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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地租理论下农村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研究

时间:2024-04-24

黄伦平

【摘 要】本文以马克思地租理论为前提,结合我国农村的具体实际,对逐步完善土地流转价格的评估机制、市场机制、服务机制和监督机制,构建科学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进行研究。

【关键词】马克思;地租理论;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农村土地的商品属性日益凸现,土地流转已经成为当前中国土地制度新一轮改革的必然趋势。但是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工作的深入推进,土地价格的确定问题越来越突出,迫切需要在科学的理论指导下加以解决。马克思的地租理论研究分析了资本主义条件下地租的产生、本质及其变动规律,与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特别是土地流转中的许多问题密切相关。认真研究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形成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机制,是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马克思地租理论在我国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应用的可能

研究马克思地租理论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价格形成中的应用价值,首先要解决的理论前提是马克思地租理论中的地租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是否存在,即是否仍然存在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笔者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存在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并且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在当前条件下仍然能够发挥指导作用。

1.土地所有权的区分为地租的存在奠定了理论前提。土地所有权的存在是地租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无论土地所有权是以私有制还是公有制的形式出现,只要还存在着土地所有权,使用土地就必须支付地租。目前我国土地公有制的所有权形式表现为为两种,一种是国家所有;另一种则是集体所有。而这些集体土地所有权实际上“对内是公有,对外则是私有,具有明显的独有性”,因此,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在我国仍有应用的可能。

2.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相分离状况是地租存在的社会条件。

马克思在地租理论提出,土地的所有权与土地的使用权相分离状态,是地租在经济上表现自己的条件。我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实际上,是集体在名义上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土地使用权却属集体内的农民所有。这种两权分离状况是地租的存在的社会条件。特别是随着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发展的深入与完善,加之农村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导致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进度逐渐加深。而在目前我国这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土地的不同所有者又分别归属于经济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这就导致他们在彼此之间存在着经济利益上的差异性。正因为像这种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的分离, 导致不同所有者经济利益上的差异性以及土地占有和经营使用上的垄断,致使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使用优等、中等、劣等土地时, 都须于经济上支付一定相应代价, 才能获得使用权,实现不同所有者对土地所有权正当的经济利益,以真正维护他们对土地的所有权。

3.我国农业用地自然条件的差异为级差地租的存在提供了前提条件。一是由于土地肥沃程度不同而带来的级差地租仍然存在。土地自然肥力的差别是长期存在的,由此产生的土地级差收入也是存在的。第二是从土地距离销售市场的远近上看,土地级差收入在目前依旧存在。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工业化进程步伐的不断加快,城镇人口数量增长率增加迅速,导致原来农产品产地与消费市场的位置发生了变化, 但因为销售距离而引起的土地级差收入依然存在。三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对土地投资的追加、生产资料的投入和劳动能力差距等差别,决定了由资本有机构成和集约化水平不同而带来的土地产出率的不同,拥有土地的农户之间会因投资不同而产生的额外经济收益或额外经济损失,并因此带来土地级差地租。 所以,社会主义下土地级差地租发生的自然基础,依然是土地肥沃程度的差别、土地距离市场位置的差别和土地集约化经营的差别。

4.我国农业资本有机构成较为低下的现状为绝对地租的存在提供了客观基础。马克思指出,绝对地租完全消失的条件是农业资本的平均构成等于或高于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现状是农业有机构成较工业低下,从经济学的意义来讲,绝对地租在我国仍然存在。如果我们“无视当前在现代工业与农业之间存在着有机构成的明显差距, 无视作为绝对地租实体的农产品价值超过生产价格那一部分超额利润的客观存在”, 同时以此为理由将绝对地租否定,那必然会从根本上否定农产品价格应按其价值而不是按生产价格出售这一原理的客观存在,以至于使我们在实践中刻意压低农产品价格,使农业生产者入不敷出,严重影响农业的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甚至导致农业生产停滞现象。

二、马克思地租理论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价格制定的指导意义

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我国仍然存在着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的实体,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深刻揭示了地租产生的原因、条件和基本形式,对于分析土地流转中的价格形成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因此应该在马克思地租理论的指导下,结合我国土体流转的具体实际,建立健全土地流转价格的形成机制,完善土地流转的评估机制、市场机制、监督机制,为土地流转的有序进行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1.完善土地流转价格的评估机制。加强对土地流转的评估是建立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的基础。对土地流转的评估工作应该包括对土地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承租方资格等因素的评估。要按照土地管理制度的统一性原则,各项工作均须按全国统一规定的政策、法规进行,如实记录土地面积、质量、用途、利用状况等的变化,并及时采集变化后的资料,以保持土地相关资料的系统和完整。同时,要以政策法规的形式明确登记后的土地信息均带有法律文件的属性。在农地使用权价值评估过程中,要认真核查土地产权是否清晰,有无纠纷等。要认真调查土地所在地人口、面积等自然条件,分析行政区划之内的经济结构、居民收入、社会投资状况、区域规划策等因素。

2.建立土地流转价格形成的市场机制。要在土地流转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市场因素,特别是在调整土地流转市场的供求关系中,要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使得农民在土地流转中能够获得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便于他们合理评估对流转土地的价格,确保流转土地以合理的价格进行流转。同时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符合实际的土地流转价格体系。充分科学运用地租理论对土地等级和价格进行合理划分, 在土地经营权的租赁与转让中,科学地体现级差地租。加快培育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同时在土地的经营权自愿流转基础上,通过股份化经营等多种经营形式使土地流转价格体系走向充分的市场化运作。

3.健全土地流转价格的监督机制。要成立专门的土地流转价格监督机构,将流转价格作为日常监测调查的一个重点,加强对流转价格的实时监测,实时掌握土地流转价格的变动及趋势,跟踪反馈市场因素对流转价格的影响,依法查处农地流转过程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对土地流转主体、中介服务组织进行价格政策宣传,促进行业自律,倡导价格诚信。要开展农地流转价格专项调查,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对农地流转价格进行专项调查,及时了解并解决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价格问题,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价格行为,努力维护正常有序的市场价格秩序。要及时处理土地流转中的价格纠纷案件,依托工商部门的价格举报平台,受理土地流转中的价格投诉案件,畅通农民利益诉求渠道,及时调解纠纷,注重用协调调解的办法解决农地流转中的价格纠纷,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流转的有序进行。

4.完善土地流转价格的服务机制。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立市乡村相结合的多层次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县市设立专门的土地流转指导服务机构,乡镇成立土地流转服务站点,村级组织设立土地流转信息专员,为农民顺利进行土地流转和价格的形成创设良好服务环境。要积极培育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应该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参与土地流转中,既接受政府指导参与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但又要与政府职能划清界限,正确履行提供信息咨询、地价评估以及相应的法律服务等职能。要加强民族地区土地流转的法制建设,对土地产权、合同的制定与监管、参与主体的权责、流转价格纠纷处理程序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要建立土地流转的纠纷调处机构,妥善处置土地流轉中的矛盾,及时调处土地流转纠纷,保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流转的监督执法力度,严防借土地流转之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事件发生。

总之,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的构建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关键问题,不仅关系到土地流转双方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证,更关系到农村新一轮的土地制度改革能否成功。因此,必须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结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对土地流转的价格形成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为土地流转的有序进行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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