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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下网络谣言的再分析及其应对思路——以2020年以来的网络谣言为例

时间:2024-09-03

姚福生 彭 能 陈 天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1620)

从古至今,谣言从来不会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缺场,特别是屡屡出现在一些重大事件中,甚至直接影响到网络舆情的走势。网络舆情的管控与谣言的应对密不可分,如何应对谣言是网络空间治理的一大课题,也是当前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法治思维应对谣言是其应有之义,也是《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的基本内容,一方面,虽然任何国家的网络空间都不是法外之地,但要思考法治的边界问题,在应对谣言上法治在什么情况下是最有效的;另一方面,要思考法本身的供给问题,没有完善的法律,就不可能有理想的法治效果。此外,还有一个对法治对象之谣言的认识问题,有什么样的谣言观就有什么样的应对策略选择。

一、当前谣言应对中存在的问题

本研究收集了2020年以来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的所有谣言案例,共1278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从总体上梳理当前谣言应对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一)威权处理的谦抑性不足

威权处理是一种终极手段,具有相当的暴力性,因此,对谣言的威权处理要保持一定的谦抑性,在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时,将某种违反秩序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更具有合理性和可接受性。从已有案例来看,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的有123例,占比为24%,其中进行刑事处罚的有24例、治安处罚的有99例。公安机关的介入确实能有效遏制谣言的传播,对网民产生强有力的震慑作用,但遏制谣言的一时传播并不意味着能杜绝其他类似谣言的滋生,更不意味着能得到公众心理上的广泛认同,甚至这种处理方式还可能带来其他一些潜在效应。有的谣言可能是一种畸形的观点性言论,是人们思想倾向的一种另类的表达,有的可能是一种心理上的需要。作为一种传播现象,谣言有我们可以感受的显功能,比如传达一种信息、娱悦心情等等,它映射了人们的心理状态、心理需求等。罗斯诺就将谣言视为临时新闻,并认为其像人们呼吸的空气那么重要。有的谣言还可能是人们对事实的转换性陈述,其间很有可能在编造者、传播者的感情掺杂下发生异化。[1]凡此种种,谣言应对的手段要考虑到网络具有承载民意表达的功能。此外,谣言具有不同的类型,是否都能适用同一种处理方式,需要斟酌。比如2020年1月,网民张某某酒后为博取他人关注,故意夸大事实,自行编造视频称新冠肺炎可以通过眼神传播,“看一眼就能得病,感染上就会死”。引发网民关注后,警方对这种基于科学认识误区的造谣者给予了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这种处罚方式能快速遏制谣言,但如果能辅以科学的引导,效果更佳。

(二)法律规范的有效供给不足

目前,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以“谣言”“谣”为关键词搜索正文,检索到各类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共计184部(见表1,不含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看似数量庞大、法律储备多,但数量多并不等于质量优,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仍然存在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律规范的确定性欠缺,原则性过强、不统一。

表1 以“谣言”或“谣”为正文关键词检索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官方在处理谣言时援引最多的法律,两部法律的相关内容均有一些原则性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对“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和“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都明确了法律适用的下限,即“扰乱公共秩序”“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意味着不但要有违法的事实,也要有违法的后果。但“(严重)扰乱”“(严重)混乱”的表述很抽象,操作主观性强,缺乏客观的认定标准。从媒体曝光的案例看,网络造谣、传谣行为更多的是以抽象的“扰乱公共秩序”为由被处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者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此外,一些相似的案例情节,处罚依据不尽相同。比如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如×××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一案中,被告人×××从男友处听到×××医院有人感染新冠肺炎消息后,故意夸大事实,编造×××医院已确诊10例病例……),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人在微信群中传播“×××别去了,×××发现两起×××,×人隐瞒病情。现×××已封……”)的谣言信息,被处以行政处罚。同时,从刑事处罚的情况来看,涉及的罪名也不尽相同。在已判决定罪的案例中,12人被判寻衅滋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5人被判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规定),2人被判诽谤罪。此外,从两部法律的相关条文来看(见表2),它们分别用了“虚假信息”和“谣言”的表述词语,这种表述,说明立法者认为“虚假信息”与“谣言”并非直接的对应关系,这也直接使得人们对谣言有不同的认知。

表2 两部法律相关条文对谣言的具体表述

完善的法律能够为人们提供一种既定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在法律范围内活动。而目前相关法律条文表述不统一,使现有法律法规在发挥规范作用和指引作用时仍有不足,社会成员在某一具体情境中难以根据现行的规定规划自己的具体行为。在无法确认虚假信息时,在对是否将导致“扰乱公共秩序”或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后果的认识不一时,人们可能会有不同的选择,而这种选择往往也是一种理性权衡的结果,主观上却缺乏违法的故意。

(三)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总体来看,当前在应对谣言的过程中,信息发布的力度还不够,除了一部分难以确认回应时间的案例外,其他案例中,当天回应的非常少,大多数在2-4天之内。但考虑到网络谣言简单复制转发的扩散特征,回应越早就越有利于阻止谣言的传播。

此外,从谣言回应的方式方法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87%的案例通过单一渠道(媒体)回应,进行辟谣,覆盖面不广,两个渠道(媒体)、三个渠道(媒体)的案例分别只有10%、3%;二是55%的案例中,回应渠道(媒体)的层级与回应主体相同,也即涉及哪个组织的谣言,基本由该层面的组织通过相应的渠道或媒体进行辟谣;三是仍有不少主体局限于传统的媒体(见表3),与网民的习惯还有错位。从信息接受角度来看,谣言回应的渠道(媒体)要尽可能多,扩大信息受众的覆盖面,特别是要有效利用更高层级的渠道(媒体)、兼顾利用好新旧渠道(媒体)。

表3 谣言回应渠道(媒体)

二、网络谣言的再认识

有什么样的谣言观就有什么样的应对思路。人类研究谣言的历史并不算短,早在1910年,德国心理学家荣格就认为谣言是人们潜意识的表征。二战期间,有关战争的恐怖谣言在美国泛滥,谣言对战争态势产生的重要影响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开始了对谣言的系统性研究。从国内情况来看,陈雪屏先生在1939年出版的《谣言的心理》一书中,从社会心理学的视角率先对谣言进行了系统、全面的研究,该书也是国内最早对谣言问题作出专门研究的著作。此后,国内对于谣言的研究出现了很长一段空白期。直至20世纪80年代后,谣言研究才逐渐进入国内学术界视野并日渐兴盛,取得了很多重要研究成果,但学者们在谣言的认识上还没有完全形成共识,有的学者如陈媛媛等人认为网络谣言是借助网络传播发展的谣言[2];周苗为了区别网络谣言,将口耳相传式的谣言称为传统谣言[3]。实际上,无论是网络谣言还是传统谣言,没有本质区别。正因为信息化手段高度融入现实生活,现实中没有纯粹意义上的传统谣言即离开网络而发生发展的谣言,信息化时代的谣言即网络谣言。同时,谣言本身的内在特点使其流传经久不息,只有了解这种特点,才能更好地应对谣言。

(一)谣言的反权力与污名化

从谣言的历史来看,谣言本源于民间,有乐即为歌,否则为谣。古代谣言具备简洁凝练、通俗易懂、合辙押韵、朗朗上口、易传易记等特点,非常符合普通民众对于社会新闻、问题、现象进行评论的愿望,它是“非官方的”,是民间流传的一套说辞和群众议论评说的一种方式,因此,古代统治者也注重从中观测民意。古代刘歆在《与扬雄书》、应劭在《风俗通义》自序中都提到,周秦两代的官方信使在八月份巡游全国,搜访方言、歌戏和民谣。乐官把这些歌戏和民谣演奏给天子,天子借此了解民风民情。[4]在古代统治者眼里,“谣”是民意的一种载体,是一种可用之物,听“谣”已经是中国古代官方收集民间舆论的一种非常成熟的制度化手段,比如宋朝上任官员有责任和义务察听风谣与道路之言,上报朝廷。由此而言,谣言自始并非贬义的,它在统治者可接纳的范围之内,甚至能够为其所用。但时至今日,谣言已然成为众矢之的,其背后的原因在于谣言天然所具有的反权力特点。

普通民众通过参与谣言的编造、传播,拥有了发布信息的途径,一定意义上行使了信息发布的权力,而在我们的传统观念中信息发布往往是官方机构的特权。谣言迫使当局开口,对当局作为唯一权威消息来源的地位提出异议,是舆论统一的对立面,是官方所不能容忍的“怪物”[5],是民间倒逼官方的一种方式。比如标题为“河南省各市县区疫情等级来了”的谣言于2020年2月中旬在网上流传,引起诸多网友热议。虽然官方证实这是不真实的,但江西、云南、湖南等省从2月16日起,就先后对外公布了各自省份县(市、区)疫情风险等级,网民也借此表达了希望河南省能够制订并对外公开疫情等级分类名单的愿望,让各自所在区域的人心里有底儿。也正因为谣言的反权力特点,其不断地被社会上层所排斥并解构,进而污名化为不好的东西,使得人们形成谣言是不好的刻板印象。

(二)谣言的新闻性与中立性

在普通民众看来,谣言就是一则新闻或消息。只要当下未经证实,谣言就能被广大网民相信并流传,因为在其他权威信息缺位的情况下,它能回应网民当下的需求,哪怕这种需求是一种安全感、一种娱乐消遣、一种行为指南,只要满足了网民的需求,对网民来说就是有用的信息。比如,2020年2月中下旬以后,网民非常关注学校的开学安排,但官方从2月初发布相关信息后就没有进一步的消息,因此关于开学的谣言有了传播的空间,据统计,2月中下旬仅关于开学的谣言就有10例。

此外,从2020年李文亮医生被训诫事件以及此前2009年江苏省响水县水污染事件、2012年刘铁男事件、2013年宁夏重大车祸事件、2014年杭州限牌事件等来看,在社会生活中当时被斥为谣言的,也可能是真的,是预告的新闻。真实与否不是谣言的核心特征,谣言不一定是谎言,有真有假。谣言也不涉及价值和道德判断,“谣”“谣言”本身没有必然的好坏之分,它是中立性的,在对谣言功能的认识上不能囿于非对即错的惯性思维。[6]从我们用词的角度来看,“谣”既有中性甚至褒义色彩,如“民谣”“歌谣”“童谣”等,又有极具贬义的色彩,如“造谣”“谣传”等。

(三)谣言的开放性与流动性

就表达方式来看,谣言是开放的,谣言的流传过程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谣言参与者往往能根据自己的需要对谣言进行改造。在网络环境中,通过复制、粘贴、编辑等手段,使得谣言的加工改造更便捷,一则网络谣言是网民集体不断创作加工的产物,这种加工,有的是简单的PS处理,有的是添油加醋的篡改,有的是移花接木式的欺骗。在2020年的案例中,共有37例谣言是老调重弹,比如我们在前面收集到的案例中,有关封城的谣言有5个。内容为“长沙推迟到4月20日复课”的谣言是利用PS的手法,直接将“香港学校拟推迟至4月20日复课”中的“香港”替换成了“长沙”。而标题为“华南海鲜供货商忏悔了!坦陈动物是这样卖入市场的……”的谣言则是多个谣言“攒”成的大合集,且于数年前就在网上流传。2020年5月,内容为“北京张静5岁儿子丢了,在双语幼儿园附近被人拐走,儿子能说出妈妈的手机号……”的谣言在朋友圈中流传。但类似的谣言2018年就开始在沈阳、渭南等多地出现,每次都是换个名字、电话号码重新流传。

谣言的这种开放性,使其具有天然流动性,这也是谣言的生命所在,它是动态的,总是处于运动当中。 “听说……” “据说……”等信息,不流传就不会成为谣言。出于各种心理,人们自然地去推动谣言的流传。此外,在网络环境中,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谣言也常常借助图片和视频等方式流传。在已有案例中,有8.5%和5.4%的谣言分别借助视频、图片传播,这些直观的呈现方式让谣言更具有迷惑性,更容易流传。

三、依法应对思考

一定的谣言观必然有相应的治理观。面对时真时假、有褒有贬的谣言,我们需要平和、理性地去应对,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明确依法作为和依法不为,在发挥政府作用的同时,调动社会行业协会等资源,构建谣言应对的共建共治综合机制。

(一)分类应对、精准施策

在现实生活中,谣言种类繁多,但谣言不是洪水猛兽,无须“逢谣必治”。网络具有自清功能、无影灯效应。就如周裕琼实验所发现的,谣言信息在QQ群的传播和针对谣言信息进行的聊天与沟通并没有使该谣言得到强化,反而是澄清了事实,因而使得该谣言信息变得“更不可信”[7]。谣言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也是一种不断经受网民考验的过程,观点越辩越明、事实越传越清,不可武断盲目处理。同时,更重要的是,不恰当的辟谣会让人产生真相错觉,辟谣反而变成了传谣。此外,无论是从社会影响、传播方式还是影响人群等方面来说,谣言之间有很大的区别。由此,应对不同的谣言,要有不同的思路、不同的举措。

1.不同维度下谣言的不同类型

从谣言表达的内容来看,11.8%是科学常识类谣言,26.1%是政治政策类谣言,41.5%是公共安全类谣言,16.6%是社会逸闻类谣言。科学常识类谣言通常主要集中在养生健康、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几方面,比如“WIFI辐射损害健康”“皮革奶”以及关于新冠肺炎的“全身喷洒酒精可起到消毒作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通过眼神传播”“俄罗斯专家确定新冠病毒为人工合成”等谣言。政治政策类谣言主要指向党和政府,涉及政治事件、政策出台和调整等内容,比如“人社部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时间表”以及关于新冠肺炎的“河南省各市县区疫情等级名单来了”“哈尔滨封城了”“长沙推迟到4月20日复课”等谣言。公共安全类谣言通常传播一些耸人听闻的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消息”,比如地震、辐射、偷小孩以及关于新冠肺炎的“70个湖北人在苏州跳高速路口栅栏逃了”“从湖北去上海的物流司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死亡”“武汉8名新冠肺炎病人挖墙逃走”等谣言。社会逸闻类谣言通常与名人、迷信诅咒等有关,比如“×××被限制出境”“钟南山来合肥了”“青海湖已开湖”等谣言。

从性质来看,谣言可以分为意见愿望性谣言、娱乐消遣性谣言、牟利性谣言、反动性谣言等。意见愿望性谣言,比如关于开学的各类谣言,其目的就在于间接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反映自身的诉求,包括警示他人等等。对于这类谣言,应该给予宽容处理甚至应虚心听取意见,主动反思自身工作的得失与改进思路,切勿轻论处罚。娱乐消遣性谣言比如“日本派遣1000人医疗队前往武汉”,就是有些人在听、传谣言的过程中,用以放松心情、消磨时光的,对这类谣言,应注重对传谣者的说服教育。牟利性谣言的目的是通过抹黑竞争对手获取经济利益,对这类谣言,可按市场活动的相关规范以不正当竞争进行处置。反动性谣言是为了制造对抗,起离间作用,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定,比如各类封城的谣言、交通管制的谣言等等,对这类谣言,应该依法对故意捏造或传播虚假消息的人进行处置。

2.注重不同类型谣言的差异化应对

对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谣言可分别采用管制模式、自治模式、引导模式、沟通模式、市场模式等进行应对。管制模式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及时进行公开回应的同时,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比较适宜有反动意图的政治政策类谣言和公共安全类谣言。自治模式就是对谣言不直接采取应对措施,让谣言自行消解,比较适宜表达意见愿望、意图娱乐消遣类的谣言。引导模式是以网络谣言所在的网络平台为辟谣主体,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自动识别、自动辟谣,甚至汇聚同类权威信息进行网络对冲,比较适宜需要主动干预但不直接关联政治类或安全类的谣言。沟通模式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与捏造或传播虚假消息的网民进行沟通,做好有关解释,这种模式是自治模式的辅助选择。市场模式是按市场活动的相关规范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置,比较适宜于各类牟利性谣言。

(二)坚守底线、依法应对

坚持法治思维,要有所作为、有所不为。一方面,通过法治树立网络传播的规则,明确网络传播的红线,为网民提供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法治是双向的,既是对网民的要求,也是对作为网络管理主体的公权力机关的约束和要求。

1.坚守法治手段的底线

法律不是万能的但一定是权威的,经过法律的裁定,一定是经得起质疑、经得起检验和受到大多数社会成员认可的。当然法律手段不应包办所有网络谣言,运用法律手段要有一定的适用门槛,这种门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处理好谣言规制与保护言论自由之间的平衡。要正视谣言畸形舆论监督、民意信息反馈等隐性功能,防止寒蝉效应,真正使互联网成为党和政府同群众交流沟通的新平台,成为了解群众、贴近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的新途径,成为发扬人民民主、接受人民监督的新渠道。二是处理好法治手段与道德手段、行业自律手段等的错位关系,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在应对谣言的问题上,法治手段、道德手段、行业自律手段各有作用边界,相互之间应是协调、互补的关系,由于法治手段具有广泛强制力、公共资源调配力等,往往会挤压其他手段的空间,因此在考虑运用法治手段时,要积极、主动地发挥好社会道德对网民的内在约束力,发挥好网络平台的行业自律功能。

2.积极推动法律规则的完善

坚持法治思维应对谣言有赖于法律本身的不断完善,这种完善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得到广大社会成员的认可。法律的出台有广泛的社会民意基础,既要考虑公权力机关应对谣言的需要,还应考虑社会成员的接受程度,怎样反映、洞悉这种民意是对立法机关的考验。此外,由于谣言是一种未经证实的消息,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虚假的。但法律的规范对象应当是一种既定的事实,因此在法律条文上应该谨慎使用“谣言”等表述,以“虚假××”的直接定性表述更妥当。二是法律要具有可操作性。这种可操作性的前提是法律条文的统一性、规范性。如前所述,在全国法律法规数据库中以“谣言”为关键词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共有184部;而以“虚假信息”为关键词进行正文检索,可获得265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用词不统一、不规范会在法律条文的选择上产生一定的冲突,要通过“立改废”对现有的有关网络谣言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整理,特别是要在立法和释法层面对相关概念进行细化,统一、规范用词。三是坚持执法者普法,加强法律宣传。法律要有可操作性、可识别性,使社会成员知道什么样的行为会导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同时,无论是案件通报还是警情通报,都是非常生动、直观的普法教育,在通报中要清晰表述违法的事实及细节、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文,这既是一种普法教育,也是对公权力机构的约束,有助于提高执法水平。

(三)综合应对、打组合拳

意识形态的问题往往是现实问题的反映,谣言产生及流传的原因往往是复杂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人们的现实诉求没有得到回应与满足,因此,有效应对谣言离不开对现实问题的研究。但同时也要看到,谣言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会因现实问题的解决而及时消亡,因此,在注重解决现实问题的同时,还应从信息传播的视角对谣言及时干预,这种干预不应单打独斗,要从多角度、借助多方资源统筹开展。

1.双向发力

虽然谣言是在民间产生并在民间流传,但要充分考虑到谣言是对公权的影射或暗指,应对的着力点也应是多方位的。

从管理者的角度,谣言的应对思路不应是单向的思路。在极端情况下,在不确定情境中,及时性比准确性更重要、更容易让人接纳。个体需要各种信息来构建确定性,谋求心理安全,就如数学家香农在“通信的数学理论”中所指出的“信息是用来消除随机不定性的东西”。由此,在应对谣言方面,应着力在信息的供给端发力,特别是推进信息公开,与民相关的信息都应及时公开,不公开应是特例。此外,信息沟通、信息发布不应滞后于事件处理,而应成为事件处理或政策措施的内在组成部分,在制定相关措施或开展相关工作时,应把信息公开考虑进去,作为主体工作内容之一。同时,信息公开的环节不宜过多,有关部门要善于从幕后走向前台。层级不一定越少越好,但层级多肯定不利。

从网民的角度,谣言的应对一定离不开网民信息素养的提高。有效应对谣言,网民的鉴别能力非常重要。网络谣言会以各种面目出现,真与假,网民一般很难分辨。《新京报》曾做过一项调查,有41.1%的受访者认为自己不能分辨网络谣言。[8]信息素养既包括信息获取的能力,也包括信息鉴别的意识与能力。网络环境中,信息多样、海量,但具体到个体,信息有时又是缺乏准确性的、片面的。可以说具体个体既处于信息汪洋中,实际又在信息孤岛中。个体的认识、判断难免盲人摸象,因此更多情况下,这种认识与判断又是不准确的。同时由于各种舆论领袖或“大V”的报料冲击甚至是有目的的引导,个体保持独立判断,尤为可贵。此外,针对具体个案,一般网民不可能掌握所有的信息,他们既有的信息也是千差万别的,因此基于这些信息作出的判断,必然是不同甚至是矛盾的。

2.协同应对

谣言的背后是网民的心理和情绪,因此简单的辟谣行为并不一定会产生积极的实际效果。辟谣效果主要取决于三个要素:辟谣主体的权威性、辟谣信息的可信度、辟谣信息的有效传播面。辟谣公式中辟谣效果与权威性、可信度、有效传播面三者构成一种乘法关系,其中一项为零,辟谣效果就等于零。[9]从这个角度来看,必须统筹资源协同应对。

第一,要用好专家资源。英国公共卫生专家约翰·阿什顿教授在2020年2月初接受《参考消息》专访时表示,让公众信任和尊重的专业人士向大家传递信息,是避免社会恐慌最好的方法。“实际上,谣言的扩散经常显示出一种对官方渠道消息的不信任,甚至对政府本身就缺乏信任。”[10]因此,引入专业力量共同应对谣言就显得非常必要。在2020年的科学常识类谣言中,无论是官方专业机构辟谣,还是专家辟谣,均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效果。

第二,要实现全媒体覆盖。不同的媒体,公信力有差异,传播效率有差异。在当代中国,就传播渠道的公信力而言,传统媒体依然最受信赖,其中电视领先优势明显,报纸居于第二位。网络新闻、广播公信力各有优势,杂志与手机新闻公信力最低。[11]但从传播面来看,网络媒体又具有非常大的优势。目前我国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占比高达99.7%,网络新闻用户在网民整体中占75.1%,手机网络新闻用户在手机网民中占75.2%。[12]因此,从辟谣的覆盖面和效率来看,应该要兼顾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同时还要注意,尽管每一层级的网络媒体针对一定的地域或人群,但网络谣言具有一定的溢出效应,它的传播面并不会仅仅限于谣言涉及的地域或人群,因此,辟谣的网络媒体,应尽量提高层级,比如涉及县级的谣言,应选择在市级、省级甚至国家级网络媒体发布辟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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