”甚至“真理”的难以触达而言,“真知”要显得谦逊得多,且更易企及;更重要的是,“真知”着重于讨论认知或表述的“真”品格,而这种品格本身就能“引导进一步走向(客观规律的)真理或(事物本质的)真相”。
综上不难发现,相比符合论,皮尔斯的社群真知论更有助于我们理解新闻求真问题。首先,皮尔斯将“有关‘实在’的信念或意见”而非“客观事实”作为“真”之判断标准的做法,使求真问题被纳入到符号主体的符号活动与符号行为中来考量,这充分揭示了新闻求真中的“符号化”前提;其次,为了避免“信念”或“意见”的个人主义与相对主义,“皮尔斯借助探究社群的共同意见而消除完全诉诸个人意见的主观因素,借助科学方法而避免其他方法可能带来的主观成分或随意成分,借助长期的努力而降低由于短暂的探究而导致的意见不稳定性”,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真的“客观性”问题,理论上也大大减少了“虚假融贯”的可能。概言之,社群真知论不仅注意到了“符号主体与客体对象之间的认知客观性”“符号文本与客体对象之间的事实符合性”“符号主体与符号文本之间的表达真诚性”,同时,因为其对“历时空”与“社群性”的重视,也观照到了求真过程中的“符号主体与符号主体之间的互动对话性”“符号文本与符号文本之间的关系融贯性”“客体对象与客体对象之间的流动变化性”等特征。
可见,对新闻传播这种大众化、实用性、纪实性的符号表意活动与社会文化体裁来说,社群真知论所强调的符号化、社群性、历时性与科学性特征,无疑具有更好的适切性与更强的解释力。因此,本文认为,其可以引领新闻求真实践进行从“符合事实”到“社群真知”的目标转向。
1940年,罗伯特·帕克在其《作为一种知识形式的新闻:知识社会学的一章》中指出,知识可分为“关于某事的知识”(knowledge about)和“对某事的了解”(acquaintance with)两类,其中,前者是正式的、理性的、系统的知识,是可检验、可沟通和可积累的;后者是个人通过对周围世界的直接接触而获得的知识,是非正式的、无意识获得的、难以言传的。而作为“一种知识形式”(a Form of Knowledge)的新闻,就居于这二者之间,它为社群提供日常所需的信息,建构着人们对现实的想象。之后,迈克尔·舒德森、盖伊·塔奇曼、唐纳德·麦瑟森等追随了这一被称为“新闻知识社会学研究”的路径。沿此路径,我们不难发现,既然新闻的本质是一种“知识”,那么,新闻求真的目标就必然导向“真知”,而非“真实”。
同时,鉴于知识只有在从个人化的、非正式的、无意识的、难以言传的“对某事的了解”向社群化的、正式的、理性的、系统的、可检验、可沟通、可积累的“关于某事的知识”的转化过程中,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知识的互动性与可用性,而作为一种知识的新闻,其本质就是社会的、公共的,新闻旨在帮助人们进行“环境监测”这一功能定位本身也说明,新闻是有用的、可用的。因此,新闻之“真”就不仅是“真知”,还必须是“社群真知”。
依照皮尔斯“社群真知”实现过程中的符号化、社群性与历时性特征,新闻之“真”的理论内涵就包含以下三个层层递进的构成:
卡西尔曾有过著名论断:“人是‘符号的动物’(animal symbolicum)”。这就是说,任何发生于客体世界中的事实,都必须经历“符号化”过程,才能进入到人的感知、认知与理解世界中。而一旦经历了“符号化”,客体事实就摆脱了其流动变化性、转瞬即逝性、全面立体性,而获得了某种被再现、被保存、被记忆以及可传播的品质,转化为一种“符号文本”。
具体的新闻传播活动亦是如此。鉴于客体事实的变化流动性与转瞬即逝性,一个“客体事实”(无论其新闻价值多么巨大),都必须依靠认知主体对其进行符号化、媒介化、文本化,才可能被转化为可以报道、传播和收受的“新闻事实”,否则,它都会因缺乏人的感知与解释而落入无边的黑暗与沉寂中。因此,虽说新闻传播的源头是某一特定的“客体事实”,但这个客体事实自其发生一刻起,就不可避免地随着时空的迁移而逐渐走向疏离。然而,真正奠定新闻传播根基、启动新闻传播过程的,是已经被符号化、文本化、媒介化了的“符号事实”,是进入了人感知、认知世界的“人化事实”。
在此意义上,新闻之“真”,首先就体现为符号的“再现之真”,而非“客体之真”。“再现之真”意味着:第一,事实,并非客观之物,而是对外在事物的判断和陈述;第二,真相,“并不能直接向我们敞开……我们所谓的真相,永远是经过一定的结构性或程序性处理过的被‘再现’的真相”;第三,真实,只能来自于“陈述是与陈述对比,而非与经验、世界,或任何其它东西对比”。概言之,“真”只能是再现的,而非本真的。因此,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对客体事实进行初次符号化的符号主体(新闻事实的当事人、目击者、利益相关者等)就常常占据着异常重要的位置,他们通常既是新闻报道的“事实”提供者,又是新闻报道“真实”与否的首要核查者与检验者。
“再现之真”还提示我们,需要重视对客体事实进行“符号再现”的符用主体,对他们的认知能力、情感立场、社会地位、文化偏见等进行正确的评估,进而衡量他们的再现和叙述的真诚性与可靠性。正如王辉所说,我们需要“承认真实是由认知主体的主观努力来开启,重视同一确凿事实可能有不同符号表述方式,肯定在通往真实路途中所必然会有的历史文化因素与现实政治因素”。重视符用主体的结果是,新闻传播的职能就不能被局限于真实反映其所再现的“关于外在自然的‘那个世界’”,而同时包含着与作为符号主体的“人”所紧密相关的两条:正确建构“关于社会的‘我们的’世界”,真诚表达“关于内在自然的‘我的’世界”。用哈贝马斯的普通语用功能和交往有效性要求来概括就是:新闻“符号之真”的实现,需同时依赖于“相应于事实的真实性”“相应于关系的正确性”及“相应于表达的真诚性”三个要素。
如前所述,由于新闻传播活动开启于符用主体的符号化过程,新闻之“真”首先体现为一种“再现之真”。但符号学理论告诉我们,符号主体的“符号化”过程,永远无法避免“片面化”:“物不需要全面被感知才携带意义……恰恰相反,符号因为要携带意义,迫使接收者对物的感知‘片面化’,使感知成为意义的‘简写式’承载”。这意味着,被符号化后的“新闻事实”,其实质是脱离了客体事实全面立体性的某种被类型化、主题化、框架化、有限视角化认知与解释的结果。与此同时,正如修昔底德所言,“真相不容易发现:不同的目击者对同一事件,也有不同的说法,或者因为偏袒某一方,或者因为记忆不完全”,对符号主体来说,“不同的现象、情景、视角、解读路径等,都会助成不同的事实认识和真相体验”,“不同的意义体系(即具体的文化和/或生活世界)下有不同的‘现实’和‘真相’”。
因此,仅以“再现之真”来描述新闻之“真”,是不完整的,甚至是危险的,它容易陷入主体解释的个人主义与相对主义陷阱。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这种风险,皮尔斯指出,“真”需要“探究社群”参与探究并最终“共同同意”。这即是说,“真”的获得并非一种个体行为,而是具有某种公共品质;它不属于某个权威、不属于先验、不属于某个人,而是需要依赖于探究社群在公共平台上交流、对话、协商与合作来实现。
具体的新闻传播实践显示,新闻求真过程的确是一个通过社群参与、互动对话、协商博弈,并最终获得社群共同同意的过程。首先,在对“客体事实”的初级符号再现过程中,当事人、目击者、利益相关者等多元符号主体因各自无法避免的视角有限性、认知主观性、情感立场偏向性等,使得他们再现出来的“符号事实”可能存在异同;其次,新闻报道者结合初级符号主体的“符号再现”与“故事叙述”,统合出一个比较符合自身认知能力与价值追求的“新闻事实”,编制成新闻报道传播给新闻收受者;最后,新闻收受者又依据自身的情景、能力与意愿,选择性接收并解释出一个自己比较接受和认同的“理解事实”。在此过程中,不同符号主体都会受到自身能力元语言和解释语境元语言的影响,因此,新闻之“真”的实现就不仅受到认知之真假的制约,常常还受到价值之异同的影响。
这样一来,现实实践中的新闻之“真”,就存在于当事人、目击者、利益相关者、新闻报道者、新闻收受者等多元符号主体的共同参与和互动对话当中,存在于“不同的符号解释主体的感知、认识、解释,甚至是审美上的一致”当中。此层面的新闻之“真”,就体现为一种“对话之真”,一种“建立在互主体性或主体间性、主体际性基础上”的“互动真实”。“对话”的目的,是通向“公共合意”,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新闻之“真”的客体性与全面性,最大程度地避免符号主体的个人性与相对性。
作为社群“公共对话”的新闻求真过程,通常需要包括新闻记者与新闻受众在内的探究主体:第一,对多元传播主体的“符号再现”进行全面比对和检视。如若其间不存在“事实再现”不一致,新闻之“真”就可以暂时被接受。当然,为了避免不同信源间因“协同讯息”(coordinated message)而造成的“虚假融贯”,还需对信源的独立性、可靠性等进行评估;第二,如若其间存在“事实再现”不一致,就需要结合相应的场景、关系、利益以及他们各自的举证,对他们“说什么”“不说什么”“为什么说”以及“为什么不说”进行意图反推,进而对他们各自叙述的真实性进行判定;第三,通过意图反推和其他举证,如若发现某一符号传播主体存在叙述不实或故意撒谎,还需依托相关权威机构的调查与核实或是公共舆论的助力,来促进新闻之“真”的最终实现。
但如潘忠党所言,不同意义体系下的“现实”和“真相”,虽并非完全不可通约,但也并非可完全通约,亦不可简单地以优劣排序。因此,并非所有的新闻之“真”,最终都可通过权威机构的调查核实来实现。尤其是在有关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社群的新闻传播实践中,相关的符号传播主体通常分属于不同的解释社群,此时很难找到一个更高权威性、更普遍说服力的第三方机构来“调查”与“核实”。于是就出现了我们常看到的局面:面对同一“客体事实”,不同国家/阵营的媒体,呈现出完全不同的“媒介事实”,而各自的文化受众也自觉自愿地接受和认同自己所属国家/阵营的报道。此时的新闻之“真”,就不仅关乎认知层面的社群探究,更密切关联着社群的社会历史、文化语境,而指向价值和利益层面的社群认同。它提醒我们:越是在这种复杂的传播局面中,新闻求真越应秉持一种“多元主义”真实观并积极展开对话,而非采纳“相对主义”真实观而消极放弃对话。
总言之,新闻的“对话之真”,用徐贲诗意的表达,就是要以敞亮、清晰、恰当的方式开展“明亮的对话”;用潘忠党回归日常交往伦理的表述,就是“有话好好说”。从微观上来看,它意味着一篇新闻报道的真实、一个新闻事实的真相需通过多元符号主体的对话来实现,它要求新闻媒体与新闻人“以自己努力维系的公信力,以其搜集、查核、传递事实并以此接近和呈现真相的专业技能,成为‘明亮的对话’中不可或缺的参与者与服务者”;从宏观上来看,它所呼唤的是新闻行业的一个特殊职能——“作为公共论坛的新闻”,它要求新闻行业“不仅促成、传递不同观点和意见的表达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交流,而且彰显、阐发展开这表达与交流所遵循的准则与规范,并因此成为令‘对话’更为‘明亮’的推动者与示范者”。
新闻之“真”是一种“对话之真”,它的实现需要依赖多元符号主体所组成的传播社群“参与探究”并最终达到“公共合意”,但这并不意味着,获得社群的“公共合意”,就必然导向新闻之“真”。因为,这个“共同同意”可能是暂时的、虚假的,也可能是被操纵的,它还需在未来时空中接受更广泛的社群检验、获得更广泛的“公共合意”。
在社群真知论中,皮尔斯指出,真知的获得需要社群长效的、持续的探究,它关涉的不仅是当下,而且还指向未来,甚至还涉及社群成员跨代际的持续和传承;它需要在历时的社会时空中接受追踪、考察、质疑与检验。因此,“终极真知”只存在于“无限未来”中,存在于由足够多探究者所组成的探究社群中,存在于足够持续的交流与沟通中。而现有的真知,实际上只是一个永远在靠近终极真知临界值的“相对真知”。
社群真知论对“历时性”的强调,提醒我们需重视新闻报道的时间观。前述的“符号之真”与“对话之真”表明,鉴于新闻所指称的“客体事实”自其被符号化的那一刻起就转瞬即逝、日渐疏离,因此,新闻是否为“真”的标准就转换为多元符号传播主体(也即传播社群)之间在认知、理解与审美层面上的互动一致。然而,无论是符号传播主体对客体事实的认知理解,还是符号传播主体之间的互动一致,其本质都是一个又一个的符号衍义,都需要在时间向度中展开,无论快慢,都具有一定的历时性。更何况,历时时空本身就具有无限向前的动态延展性,发生于历时时空中的客体事实也具有发展演变性,因此,新闻之“真”自然也就只能是一种无限逼近绝对之真的“相对之真”,是一种需要在时间向度中认知不断趋于完整和全面的“历时之真”。
新闻的“历时之真”意味着,无论是客体事实自身的展开,还是人们对客体事实的认知与建构,都完全基于时间。时间距越长,客体事实展现得越完整,人们的认知才越可能接近“真相”。因此,无论是新闻报道者还是新闻收受者,都应该接受这样一个观念:“真相是相对于现有证据来说的一种最具可能性的陈述”,“真相是暂时的”。对新闻是否为真的判断,不能仅以某一篇报道为考察对象,而应将视野放置到有关某一事实的整个新闻传播过程。唯有这样,我们才能理解“反转类新闻”中的求真问题。
因此,要实现哈钦斯委员会所提出的新闻必须“在赋予事件意义的语境中提供真实、全面、智慧的报道”,必须“报道‘关于事实的真相’”(the truth about the fact)这一目标,延迟性的新闻报道与基于时间的事实建构就必不可少。这也提醒我们,需要深刻反思那个崛起于19世纪中叶商业新闻、兴盛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直播新闻的“时效性”原则,尤其需要反思它是如何使得对事实书写的高度事件化、对事实时间的高度凝固化、对新闻信源的高度断言化成为新闻报道主流模式的,以及这种“断言式新闻”对新闻求真实践产生了什么样的文化影响。
新闻的“历时之真”还要求我们,对具体的某一则新闻报道的真实性,要始终抱持警惕与存疑,惟有这样,新闻工作者才能在警惕中进行各种查验与核实,新闻收受者也才能在存疑与质问中反向促进新闻之真从“事实”向“关于事实的真相”逼近。此外,包容与耐心也是需要的:对因客体事实发展不完整而出现的报道认知不全面的情况,要持以包容;对一些需要较长时间去查验和核实的新闻,则需耐心等待。
胡翼青曾在论及后真相时代专业新闻业的当下危机时说道:“很多素质出众的公众并不是不能识别和批判新闻,但他们压根没打算这么做,因为对于新闻的消费者而言,这么做实在是太无趣了”,可见,在现实的新闻传播实践中,并非每一则新闻都会引起公众的探究兴趣,也并非每一位公众都愿意且能够持续投入足够时长来进行新闻真实性的辨认和检验。那么,对大多数仅由少数符号主体(即专业的新闻媒体和新闻人)生产出来的新闻来说,它们的“真”之品格该如何获得?
在皮尔斯看来,能让“真”的实现成为可能的最重要关节在于探究的“科学方法”。在比较了逻辑研究的归纳法(Induction)与演绎法(Deduction)之后,皮尔斯找到了他认为完美的科学方法——“试推法”(Abduction)。在皮尔斯看来,归纳法是从各种符号文本出发,以取得一个整体的解释,归纳的结果是“实际”(actually be)如何;演绎法是从一般规律或整体理解出发,用此说明具体问题,推理的结果是“应当”(must be)如何,这两者都是“单向科学思维”。相反,试推法是一种“双向”思考方式,目的是增加我们“猜对”的可能性,其结果指向“或许”(might be)如何。三种方法中,演绎法“缺乏创新性,它只能在一个固有的封闭系统内运行”;归纳法“对取得知识的作用极有限……归纳中无独创性,归纳只是测试已提出的看法”;试推法的目的则“不在于利用假设得到最后的观点,而在于假设本身——或许是什么的问题。”简言之,皮尔斯认为,试推法立足于对一个假定的验证,是一种后验性的归纳法,能更有利于在不确定的未来提供独创性的知识。
皮尔斯试推法着重于对假设“证伪”而非“证实”的思想,被认为是开启了以卡尔·波普尔为代表的“证伪主义”。波普尔的“真伪不对称理论”指出,由于人们观察的视角和角度不同,必然会漏掉某一方面,不可能体察事物的全部,因此,任何基于经验观察的描述都不可能是客观的真相,我们只能通过“排除假相来判断真相”。进而,他把证伪主义视为人类认知的准则,认为所有的科学论述都是可以证伪的;相反,非科学,例如信仰,则无法证伪。实际上,与波普尔试图以“证伪”来划分科学与非科学的绝对立场不同,皮尔斯只是试图说明,“我们的知识从不是绝对的,而是永远处于不明确、非决定性的连续带中”,这种知识包含整个人类世界的符号行为,科学与非科学都不能例外。
无论是“试推法”还是“证伪主义”,其基本逻辑都是“证伪”。其操作步骤为:研究者首先提出一个想要检验的假设,然后基于这个假设向前推论。如果所有现象或论据都指向这个假设,说明假设“暂时成立”;反之,如果有现象或证据超出了假设所涵盖的范围,就意味着这个假设“被证伪”了,必须修正假设后重新出发。用比尔·科瓦齐和汤姆·罗森斯蒂尔的通俗表达来说,这种方法即是有助于我们寻找“其他可能性的解释与理解”的“开放式思维”。
按照“证伪”逻辑,尽管多数时候探究社群的多元性、探究时长的持续性都无法得到保证,但广泛意义上的新闻之“真”却成为可能,原因就在于新闻之“真”被视为一种前提、一种假设。问题是,新闻之“真”何以能成为一个不证自明的前提和假设?对此,赵毅衡提供了一种有说服力的解释:因为新闻传播是一种纪实性的符号表意活动和社会文化体裁。既然是一种纪实性体裁,文本的“事实性(非虚构性)”(factuality)就是文本体裁理解方式的模式要求,无论有多少不确切性,发出者都是按照“事实性”要求编制文本,接收者也按照“事实性”要求重构文本意义。既然是事实性的,文本主体就必须面对文本接收者的“问责”。既然“新闻真实”是其体裁形式的普遍前提,那么,对某一具体的新闻传播活动来说,只要收受者没有任何证据指向新闻造假或失实、不能证明新闻真实性不成立,就默认可以接受“新闻是真的”这一基本假设。反之,若接收者发现其中有不实甚至虚假,就可向文本生产者追究责任、讨要说法。综上,从理论逻辑上看,假设为真与不被证伪,即是成就新闻之“真”品格的唯一路径。
操瑞青有关“假设真实”的观点,其实质也是认为,鉴于“新闻真实”在价值层面上“应该真实”,“假设真实”就一方面是受众愿意信任和收受新闻的前提,另一方面是媒体建构自身职业合法性的方向。因此,对受众而言,尽管受众无法从认识论层面完全了解新闻是否真实从而只能进行假设,但假设的现实根基及其基本特征不断拷问着报道的社会合法性;对媒体而言,力求“新闻真实”并赢得受众信任是媒体追寻合法化地位的内在要求,它不得不采用多种方式来追求真实报道。总归,新闻真实是社会文化程式“假定”新闻行业能够给予收受者的东西,是新闻媒体为合理合法地存在于世必须与收受者签订的“述真合同”(veridiction contract)。它是一种假设、一种前提,无需被证实,但可以被证伪。受众的拷问即是不断挑战甚至“证伪”这个前提假设的过程,而新闻媒体的努力则是不断保证这个前提假设“不被证伪”的过程。
冯月季有关“新闻真实只能是一种‘可能真实’而非‘确定真实’”的观点,也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反向说明:新闻真实具有“有待被检验且随时可能被质疑并证伪”的属性。不过,在冯月季看来,新闻的“可能真实”,除了源于历时性原因,还因新闻文本这一纪实性叙述体裁可通过叙述框架、叙述增殖以及二次叙述化等方式,实现向可能世界转化,使新闻叙述卷入可能世界。他这里所说的“可能世界”,是指“可以替代实在世界(而实际上没有替代)的任何世界”;卷入“可能世界”的新闻叙述,即新闻内容在逻辑上、事物上、心理上都是“可能”的,唯独无法检验、无从判定其是否是“事实”的。此类情况尤其多地发生于多元符号传播主体之间存在“共谋”(无论这种共谋的达成是出于符号传播主体的自觉自愿还是被迫无奈)或“集体无意识”时。此时,新闻之“真”品格就更是依靠文本的“假设为真”与“不被证伪”来获得。
问题是,在日新月异的新媒体技术时代,小到具体的新闻从业者个人,大到新闻媒体甚至整个新闻行业,要如何提升实践操作技能,才能有效地减少新闻被质疑甚至被证伪的几率?需通过一些什么方式,才能有力地维护新闻行业与新闻媒体的知识合法性?
对此问题,比尔·科瓦齐与汤姆·罗森斯蒂尔的《新闻的十大基本原则:新闻从业者须知和公众的期待》一书,有着“新闻工作者的《圣经》”之美誉,为我们提供了诸如“经过核实”“保持独立”“监督权力”“公共论坛”“引人入胜”“全面均衡”“对良心负责”等富有启发的西方经验。其中,处于最核心地位的,是对新闻的查验核实。由此衍生而来的“事实查验原则”和“透明性原则”,被认为是实践操作中最为有效的手段和最值得借鉴的内容。
事实查验原则要求,一个完整的“事实查验”(Full fact-check),应同时包含声言(claim)与反声言(counterclaim)、证据(evidence)以及查验者给出的最终判断(judgement)。鉴于现在的多数事实查验是以观点性而非事实性意见为主,因此,一个有效的事实查验,就需完成“从仅有主观声言或判断的无客观性,到仅有客观声言的专业客观性,再到包含客观声言和证据的科学客观性的蜕变”。
透明性原则指出,对新闻工作者来说,透明性是“进一步实现用核实进行约束的最重要的因素”,是“对抗信源造成的错误和欺骗的最佳保护伞”,“它使得受众可以评判信息是否可信、获得过程是否可靠,提供信息的新闻工作者有何动机和偏见”。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除了上述指新闻生产者开放新闻制作过程的“公开的透明性”(disclosure transparency)之外,“透明性原则”还包含“参与的透明性”(participatory transparency),即邀请或鼓励公众参与到新闻生产过程中,将公众作为校正和对抗报道者自身主观偏见、参与新闻真实建构的重要构成。
此外,既然新闻之“真”需在作为探究社群重要构成的公众的监督、质疑与拷问中接受检验并最终实现,那么,“具有能动性的公众”对新闻求真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尤其是在新媒体技术广泛普及和深度渗透的今天,普通公众的媒介近用权和话语表达能力都大大提升,原本处于信息发布和话语表达绝对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目击者、利益相关者以及新闻收受者,也表现出更强的主体能动性与公共表达性特征,这使得新闻之“真”的社群探究活动,不仅有了具备信息发布能力与话语表达欲望的探究成员,也有了可供社群互动对话、意义协商的开放空间与公共平台。在此语境下,如何“提高公众对新闻的解读能力,进一步促进新闻机构像麦当劳一样‘开放厨房’,吸引‘集体智慧’核查新闻的选题是否有意义,证据、推理是否严格,并且提供新的证据和专业的分析”,就显得非常重要。
为了便于公众树立起全民新闻素养理念,让公众有效辨别新闻的真相(更准确地说,判断什么不是真相),比尔·科瓦齐与汤姆·罗森斯蒂尔又面向普通公众,写了《真相:信息超载时代如何知道该相信什么》,提出一套名为“怀疑性认知方式”的六步原则,分别关切六个问题:第一,我接触到的是什么内容;第二,信息是否完整,如果不完整,缺什么;第三,信源是谁/什么,我为什么要相信他们;第四,提供了什么证据,证据是怎样检验或核实的;第五,其他可能性解释或理解是什么;第六,我有必要知道这些信息吗,为后真相时代迷失在信息海洋中的公民提供一套行动指南的同时,也让公众意识到他们在新闻求真过程中的主体能动作用。
综上,人们会对“后真相时代”“后真相文化”产生悲观、消极、抗拒的情绪,只缘于传统“符合论”主导的新闻求真观。当我们转换一个思路,从皮尔斯“社群真知论”视角来看新闻求真,就会发现:对新闻之“真”的追求与实现,不会陷入“新闻绝对之真”的消极不可能,也可以避免“新闻绝对非真”的危险境地。而这种“真”,介于“绝对之真”与“绝对非真”之间,是一种去个人化、去主观化的“客观相对之真”;它不是追求“与事实真相相符合”的“真实”,而是对“事实真相进行真的认知”的“真知”。更进一步说,它是一种对客体事实进行符号化认知的“再现之真”,是一种旨在于获得公共合意的“对话之真”,是一种在延迟性基础上进行事实建构的“历时之真”,同时还是一种被社会文化体裁所规定的、有待被检验和可能被证伪的“假设之真”。
由此,即便是在“后真相时代”,对新闻求真问题我们也无需悲观和气馁。因为后真相模式并没有导致真相模式的消亡,它只是技术进步与新传播生态下的“真相市场”更为繁荣的一种体现。正如哈尔森所言,后真相模式所呈现的,不过是得到赋权的用户挑战传统社会结构中权力和职业力量的权威,挑战他们的话语霸权以及他们建构社会现实的霸权。因此,后真相语境下,“真相竞赛的激增”(proliferation of truth games),只意味着那些自诩为真相卫道士的职业力量,不得不面对一种新的数字“参与文化”(participatory culture),参与互联网用户借此开展的“话语竞赛”(discursive games)。
也即是说,努力是必需的。对作为职业力量与专业权威的新闻行业来说,其自我救赎的方式主要包括:第一,在实践上,须进行各种合法化努力,开展各种专业化探索,如“包含客观声言和证据的科学客观的事实查验”“开放新闻生产过程,增加新闻机构的透明性”等;第二,在心态上,须承认包括专业新闻工作者在内的任何个人都具有认知局限性,积极地迎接甚至拥抱来自公众的真相竞赛与话语挑战,并将之视为新闻求真过程中的一支“有助于促进新闻生产者提高新闻质量,从而改善整个社会信息环境”的重要力量;第三,在职能定位上,须从“告诉公众应该了解什么的单一的传道授业”转变成为“由新闻从业人员提供信息,并且帮助和促进公众讨论”的“公共对话”。对普通公众来说,其努力则主要指向:建立怀疑式认知思维,全面提升新闻素养,积极参与、专业质疑、理性互动。
总而言之,依据皮尔斯的社群真知论,我们有理由相信,后真相时代的新闻求真之路,是一个社群间明亮对话、理性互动并最终通往公共合意的过程。它虽不能立即达到事实真相,却能在公共对话过程中不断逼近真相;它所揭示出来的,可能是迟到了的、已经失去了其应有意义的真相,但社群成员对“真相”的持续探究会成为一种对真相隐瞒者的社会语境压力,使他们的撒谎成本变大、风险变高;它虽不一定能完全实现“公共合意”,但相对于秉持相对主义真实观而消极放弃对话而言,接受多元主义真实观从而积极开展对话,要有建设性得多。
注释:
② English Oxford living Dictionaries.Post-truth,https://en.oxforddictionaries.com/definition/post-truth.
③ 张华:《“后真相”时代的中国新闻业》,《新闻大学》,2017年第3期。
④ 杨保军:《事实·真相·真实——对新闻真实论中三个关键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解》,《新闻记者》,2008年第6期。
⑤ 陈波:《逻辑哲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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