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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商和日本商人的“义利”意识比较

时间:2024-09-03

梁艳琴

(山西大学商务学院 外国语学院,山西 太原 030031)

晋商崛起于明,兴于清。由于明朝政府“开中纳银”制度、清朝政府开发和管理边疆的一系列惠商政策,加之自身的辛勤苦干,使其成为中国“十大商帮”之首。

日本商人兴盛于江户时代。江户时期,统治者为了加强统治,把百姓分为士农工商四个阶层,规定阶层间不准相互流动。日本商人在当政者的支持下,迅速发展,至今仍然流传着“大阪富商一怒,天下诸侯惊惧。”[1]的谚语,由此可见日本商人在江户时代实力之雄厚。

自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学成为中国主流思想。东邻日本也在很早的时候就关注儒学。17世纪时,儒学成为江户幕府统治国家的思想工具,就如王家骅先生所言:“儒学摆脱对于佛教禅宗的从属,开始独立发展,进入它在日本的全盛时期。”[2]总之,晋商和日本商人都是在儒家文化的影响下成长起来,并以此指导其经营实践。但是,由于双方所处的社会环境和文化因素的不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义利观。

一、儒家传统的义利观

“义”与“利”,是关于伦理道德与物质利益关系的理论。“义”指应当去做的道德行为,“利”指为自己盘算和计较。中国伦理道德中,儒家主张“重义轻利”,该观点在我国伦理道德价值取向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

“重义轻利”的思想,始于孔子、孟子等人。孔子肯定人们追求“利”的合理性,认为“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论语·里仁》)。但同时强调对“利”的追求,要有“义”的制衡,主张“见利思义”。当“义利”相悖时,主张维护“义”,放弃“利”。孟子继承孔子的主张,并把孔子贵“义”的思想推向极致。在《孟子》开篇:孟子见梁惠王,惠王问:“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孟子对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孟子·梁惠王上》)这里,孟子把两者对立,采取怀义去利的立场。

西汉时,董仲舒从人性论的角度指出,“欲利”与“好义”是人的本性;同时主张心贵于身,义大于利,提出“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强调君子要行正道,不能只谋求个人私利。董仲舒还重新界定“义利”的概念,认为:“义”指儒家的“三纲五常”,“利”分“公利”和“私利”,“公利”指以共同利益为形式的地主阶级利益,“私利”指一己一家的利益。董仲舒从圣人“为天下兴利”的观点出发,主张“公利”大于“私利”,统治阶级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宋明时,朱熹等儒家学者把义利关系升华为人生的首要关系,主张“兴义灭利”。将“义”和“利”看作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全面否定个人功利的合理性,将传统尚义轻利的观念绝对化,认为立身处世,必须没有一点私意,才合乎道德;如果带有私意,即使是为天下做事,也不能称之为善。

传统儒学的观点,突出了“义”的积极作用,肯定了“义”和“公利”,有效地避免了社会矛盾和个体间利益冲突。但同时也完全摒弃了“谋计之心”的“利”,忽视了“私利”的积极作用。

二、晋商的义利观

明清时期,晋商崛起。晋商的兴盛有赖于政府的支持,所以,晋商的义利观不可能脱离统治阶层的意识范畴,即传统儒家义利观。同时,晋商又需要来自社会对其牟利行为的肯定,以便更好的发张。于是,晋商在“重义”“重公利”的前提下,积极与“贱商”观念相搏弈,逐步摆脱“儒为名高,贾为利厚”的价值观,提出“士商同心”“义利相通”的主张。在经营实践上,主张“以义制利,利从义生”,努力成为一名“义贾”。

中国封建社会,自来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认为商人是不劳而获、贪利的化身。即便进入明朝,仍有法律规定,家中有一人从商,全家不能穿细纱。可见,商人地位之低。晋商在长期的经营实践中,逐渐认识到营商的社会价值:商业可以造福自家、造福当地、造福国家;商人与士大夫只是职业不同,在道德追求和做人上并无高低贵贱之分。晋商的代表人物王现曾说:“夫商与士,异术而同心。故善商者,处财货之场,而修高明之行,是故虽利而不污;善士者,引先王之经,而绝货利之途,是故必名而有成。故利以义制,名以清修,恪守其业,天之鉴也。”[3]这里明确把商人的社会地位抬高到与士一样,赋予谋利的商人活动以价值合理性,于是“士”追寻的“义”,与“商”追寻的“利”,在道德价值层面上融为一体,实现了“义利相通”。

著名的学者傅山先生在其著作《圣人为恶篇》重提出“市井贱夫可以平治天下”,主张“重义”大于“重利”的伦理观,同时肯定在“义”的规范下,商人谋取私利的合理性。这里的“义”以能够为国家和百姓带来实际利益为原则,不再以董仲舒、朱熹提出的为地主阶级服务为准则。清末杰出的晋商代表乔致庸,曾经创下富可敌国的财富,其经商原则:一信、二义、三利,即义为先,利在后。清末民初,时局艰难,阎锡山为扩充军费在山西大量发行“晋钞”,但随着阎的失败,晋钞连连贬值,很多人为了减小损失,急于汇兑。此时,有人向东家乔映霞提出用贬值的晋钞支付,以填补中原之战带来的亏损,并大赚一笔。而乔映霞却决意取出历年积攒银钱,用新币支付客户的取兑。乔映霞说,即使是大德通因此倒闭,我们也不至于沦落到衣食无着的地步,但对于客户来说,或许就会威胁到其身家性命。经此次兑付,乔家损失白银30万两。由此可见,晋商“重义”的价值观。

三、日本商人的义利观

日本战国末期,各封建领主混战不断,社会上弥漫着“下克上”的风气,庶民开始崇尚现实主义。江户时代,士农工商“四民分治”,商人成为稳固的社会阶层。商人在经商的过程中,逐步意识到金钱的力量和自身存在的合理性,产生了“金钱至上”“营利为善”“争利合理”的思想以及“上下共利”“利即义”的价值观。

“金钱至上”的价值观,在西川如见《町人囊》,及专门说教商人致富伦理的《长者教》等著作中都有所表述,其中阐释的最极致的还是井原西鹤和山片蟠桃两位商人学者。井原西鹤在《日本永代藏》开篇即说,“人生第一要事,莫过于谋生之道。且不说士农工商,还有僧侣、神职,无论哪行哪业,必得听从大明神的神谕,努力积累银钱。除父母之外,金银是最亲近的。……私下想想,世间一切人的愿望,不使用金钱就不可能实现。用金钱无法买到的东西,天地间只有五种,那就是万物之本的地、水、火、风、空,此外别无他物。”[4]山片蟠桃在《梦之代》中说,“若有金银,遂至家富,愚者可变智,不肖亦成贤,恶人也变善。若无金银,智者变愚,贤者亦成不肖之徒,善者也会变成恶人。终于,诸事兴废具绝,生灭盛衰,皆以有无金银为凭证,上自公侯,下至士农工商,皆以金银为保身命之第一宝物也。”[5]711至此,金钱被日本学者提升至可以左右道德的高度。

“营利为善”的思想,首先表现在近松门左卫门的“世话物”(商人戏剧)中,作者在《山崎与次兵卫寿之门松》这部剧中,借剧中人物之口,明确提出“町人(商人)舍名而求利德,积蓄金钱”是商人之“道”,指出商人营利的合理性。而后,商人学者石田梅岩在《都鄙问答》中,指出“商人营利如同武士之俸禄”,借用武士俸禄的合理性说明商人营利的正当性。他说:“获取买卖之利乃商人之道,以成本贩卖谓之道者闻所未闻。……商人买卖营利,如同武士之俸禄,无买卖之利,如同武士无俸禄而事。”[6]山片蟠桃在《梦之代》中主张“争利合理”,说:“在太平时代,无战事之忧,万民各得其所,所争着只有利。……争利乃商贾之恒常也,见荒年歉收而购入米谷,乃精于其业之行也。何恶之有?”[5]367他认为商人在饥馑之年购米囤米,以高价卖出赚取利润是值得赞誉的精明的职业行为。

18世纪后,以三宅石庵(1665—1730)为首的怀德堂学派的商人思想家,提出“利即义”“上下共利”的主张。

三宅石庵根据《论语》的思想,指出人性本善,商人也有“善德”;之后,借用《孟子》中“仁义”即“正义”的概念,解释“利即义”的观点。三宅石庵认为,“仁义”的“仁”指“知物哀”,即人对外界事物的共感力和同情心,“义”指人对外界事物的合理性的评价准则,二者作为“善德”,同时并存。三宅石庵指出:“利”是由每个人先天具备的“仁”的同情心所产生,并通过“义”的判断之后,自然形成的产物。所以,商人通过市场获得利,与农民武士通过努力获得生计是一样的,主张以对待其他阶层的态度对待商人活动。商人不应该将自己的行为视为“追利”,而应视为发自于“正义”这一道德的行为。他主张“利乃非求而自生之者也”“利乃义也”。

中井竹山吸收三宅石庵的思想,进一步提出“上下共利”的主张。反对武家所主张的“官方之利”为“大利”“公利”的思想。中井竹山认为:无论是只为商人的“利”,还是只为幕府统治者的“利”,都是“私利”,均不能称之为“义”,“义”应该是即有益于商家,也有益于幕府的“利”;同时认为,不能为了统治者的利益而损伤商家的利益,商家的利益也是“公利”的一部分。

四、晋商和日本商人义利观的不同及原因

晋商和日本商人虽然同处儒家文化圈,秉承儒学理念处理营销问题,但由于二者不同的社会结构和文化背景,导致了晋商和日本商人形成不同的“义利”意识。

晋商和日本商人都以儒家文化指导自己的经商实践。但是,由于其所处社会环境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形成了各自的义利观。晋商形成了“重义”大于“重利”,“以义制利”的思想,日本商人形成了既“重义”也“重利”,“义即利”的价值观。

“义”本义指应该遵守的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中国儒家的价值观要求以“仁”为本,以天下和苍生为重,“仁”成为中国人判断是非的标准。所以晋商在实践中,把道德摆在首位,具体到义利关系上,就是把“义”摆在“利”前;又出于商人求利的职业属性,提出“以义制利”“利缘义取”的经商理念。在日本,儒家“仁”的思想,被幕府选择性地舍弃,“忠”成为最高的道德标准。对日本商人而言,最大的“忠”,就是遵守幕府对商家的规定,做好商人的本职工作。幕府规定,商人不能从事其他行业,所以,商人最大的权利和义务就是不断地互通有无,获得利润,实现商家世代延续的目标。这也是日本商人最大的“义”,所以日本商人虽也重“义”,但与晋商的“义”是不同的概念,他们没有晋商胸怀天下、为国为民的理想。但有坚守商人职业,壮大家业的奋斗目标。

在“利”的认识上,晋商虽然提出“士商一体”“义利相通”的主张,但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儒家贱商,以及轻“私利”的思想。这一点可以从很多晋商在致富后,立马买官置田,脱离商人身份得到证明。晋商从其兴起到衰落,都没有形成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所阐述的“天职”精神,成为一个独立的、拥有职业自信的阶层。所以,晋商不可能脱离传统儒家的价值观,进而从商人的立场出发,为自己功利的行为正名。而日本的商人,在江户时代形成稳定的阶层。元禄时,商人已成为日本社会财富的主要拥有者和文化的创造者,很多出身于商人家庭的学者,站在商人的立场,为其牟利的行为正名。他们认为商人取得的“私利”是在政府规定的商人阶层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下获得的,是符合“义”的要求的“利”,是应该被肯定的行为。

另外,在“利”的获取上,晋商主张“利缘义取”。在晋商看来,“义”的最高准则就是为国为民,在获取“利”的时候,要以诚待客,不能以次充好。尤其当国家和百姓有需要的时候,要舍身为国,晋商至今有“义商”的美誉。而日本的商人,主张“正直营利”和“争利合理”。所谓的“正直营利”指在买卖货物的时候,不欺诈客户。“争利合理”是肯定商人为获利采取的各种行为,比如,在特殊时期囤积货物获取高额利润的行为。日本是个等级社会,士农工商各司其职。商人的责任是服从幕府规定,做好买卖。而至于稳定社会经济、扶危济困的事情是政府的责任,不是商人的义务,这点是被幕府明确规定的。鲁思·本尼迪克特在《菊与刀》中写道:“明治前最著名的法律之一就是:‘发生吵架争论时,不可无端插手。’在日本,一个没有明确授权的人如果在这种场合帮助他人,就会被怀疑是在不正当地从中渔利。”[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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